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与艺术的并列立类
2011-12-23周学敏张璐璐
周学敏,张璐璐
(1.河北师范大学 图书馆,河北 石家庄 050016;2.河北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论文学与艺术的并列立类
周学敏1,张璐璐2
(1.河北师范大学 图书馆,河北 石家庄 050016;2.河北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本文从国内外分类法立类及其立类原则、科学分类、检索习惯及高校专业设置等方面,阐述文学与艺术并列立类的原因,并对其意义进行探讨。
文学;艺术;立类;分类法
文献分类法是一种重要的情报检索语言,它是按照学科知识的系统性组织文献和揭示文献,是类分文献的工具。它的作用是能够使文献按其学科知识内容与其显著特征,将具有相同性质或具有某种属性特征的文献聚集在一起,便于人们检索和利用,使分类人员在选择分类法类分文献时有一个可靠的、统一的标准,保证文献分类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立类就是以事物的本质属性或其他显著特征作为依据,把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事物集中在一起的过程,这种共同属性所表现的事物本质就是立类。立类是编制文献分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分类法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立类。
文学与艺术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学科分类体系,在分类法的立类上属于并列关系。由于笔者从事编目工作,在编目过程中,经常与同事一起就分类问题进行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对于文学与艺术的关系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应当简化分类法,文学应当从属于艺术,文学类不能成为与艺术类并列的独立大类,应当把文学与艺术合并成一个大类组成艺术类,下设文学二级类目,成为艺术的子类。其理由如下:从文学与艺术的含义上分析,二者是从属关系的,反映在图书分类上,文学就应当类属于艺术。第二种意见是文学与艺术的立类是并列的,应该作为独立大类与艺术类并列。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同意后一种,认为文学与艺术应该并列立类,而不是作为艺术的子类。
一、文学与艺术并列立类的原因
其一,从国外各分类法的立类上看。笔者通过查阅人们比较熟知的国外各分类法,发现各分类法在立类上都是将文学与艺术独立列类,而不是将文学与艺术合并为一个大类。在国外,一般比较常用的有《杜威十进分类法》(DDC)、《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 (LCC)、《国际十进分类法》(UDC)、《冒号分类法》(CC)、《布利斯书目分类法》(BC2)等,其文学与艺术都是独立的大类,例如:《杜威十进分类法》第 21版的类目中,700是艺术和娱乐,800是文学;《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基本大类中,M是音乐,N是美术,P是语言、文学,可以看出,文学与艺术也是相独立的大类;《国际十进分类法》1985年英文版的中译本的基本大类中,7是艺术、娱乐、文娱、体育活动,8是语言、语言学、文学,从其立类上可以明确得出文学与艺术是属于并列关系的独立大类;在《布利斯书目分类法》的基本大类中,W是娱乐、艺术、音乐,X/Y是语言、文学 (详见表 1)。
表 1 国外各分类法中文学与艺术的分类区别
其二,从国内各分类法的立类看。在国内常用的分类法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简称 ‘中图法’)、《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 ‘人大法’)、《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 ‘科图法’)、《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简称 ‘资料法’)、《中小型表》等,其立类也是遵循文学与艺术单独立类的原则,如 “中图法”第四版基本大类中,I是文学,J是艺术;“人大法”大类中,8是艺术,10是文学;“科图法”第三版大类中,42是文学,48是艺术;“资料法”第四版大类中,I是文学,J是艺术;在《中小型表》大类中,K是文学,L是艺术。通过以上各分类法的比较,可以明确得出,文学与艺术应该独立立类。因此,将“中图法”中文学与艺术合并为一个大类,就违背了中外各分类法的立类标准。所以“中图法”作为大多数图书馆普遍使用的分类法,文学与艺术更不能合并为一个大类,应遵循中外各分类法的立类标准,同时做到与各分类法相辅相成。
其三,从分类法立类的基本原则看。分类法作为文献整序的工具,其类目的设置必须立足文献分类的实际需要,对于学科知识的立类标准,一般遵循稳定性原则、均衡性原则等。如果把“中图法”中文学类与艺术类合并,那么就违背了其立类的稳定性原则与均衡性原则,因为类目的设置要考虑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是稳定的。这对于分类法基本大类的稳定性尤为重要,文学类与艺术类分别立类,这是从知识分类、学科分类、专业分类以及惯用划分等方面来设置的,因此是相对稳定的。另外,“中图法”是一部大型综合性的分类法,在类目设置上要考虑各学科领域类目分布的均匀度,防止某些类目在立类上过于概括或过于细致。如果文学类与艺术类合并,那么类目势必会很庞大,也不能太简单,这就会造成分类法的类目分配不均,是不可取的。因此,文学类与艺术类分开立类,正是符合文献立类的均衡原则。
其四,从分类法的科学分类原理看。科学分类为建立文献分类体系提供可靠的依据,分类法的类目体系要以科学分类体系为基础。分类法是类分文献的工具,其体系间的设置要遵循科学分类的客观原则,在组织文献时,才能体现出科学知识的系统性和发展性,是人们按学科来检索文献的有效途径。“国家标准 GB/T 13745-92”《学科分类与代码》表规定 750为文学,760为艺术学,分类法立类要以科学分类和学科分类等为基础,因此,文学类与艺术类要单独立类。
其五,从用户检索用书的习惯看。“中图法”从初版到修订第五版,一直都把文学 (I类)和艺术 (J类)分开列类,这种立类方法对采编人员和读者检索都已熟悉和掌握,并形成了习惯。如按前文第一种情况把文学类放入艺术类下作为艺术类的子类,那么,用户多年来形成的分类检索习惯就会被打乱,这样做不仅会造成图书馆管理图书的前后不一致性,也会影响到读者的检索效率和检索习惯。以一切为读者着想为原则,为读者提供最佳服务,就不应该把文学类作为子类归属于艺术类。
其六,从院校专业设置与课程安排的特点看。综观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的学科专业,从其专业设置上来说,文学和艺术是独立分开的,比如艺术系、中文系;艺术学院、文学院等,而并非把文学专业作为子类归入艺术系中。高等院校这种学科专业设置是有其特点的,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今后一段时间都不会有大的变化。图书馆是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服务的,为读者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是其宗旨。作为大多数院校图书馆使用的“中图法”,其类目设置也要符合当前的教育教学要求,配合学校的专业设置,如果把文学归入艺术类,不但对图书馆的工作及读者使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会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不便。
二、文学与艺术并列立类的意义
其一,明确文学与艺术的并列关系,从而明确文学类与艺术类的立类关系,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但是一方却不能替代或隶属于另一方,它们只能是独立的两个实体、两个部分,没有级别之分,是同等的。
其二,使文学类与艺术类分别立类简单明了,便于读者一目了然。文学类就是文学类,如小说、文学评论、戏剧等;艺术类就是艺术类,如书法、音乐、影视等。这样立类,关系层次简单明确,读者一目了然,不至于产生文学艺术的混淆。
其三,遵循了国内外各分类法的立类原则,使分类法在类目设置上符合立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而使分类法无论是修订还是改版,都能保持其前后的一致性。
其四,便于检索用户的理解和使用。分类法自从出现到流传至今,人们在不断的检索和使用上,已形成了相对较为固定的思维和习惯,同时也使得分类法更加充实和完善。在人们的潜意识里,文学与艺术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类,这一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已被人们普遍接受,不易随时间而改变。因此分类法作为一种检索工具,就要符合人们的检索习惯,保持检索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从而提高用户的检索效率,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其五,立类明确,类名简单清楚,便于分类人员理解和使用,保证文献分类的质量,从而为读者提供更准确更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文学不应隶属于艺术大类,文学与艺术应属于并列关系,反映在分类法上,文学类与艺术类应分别立类。
[1]高益民.浅议文学的类属 [J].图书馆建设,2001(2):35-36.
[2]丁雅娴.学科分类研究与应用 [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4.
[3]俞君立,陈树年.文献分类学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7-30.
[4]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G254.1
A
1008-6471(2011)01-0124-02
2011-01-05
周学敏 (1971—),女,河北抚宁人,河北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分类编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