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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核算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之教学

2011-12-29王蓉

成才之路 2011年4期

  摘要:《财务会计》是职校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程,本文帮同学们分析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与现行税法规定对会计事项处理的差异,并提出了解决差异的建议。
  关键词:会计教学;方法;差异
  
  随着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准则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的逐步完善,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越来越大。同学们只有准确地理解、把握这些差异的实质,才能够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避免纳税风险。更重要的是,同学们可以灵活利用两者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款,实现企业既定的财务管理目标。
  一、 让学生了解收入实现确认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按会计制定的规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与此不同,税法上通常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不顾及会计上的确认标准。
  (2)提供劳务收入。会计制度规定,提供劳务收入应分别以下列情况确认。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③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如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以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如果纳税人提供各种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工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获得收入。会计制度规定,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而税法则规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获得收讫款项或索取款项的权利时予以确认。
  (4)各种“视同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和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均应作为收入处理,而会计制度则不作为收入处理。
  二、 让学生了解成本费用与税前扣除的差异
  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对其确认的标准不同。
  (1)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源于产品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中的工资、计提三项经费等项目。会计上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工资和相关费用,而税法则对上述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比例、数额,从而在扣除口径上产生差异。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计税工资及按计税工资计提的相关费用扣除。
  (2)营业费用。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广告费、宣传费和佣金支出等项目。会计上对这些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或者明确规定不得扣除,或者规定按限定标准扣除。例如:广告费支出,税法规定除医药、家电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内不超过销售收入的8%部分可扣除外,其他行业不能超过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3)管理费用。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保险费、差旅费、董事会费等项目。会计上对这些项目均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或者规定扣除限额,或者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如:业务招待费,会计制度将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列入管理费用,而税法在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真实性的基础上,采用限额列支的办法。
  (4)财务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和其他借款费用。会计上一般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标准并依据相关证明扣除。对于长期借款费用,尽管会计和税法都要求划清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界限,但是在具体的划分范围、时间标准、数额确认等方面均存在差别。
  三、 让学生了解投资收益确认的差异
  资产的收益处理(主要是投资收益),会计上对与投资相关的收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作为收回债权处理,有的作为收回投资成本处理,有的则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而税法一般都要求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纳税。例如:对短期投资收益,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税;对长期投资,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四、 让学生了解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这是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在营业外支出中据实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以捐赠支出为例,会计上按实际捐赠数额列作营业外支出,而税法上有具体的确认标准,例如: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等有关规定,需要先区分货币捐赠与实物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限定比例内捐赠与限定比例外捐赠后,再确定是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以及是否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及明确准予扣除的数额。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这是指会计上已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要征税的项目。主要包括:①“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收益(利润);②其他单位分来不需征税的税后利润;③企业所得税前追加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④企业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上述项目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应交所得税。
  《财务会计》是职校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程,本文帮同学们分析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与现行税法规定对会计事项处理的主要差异,希望相关专业的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认真对待,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南京浦口中等专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