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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劳资政策的演进轨迹与经验启示

2011-12-25胡磊

党政干部学刊 2011年8期
关键词:劳资劳动政策

胡磊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中国共产党劳资政策的演进轨迹与经验启示

胡磊

(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建党90年来,党的劳资政策经历了“之”字形的迂回发展轨迹,中国共产党人在否定之否定中实现了劳资关系理论认识的升华和政策执行水平的提高。党的劳资政策的演进历程及其经验教训启示我们:劳资关系的产生和演化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劳资关系具有冲突和合作的双重内生属性,“劳资两利”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促进劳资平等合作、利益共享,探索中国特色的劳资关系调节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劳资政策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劳资政策;演进轨迹;经验启示

作为最重要的两大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是现代社会得以旋转的中心。劳资政策是否符合实际,关系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着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梳理和研究中国共产党劳资政策的演进历程及其经验教训,有助于把握我国劳资关系问题的历史发展脉络与规律,为构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劳资关系提供历史镜鉴和经验启示。

一、从开展工人运动到主张劳资两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劳资政策

(一)开展工人运动:中国共产党早期劳资政策的核心。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1]大会通过的《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规定:“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工人学校是组织产业工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学校的基本方针是提高工人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到成立工会的必要。”[2]党的一大提出的劳资斗争的最终目标、任务与政策,使中国工人运动进入了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的新阶段。但由于受苏联革命模式的束缚,党刚一成立就投身于领导工人运动中,没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有机结合起来,据此有针对性地制定党的劳资政策。1922年,党的二大发表的宣言阐述了中国革命进程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关系,提出了劳资斗争的目标:(1)废除包工制;(2)八小时工作制;(3)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他卫生设备;(4)工厂保险;(5)保护女工和童工;(6)保护失业工人。这表明党的劳资政策开始与中国工人实际相结合,并逐步具体化。

(二)建立契约式劳资关系: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劳资政策。1923年,党的三大决定采取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形式,实现国共合作。国共两党第一次合作时期,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工人运动,提出“扫除封建式的劳资关系,建立契约式的劳资关系”[3]的目标,形成了体现契约原则、监督原则的劳资政策。为适应国共合作的需要,这一时期党的劳资政策有权宜之计的成分。但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党的劳资政策在执行中对资方要求过于苛刻、对资方斗争形式过于激烈。

(三)用政策法规规范劳资关系: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劳资政策。1927年三大武装起义失败后,革命武装被迫向农村转移。伴随农村红色政权的普遍建立,根据地的广大工人迫切要求增加工资、改善生活待遇和劳动条件。能否正确对待苏维埃趋于农村薄弱的私营经济及处理好劳资关系问题,关乎中国苏维埃政权的稳定和发展。各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劳资关系的政策和法规,例如1927年的《广州苏维埃宣言》等。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教条主义思想的影响,规定了许多不适合产业极不发达的中国革命根据地实际情况的条文。例如,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工人每周经常须有连续的42小时休息;在任何企业内的工人,继续工作到6个月以上者,至少须有两个星期的例假等。结果是严重挫伤了资方的积极性,危及工农联盟关系,造成了苏维埃区域生产萎缩。1933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删除了某些过高的福利要求和脱离农村实际的条文。例如,“对于雇佣辅助劳动力的中农、贫农、小船主、小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得到工人与职工会的同意,得免除受本法某些条文的拘束,另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特别的法令颁布实行之。”[4]纵观这一时期党的劳资政策及劳动立法工作,尽管“左”的指导思想占主导地位,但党的劳资政策逐渐有了一些灵活性,具体规定与根据地实际的吻合度逐步提高。

(四)劳资“双保护”: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劳资政策。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基于对民族资产阶级认识的深化和建立抗日统一战线的需要,党制定了注重劳资合作,对劳资双方利益给予平等的“双保护”政策,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劳资双方坚持抗战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1940年,陕甘宁边区总工会拟制《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强调要协商解决劳资关系中的一些问题。例如,删除了每星期连续42小时休息的规定;雇主要求工人增加额外工作时,必须征得工人的同意。1941年,毛泽东在《农村调查》的“跋”中,对劳资政策作了新的定位:“是适当的改良工人生活和不妨碍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两重性政策。”[5]毛泽东的劳资“双保护”思想在党内得到了有效贯彻,这充分体现在1940年 《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和1941年《劳动政策提纲(草案)》中。各边区政府修改了施政纲领中关于劳资政策脱离实际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劳动法规,例如1941年《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等。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对党的劳资政策作了精辟的阐述:“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力;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的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6]可见,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劳资政策实质上是以劳资合作、互利、共赢为原则,对劳资双方的正当利益给予平等的保护。劳资“双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使抗战时期党的劳资政策更加趋于完善,既保障了雇主的合理利润,又保障了雇工的正当权益,推动根据地的劳资关系向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五)“劳资两利”: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劳资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劳资两利”政策内容丰富,而且立足解放区实际,提出了一些创新性举措。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必须紧紧地追随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个总目标”,“只管工人眼前的、片面的利益,不顾资本家乃至公营工厂的死活,那是自杀。”[7]1949年4月,党中央提出,党的城市经济工作政策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要“从四面八方努力,四面八方照顾到,实现发展生产。”[8]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劳动政策的指示精神,各解放区政府与各级工会组织坚持“劳资两利”、“公私兼顾”和鼓励先进的原则,构建了雇工生活保障制度,促进了广大雇工生产劳动积极性的高涨与解放区的经济发展和政权巩固,为新中国雇工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和劳动立法工作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例如,1946年4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工业政策的决定(草案)》要求:“为使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必须采取劳资兼顾的劳资合作分红制度。”

二、从全面推行劳资两利到“消灭”劳资关系: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劳资政策

(一)全面推行劳资两利:新中国建立之初三年党的劳资政策。前三年,基于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和利用私营经济发展生产力的考虑,党全面实施了“劳资两利”政策,主张通过劳资双方在民主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达劳资两利和稳定劳资关系的目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措施之一是订立集体合同,稳妥解决劳资纠纷。党中央要求:“在现代化的企业中,可以由每个工厂企业的工会组织,直接和本企业的资本家谈判订立。在旧式的小企业商店作坊中,必须由同一行业工人店员组成的工会与本行业资本家组成的同业公会订立。”[9]措施之二是规范劳资纠纷的解决程序,减少劳资对立和对抗。1949年,党中央颁布《关于私营企业中劳资纠纷问题的指示》,要求一切劳资纠纷问题均要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来统一解决。禁止区委、街区政府、下级工会组织处理任何劳资纠纷。规定了解决劳资争议的手续:(1)劳资双方直接协商;(2)市劳动局调解仲裁;(3)仲裁不服时向法庭起诉,法庭判决为最后程序。措施之三是协商会议,全面协调劳资关系。为了贯彻落实“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1950年,劳动部颁发《在各地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要求在私营工商企业中,在劳资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

(二)劳方占主导的劳资两利:“五反”运动中党的劳资政策。195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首先在大中城市中,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守法的资本家及其他市民,向违法的资本家开展一场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财产和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斗争。此次运动打击了不法资本家的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提高了广大工人的政治觉悟和社会地位。但由于打击过猛,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趋于恶化,破坏了生产,扩大了失业。1952年,中央发出《关于各城市在“五反”运动后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指示》,重申劳资争议应继续采取劳资双方协商制度,要求关于工人生活及其他问题应该用劳资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经过政策调整,紧张的劳资关系因经营情况好转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主要是一些较大的企业,而且为数不多;在劳资关系上,资方已退出主导地位。

(三)“消灭”劳资关系: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的劳资政策。1953年,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确定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个别企业公私合营运动大规模地开展,它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即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分配为四部分,工人们要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但这只占全部利润的一小部分,一般不超过1/4。资本家由完全的所有者转变为单纯的利润分割者,企业的生产资料支配权、经营权和人事调配权等实际上已转入国家手中,资方实际上已被“消灭”。1956年开始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运动后,国家用向资本家支付“定息”的办法,将资本家的私股转为国家所有。这样,企业的生产资料完全由国家统一使用和支配,企业的管理完全由国家进行;劳资协商会议被废除,代之以工厂管理委员会;工厂与工会的关系已由劳资关系变为同志合作关系;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及其管理者已完全退出企业,劳资关系的运行发生质的改变,劳资关系不复存在。

三、从培育市场化劳资关系到调整市场化劳资关系:改革开放时期党的劳资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了“统包统配”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力的使用、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自上而下地实施。这是一种行政化的僵化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独立支配个人劳动力的权利,企业没有独立的用工权,工人和管理者都缺乏足够的努力工作的动力和压力,企业管理也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造成效率低下和经济浪费。改革开放以来,产权制度改革、工业化进程加快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劳资关系主体的分化及市场化。党的劳资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推行劳动合同制:1978—1994年。1979年,我国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可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并根据职工保险实行奖惩。1980年,上海市在部分国营企业的熟练工、普通工中试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1987年,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提出,劳动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劳动合同制。1992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用人不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推动国有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为规范劳资关系和调整劳资矛盾,1981年,国务院规定:“请帮手、带学徒,都要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合同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劳资双方合同的签订、劳资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8小时工作制、不得招童工、工会的职责等作出了规定;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原则和程序等。在这一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从行政配置转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在劳动力市场上双向自主选择,劳动关系的运行从由政府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基础。

(二)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和集体协商制度:1995-2005年。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对劳动合同订立条件、劳动合同内容、期限,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提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极大推动了劳动法制建设,而且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资关系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1996年,劳动部等发布《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调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提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后,相继颁布实施了 《职业教育法》、《失业保障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2003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和整治非法用工等专项检查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总的看,这一阶段处于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和集体协商制度的阶段,劳动者和企业真正成为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的主体,劳资之间集体协商机制开始建立,劳资政策涵盖的范围进一步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扩展。

(三)实施《劳动合同法》,发展和谐劳资关系:2006年至今。在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市场化力量的推动下,随着国企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经济全球化竞争加剧,我国劳资关系总体上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劳动者受到侵害的状况日益突出。为有效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也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和违反该法律的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后,《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颁布实施,劳资关系过程的运行、争议的处理都逐渐步入法制轨道,劳资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社会三方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格局逐步形成,进入了发展中国特色和谐劳资关系的新时期。

四、中国共产党劳资政策演进的经验启示

(一)劳资关系的产生与演化与一定的生产力相联系,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党在成立初期强调劳资关系的对抗性,国民革命失败后和“五反”运动中制定了许多对劳方照顾过多的不当政策,计划经济体制期间更是急于“消灭”劳资关系。这些有关劳资关系的认识和政策,受到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影响,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劳资关系问题认识的历史局限性。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是外国资本—帝国主义、本国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而不是一般的私人资本主义。私人资本主义是一种比较进步的生产关系,对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了反对资本—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促进落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党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发展生产。因此,在处理劳资关系时,首先必须面向生产,以发展生产为中心,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生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必然要允许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人民民主政权的国家是要维护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限制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过度剥削,在教育工人努力生产的同时,支持工人要求改善待遇的斗争”。因此,首先要联合资本家使生产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再来改善工人阶级的待遇。当代中国正处在转型时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经济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劳资供求关系的变化等,都会对劳资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革命和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10]回顾党的劳资政策的演进历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劳资关系是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动态社会关系,制度变革及经济发展、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引发劳资关系的变革与发展。作为社会生产关系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劳资关系的产生和演化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联系的,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即使在劳动者已经不再自由的一无所有之后,只要劳动者不拥有使其自身劳动力得以实现所必须的生产资料,也没有足以维持自身与家庭成员物质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料,资本所有者主导的劳动力买卖还会存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关系还会成为社会经济的微观基础”[11]。而无论哪个国家,哪种制度,只要有雇佣关系,就会有劳资矛盾,这是由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劳资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因劳资关系的发展阶段不同、劳资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而不同。

(二)劳资关系具有冲突和合作的双重内生属性,“劳资两利”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利益既有对抗性的一面,也有一致性的一面。资本所有者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劳动力所有者追求工资收入最大化,劳资关系的对抗性由此而来。对抗性表明了劳资矛盾的内生性和劳资关系调和的必要性。一致性体现为劳资双方利益的实现都取决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有效结合,离开了此点,劳资关系双方的利益都将不复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和资本是一起羽化的,谁也离不开谁。一致性表明了劳资关系调和与劳资双方合作的可能性。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关键在于通过一种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使劳资双方的利益达到一个均衡点。如果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对比失衡或协调机制阻塞,就会引发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矛盾,严重后升级为劳资冲突。党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实施的“劳资两利”政策,主张在新民主主义条件下可以调解劳资矛盾,实现劳资合作,最终采取和平改造的方式消灭劳资关系,实现中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稳过渡。它突破了马克思主义认为的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才能使劳资矛盾得到根本解决的观点,提出了劳资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用和平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是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为发展当代中国和谐劳资关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三)促进劳资平等合作、利益共享,探索中国特色的劳资关系调节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劳资政策的基本原则。如果说作为改革起点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在国家层面上实现劳动者的整体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则是通过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的市场地位,激活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在个体权益的实现中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获得了“松绑”和解放,生产要素承载者的资产者与劳动者的利益格局出现了重构与重组,劳资关系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日益加深。改革开放33年来取得的显著经济成就表明,作为社会生产关系最基础部分的市场化劳资关系的培育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劳动者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基础性动力。但是,劳资争议和冲突仍然较多,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一个劳资关系力量平衡的法制环境和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调整劳资关系的机制尚不健全,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对于企业来说,劳资关系失调必然导致企业效率受损,和谐的劳资关系则有利于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增强竞争优势。展望未来,我们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为基础,借鉴西方劳资关系调整的有益实践经验,倡导和促进劳资平等合作、利益共享,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劳资关系调节机制,从而不断完善党的劳资政策体系,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谐劳资关系。

[1]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3.

[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3)[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212.

[2][4][9]王强.中国共产党“劳资两利”政策研究[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39,73,57.

[5][6][10]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93,1082,1079.

[7][8]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79,493.

[11]荣兆梓等.通往和谐之路:当代中国劳资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

责任编辑 魏亚男

C973

A

1672-2426(2011)08-0008-04

胡磊(1981-),男,湖南南县人,南京政治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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