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的使用及其认定
2011-12-29葛洪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6期
商标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者在商业活动中连续和真实使用,以该商标得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其特点有四:在商业活动中公开使用、连续使用、真实善意的使用以及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衡量商标许可他人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关键是要看是否符介上述商标使用的四大特点,如果符合四个要件。才可以认为是商标的使用。关于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使用方式,我国《商标法》历经两次修改在条文中并未涉及,只是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做了规定。该条例只是列举了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未明示何谓商标使用:在商标使用方式的对象表述上只包括商品商标,未涵盖服务商标:具体使用方式局限于现实世界,未能反映当代网络和新技术的快速发展需要。时值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鉴于商标使用在商标确权、商标管理和商标侵权认定及救济中的重要意义。本文建议应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稿中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在列举具体使用情形前增加商标使用的定义。关于商标使用的具体修改条款可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以该商标得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实现其商业性影响为日的的使用为商标使用。下列为商标的使用方式:(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二)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品上;(三)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四)广告宣传和展览;(五)互联网、通讯网络等电子媒体或者其他媒介上;(六)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