解读德国《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续七)
2011-12-30哈穆特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布施霍夫
文/[德] 哈穆特·H·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A·布施霍夫
编译/金 路 审校/罗思韩
解读德国《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续七)
文/[德] 哈穆特·H·施塔克,哈拉尔德·舍雷尔,克里斯蒂安·A·布施霍夫
编译/金 路 审校/罗思韩
第19节 (§19)
消防装置和设备
1 演出集会空间、舞台、前厅、工作间、仓库、储藏间以及必备的走廊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合适的灭火器。灭火器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且容易拿取。
2 演出集会空间总面积超过1 000 m2的演出集会场所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墙式消防栓,墙式消防栓要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且容易拿取。
3 演出集会空间总面积超过3 600 m2的演出集会场所内,必须配备自动消防设施;这不适用于那些每个演出空间面积不超过400 m2的演出集会场所。
4 人员从其他演出集会空间出来,如果要通过救生通道指引抵达前厅或礼堂,则前厅和礼堂必须配备自动灭火装置。
5 在演出集会空间内,如有某层地板高于地面22 m的,只允许在建筑物内使用自动消防灭火装置。
6 位于地下室的演出集会空间必须配备自动灭火装置。这不适用于面积不超过200 m2、其室内地面没有任何一部分低于基础标高5 m以下的演出集会空间。
7 演出集会空间内面积超过30 m2的开放式厨房或类似设施必须配备与之相匹配的自动消防灭火装置。
8 如果自动消防灭火装置在有顶的或多层的展台、服务台的空间内,其功效不能因此受到影响。
9 自动消防灭火装置必须与火灾报告中心相接。
对第19节规定的注解和提示
消防装置和设备
1 由建筑管理部门作为消防部门确定灭火器合适的、足够的数量,以及它们的摆放位置。此类确定工作是建筑审批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长期与之相关。根据BGR 133(《工作间灭火器的配备规定》)确定灭火器的数量,将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个别情况下,也需要由建筑主管部门或消防部门全面考量后再做决定,例如在大型礼堂内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消防措施,此时,必须对其他消防手段一并考虑后再决定所需灭火器的数量。
2 墙式消防栓还要顾及到提供冷水之用,如为激光特效装置,则可以通过使用一个Y接头实现这个功能。这必须事先获得许可或得到消防部门的个案批准。
3 每个演出集会空间面积小于400 m2,其总面积超过3 600 m2的演出场所空间内,只有当演出集会空间(小于400 m2)这部分房屋设置独立防火隔断时,才可以不配备自动消防灭火装置。
4 因为前厅和礼堂本身就是演出集会场所,所以,如果救生通道引向这些地方,就必须降低此处的火灾风险。
5 在高层建筑内的演出集会空间具有特别高的火灾危险。通过自动消防灭火装置即可在火灾的初期阶段阻挡其扩散。
6 2005版模板规范,降低了对位于地下室的小型演出集会空间的防火要求。但要谨慎采用该要求,尤其在运用烟火术或制造烟花效果时,应该有必要使用消防装置(进行相应的危险评估)。如果没有自动灭火装置,则不能做具有火灾危险的事情,因为无法通过有组织的或临时的措施使灭火装置发挥功效。此时,可以对小型喷淋设备作技术规定,以降低技术投入。此处的依据出自《喷淋设备准则:规划和建造》(Vds-Richtlinie 2092)。
7 如果在演出集会空间准备宴请菜肴,例如,用大平底锅、(中国式)炒锅、油炸锅烹饪,煎肉或烤肉,烤制甜品时,就涉及开放式厨房的规定。
此类厨房的面积由以下(部分)构成:用于放置厨房用品的位置及其附属区域;厨师及其助手的站立位置;食材及辅材的备料区域。
如果把这些面积算在一起,很容易达到30 m2,这时就要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如果它们是专用于(油炸锅失火等)厨房火灾的,在此也可以使用临时灭火装置(小型灭火装置)。但使用该装置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获得建筑监理普通许可。
此外,按照业内人士的看法,现行使用的灭火毯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已经不再适用于厨房内油脂引发的火灾(BGR 111,2006)。
8 为了确保(尤其是在更大的多层展台中)自动灭火装置能够对每一层进行有效灭火,应考虑在下层安装灭火装置,同时,该灭火装置在演出过程中保持开启状态。
9 自动灭火装置具备独立的控制中心。作为独立的报告单元,该中心应连接到火灾报告装置上。火灾报告装置由此来监控自动灭火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必须显示在消防操作盘上。该消防操作盘应具有一个标准化的显示和操作界面,这样可以使消防人员能够操作各种(出自不同制造商的)火灾报告装置。可通过操作盘关闭局部警报。深入详尽的说明见德国标准DIN 57833以及DIN EN 54中的1~14部分。
第20节(§20)
火灾报告和报警装置、火灾报告和报警中心、在发生火灾时对电梯的控制
1 演出集会场所内设有总面积超过1 000 m2演出集会空间时,必须配备带有自动和非自动火灾报告器的火灾报告装置。
2 演出集会场所内设有总面积超过1 000 m2演出集会空间时,必须配备警报和扩音装置,通过这些装置可以在危险情况下向观众、演职人员以及场所工作人员发出警报和下达指令。
3 演出集会场所内设有总面积超过1 000 m2演出集会空间时,必须在本地操作装置之外,配备用于排烟、消防、火灾报告、警报以及扩音装置的中心操作装置,并放置在一间消防人员可以容易到达的房间内(火灾报告和警报中心)。
4 演出集会场所内设有总面积超过1 000 m2演出集会空间时,必须安装火灾控制系统,该系统通过自动火灾报告装置开启。该控制系统必须确保:电梯能直接驶向有出口通往室外的楼层、或者直接驶向最近的没有火灾报告的楼层,并且在那里打开电梯门并停止使用。
5 自动火灾报告装置必须通过技术措施以确保可避免错误警报。火灾报告必须通过火灾报告中心立即且自动向消防指挥中心传送。
对第20节规定的注解和提示
火灾报告和报警装置、火灾报告和报警中心、在发生火灾时电梯的控制
1 在市面上可以买到各种构造和不同功能原理的自动火灾报告装置。它们能感应各种各样的理化参数,例如烟雾、气体、燃烧颗粒物、温度,或使用综合的技术手段。
非自动火灾报告器是带有保护罩的按钮(根据德国标准DIN 1475称之为“手动火灾报告器”)且通过玻璃罩防止误操作或误用。在开启报告器之前必须人为将其砸碎。按下按钮时将触发报告器。在保护罩开启之后(使用特制的钥匙),要重新安装一个玻璃罩取代原先的(已毁坏)。手动火灾报告器与一个火灾报告装置相连,该装置通过所谓的“主报告器”(转播设备)将开启信号传递到消防指挥中心。手动火灾报告器外有红色保护罩,写有“消防”字样。只触发本地警报的局部报告器通常有蓝色保护罩,写有“房屋警报”字样。样式类似但不同颜色的保护罩内也可以放置用于消防设备、排烟设备或关闭技术设备的操作装置。
当演出集会场所在运营中使用烟火术和/或雾时,每次都必须切断这些特效直接覆盖区域内的自动火灾报告装置。因此,从建筑设计角度来说,此类必须切断火灾报告的区域要尽可能地小。
第5条所要求的火灾报告设备的冗余,是指在同一地点对两种理化指标的监测(例如烟气和温度),或确定在一条线路上的多个报告器,警报至少从两条报告线路来才可触发警报,但在上段所述情况时,也必须关闭报警系统。
2 将警报和扩音装置(ELA-装置:电声学装置)在危急情况下用于指挥公众、演职人员以及场所工作人员。其前提条件是,应该为警报设置优先开关,使它可优先使用(优先于该设备上所有其他正在播放的节目或程序)。
但当使用一套标准的ELA-装置时(德国标准DIN EN 60849《电声紧急情况警报系统》),还是不能保证警报真的被听见或看见。只有警报的优先开关被接入演出空间的扩音设备中,才有可能实现有效警报(亦参见 MVSTÄTTV第25节)。
如果这不能实现,那就有必要在技术指挥、警察和消防队的指挥以及活动的音响导演之间制定一套紧急情况管理系统。如此,在报警时,根据相关人员的提示关闭扩音装置,大家就可以通过电声设备清晰明了地听到广播通知了。
3 操作设备应集中在一处,以便在需要使用时迅速反应,而不是需要先借助卡片和指示牌在大楼里寻找分散在各处的装置。该中心操作站应该径直设立在火灾报告中心附近。应保证在火灾中能够安全到达该房间,而且即使被火烤过也能保证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有效运转。
4 要求中对电梯的火灾控制不意味着将其纳入救生通道系统内,因为电梯在火灾中已经无法使用:当火灾报告设备开启电梯的火灾控制系统时,电梯轿厢直接驶向有出口通往室外的楼层、或者直接驶向最近的无火灾报告的楼层,在那里打开电梯门并停止使用。
消防电梯,即便以其独特的结构要求也不能够纳入到救生通道系统中。因为它的作用是将消防人员或物资运送到火灾点的方向。因此,它的运行方向恰好与逃生方向相反。但用于“逃生通道”和“消防灭火通道”用途的电梯除外(即应该纳入救生通道系统)。
5 为了实现更小的错误警报量,火灾报告设备应具备冗余功能。这可以通过在同一位置不同的监测方法或在同一位置连接多个报告器来实现(参见对第20节第1条的注解和提示)。
第21节(§21)
工作间、储藏间和仓库
1 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如金属焊接、电路焊接或黏合工作,必须配备适宜的工作间。
2 必须为保管舞台布景、道具以及其他可燃材料设立专门的储藏间(仓库)。
3 在室外必须要有专属的容器或特殊的储藏间用于收集垃圾和可回收材料。
4 工作间、储藏间和仓库可以不与必备的楼梯间直接相连。
对第21节规定的注解和提示
工作间、储藏室和仓库
1 进行有火灾隐患工作的场所,要与演出集会场所的其他运营部分之间设立防火隔墙。在此类空间要采用合适的措施吸收和排放金属焊接产生的烟气、电路焊接的气体、以及化学溶剂。相关的建筑措施由劳动保护法规定义,例如:《工作场所法规》、《安全经营准则》、《专业人员准则和规定》。
场所内进行有火灾隐患的工作或储存可燃材料,都应被纳入火灾报告规范中。
在舞台和演出区域上以及展厅内进行具有火灾隐患的工作是危险的,因为不仅在这些区域火灾报告装置必须被关闭,而且火星、电焊火花等也很容易掉落在缝隙里,多数情况下会在那里延时引起火灾。
因此,需要采取以下安全预防措施:覆盖/封闭所有开口和缝隙;所有燃烧材料远离工作场所的周边区域;在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准备好消防器具和材料;就地设置时刻待命的防火安全岗哨和值班室;工作结束后的彻底检查;工作结束后长时间的安全监控。
2 对可燃液体、压缩气体和在木材加工中产生的木屑和粉尘应提出特殊的要求。
☆ 可燃液体只允许被储存在专门为其设立的房间或特制的柜子内(危险物品柜的要求根据VbF《针对可燃液体的规定》)。储藏环境必须能够耐火、防止液体侵入,并且必须强制通风。《针对可燃液体的规定》在此期间被《营业安全规定》(BETRSICHV)所取代,但标识系统仍是通用的,准确地说仍然可以在市场上买到带有这种标识的产品。储存还是必须符合TRbF 020(可燃性液体的技术规定);现在仍有效的TRbF 22规定同样已经被取代了。
☆ 在建筑物内存放的压缩气体量只允许满足其直接需求。储备的压缩气体则需要设立特殊的仓库。
☆ 由木材加工产生的木屑以及灰尘,在特定条件下有爆炸的危险。因此,在工作间内必须将其清理干净。必须储存在已为此得到许可的储藏室内。
3 用于收集垃圾的不可燃容器必须紧闭且有密封盖,这样可以使出现的火苗因缺氧而熄灭,从而阻止火势蔓延。用于存放垃圾的空间自身应作为防火墙与演出集会空间和救生通道之间分离开。
4 对从工作间通往必备楼梯间的所有的大门或小门的建造要求未纳入本要求中。与必备楼梯间相邻的墙体作为防火隔墙,要达到耐火标准。
第三部分 特殊建筑规定
第1章 大舞台
第22节(§22)
舞台区
1 设有大舞台的演出集会场所的所有与舞台活动相关的空间和装置,都应设置在一个独立的、与观众区分离的舞台区内。
2 位于舞台区和观众区的隔离墙必须防火,并且应以防火隔离墙的建筑形式建造。隔离墙中的门必须耐火并且可自行关闭。
对第22节规定的注解和提示
舞台区
1 早期对小型、中型以及大型舞台的分类已经被取消。根据《演出集会场所模板规范》第2节第5条(5)的规定,只有舞台和大舞台两种概念。
舞台是指在根据建筑法规得到许可的局部建筑内(舞台区)用于舞台形式表演的区域,以及其附属区域;大舞台是其大小达到或超过第2节第5条标准的舞台。
2 由对防火幕的要求,可以类推出隔离墙中的门必须至少具有相同的耐压强度。如果该门算作舞台的救生通道,则不能被纳入演出集会空间救生通道的设计中。一方面,从观众的角度看,这种门是向错误的方向开启的,另一方面它们并不通向露天场地或走廊,而是通向存在着巨大风险的演出场所内的运营区域。台口区域(即位于防火幕前的区域),不属于舞台区的范畴,而属于位于演出集会空间前方的防火隔离区。
(编辑 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