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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导向的人性塑造

2011-12-25韩昌跃

理论导刊 2011年6期
关键词:利己市场经济理性

韩昌跃

(甘肃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导向的人性塑造

韩昌跃

(甘肃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社会发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人的发展,而人的和谐的发展又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人为本,促进人性的和谐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性状态,应该是基于利己利他双重人性、具有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奉行互利主义行为准则的“道德经济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培育和塑造“道德经济人”,要弘扬互利主义精神,塑造“互利性”人格;加强社会规则建设,培育道德理性;彰显和促进社会主体的道德自律。

“互利性”;道德经济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理性;道德理性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历史是人的活动的总和。人性的发展不只具有个体的意义,而且具有社会的意义。人性的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的发展,人性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两者互为前提和依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重视和谐人性的塑造,促进人性的和谐发展。

一、人性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社会的发展和人性的发展是一致的,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根据人性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三大社会形态:人的依赖关系是第一大社会形态,与此相适应的是自然经济,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失去了独立性;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社会形态,与此相适应的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虽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是以人对物的依赖为前提的,这种人对物的依赖,较人对人的依赖是一个进步,因为它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又为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以个人全面发展为基础的自由个性是第三大社会形态,与此相适应的是产品经济,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已经获得了全面发展和比较充分的个性自由。[1]马克思对人性发展的三种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三大社会经济形态的概述,充分体现了人性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特别是人性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充分证明了,与人对物的依赖相适应的市场经济(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必然阶段。根据人性假设的“实然”与“应然”的辩证统一性,我们可以把三大社会形态的人性相对应假设为“自然人”(人的依赖关系——自然经济)、“经济人”(物的依赖关系——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自由人”(个人全面发展——产品经济)。

由上分析可知,市场经济形态下的人性假设是“经济人”。根据现实中的具体行为表现,“经济人”可分为两大类:“自利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甚至损人利己)和“道德经济人”(利己利他,甚至舍己利他)。“自利经济人”是西方传统经济人假设的本质,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人性行为表现的真实写照,符合当时的历史发展情况。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本质上要求人们不仅自利而且利他,要由“自利经济人”转变和升华为“道德经济人”。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通过抽象地肯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片面强调平等,否认个人对物质利益追求的合理性,要求劳动者将劳动作为一种对预定社会目的的不计报酬、不要奖金等物质刺激的奉献。与这种体制相适应的是一种纯粹“利他”的人性假设。这种人性假设假定人人都是绝对的善,所有的人和经济单位都忠于职守,全心为社会尽义务、作贡献,都具有超功利性的高尚道德情操。这种理想人性假设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推向极端,强调纯粹的“大公无私”,“做一个永不生锈的螺丝钉”,要求人们在“灵魂深处爆发革命”,甚至“狠斗私字一闪念”,政治权威通过舆论导向一厢情愿地尽快把人们的道德品质提升到“大公无私”的境界。历史的发展证明,这种纯粹“利他”的人性假设违背了人性与社会发展规律,严重地压抑了人们生产生活的积极性,最终只能走向末路。

改革开放后,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体也逐渐从基于完全利他人性的抽象“道德人”转向基于利己人性的现实“经济人”。这种转变一方面大大激发了社会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就经济道德领域来说,“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现阶段市场经济中所表现的不讲信用、信用度低的信用问题,包括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诈交易、竞争不择手段、做虚假广告等损人利己行为。“经济人”的“道德风险”还有一种不能忽视的是附带性的损人利己行为,这主要表现为“搭便车”和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如一些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对国有资产借用、摊派等为自己谋取好处,利用公家钱炒股、期货搞房地产,而亏损则由国家承担。还有,企业排放废气污染了环境,而不负担任何环保成本这一类外部性问题。总之,“经济人”为谋取自身利益,表现出强烈的扩张和不道德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历史的、综合的、动态的概念,有四个层面的内涵,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和谐。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中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的和谐。而这种关系最根本的是利益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就是利益关系和谐的社会。当每个社会主体在处理与自然、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时,奉行利己利他互利型行为准则,这个社会就达到了一种和谐状态。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性状态,既不是纯粹“利他”的抽象“道德人”也不单纯“利己”的“自利经济人”,而应该是基于利己利他双重人性、既利己又利他,具有互利型行为表现的“道德经济人”。

二、“道德经济人”的内涵及特征

(一)“道德经济人”的内涵

从主体性角度来看,利益分为利己和利他。给主体自身带来某种需要的满足即是利己;给他人(包括集体、社会、自然、人类)带来某种需要的满足即是利他。因此,从利益角度人性可分为利己人性和利他人性。利己性是人们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行为动机和本能,它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群体发展的前提之一。利他性是人们为他人和人类群体谋取利益的一种行为动机和本能,它是人类整体得以共同进步的另一个前提。利己人性与利他人性作为同一个行为主体的两个人性侧面,相辅相成,共处同一个行为主体之中。也就是说,人具有利己利他双重人性。

人虽然具有利己和利他两方面人性,但利己性和利他性在现实中的行为表现随着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正如一些学者研究后所说:“至于社会上利己和利他哪种行为特征突出或占主导地位,那就取决于社会制度和各种环境。因为人的利己与利他是一种社会网络中的互动行为,具有交互性的内在机理,总是与特定的社会整体大环境和群体小环境相关联。”[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利己利他两方面人性在现实中的行为表现及其相互关系如何,这里借鉴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现实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3]首先,“利己人性”的行为表现有三种类型:一是“利人利己”型行为——通过利人的方式而达到利己的目的,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类型;但它本身是中性的——既谈不上“善”也谈不上“恶”。二是“损人利己”型行为——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利己,即“恶”性利己。三是“封闭利己”型行为——与他人无关之利己行为,属于与社会不发生关联的私生活。其次,“利他人性”的行为表现也有三种类型:其一是“利己利他”型行为——即以利己为出发点而进行的利他行为,或者称为“互惠利他”型行为、“表面利他”型行为。此种行为的客观效果是利他,对他人有利,对于整个社会也有利。它与上面所说的“利人利己”型行为,其实是同一类型,只不过是考察的角度不同而已。其二是“舍己利他”型行为——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型行为或称“纯粹利他”型行为。具体表现是,其利人的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牺牲自己的财力、精力甚至健康、生命,而不图任何回报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回报(如匿名慈善捐款,舍己救人而不事张扬,为正义事业而奉献财力、精力乃至生命等等)。其三是“亲缘利他”型行为,即在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发生的利他行为。

由上分析可知,“利己人性”的行为表现与“利他人性”的行为表现具有相通性和共同点,即无论是主观利他还是客观利他,都具有“利己利他(人)”(或称“互利互惠”)的行为倾向,说明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是能够并存、同时兼顾的。基于利己人性的人性假设就是“经济人”;基于利他人性的人性假设就是“道德人”;兼具“利己人性”和“利他人性”,“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和融合就是“道德经济人”。准确地说,“道德经济人”就是基于利己利他本性,奉行互利主义行为准则,在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的支配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行为人。

(二)“道德经济人”的特征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最终目的是利己,但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是利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道德经济人”具有一般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共同的基本特征——自利,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注重通过实现自利的途径即利他来达到目的。首先,“以利己为目的”是人性化的表现,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同时,又尊重了整个经济发展规律,即通过经济活动的主体——人在经济活动中追求自利的行为,来实现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经济目标。其次,“通过利他途径实现经济目的”,即个体为他人和整体的公利做出了贡献,创造了价值,实现了这种意义上的“利他”,同时他人和整体又会给他以回报,实现了个体利己的目的,并且整体再把公利通过国家职能造福所有人,实现所有人的利益,如此循环,推动社会进步。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具有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两种行为选择状态,即双重理性。出自于人的利己行为动机,在经济理性和道德理性两种行为选择状态下,“道德经济人”的行为过程始终是利己和利他的统一。经济学中的理性主要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充分地、精明地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和计算。社会中的经济行为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源自于人的利己本性,从利己动机出发,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理性被称为工具理性(利己理性)。同时,作为社会中的行为人还要从社会性利他动机出发,对自己经济行为的正当性进行理性判断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利益。这里的他人利益泛指除自己利益以外的个别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人类利益等。这里的理性是指道德理性,也就是基于利他性道德的理性。这里的正当性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亦即经济行为合乎现实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违法。另一个是合德,亦即经济行为合乎现代文明的公共道德规则(这里的道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阶级道德,而是人类遵守的公共准则,是指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而不能违背它。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经济人”行为的互利主义结果,即经济主体行为结果的利己性和利他性。经济主体的行为活动在他律和自律的共同作用下,能够实现行为结果的互利性。首先,他律指“看不见的手”(市场竞争机制)和“看得见的手”(政府的干预和调节)的共同作用。一方面,行为人的市场经济活动服从于“看不见的手”,这只手是牟利动机实现的最终手段,竞争则是市场经济实现的主要途径。竞争需要各种游戏规则,这些规则体现并维持有序竞争的公正、道德和伦理,体现道义、信念和牟利动机的并存。另一方面,“看得见的手”(政府)也对行为人的市场经济活动起到约束作用。政府的手段一般分为两种,或是命令式的,或是非命令式的。前者通过法规、政策等手段去规定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形式,这带有强制性和统一性。后者是政府通过传播信息或运用抽掌握的经济资源及手段来创造一种经济环境,对经济行为人的活动给予劝告、推动。在后者的手段中,道德规范、道德价值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并非是游离于社会制度之外的一种孤立的经济形式,它要受到社会的价值观规范和导向。这就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行动来保证社会上每一个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这种导向势必要求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所有制、道德规范、经济组织等方面广泛地干预和介入市场经济的运行。其次,自律指经济行为人的利他性道德自律,源自于人的道德理性和道德人格。在他律和自律的共同作用下,经济主体的求利行为就能够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既利己又利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体主体的行为只具有正外部性的效果,能够避免负外部性。这样,个体的正外部性经济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必然会引起作为个体利益之和的社会利益的相应增加。也就是说,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即就是说其行为结果具有互利性。这也是“道德经济人”假设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核心命题,也可称为“道德经济人”的灵魂。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导向的“道德经济人”塑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性状态应该是以互利性为基础的“道德经济人”,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体制还不够完善。在这一历史条件下,怎样实现由纯粹“经济人”向“道德经济人”的转变呢?这需要我们运用智慧进行培育和塑造。道德经济人的培育和塑造即是每一个具体的社会主体实现从纯粹“经济人”向“道德经济人”的转化和升华。由于纯粹“经济人”缺乏道德理性,要实现这种转化和升华,关键在于培育经济主体的道德理性。具体来说,首先要在全社会确立和形成“道德经济人”的基本行为准则——互利主义;其次,要进行包括制度和道德等方面的规则建设,让每个社会主体树立规则意识,形成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最后,除了需要这些外部环境的制约即他律,更需要社会主体的自觉和努力,发挥同情心本性,形成“心中规则”即自律。在他律和自律的相互作用下,才能实现这种转化和升华。

(一)弘扬互利主义精神,塑造“互利性”人格

“互利主义”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在处理与他人、群体和社会(国家)的利益关系时奉行既利己又利他的原则。这里利他的他人利益是泛指除自己利益以外的别人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人类利益(包括自然利益)等。“互利性人格”是指人格主体在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其行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且能为他人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人格。[4]

弘扬互利主义精神,塑造经济主体的“互利性”人格,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尤其在现阶段,理想人格由于不适合大多数民众需求,因而影响较小,消极人格则令人反感,因而受到抑制。相比之下,互利性人格适合过渡时期复杂性的需要,使民众不论自觉与否都能接受,因而对广大民众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更有普遍而广泛的意义。同时,在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中,人们的思想活跃,各种观念大量涌现,而且相互影响、相互交织和相互渗透,同时又有不同程度的自我超越和互相转化,随着实践的深入这种状况更加突出,互利性人格在其间将起着协调作用。它对于现代化任何时期所遇到的矛盾、冲突,具有缓和与消解的潜在功能。同时,对于充分发挥人们的个性,尊重人们的独创精神,激发人们的潜能有着积极的作用。而“道德经济人”的核心因素就是互利,其基本行为准则就是互利主义。因此可以说,培育“道德经济人”的首要点在于培养社会主体的互利主义精神,塑造其“互利性”人格,从而使互利主义成为社会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加强社会规则建设,培育道德理性

当前我国社会主体不道德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制度根源和道德根源,因此,笔者认为加强社会规则建设,培育社会主体的道德理性,应该主要从制度保障和加强道德建设这两个方面来着手解决。社会规则建设包括市场经济制度规则、法制规则和社会道德规则的建设。

1.加强市场经济制度、法制规则建设。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在既定的制度下面,“每个人不过是一只拴在树上的狗”(转引自《中国经济日报》1998年5月7日),制度就是拴着狗的绳子的长度;正如绳子的长度决定了狗活动的范围一样,制度决定了人的活动在操作层面的选择集。在既定的制度下,人的行为选择也总会达到制度允许的边界范围,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制度告诉并强制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人的活动具有选择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要受到惩罚。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要加强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使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以保障,使市场经济活动有序进行。二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使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保证市场经济机制良性运行。具体来说,首先,我们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加快对市场交换领域的制度建设,制定和有效运用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暴利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并且对违法的各种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打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市场经济中各种行业、行规,从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能够有效防止经济主体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再次,要加快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界定产权,约束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总之,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整套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保护市场主体正当利益为内容的制度安排,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重要任务,也只有建立一整套有效的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2.加强社会道德规则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到“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时明确指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而“道德经济人”所需要的社会道德规则,首要的是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调查研究,运用智慧把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中蕴涵的道德因素提炼出来,上升为道德原则和规范,这才是符合经济要求并与之相一致、发挥效用的道德规则。为了让人们遵守社会道德规则,一方面政府要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把社会道德规则当作时代主旋律甚至新民族精神来大力弘扬。教育国民自觉成为“道德经济人”,在全社会形成遵守社会道德规则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社会道德规则约束机制,也就是对违反社会规则的惩罚执行机制,除了法律制裁,重点应该是建立道德处罚机制。在社会转型期,人的内心信念的确立、自律意识的形成、道德义务的笃行、道德习惯的形成,尤其需要加强道德建设的制度化。将抽象的道德规范、道德目标落实为具体的责任、标准、义务,用制度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防止了在单纯道德约束下,人们对道德作随意的理解和处置,减少了道德实践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在现阶段,可建立起规范的信用体系。首先应该建立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信用风险转嫁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给失信者予以惩罚,给守信者予以奖励,让失信者为实施机会主义付出沉重的成本,在完善的信用制度下,就能从制度上约束和减少失信行为的产生。

(三)彰显和促进社会主体的道德自律

每一个具体的人自觉实现从传统“经济人”向“道德经济人”的转化和升华,除了制度和道德教育这些外部环境的制约外,更需要社会主体的道德自律。因此,应做到:

1.努力实现观念转变。社会主体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观念转变:一是从急功近利到长远利益为主要取向的转变。急功近利地追求自我利益,常常是造成不道德行为的主要原因,而如果人们从长远利益来考虑,往往就会选择道德的行为。因此,一个人要使自己超越“经济人”而成为“道德经济人”,首先,就是自己要遏制和克服急功近利的冲动,学会从长远角度来考虑问题,以实现长远利益为目的来选择自己的行为,这种立足于长远利益的选择常常与道德要求是一致的;二是实现从利益追求到自我实现价值取向的转变。诚然,自我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包含着对自己利益的需求,但它只把利益作为一种手段,而且这种利益的追求,只有在符合道德原则、有利于人的发展时才是被肯定的。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性,但通过他人和社会来肯定自己,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和价值。因此,一个真正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人,必然是一个善于协调和处理自己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人,坚持互利主义价值导向,做一个真正的“道德经济人”。

2.自觉履行道德责任。这是由人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所谓内心信念就是经济主体发自内心对某种道德义务的真诚信仰和强烈责任感。[5]这种内心信念是经济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一种精神力量,它是通过良心来发挥作用的。而良心就是经济主体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社会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发生之后,良心会对其后果和影响作出评价。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乎道德的,良心就给予肯定、赞赏从而引起情感上的满足。这种满足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愉悦、安宁,并能够鼓励继续选择道德的行为。如果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良心就会给予谴责,使自己羞愧、反省,感到折磨和内心不安甚至恐慌。持久的良心谴责最终会使经济主体产生坚强的道德意志,从而选择有道德的行为。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

[2]程恩富.新“经济人”论:海派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J].教学与研究,2003,(11).

[3]周诚.“双重经济秉性人”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8).

[4]王黎静.“互利性”人格初探[J],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1,(3).

[5]郭广银.伦理学原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333.

C912.1

A

1002-7408(2011)06-0052-04

韩昌跃(1974-),男,安徽巢湖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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