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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看地铁事故中的行政赔偿责任

2011-12-25李明倩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检察风云 2011年15期
关键词:京港赔偿法出资

李明倩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从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看地铁事故中的行政赔偿责任

李明倩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面对接二连三的公共安全事故,我们在悼念逝者、拷问公共安全设施质量的同时,更应该把视线投向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政府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在二战后的西方国家得到全面发展,尤以美国为代表。南北战争时期的美国坚持主权豁免原则,不承认国家责任,直至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Federal Tort Claim Act)的颁布。该法首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法权益遭受政府违法行为侵害时,可以直接以美国政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该法先后于1966年、1974年、1988年得到修改,建立了一系列的政府赔偿规则,并确定了行政赔偿范围这一重要问题。

在美国,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围在灌溉运河上的桥梁上设置护栏,致他人掉入水中溺死”,“对公路的建筑设施或维护不当,如无完备的排水系统,路面结冰致车辆滑行倾覆,造成他人伤亡”,政府都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毫无疑问,这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换言之,如若在美国,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法院会判政府为北京暴雨中被卷入下水道的两位年轻人的遇难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还规定,“联邦政府将土地租与他人作娱乐场,但对该地面仍有控制权,致游客伤亡。”这不由得让我们将其与北京的地铁运营公司相联系比对。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是国有独资的特大型专门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网的专业运营商。作为北京地铁四号线运营者的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即前文所称“京港地铁公司”)是国内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个引入外资的合作经营企业,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各出资49%组建。4号线项目总投资约153亿人民币,其中70%由北京市政府出资,30%由特许经营公司出资。

由此可见,北京地铁运营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确定无疑,即使是作为公共服务型企业的京港地铁在运营中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管,北京市政府对四号线的运营有绝对的“控制权”。将其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政府侵权责任规定对比后,不免为中国相关法律条款的缺失所引起的行政救济上的缺位而担忧。

此外,美国还曾有一个判例对政府所管理的公共设施导致相对人身体损害的赔偿确认。上个世纪60年代的一天,一名美国游客躺在沙滩上享受夏威夷阳光。大风将一个椰子吹落,正好打在那名游客的头部关键部位,性命就此断送。这宗美国史无前例的案件,唯有凭法官“自由裁量”。法官指出夏威夷州政府因管理失职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使宪法精神蒙垢,致游客死亡,理应判罚。通过该判例,我们不仅看到了美国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还有我国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不足。如果不能有效地探寻我国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路径,缺失的将不仅仅是政府的形象。当公共安全事故频发成为社会管理中的挑战时,利用法律对国家的公共权力进行合理支配和有效制约已然迫在眉睫。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例证,其中蕴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值得我们尊重。■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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