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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现象调查与解析——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为样本

2011-12-28何晓柯徐小蔚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1年11期
关键词:立遗嘱受益人遗嘱

何晓柯、徐小蔚

(1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浙江 杭州 310024、310006)

遗嘱公证现象调查与解析
——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为样本

何晓柯1、徐小蔚2

(1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浙江 杭州 310024、310006)

近年来,市民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为样本,对大量遗嘱公证业务资料进行解读和分析,发现:案件受理绝对数量呈增长趋势,因为公民私有财产拥有量增加等;公证遗嘱人的年龄结构呈现多样化,因为身体健康状况因素等;遗嘱人文化程度较低者占高比例;遗嘱内容中房产位居榜首,因为住房制度改革让拥有产权房的家庭剧增等;选择亲属作为指定受益人为考虑的主要因素。同时,遗嘱公证现象对公证机构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等方面有启示。

遗嘱公证;公证机构;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10月开始实施,规定遗嘱人可以采用遗嘱方式在生前用自己的意思表示选择合适的继承人,对遗产分配做出安排,并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遗嘱效力。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主席令6届第2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一项重要而常见的公证项目,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1]伴随《继承法》实施、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及公证影响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公证遗嘱来妥善处理自己身后的遗产(财产)。

一、遗嘱公证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

(一)案件受理数量变化趋势

对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在1993-1999年与2008-2010年期间受理的遗嘱公证案件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数量变化情况见图1、图2),发现遗嘱公证案件数量变化有两个显著特点。

1.绝对数量总体上呈现向上增长趋势。从1993年的19件增长到2010年的842件,遗嘱公证绝对数量18年间增长43.3倍,增幅相当惊人。2008-2010年间遗嘱公证业务年均数量为707.3件,这3年年均增长率约为20%。按每年250个工作日计算,平均每个工作日办理2.83件,在2010年则达到了日均3.37件。

2.增长过程存在数量突变点。1993-1996年4年间数量基本稳定在18-40件之间,年均数量为25.5件;1997年数量为191件,是这4年年均数量的7.5倍,明显存在数量飞跃。此后,1997-1999年3年间数量基本呈平稳变化状态,在165-191件之间摆动,年均数量为180.7件。可见,1997年是遗嘱公证数量产生迅猛增长的一个重要分界点。

(二)案件受理数量剧增的原因分析

1.公民私有财产拥有量增加。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物质生活水平较快提高,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大大增加。杭州市于1995年开始实施房改政策,很多原先承租的公房通过房改购买成为私产,成为市民拥有的大宗财产。为避免日后因遗产发生家庭纠纷,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安排财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2.公民思想观念转变。遗嘱制度起源于西方。立遗嘱在国外是寻常事,大多数人从20多岁起就开始立遗嘱,出趟远门之前也习惯考虑这个问题,甚至很多职业或身份要求必须设立遗嘱。我国传统观念里对人还没死便立遗嘱、作公证处理身后事认为不吉利。然而这一观念在西方思想文化影响下逐渐被打破,更多上了年纪的老人不再谈死色变,开始谋划自己的“身后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也加入到遗嘱公证队伍。

3.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普及法律教育、法律咨询等途径,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近年来国内民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对于继承法律关系有了更加全面和清晰了解,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公证遗嘱的法律手段处分遗产和处理后事。

二、遗嘱公证人群年龄结构及形成原因分析

(一)遗嘱公证人群年龄结构特征

以前一般是年老体弱或高危病人才想到要立遗嘱,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公证遗嘱人的年龄结构呈现多样化。对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08-2010年共计2122份遗嘱公证资料的年龄项目进行统计,整理绘制成图3。

图3显示,70岁以上遗嘱公证人比例高达76.1%,其中80岁以上高龄人群占据37.0%。60-70岁之间人群参加遗嘱公证比例最低,占9.9%。统计中还发现,60岁以下人群中,40岁左右的男性前来遗嘱公证的约占6-7成,20-30岁的男性占小部分。

(二)年龄结构多样化形成原因分析

1.身体健康状况。前来办理遗嘱公证的70岁以上高龄老人普遍体弱多病,特别是80岁以上的老人,这些老人普遍生育有多个子女。经常涌现的因继承遗产引发的家庭纠纷,让不少老人改变了“生前不谈身后事”的观念,为避免自己过世后子女间因遗产纷争,也出于对遗嘱公证可靠性的认同,这部分人步入老年后倾向于选择遗嘱公证。

60-70岁间遗嘱人群退休不久,没有工作压力,普遍享受社会统筹的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当前更多精力集中于养育孙辈。这些因素使该年龄段人群无需或无暇考虑身后事,故在遗嘱人群中的比例相对较小。

40-60岁间遗嘱人群目前还处于工作阶段,尚未退休但基本已过创业阶段,工作压力逐渐减弱,身心发展健康。该人群受计生政策影响,一般育有1-2个子女,遗产继承纠纷的可能性降低。因而这部分人群立遗嘱的比例也相对较小。

40岁左右人群尤其是男性办理遗嘱公证比较集中。这部分遗嘱人群或参加工作10多年成长为单位骨干,或经商多年事业蒸蒸日上。工作重压下健康长期透支,容易导致身心疾病。此外,该年龄段人群“上有老下有小”,罹患绝症离世之际,面对可能产生的配偶再婚、子女教育、生活就业及父母赡养等重大问题,往往会选择遗嘱公证。

2.防范突发事故。雪灾、地震、火灾、空难、车祸等灾难猝不及防,有些遇难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给亲人在财产分割中埋下了纠纷隐患,让人们不得不“向后看”,考虑立遗嘱。一些创业有成的年轻人感觉人生在世事事难料,特别是上有父母下有子女者,希望早做打算明确分割财产以未雨绸缪。此外,遗嘱公证在带子女再婚、夫妻各有产业的再婚家庭中最为普遍,他们对于未来婚姻状态有所顾忌,为避免以后因财产纷争,希望将财产留给亲生子女,故采取立遗嘱方式。还有一些从事高风险职业,或经常在外奔波,遭遇突发事件几率较高的人群,为防止意外,立遗嘱公证也是他们的理性选择。

三、遗嘱人的文化构成情况及分析

(一)遗嘱人文化程度结构现状

统计发现在办理遗嘱公证的人群中,低文化水平的人群比例超过7成,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占据18%,而高中文化程度的人群最少为9%。具体情况见图4,图中文化程度以遗嘱人户口簿“文化程度”一栏记录为准,将初小作为半文盲一类进行计算。调查访谈发现,文化水平越低的遗嘱人对于法律的理解越容易产生迷信和偏见。《继承法》规定经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同时确认其他几种形式遗嘱的有效性。但该部分人往往固执认为遗嘱须经公证后生效,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上升至生效效力。

(二)遗嘱人中文化程度较低者占高比例的原因分析

76%的遗嘱人群目前处于高龄阶段,该年龄段人群童年时期多处于战乱或困难时期,受教育条件差。解放后我国政府开办大量扫盲班,但扫盲学习基本上是在高强度劳动之余进行,扫盲学习效果较差。在历经几十年后,情况更糟糕,正如遗嘱人在办理公证时开玩笑所称“那时候识的几个字全部还给老师了”。事实上,由图3、图4可知,2122份遗嘱公证资料中,高龄遗嘱人群的比例和文盲、半文盲遗嘱人群的比例分别为76%和73%,两个数据基本相当,可以印证高龄阶段的遗嘱人群受教育程度低。

四、遗嘱处分的财产结构及分析

(一)遗嘱内容构成情况

现代社会,公民的财产范围和种类增加,因此遗嘱内容也更加丰富。以前遗嘱内容是较单一的现金和定期存款,如今包括现金、存款、不动产、车辆、古董、股票、基金、国债、公司股权、保险等,一切可能产生财富的物品都被列入遗嘱中。图5是基于2008-2010年间杭州国立公证处2122份遗嘱公证案件统计所绘。可以发现,遗嘱内容与前些年有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遗嘱中几乎都涉及到房产,遗嘱内容为房产的比例高达85%,已成为遗嘱处分财产中最主要的财产内容。以前涉及较多的存款、股票被“挤”到了后面,而公司股份等则极少出现。

(二)遗嘱中房产位居榜首原因分析

1.住房制度改革让拥有产权房的家庭剧增。1995年2月,《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颁布。②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浙房改[1995]6号),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5年02月11日颁布。从这年开始,杭州大规模的房改房购买拉开帷幕,大部分住着公房的家庭通过少量代价购买了公房产权。1995年成为引起图1中1997年遗嘱公证数量剧增的一个关键年份。此后,因停止实物分房,政府鼓励市民购买商品房,实施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以及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城郊农民搬进回迁房,拥有房屋私有产权的市民家庭越来越多。

2.高房价令房屋成为市民最大的私产。近年来杭州的高房价令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相对于存款、汽车等财产来说,目前房产是大多数居民的最大财产,也是家庭矛盾和冲突最集中的领域之一。鉴于我国对房产实行登记制度,房产过户需要办理公证,而不像现金、电器等财产,可以自由地“赠与”而变更所有权。权利人如欲在去世后将所持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指定受益人,则需借助于遗嘱公证方式。故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安排房屋等高价值财产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

五、遗嘱指定受益人构成及分析

(一)遗嘱指定受益人构成情况

通常,遗嘱指定的受益人范围包括:①全部法定继承人;②部分法定继承人;③非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近亲属;④非亲属。对2122份遗嘱公证资料中遗嘱指定的受益人进行统计,根据统计结果绘制图6。其中,子女继承遗嘱人财产的比例约为60%,孙辈作为指定受益人约占30%,父母或侄子(女)或外甥(女)等亲属成为受益人的比例约为8%,而非亲属成为遗产受益人的情况则比较少见,为2%左右。

(二)选择亲属作为指定受益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中国父母死后留下的遗产一般都会留给儿女、孙子女等亲属继承。由图6可知,遗嘱指定受益人为亲属的占98%,印证了“肥水不流外人田”这句俗话。也有遗嘱人由于没有亲属或与亲属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有很深矛盾而将受益人指定为照顾或有恩于自己的非亲属,这个比例占到了2%。

遗嘱人在选择指定受益亲属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一是喜爱倾向。设立公证遗嘱过程中,当公证员询问选择继承人原因时,很多遗嘱人直言不讳承认按重男轻女意识做出选择,但也有选择女儿或孙女作为继承人,理由是女儿或孙女最贴心,最受宠爱。二是孝顺程度。也有很多遗嘱人根据受益人的孝顺程度决定遗产分配,对于不孝子女降低甚至剥夺继承份额。三是子女间的平衡。相对比较富足的遗嘱人,往往也会出于子女间平衡,考虑选择继承人或确定遗产分配方式,以避免子女之间反目成仇,破坏和谐家庭关系。

通过对遗嘱修改或废除情况的跟踪调查发现,上述第3种情形下设立的遗嘱比较稳定,第1、2种情形下设立的遗嘱容易修改或废除。杭州国立公证处曾出现遗嘱人连续几年修改遗嘱的情况,原因就在于受益人孝顺程度每年发生变化。

六、遗嘱公证现象对公证机构的启示

(一)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

遗嘱公证收费低,经济效益上无法与其他公证项目相比,且工作烦琐,风险大。但从社会效益角度考虑,遗嘱公证有效固定了遗嘱人生前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能有效化解和预防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同时止争息讼,为节省司法成本做出贡献,有助于增强公证的社会影响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公证机构在今后工作中应当明确自身社会责任,不能因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甚至排斥遗嘱公证这项传统业务。

(二)多种形式宣传遗嘱公证知识

针对老年人和中青年两大主要遗嘱群体,公证机构应适时调整宣传方式和手段,如针对老年人,可深入社区定期开展“遗嘱订立”为内容的大讲堂、咨询活动和法律援助,普及遗嘱公证相关法律,帮助老年人正确理解遗嘱知识;针对年轻人,关键是要提醒年轻人创业成功需关注可能存在的未知风险,早订立遗嘱能起到预防家庭纠纷的作用,以及遗嘱办理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等,可创制一些简洁明了的“遗嘱订立”漫画版,再通过“遗嘱淘宝体”加以解释,然后通过微博、手机短消息等快捷途径准确地传递。

(三)建立一支高素质公证队伍

随着财产形式的多元化,遗嘱人年轻化的趋势,各种形式的财产将会出现在遗嘱中,具有时代特征的遗嘱公证会越来越多,并且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会越来越细致,设定的条件越来越复杂,遗嘱公证将呈现出繁杂的趋势。[2]对于不同财产在遗产处分上的权利和限制,以及在转移过程中与其他法律可能存在的冲突,如何引导遗嘱人采取适当的处分方式,是公证机构面临的问题和考验,迫切需要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公证队伍。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证机构应抓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制定规范统一的受理标准,防止遗嘱公证的办理被公证员因工作琐碎收费低而推诿拒绝。二是制定证明材料核查制度,配备专职核查人员,明确核查事项。三是规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必须履行全面审查之责,严格审查遗嘱公证申报材料内容和办证程序的真实合法。四是建立公证文书质量检查制度。包括公证员之间的文书互查制度、公证处的定期抽查制度、区司法局检查和协会组织的各项专题检查等。

2.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一是公证机构应加强公证人员在实践工作中学习。积极组织公证人员参加诸如“全国公证岗位培训”、“作风纪律集中教育整顿”等各级各类培训活动。通过老公证员带新公证员“一帮一”活动和剖析典型案例、集体讨论、自主学习等方式提高公证技能。二是公证机构应鼓励公证人员在职攻读法学硕士、博士等学位,在充实法律知识的同时提升其学历层次、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通过这些措施,使公证人员政治上更加坚定,职业思想更加端正,诚信为民意识更加强化,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更加提高。

[1]杨进喜.浅谈遗嘱公证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经济,2008,(5):72、74.

[2]陈继明,王传玉.遗嘱公证探析[J].山东法学,1999,(5):45、50.

10.3969/j.issn.1674-8905.2011.11.011

张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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