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地的功能
2011-12-24梁亚荣
□ 罗 勇,梁亚荣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论我国农地的功能
□ 罗 勇,梁亚荣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农村社会保障与农用土地的生存保障不具有内在一致性,农地没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农地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是功能越位的表现,导致农地资产资本功能的缺失。剥离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回归农地的资产资本功能具有紧迫性和可行性。要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农地身份性、实现农地的资产化运作和农地功能的归位。
土地功能;社会保障;流转制度
“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国现行农地①本文所称农地均指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农地,不涉及国有农地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下同。制度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村社会保障需要决定的。在缺失社会保障的背景下,为农民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的农地被迫承担了社会保障责任。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剥离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以改革农地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本文拟从界定农地功能出发,重点论述农地资产资本功能的归位,以期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
一、农地功能的定位
正确定位农地功能是理解农地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生产资料,在农村社会和农业产业中始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有关农地功能的争论集中在对保障功能以及“社会”功能的界定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具有两大基本职能,即生产职能和社会保障职能。[1][2](p159-167)更为普遍的认识是农地还具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调和生态以及保障粮食安全等功能。对农地与社会保障关系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农地保障等于社会保障,农民有农地保障因此不需要社会保障;第二,农地保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但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保障受限时应通过农地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第三,农地保障应逐步向社会保障过渡,但受条件(主要是国家财力)所限,土地应当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第四,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是强加的,应剥离且具备剥离的条件。那么农地到底具有怎么样的功能呢?准确地定位必须依赖于科学地认识农地的基本属性。
(一)自然属性与资源功能
农地具有自然属性。按照土地经济学原理,土地自然属性包括构成的整体性、存在的恒久性、数量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以及性能的差异性。这些自然属性决定土地具有承载万物、 资源供给以及养育人类的功能。[3](p5-7)农地作为特殊用途之地,与一般土地相比,其自然属性更多地强调利用的永续性。只有实现永续利用,在保障当代人粮食安全的同时,农地才能更好地为下一代和下下代供给资源,保证代际间资源利用的公平。这种自然属性下的农地功能可以概括为资源功能,它要求合理利用农地,发挥其生态调和作用,实现永久续用。
(二)经济属性与资产资本功能
事物因稀缺可用而富含价值。农地与其他土地相比更稀缺,农地的经济属性即农地应当是有价的且需要通过市场配置不断促进和提高农地利用效率。虽然现阶段我国农地市场尚未完全建立,但农地的经济属性是不应被否认的,农民固有“土地财产”观念便可以证明农地的有价性。农地的经济属性决定其资产功能和资本功能。农地资产功能即土地可以折算为货币并可用于抵偿债务。例如,国家征用承包土地要支付对价。农地资本功能意味着农地具有投入经济运营、取得增值的功能,例如通过农地融资,进行农地抵押、农地证券化等。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土地资本问题已经融入土地资产问题中,从而并不形成一个独立于土地资产之外的土地经济问题。[4](p64)换言之,农地的资产功能与资本功能是合一的,我们统称为资产资本功能。
在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之外,有学者为农地贴上“社会”的标签,认为农地具有社会功能。实际上,农地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归根到底体现在其自然和经济性能上,短期内更多地反映在经济属性上,认为农地具有社会属性(功能)没有必要,因为找不到在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之外的存在空间。②叶剑平认为农村土地具有三大属性、三大功能,自然属性对应资源功能,经济属性对应资产功能和资本功能,其所谓的社会属性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功能。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编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170页。
二、我国农地功能越位分析
农地功能源于农地属性,正确地发挥农地功能即充分实现农地在资源、资本资产上的效用,除此之外的任何附加职能都会导致农地功能的越位。目前在我国农村缺乏社会保障的背景下,农地承担的所谓社会保障功能便是越位。
(一)生存保障不同于社会保障
农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源于自然属性能为人类提供基本生活资料——粮食,但这种土地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必须通过投入一定的劳动力、技术才能完成。利用农地、依靠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不等于农地本身为农民提供这一切,人类劳动和技术投入是不可或缺的。这种利用可得的基本生活条件是不是社会保障呢?这便涉及到对社会保障的认识问题。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 《社会保障法案》。国外学者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解释有30多种,比较通用的是国际劳工组织对其下的定义: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进行补贴。[5](p392)它是国家和社会通过一定的措施,使社会成员免除或减少因失业、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其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为其安全、自由等基本权利提供保护。
可见社会保障是由国家和社会通过一定措施主动完成的,不是由被保障群体在自然资源上从事生产活动被动获取的。有学者辩称,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社会成员,从而将土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由个体获取的保障变为社会保障。[6]不禁试问,谁才是农地权利配置的真正权利人?将土地所有制的探讨搁置一旁也不能忽视土地在历史上一度是农民自己的。因此,任何试图以国家或集体配置农地权利给农民从而规避责任的做法都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上述学者同时还认为农地的生存保障不仅惠及农民,而且还间接保障了市民的生存,此种观点更是混乱了农地的基本属性。农地保障市民的唯一途径便是提供粮食,这是由自然属性决定的,农地本身有粮食安全保障的资源功能,却没有社会保障的功能。
(二)发挥社会保障作用不等于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学者普遍认为的农地发挥着巨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作用,尤其在农村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制情况下。但这是否等同于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却有待商榷。从逻辑层面分析作用与功能的内涵可以清晰认识到:功能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而作用意指对事物产生的影响;功能由事物的属性决定,是客观的不以外界意志力为转移的,外物只能左右功能发挥的程度却不能主导功能的有无;对其他事物的影响是可以通过外力改变的,是主观的、相对的,对甲事物有作用不能类推到乙事物。
农地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时填补空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同的作用,使农村社会生活不至于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遭受毁灭性打击。农业生产提供就业,农民依靠农地收益可获得一定数额的生活、养老以及医疗费用,这些都是农地社会保障作用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这个过程的完成建立在农民的创造活动基础之上,农民影响土地资源从而导致农地影响农村生活,不以农地客观属性决定。肯定农地在维护农村社会发挥的巨大作用是对农地贡献的赞许,认定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却恰恰是对农民的盘剥和在农地认识上的桎梏。农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超出了其功能承载能力。
(三)农地保障的局限性
农地的巨大贡献不可磨灭,但这种作用却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源自农地自然属性的生存保障功能都难以保全,又岂能奢望其承担起社会保障的重担呢?首先,农地保障受生产风险的约束,在农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农业保险匮乏的今天尤其深受自然风险左右;其次,农地保障受农业生产低效益约束,土地规模小、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农民不可能依靠土地获得太多的收益;再次,农地保障受农耕劳动力制约,随着年龄增大,农民劳动能力将逐渐减弱。在主要甚至是完全依靠人工耕作的西部地区,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在土地上进行精耕细作的技能将逐步退化,不再适合农耕劳动。受种种因素制约,农地原本低层次的生存保障尚显不足,承担标准更高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典型的功能越位表现。
(四)农地保障的虚假性
社会保障要靠国家和社会采取一定措施才能完成,只有国家和社会才是社会保障的真正主体。农地不管其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对于社会成员整体而言,是不应承担社会保障这种社会责任的。所谓社会保障,就是有人替你埋单,如果这个埋单者不是国家,可以考虑是别的。比如说国家现在能力有限,还不能搞公费医疗,那可以有别的替代形式,我们国家现在还不是福利国家,可以由企业、家族、社区、合作社、NGO等来负责,但是,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你不能说由土地来埋单,土地怎么能埋单呢?你同样也不能说由货币来埋单。土地、资金、技术、劳力,本身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7]当然,我们并没有,任何国家也不曾将农地纯粹生产资料化,③温铁军认为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将土地作为纯粹的生产资料造成的,以至于理论上还没有把农村社会保障作为土地制度的基础。参见温铁军.农民社会保障与土地制度改革[J].学习月刊,2006,(10).农地的属性决定其功能非单一化,我们只是否定将土地视为社会保障的主体。农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对真正的主体——国家和社会而言有僭越之嫌,对于农地则是功能越位的表现。
三、我国农地功能的缺位
实践证明,功能的越位不仅使农地没有也不可能完成农村社会保障的重任,对于其应有功能的发挥也造成显著的削弱,我们将这种功能受损称为“缺位”。农地的两项基本功能中,资源功能的发挥源于其自然属性受强加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损害明显弱于源于经济属性的资产资本功能,因为资产资本和社会保障都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更加显著地体现人类社会活动的参与。本文的目标便在于揭示这种深受越位损害而导致的功能缺位并努力回归本位。
(一)我国农地功能缺位的历史背景
1949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 “以队为基础的集体保障”到“以家庭为主、国家和集体扶持救助为辅的社会保障”的历史变迁。[8]改革开放前,在社会主义运动潮流中,以人民公社为基础,建立了包括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等保障制度。在充分强调平等的历史背景下,甚至建立了覆盖范围广泛的质量低廉却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合作医疗制度。但是,农地家庭承包后,家庭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瓦解了原有农村保障的经济基础,农村社会各项保障事业迅速崩溃。④根据1985年的调查,取消人民公社以后,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到5%。转引自王延中.试论国家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中的作用 [EB /OL].http: //www.frchina.net/data.php?id=712&page=2,2011-04-08.改革开放后,随着真正意义上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兴起,受国民经济发展的限制,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再平等地享有社会公共福利,农民逐步被排除在体系之外。在遭遇年老、疾病、伤残和失业时,农民别无选择,只能回到公社化时期依靠农业生产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旧路,由公有公用到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便在这一时期开始发挥空前的保障作用。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便一再被拖延。牺牲农村为GDP增长带来的机会越多,农民依靠土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就越是不可避免,以至农民与土地被紧紧捆绑在一起。土地为农民提供生活保障源于农业生产,是农地的自然属性和资源功能决定的。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的农地被强加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后,其经济属性开始淡化,资产资本功能“消逝”。依靠农业生产仅能给农民带来微薄的收益,发挥农地的资产资本功能可以提供大量资金来源,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作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但显而易见两者在作用大小上具有天壤之别。认为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学者恰恰是把社会保障的基础——农业生产这种微弱的基础和社会保障本身等同起来了。
(二)我国农地功能缺位的表现及后果
首先,承包关系稳定受质疑。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曾有过“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附加土地制度安排。《物权法》也明文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关系稳定就意味着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权利稳定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农地的资产资本功能。虽然建国以来农地制度的历史表明政策制定的初衷是解决因承包土地细碎化导致的农业生产效率问题,制定物权法考量更多的也是保护农民期限内的用益物权,也许并没有将农地的资产资本功能考虑在内,但稳定承包关系客观上促进资产资本功能实现的作用不可忽视。令人惋惜的是,这种偶然得到的生机在功能越位的情形下不会长久:社会保障与土地权利稳定是不能共存的。作为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平均分配、定期调整、限制交易;作为生产要素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产权稳定、规模经营、流转顺畅。[9](p248)土地均分承包是社会保障公平性的内在要求,在面临人口不断增加的压力下,调整土地成为顺应保障需求的必然,在耕地不断减少人口却未停止增加的局面下,承包土地的不稳定以及细碎便不可避免。正是在这样的逻辑演变下,使得农地资产资本功能的发挥丧失了基础条件,导致功能的缺位。有学者认为使用权的重点不在于长期稳定,而在于方便生产。[10](p7)试问,不稳定的使用权还会激励使用者在土地上长期投资吗?又如何做到方便生产呢?
其次,流转严格受限制。功能缺位不只是权利稳定和期限的问题,即使在现有的期限内,农地资产资本功能的发挥也受到法律的种种严格限制。给予人们过高期望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一切都没有突破原有法律的限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流转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流转方式,实践中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和入股,法律规定的“等”相当于“无”;⑵流转范围和对象,转包和互换都只能在同一集体内,所有的方式都针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⑶流转程序,特别规定转让必须经申请同意,否则合同无效。此外,在流转受限的前提下,农地功能缺位还表现在丧失融资作用。法律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财产,从根本上阻断农地资本资产功能的实现。限制抵押的立法理由是“如遇偿债不成,将是这些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保障”,[11](p120)进一步说明此乃是功能越位导致的缺位表现。
资产资本功能的缺位最直接的影响表现为农地市场的缺乏,在人多地少且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局面下,农地交易性和融资作用的空白还阻碍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程。第一,功能缺位成为影响土地使用权稳定性的潜在因素,使农民缺乏对土地的归属感从而不利于在从事耕作的农地上投入合理的资金技术,容易掠夺性地消费农地地力,损害土地的永续利用,长远看来也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第二、流转全方位受限阻碍农地转手和集中,不利于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化,使原本就缺乏比较优势的农业效率进一步降低;第三,资产资本功能的缺位使农民缺乏进城生活的资金,外出务工家庭也不能完全脱离土地,一定程度上使农民成为“农奴”,阻碍城镇化进程。这些后果都足以说明回归资产资本功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消除越位回归本位
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必然趋势,功能的回归是符合事物客观规律的。事实证明,只要国家和社会承担起农村社会保障的重任,剥离农地沉重的负担,再配以相关改革措施,农地功能可以重现庐山真面目。
(一)可行性分析
农地功能的越位与缺位在逻辑上具有因果关系,功能的越位便导致了缺位的问题并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越位与缺位却几乎是同时发生的,时间基本上不分先后,功能越位的瞬间便导致原有功能的残缺。既然两者同时产生,功能的回归在逻辑上便有了可行性——消除任何可能引起越位的机会的同时回归农地本性。这便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以彻底解除农地沉重的枷锁。学者担心目前的财政还没有足够的实力承担更多人的社会最低保障,以“适度保障原则”为前提认为要给9亿农民提供哪怕是最低水平的生活保障,不仅我国政府做不到,任何一个发达国家也做不到。[12]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到2020年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要的投资总体上来说是有可能性的。根据粗略估算,每年财政支出新增1~1.4个百分点,按照现在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30%左右的差距,11年大概需要投入6.42万亿,并且部分投资同4万亿投资是重合的。[13](p1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惠及农民的制度探索和完善也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论证。逻辑和经验的论证均证明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回归农地功能可行。
(二)消除和回归的具体措施
社会保障只是一种社会补偿政策,不会改变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即市场机制。否则,将扭曲经济体制的基础。回归农地资产资本功能便是对市场机制的一次弥合。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地的沉重负担,消除农地身份属性还原其经济属性,再配以高效的市场流通规则便可以实现农地资产资本功能的回归。
⒈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14]农村社会保障不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权宜之计,而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制度。正如众多学者所担忧,资金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筹集资金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应通过法规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同时,要广开融资渠道,可考虑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双层经营体制,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模糊概念,农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都可以融入到农村经营体制中,他们将有效解决技术与市场问题,帮助农民增收,增加农民在社会保障上的投入;也可以将土地补偿费、土地流转收益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渠道。⑤剥离社会保障功能,促进农地流转实际上有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只是真正的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将问题忽略了。其次,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投入力度。社会保障从根本上讲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再次,引导和鼓励农民自身积极投入参保。普及农村土地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农民的权利意识,逐渐淡化长期以来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农民恋土情结,同时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宣传力度,吸引广大农村社会成员参与到公共事业中,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
⒉逐步消除农地身份性 回归农地资产资本功能。⑴消除农地身份性。本文不探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因为农地权利更重要的是使用权,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土地承包与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身份性应严格区分。集体成员的身份性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应完全区别在承担着资源功能和资产资本功能的农地上建立的承包经营权,这种资源性的财产权与身份性无关。建立在农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这种荒谬的理论基础上,很容易得出农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因为使用权是国家因身份而赋予的,但这种结论同时也是怪诞的。因此,回归农地资产资本功能就要消除其身份性。在现行的户籍二元结构下,应允许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户放弃承包地。放弃应主动而不是被动回收,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⑥该条原文如下: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规定农民在城镇落户不能强行无偿收回土地,应给予一定期限转让农地权利,到期不转让的由集体收回并给予补偿。此外,应允许非农户口到农村承包土地,参与农业经营。农业不应当是一种纯粹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样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路径即市场化,农业领域同样如此。要改变深受学界和媒体嗤之以鼻的所谓“半拉子城市化”,就要使城市化变成真正的“人”的城市化。农业产业不需要大量过剩的的劳动力,在社会保障逐步健全的条件下,要让剩余劳动力更多地参与城市建设和发展。当然,正如学者所言,农地也并非纯粹的生产资料,因此应严格非农户口获得农地权利的农业用途管制。⑵实现财产流通性。农地身份性得以消除后,就有望建立充分有效的农地流转机制。只有能够像一般财产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农地经济属性才能充分彰显,这就要求消除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农地流转的种种限制。在流转范围上,应取消“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限制,只要满足农地用途管制,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都可以从农地使用权权利人那里转入,不再限于同集体内;在流转方式上,抵押与转让相比,对农地使用权交换价值的重置理应受到相比于转让更少的限制。依“举重明轻”规则,既然允许了限制程度较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应允许限制程度较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15](p269)只有实现流转方式的多元化,才能充分回归农地功能;在流转程序上,除为方便管理、保护农地权利所必要的登记、备案等,应取消“申请同意”的限制。⑶实现农地资产化处置。只有实现资产化处置,农地才能超越简单的财产性进而有效发挥其资产资本功能。资产资本功能是一体的,资产化必然实现资本化。在农地经济属性得以彰显后,要充分运用农地抵押实现资产化处理。在法理上,任何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转让性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是实现农地融资功能的最佳途径之一,能为农民生产生活快速提供资金支持。为此,农地融资机构的建立成为必然。如果农民到期不能还贷或出现了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提供信贷的融资机构即可实现抵押权,按《物权法》规定拍卖、变卖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在抵押权实现时还必须注意,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制度,恪守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农地的性质和用途。⑷建立科学的服务和管理机制。①规范农地登记管理,农地使用权物权属性以依法确定,规范登记有助于保护权利。农地登记一方面要注重静态的初始登记明确权属范围,另一方面要注重动态的变更登记及时体现农地交易的动态性,两者相结合保障农地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②完善农地市场服务,在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农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为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规范的农地交易平台。③建立农地价格管理机制,应广泛开展农地的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农地价格评估体系,为形成市场价格提供基础。待农地市场充分形成后,价格便会自然形成,价格管理的重点当转向检测分析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以规范农地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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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世界人权宣言[Z]第22条.
(责任编辑:王秀艳)
On the Func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of Our Country
Luo Yong,Liang Yarong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and agricultural land's survival security don't need to have internal consistency.Agricultural land has nothing with social security functions.Farmers who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is a performance of function offside,which gives rise to the lack of capital assets func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Peeling agricultural land's social security function to capital assets function is the urgency and feasibility.It is need to establish mechanisms of social security to cover rural areas,eliminate the identity of agricultural land,achieve operation of assets of agricultural land and the homing of func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function of land;social security;circulation system
F301.2
A
1007-8207(2011)10-0049-05
2011-08-10
罗勇(1988—),男,四川合江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土地制度;梁亚荣(1971—),男,广东高州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土地制度、经济法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bfx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