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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研究

2011-12-29方工刘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6期

  自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上,高检院领导提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以下简称同步审查)制度后,近期,体现该项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颁布,这是对检察机关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意义重大的一项改革措施。
  
  一、同步审查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实行同步审查,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需要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源于此,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公诉工作不仅承担着指控犯罪的任务,而且还承担着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如果说,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那么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就是公诉工作的一项基本的职能内容和重要的价值体现。而职务犯罪作为侵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于职务犯罪审判活动的监督则更加重要。因此,对职务犯罪判决实行同步审查,能够充分形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实行同步审查,是打击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的需要
  腐败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人民利益。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深恶痛绝。但是毋庸讳言,当前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多司法机关面临着说情风的困扰,在一些地方甚至带有公开化、常态化特点。受其干扰和影响,一些地方职务犯罪惩罚的轻刑化、非监禁化情况相当突出。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其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高达85%,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已被判决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68%。就北京而言。2005年至2010年11月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39.1%,其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例高达45%,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已被判决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68%。由此看,北京职务犯罪案件处罚上,也同样存在免刑和缓刑的数量与抗诉数量不成比例的现象。
  同时,由于上级院受一审地方权力影响较小,还有助于上级院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指导,充分发挥出在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严惩职务犯罪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在保持正确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起到较好的导向作用。而且通过司法实践,平衡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罚标准,对正确适用不起诉处理也有积极意义。这样可以使对案件的处理和法律的适用,相对得到统一,尽量避免下级院各行其是,达到增强法律权威和检察工作效能的目标。
  有的检察机关曾在实践中,对同步审查措施开展过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务犯罪轻刑化、非监禁化问题,取得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人数同比都有较大幅度下降的效果。这个事实也证明同步审查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对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理职务犯罪,能够发挥出积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这项制度必会产生良好的效果,具有光明的前景。
  
  (三)实行同步审查,符合社会期待
  加强审判活动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要求,而且也是社会各界群众的心愿,同时也获得了审判机关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就率先制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大力监督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北京市检察院近年来加大对判决的审查和对错误判决抗诉的力度,得到了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他们对抗诉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二审时通过对案件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等方式坚决予以纠正。这些都给检察机关正确处理司法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实行同步审查,是对现有检察制度的补充和强化
  有一种顾虑认为,同步审查虽然可以防止原审检察院对应该提请抗诉的案件不提请抗诉,防止漏抗,但是同时对级别管辖、上下级监督会产生一定影响。由于无论原审检察院对于一审判决是否提请抗诉,但最终决定均由上级院作出,因此,可能会造成原审检察院工作态度消极,下级院公诉部门的审判职能出现虚置状态,实质上形成上级院一级审查。
  事实上,同步审查是立足于刑事诉讼法的现行制度,以原有的工作方式为基础而确定的。在原有的制度中,下级院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要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支持抗诉。现在同步审查方式,虽然将这种审查的范围和时间进行了改变,但是仅是将被动审查改为主动审查,将事后审查改为同步审查,在未动摇现有的级别管辖和诉讼结构,也未削弱一审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力的前提下,使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及时审查,防止该抗而不抗。抗而不准等现象,是对原有制度和工作方式的补充和强化。
  
  二、完善机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合理配置检力资源,提高同步审查的效率与质量
  根据《规定》的内容,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而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在二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的程序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
  如此规定,可以尽量缩短同步审查的对于时间的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步审查。但是仍需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时间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判决审查期限为十日,一审裁定审查期限为五日。因此,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直接通过结案报告等法律文书的审查就可以完成。但是对于一些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需要通过阅卷、研究的案件,时间则有可能不够。
  其次是人力资源配置的问题。实行同步审查,上级院会增加工作量,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以来,一分院二审监督处审理二审各类案件107件183人,二分院二审处审理各类案件127件284人,而同期区县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审生效判决为357件398人,这个数量几乎等于一、二分院二审监督处的办案量。因此。同步审查后工作量与人力资源之间的矛盾会比较突出。
  为此,首先要探索检力专业化办案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行监督工作专业化办案机制,可以把专业化办案的专业性和权责划分的明确性结合起来,解决同步审查产生的突出问题。一是保证办案效率。作为下级公诉部门来说,可以加强与专业化办案组或者其他专业化办案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统一对案情的认识,减少因在案情了解程度上的差异而导致过多占用办案时间;作为上级审查机关来讲,专人负责制也可以防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二是保证办案质量。实行专业化办案机制,能够保证监督业务的相对专一性,便于积累经验,丰富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同时由于权责划分及工作要求的明确性,便于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感,所以,对提高办案质量十分有利。
  其次,应建立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节约审查时间。《规定》提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考虑到一审判决、裁定审查期限较短,按部就班进行审查,会在需要共同研究的时间上产生被动,因此,建议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提前报告,上级检察院予以提前阅卷,及时沟通,从而节约审查办案时间。
  
  (二)完善申诉受理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一部分职务犯罪仅侵犯了公权力的廉洁性,但是仍然有一部分的职务犯罪仍然存在被害人f单位)。在原有制度下,被害人可以提请原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但是在现有审级交错的情况下,被害人(单位)应该向哪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在提请后如何流转,如何答复等问题必须解决。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要细化和完善职务犯罪判决、裁定同步审查的配套制度衔接,明确被害人提请抗诉的审查流程。可以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或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收到申请的检察院要将申请及时转交其他检察院,实现同步审查。但是由原审检察院统一答复被害人,从而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一致。
  
  (三)进一步完善现有考核机制。实现责权平衡
  在现有考核制度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责权关系的制度及评价标准尚未建立,容易造成权限模糊及责任推诿。目前,高检院对省级院的考核机制标准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对于抗诉指标、无罪指标等内容的考核,要求上下级检察院在权责分配上界限明确。现在《规定》明确了责任落实机制,规定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同步审查应当严格落实责任,对于徇私舞弊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应当抗诉而不抗诉或者不应当抗诉而抗诉的,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实现同步审查中规定的责任落实机制,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明确权责分配。结合案件考核及业务考核,明确责任主体。如果两级院审查决定一致而出现错误,由两级院同时承担。如果两级院审查决定不一致,由做出错误决定的院承担。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素质能力
  
  同步审查是有利于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大力推进廉政建设的措施。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作用还需人来发挥。所以,检察人员的主观意识、法律素养、办案能力对实现制度的目标至关重要。因此,必须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一)要不断提高抗干扰的执法意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之所以实行同步审查,其初衷就在于最大限度的消除地方权力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干扰,从而改变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状态。但是实行同步审查,一方面并非要取消一审检察机关的审查权,因此,地方权力对一审检察机关的影响可能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在实行同步审查后同样会面临权力干扰的问题。因此,在实行同步审查之后,执法意识的提高不能松懈,上下级检察机关应该同时不断提高抗干扰的执法意识,保障检察机关法律职能的实现。
  
  (二)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实行同步审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外部机制,充分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但是同步审查毕竟只是一种外部促进因素,内因仍然在于检察机关监督意识的增强,监督能力的提高。而且实行同步审查后,不仅对一审检察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上级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观,坚持执法与监督并重,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切实承担起宪法赋予的使命。
  
  (三)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实行同步审查后,对于抗诉条件的把握,已从本院、本地区执法标准的情况上提一级到全市乃至全省的执法标准。刑事政策、法律适用等因素对办案的指导和影响也从基层单位逐级上升为全省的层级。因此既严格审查犯罪事实证据,又注意审查“抗诉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为防止该条件的虚无化趋势,要加强类案的指导和调研,针对职务犯罪抗诉条件探讨统一可行的全地区的认定标准。同时,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例、典型无罪案件、质量不高案件研讨,进行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促进业务能力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