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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民族关系建设

2011-12-10李普者

关键词:民族文化

李普者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论和谐民族关系建设

李普者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和谐民族关系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谐民族关系主要包括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以及建设和谐民族经济关系、和谐民族政治关系、和谐民族文化关系等。民族平等是民族关系和谐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和谐民族关系的标志;经济关系和谐是民族关系和谐的经济基础,政治关系和谐是民族关系和谐的政治保障,文化关系和谐是民族关系和谐的思想根基和文化源泉。

和谐民族关系;民族平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

世界是一个多民族的世界,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古今中外、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作为各种社会关系结构的集合体,民族关系是这一集合体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构件之一。民族关系是指以民族因素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是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上的交往联系状态,它主要包括民族经济关系、民族政治关系和民族文化关系等。民族关系是我国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1]。

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既是建设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又是和谐民族关系的标志。民族平等,包括民族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平等和各民族公民作为个体的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平等。作为民族整体之间的民族平等,主要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和义务上,而作为公民之间的民族平等,则主要反映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上。

首先,一切民族之间的平等。我国各民族都是人类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也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各民族都是人类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都是中华文明的缔造者,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长处。尽管各民族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和不平衡,尽管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各民族有大小、强弱、先进和后进的不同,但是从来就不存在什么“优等”民族和“劣等”民族的区别,事实是“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2](P194),每个民族“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殊性。这些特点便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每个民族都是和其他任何民族同样重要的”[3](P507)。因此,我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都应该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以实质平等为主兼顾形式平等。这就是说,各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务,国家和政府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待遇,禁止歧视对待。它要求社会应当为各民族追求自己的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即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实质平等就是国家为了避免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针对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与大民族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少数民族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缩小由于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从而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再次,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享有相同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同的义务。这就是说,各民族公民既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又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受到平等的保护,对违法行为和任何人犯罪都依法予以追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前提是必须把各族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否则,仍然会导致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

二、构建和谐民族经济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即经济利益关系,其本质表现为社会个体和各阶层由于经济活动能力的差别,在生产、交易等经济交往所处的地位、权力结构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各种利益的集中体现。经济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必须平衡与协调各种经济关系,从而构建和谐民族经济关系,为民族关系和谐提供经济基础。

首先,明确产权关系。产权关系是对财产的权利关系。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和一切可占有的经济资源 (如劳动力、技能、技术、商誉、著作等)。权利关系主要包括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明确的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各个经济当事人在市场中的活动,所面临的机会、责任、风险都按产权来分发,社会经济在一种规范的条件下有序地运行,保护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明确产权关系,就是要明确企业产权关系,明确国家、集体、个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产权关系,就是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明确国家与各民族之间以及全国各民族之间对自然资源、社会财富的产权关系等。另外,在经济生活中还必须推行、规范各种资源和资产的买卖、租赁、借贷、抵押预支、补偿、托管等业务,必须推行、规范各种委托、代理、承包关系,保护一切通过对社会有所贡献而获得的权益,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其次,塑造能使产权关系顺利运作的职权关系。职权是以正式职位和对奖惩的控制为基础的、要求下属服从的权力,是职务范围内的管理权限。职权关系是产权关系的伴生物。一方面,当产权关系在社会经济中运行时,职权关系也相应地在上层建筑即政府机构中运行;另一方面,当企业在市场上按照产权关系来行事时,企业内部则按职权关系来行事。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的和谐,不仅要求产权关系的成熟、完善,也要求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在完全属于社会管理的事务中,必须由职权关系来运作。因为在这个领域里,决不允许有经济交易存在、不允许货币作为解决事情的手段。“有钱能办事”在这里是非法的,能不能办事只能看符不符合规定。决不允许管理机构有自己独立出来、可以货币化的利益,有了这样的利益,必然产生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办事,看钱的多少决定如何办事的腐败行为。

再次,协调商品货币关系。在经济运行中,商品货币关系表现为现交易关系和交易契约关系。现交易关系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契约关系就是“现在订契约,将来交钱货”,靠契约来约束双方履行义务。商品货币关系的实质是产权关系,现交易关系和交易契约关系产生的依据都是产权关系。交易契约关系是在双方互相承认产权的基础上,加入承诺的因素。它是在现交易关系基础上向前发展而形成的,由现货交易的买卖关系变为预购预售的商业信用关系、货币的借贷关系、不动产的租赁关系、各种财产的交换关系等。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与人的经济关系,都是以市场为舞台为纽带的。每个公司、家庭、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都要涉足商品市场、劳动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和信息市场进行交易。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游戏规则是约定俗成的互守信用、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按此规则进行交易活动,强盈弱亏、优胜劣汰,亏者完全咎由自取,不能怨天忧人。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安全,总让人多少有些恐惧感。因此,政府必须营造一个安全的市场环境,杜绝一切违规行为,以诚信引导市场,使各经济主体公平买卖、互信互利。

第四,理顺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合理的收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4](P38~39)要理顺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一是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一方面,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另一方面,承认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并参与收入分配。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结合起来,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二是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效率优先,就是指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时,把劳动报酬同劳动效率挂起钩来;在其他分配方式中,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所得收益同各种产生要素的经济效率和贡献联系起来。另一方面,要注重公平,就是在分配中允许拉开合理差别的同时,要防止悬殊过大和两极分化,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三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调整国民收入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最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初步构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等,但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各民族地区应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是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四是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五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构建和谐民族政治关系

民族政治关系,是在民族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随着民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一个共生系统中各民族都有着政治利益、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方面的诉求,因此民族间的政治关系作为一种具体的政治现象,从来不是单纯的民族之间的联系,它总是与国家的政权组织关系和国际关系交织在一起,并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由国家政权来主导,在民族之间进行政治资源的配置。在整个民族关系体系中,民族间的政治关系居于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着民族关系体系的发展,调节、控制或影响着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及其发展方面。[5](P103)因此,必须构建和谐民族政治关系,为民族关系和谐提供政治保障。

首先,继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和谐民族政治关系建设搭建制度平台。“制度是对社会关系格局的确认和规范,良好的社会关系需要有公正体制作为必要的载体和维系力量。”[6](P5)一是要完善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又行使自治权。完善民族自治机关,就是要使自治机关决策科学化、各项制度民主化、民主权利法律化、管理制度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各级人大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达到各族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二是要落实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要落实自治权,中央应该把权力下放给民族自治机关,正确划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权的权限,改变过去中央过分集权的做法,使自治机关大胆地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治权;同时,必须发展各族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使各族人民真正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权力的来源。三是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素质、文化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素质的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干部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骨干力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否得到圆满地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族干部队伍状况。民族干部队伍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保证,是维护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的中坚力量;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民族干部对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能力、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对局势的驾驭能力、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能力,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其次,理顺党政关系,“真正建立起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7](P339)。理顺党政关系,就是要进一步实行党政分开,“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7](P339~340)在我国各民族地区进一步实行党政分开是指党政职能分开,并不是否认或削弱党的领导。党对各民族地区的领导应该从过去的以党代政转变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转变为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族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正如党的十六大所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在各民族地区进一步实行党政分开,就必须划清党的组织同各级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的组织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

再次,理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7](P339)。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上,“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8](P275)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核心就是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和自主权,使民族自治机关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使民族自治机关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从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最后,培育合理的阶层结构,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关系。我国各民族地区在逐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新的社会阶层结构初步形成;新的社会阶层关系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也在逐步形成之中。但是,新的社会阶层结构还不合理。各民族地区必须通过对一些重大社会体制的改革,创新社会政策,培育形成一个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即“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阶层结构。同时,必须正确处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的阶层关系。要正确处理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就必须通过政治和社会机制的创新和突破,整合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合理的平衡关系,使社会各阶层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并能和睦相处。

四、构建和谐民族文化关系

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维系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纽带。我国各民族文明源远流长,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和谐,民族关系和谐就会失去思想根基和文化源泉。

首先,尊重文化多样性,让各民族文化平等相处。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世界总是丰富多彩的;各国文明的多样性,从来就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更重要的是,正是这种多样性的相互作用才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多样性的民族文化共生,正是创造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条件。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多彩纷呈的文化现象,既不能因为文化多样性有积极的一面而对其不加限制和规范,也不能因为有消极作用而闭关自守、使民族文化处于封闭的单一状态。正确的态度是在肯定合理的多样性的前提下,从文化多样性中寻求不同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依赖的一些侧面,做到求同存异。求同,就是努力寻找和扩大我国各民族文化共有的进步的价值观,正视人类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上的相关性,争取在一些全国性的重大问题上达成人类利益的共识;存异,就是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传统,包括他们的地方性价值观、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容许各民族自身文化的丰富个性和多样性,这就要求在承认自己民族文化价值合理性的同时,对其他民族文化采取宽容、理解和学习其优点的态度。只有这样,各种文化才能呈现出多样并存、和而不同的生动局面。承认文化的多样性,正确处理各种文化的关系,正确认识我国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从与其他民族文化的比较中认识自己的文化,从与自己文化的比较中认识其他民族的文化,在文化差异和文化互动之中,寻求民族文化发展的动力,吸收各民族文明发展的精华,使各民族文化成为世界上最具生命力的文化。

其次,相互学习和借鉴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学习和借鉴各国和各民族的优秀文化,是我国各民族文化发展的动力。一切文化都是某一民族的文化,民族是文化的主体。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是文化发展演变所围绕的中心。文化在特定领域、特定民族有其特定表现,从而形成不同的性质、内涵和风格,但同时它又是一种世界性现象。每一个有生命力的民族,都需要与其他民族进行文化交流。我国各民族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不可离开世界、不可离开其他民族去孤立进行,而是在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自我更新、自我扬弃、大力弘扬民族主体精神的前提下,必须以开放的胸襟、兼容的态度和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对待古今中外各国各民族的一切文化成果,引进、消化、吸纳各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从而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当然,学习和借鉴各民族文化,要采取分析的态度,积极吸收先进、科学、有益的东西,坚决抵制落后、腐朽、有害的东西。

再次,整合各民族文化,形成各民族认同的文化。文化整合,始终是民族文化进步的巨大动力,它既促使固有文化模式的创新,又使各自的文化保持稳固和发展的连贯性。随着交通的发展、现代传媒与科技的发达,文化与文化交流增多,为各民族提供文化发展的更多机遇和更多可用的异质性因子;只有通过文化整合,才能将这些异质性因子充实到本民族文化的结构系统中来,增强本民族文化的生命力。我国各民族文化的整合需要使本民族文化发生变革,增加新的内容,形成新的结构和功能,同时也必须使其他民族文化发生变革,逐渐适应本民族文化发展的要求。这一过程就是文化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各民族应在自身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向其他文化学习,吸纳其有用于自身的成果,汇合其他民族文化的精华于自身,然后在文化实践中,消化这些文化为“自身的”文化,同时也使自身的文化更具有人类共同财富的性质。各民族文化在整合中寻求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共性,增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交流和理解,努力建构凝结着人类整体利益的价值理想,共同解决全国性、世界性的重大问题。

最后,在文化发展进程中,维系各民族文化,反对“文化霸权主义”,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文化平等与文化公正。面对文化发展进程中的“文化霸权主义”,各民族只有积极维系民族文化,以消除全国范围内文化发展的不平等、不公正性,才能保证和实现全国范围内新文化体系的建设。维系民族文化,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文化“主权”、文化发展权,反对文化“霸权主义”。要制定出一套既能积极推进本民族文化建设、又能同外来文化相互作用、积极抗衡的文化战略,形成各民族文化在全国文化发展中的发展战略;要保护民族文化产业,构建适合本民族的文化产业体系,以保持各民族文化的相对独立性。

[1]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5-2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3]斯大林文选:下册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5]吴仕民,等.中国民族理论新编 [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

[6]李慧勇.试论和谐民族政治关系的构建与发展 [J].贵州民族研究,2008,(5).

[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ethnic relations is a key par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whose contents include the respect for equality for all ethnic groups,and the harmonious economic,political and cultural relations.The former is the foundation and precondition while the latter is the guarantee for realizing all the goals.

Key words:harmonious ethnic relations;ethnic equality;economic relation;political relation;cultural relation

(责任编辑 伍琼华)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Ethnic Relations

LI Pu-zhe
(School of Law,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Kunming 650031,China)

D633

A

1672-867X(2011)01-0012-05

2010-11-02

李普者 (1963-),男 (哈尼族),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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