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之本权
2011-12-29隋彭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6期
占有与本权是两种法律现象。本权占有不仅是既存状态,而且是应然状态;无本权占有只是既存状,不是应然状态。占有是事实判断。本权是价值判断:占有是事实状态,本权是观念状态:占有是客观事,本权是主观事实;以是取得本权的原因占有有事实支配力。本权有法律支配力。占有与本权之间可以互为因果关系。本权与占有可以分离,即本权可以脱离占有。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力一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力一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