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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事件赔偿法律依据存疑

2011-12-29陈云良

国土资源导刊 2011年8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出台的今日,沿用这样一个行政法规本身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7·23”发生至今,已经8天过去了。
  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一直都在密切地关注事态进展,在悼念那些已逝的人们,但更多的是反思。
  铁道部在救助过程的遮遮掩掩,成为大众指责的重点。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更多的是关注于事件发生后,受害人的相关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赔偿。
  从新闻上得知,铁道部赔偿的依据竟然是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该规定,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出台的今日,沿用这样一个行政法规本身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更何况,时至今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否适合当下社会,本身就是值得商榷。
  作为全国人大制定并公布的法律,其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于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与作为国务院制定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行政法规属于不同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其法律效力的高低明显可见,因此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再者,人身伤害的赔偿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全国人大并没有授权国务院或者其他的部门制定人身伤害的赔偿的依据。国务院2007年制定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涉嫌违宪,其本身是否有效值得探讨。
  何况,《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此处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是法律规定,而非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制定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并不在该七十七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因此,铁道部援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赔偿标准,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因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
  2010年3月,《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有着详细的规定。
  但总的来说,受害人及家属可选择要求铁道部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当受害人提出侵权责任的法律诉求时,应以《侵权责任法》以及《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初步估计的赔偿金额应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