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惩恶,更要扬善
2011-12-24王文昌
文/王文昌
法律惩恶,更要扬善
文/王文昌
当法治越来越深入人心的时候,人们一边在享受着法治带给的光辉,一边在法治阳光照耀不到的地方暗暗哭泣;一边在唯法是尊,一边是对法律的恶毒攻击和咒骂。乱象丛生的原因很多,诸如媒体不正当的宣传,人们对法律的过高期盼,司法人员的贪赃枉法,但让我思考更多的是司法的过程本身。
想起了前阵子发生的沸沸扬扬的殷红彬案子。江苏南通汽运集团快客公司驾驶员殷红彬看到一个年迈的老人倒在马路上,便将车停下将老人扶起,安顿好之后离开。不想这一善举却引来了一场麻烦:被救的老人一口咬定殷红彬是肇事者,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好在车内安装了监控设备,将殷红彬整个的救人过程清楚地记录下来,才让人们看到了事情的真相,才让殷红彬由一个“肇事者”,变成了一个助人为乐的英雄。
那么,假如没有这个监控器情形会是什么样子?
我的担心并非多余,因为我们有过这样的阴影。几年前南京的彭宇案还在心头,前不久天津的许云鹤案又开始上演,人们在思考:好人怎么这么难当?法律这是咋的啦?彭宇案,法官是在“不是你撞的,你会主动救人?”的逻辑起点出发,判定彭宇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许云鹤案也是在双方的证据交错中等待二审判决。好在殷红彬很幸运,他有了一个监控器,也让法官们少费了许多的思量。但是我们的思量不能,也不应该停止。
塞尔苏斯说过:“法律是判断是非曲直的艺术。”我一向反对局外人在没有对案件证据做出全面审查判断之后的猜测与无原则的诅咒,这是极端有害的。对于案件的审查与判断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仅凭一知半解很难做出公允的认定。
无论是彭宇案,还是许云鹤案,都会有让法官纠结的证据审查,做出任何结论都会是一个理智与心灵煎熬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善与恶的区分与弘扬的过程,案件的判决寄寓了公众太多期盼的目光,我想任何一个法官都会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我们应当对于法官给予必要的理解和宽容。从司法本身来看,问题出在了法律判断中的价值取向:我认为,在几起案件中,法官应当更多地倾向于原告:彭宇、许云鹤、殷红彬,因为“事实难辩之时,司法应当引导主流价值,而不是相反。”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条基本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你说我撞到了你,你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如果证据不够充分,我们就不仅凭直觉做出“不是你撞的,你会救人”的判决,倘若这样,就是以恶意度人了。世界有坏人,有恶人,但是也有好人,有善人。在无法区分的时候,我们的天平更多地应当倾向于人性本善,这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样,它也是对人性善良的指引:当人们做了好事之后,不必做更多的顾虑和后路。
假如我们每做一件好事都要先考量一下:我会不会是走上法庭的被告,那么又会有多少人不顾其中的风险而伸出温暖的手?长此以往,人同陌路,老死不相往来,这个世界也就变得冷漠、孤独、自私。这是法律期望的吗?这是我们所有善良的人期望的吗?
立法从“恶”处着手,司法从“善”因起步。笛福在《穷人的呼吁》中曾说:“法律以惩罚令人有所戒惧,治安法官以强力迫使人们服从;但树立典范却是一种温和与说服的手段,它通过一种潜移默化的、几乎是不知不觉的力量吸引人们改过向善。”法律是惩恶的利剑,但法律的终极目标是扬善,惩恶是为了扬善。如此,法律才会充满温度,我们的生活才会在法律的指引下变得美好。
图:陆小弟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