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政治力学
2011-12-29孙笑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6期
司法与民意及媒体的关系中呈现出来的都是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属于“政治力学”。考察这种复杂关系的深层,其本质是权利冲突。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原被告权利、媒体监督权等权利围绕着司法权而产生冲突演变成政治角力关系。我们可以通过权利配置,把前面那些复杂的政治角力关系还原为法律角力关系——法律上的权利关系。在这个问题中,出现了四项权利间的冲突问题:媒体的言论权、公民的监督权、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以及被告人被公正审判的权利。司法与民意、媒体的角力,不能仅仅基于司法独立原则,而应当强调被告公平受审权。为政者关心、尊重和爱护民意,是民主政治的进步,也是法治社会的进步。我们也能够理解,在制度不健全不合理的情况下,为政者出面角力或矫正都是具有迫不得已的合理性。但是对司法中的民意的关心、尊重和爱护是有特殊方式的。如果我们的司法制度,已经对各种政治角力关系作了合理的制度安排的话,那么为政者对司法的角力或矫正作用也就可以忽略甚至消除了。如果没有为政者的批示,则民意与司法的关系通过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的角力,他们基本上是能够平衡的。媒体的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通过相互的角力。也是可以自动趋于平衡的。因此,在没有为政者的力量介入的情况下,司法官考虑民意是有正当性的,并且是不违背公平审判原则的,是能够保障当事人公正受审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