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言论辨析
2011-12-23周新城
文/周新城
私有化言论辨析
文/周新城
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每当国有企业改革到关键时刻,总有一些人,尤其是某些“著名经济学家”,根据新自由主义思想,制造种种理由,反对公有制,鼓吹私有化。事实表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私有化的斗争贯穿于整个改革的过程。记得上个世纪80年代初即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时,就有人提出改革必须把公有制企业的资产“量化到个人”,随着改革的深入,主张私有化的“理由”更是层出不穷。这些经济学家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不外是两种:一是公开的、直截了当的,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攻击公有制违反人的自私本性,鼓吹“私有制万岁”、“绕不开一个私字”、“人间正道私有化”等等,主张“私有化是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另一种是隐蔽的、迂回曲折的,只要中央提出一项改革措施,他们就把它往私有化方向去解释、去引导。例如,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他们就鼓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行私有化;中央提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他们就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清晰,“产权虚置”,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能明晰;中央提出国有企业可以利用股份制形式筹集社会资本,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有人就鼓吹通过股份制将国有企业的资本出售给私人,把股份制作为私有化的一种手段;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要作战略性调整,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他们就鼓吹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把赚钱的企业让给私人经营;中央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他们就把出售当作唯一的形式,鼓吹一卖了之,掀起一股卖企业的歪风。这类言论更具有欺骗性,缺乏理论修养的人往往不容易看清它们的实质。新自由主义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种种言论,一度充斥报刊,这容易搞乱人们的思想,并在实践中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向邪路,严重干扰改革的进展。这就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旗帜鲜明地批判新自由主义,从理论上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同私有化的界限,分清是非,提高辨别能力,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地发展。
现在就当前流行的种种私有化言论,简单作一点分析。
关于“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是从亚当·斯密以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研究经济问题的前提,也是我国国内某些经济学家鼓吹私有化的理论依据。他们认为,人都是自私的,都是追逐个人私利的理性的利己主义者,换句话说,都是“经济人”,这是人的不可更改的、永恒的本性。我国一位受西方经济学影响甚深的经济学家说,“经济人”假设,“反复经过实践检验,颠扑不破”。他宣扬,私有制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因而是永恒的,而公有制则违反了人的自私的本性,注定是没有效率的。改革的任务就是抛弃不符合人的本性的公有制,实行私有化。所有私有化的主张,如果抛开表面的各种词藻,刨根问底,都是以此为根据的。
“经济人假设”是历史唯心主义的、错误的命题。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与其他动物不同,人是在社会中进行活动的,必然要同其他人发生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他的本质。所以,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什么抽象的、永恒的、全人类共同的“人的本性”,存在的只是具体的、由现实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人性,在阶级社会里,也就是阶级性。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人性,工人阶级有工人阶级的人性,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性。资产阶级学者无非是把资产阶级的人性冒充为全人类共同的人性而已。
应该看到,“自私”是一种观念形态、一种思想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自私、利己主义不是天生的,不是人一生下来就自然而然具有的本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思想的“自私”,是由社会存在、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原始社会,极其落后的生产力以及原始公社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人们毫无自私自利的思想,一切劳动成果,人们都会自觉地在整个部落中平均分配。这一点早已为许多原始部落的调查报告所证实。原始社会瓦解后,私有制的出现,使得剥削阶级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产品,也就是说产生了剥削,在此基础上,才形成自私自利、利己主义的思想。大家知道,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它的思想也必然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几千年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自私自利思想,逐步影响到劳动人民。自私自利、利己主义思想的普遍化是私有制长期统治的结果,而不是人的不可改变的“本性”。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公有制的建立和发展,人们必然会逐步摆脱自私自利思想的束缚,树立起与公有制相适应的大公无私的观念。可见,人并不是天生就是自私的,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自私的。自私观念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是私有制的产物,将随着私有制的消灭而消失。自私的人,即“理性经济人”,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资产阶级学者把自私当作人的天然的本性,并以此作为不可更改的假设(公理)来推断一切经济问题,从哲学上讲显然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而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相悖的。
可见,“经济人假设”是反科学的观点,由此推导出私有化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关于明晰产权
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应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有人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中的私有制产权理论来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明晰产权的要求。他们认为,全民所有制是“产权虚置”,是“人人所有,人人皆无”,说是大家都有,实际上谁都没有直接占有。因此,要明晰产权,就必须把国家的财产落实到每一个人,也就是所谓“量化到个人”。按照这一理论,产权明晰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化。这种解释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要明确,产权即财产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有关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决定产权,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就有不同的产权状况、不同的产权理论,因而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抽象的、脱离经济关系的产权和产权理论。公有制有公有制产权的界定、公有制的产权理论;私有制有私有制产权的界定、私有制的产权理论。决不能按照私有制条件下的产权原则来“规范”公有制的经济关系,更不能用西方经济学中反映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权理论来指导全民所有制的改革。这是理解“产权清晰”的前提。
其次要指出,产权是一个内容复杂的概念,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两组财产权利:一是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一是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从财产所有权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清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虽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但从总体上说,所有权是明晰的,对此不应有任何疑义。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考察,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是不够清晰的,需要明晰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②这样,国有企业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然而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仍不够明晰。所以中央提出“产权清晰”,重点是明确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各项经营权利和责任落到实处。
可见,“产权清晰”主要是指要把财产的使用权(经营权)交给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措施。把“产权清晰”理解为私有化,是与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南辕北辙的。
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理论界经常出现一种声音,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经济是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增长一分,国有经济就萎缩一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时,就是国有经济消亡之日”,等等。有人正是从这一理论出发,提出既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必须取消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
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显然是违反邓小平同志的思想的。邓小平在经济理论方面的一大贡献,就是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当作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只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它们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因而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可以在私有制基础上运转,也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运转。市场经济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对立的,两者是可以相容的。正是根据这一思想,党的十四大才确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把公有制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结合起来,二者不能割裂,也不能偏废。
建立市场经济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即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并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根据本身的利益对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反应。毋庸讳言,社会主义革命在一些国家取得胜利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一直采取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企业成为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盈利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公有制这种实现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但是,公有制在经济上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公有制可以采取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实现形式,这样,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就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可见,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的特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使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是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仅仅从理论认识的角度看,其错误就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绝对化了,否认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那些持“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的人,从理论上讲,是回到了已被邓小平多次批评过的把市场经济当作基本制度范畴的错误的观点上去了,因为他们实际上还是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搞市场经济;从政治上讲,是反对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决策,因为他们实际上认为社会主义不可能搞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从实践上讲,是会引导改革走上私有化、最终恢复资本主义制度的邪路上去的,因为他们实际上认为公有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最大障碍,实行改革必须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不管论者主观意图如何,客观效果就是如此。
(未完待续)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②《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5、5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