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区域自治六十年的启示
2011-12-10范祖锜
范祖锜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4)
云南民族区域自治六十年的启示
范祖锜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4)
从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至今,云南民族区域自治走过了60年的历程。总结60年的成就、经验、教训,有以下启示:必须深刻认识云南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因地因民族制宜,促进各民族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必须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以改革开放推动发展,以发展解决前进道路上的问题;必须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发展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贯彻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六十年;经验教训和启示
凝结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实践经验与政治智慧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云南省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是我国以至全球民族多样性分布的典型地区:全省5000人以上的世居民族26个,其中15个为云南独有;少数民族人口1500余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共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150个民族乡,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0.2%;25个少数民族中,有18个实行区域自治。是全国世居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跨境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最多的省份。因此,云南民族问题在全国民族问题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云南要解决好民族问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必然的选择。
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百废待举、百业待新之时,云南省就开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准备工作。1951年5月12日,全省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地方——峨山彝族自治区建立 (1956年改为峨山彝族自治县);1953年1月24日,全省第一个地区级民族自治地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建立(1956年改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1954~1958年,先后建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至此,全省8个民族自治州全部建立。至20世纪90年代,共计建立 29 个自治县。[1]
从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至今,云南民族区域自治走过了近60年历程。总结60年的成就、经验、教训,至少给人们以下启示。
一、必须深刻认识云南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民族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民族问题与民族的存在相伴生,只要有民族和民族差别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随着历史的进步,各民族交流频繁和相互影响加深,必然使共同因素增多。但是,各民族在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缩小和消除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云南民族成分众多,关系复杂。各民族之间、民族内部的不同支系之间、同一民族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各个部分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语言、习俗、宗教等有差异。“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2],矛盾纠葛,纵横交错,处理困难。解决好民族问题,不仅事关各民族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社会稳定,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业的成败。只有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把解决民族问题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性任务,才能始终把民族工作放在事关全局的重要位置,才能始终不渝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新中国建立以来,历届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提出了“在云南工作,不重视民族工作,不研究民族问题,就是不称职的领导干部”[3](P156)等一系列重要观点,坚定不移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民族地区发生了前无古人的巨大变化。进入21世纪,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面临错综复杂的新形势。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尽管云南民族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多年快于和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基础差、底子薄、起点低,与全省全国的发展差距仍在继续扩大,与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和实现小康的强烈愿望不相适应,成为影响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长时间的艰苦努力,不能一蹴而就。随着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的变化,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明显上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在我国周边一些地区仍然相当活跃,它们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地处边疆的云南民族地区面临着反渗透、反分化、维护稳定、巩固边防的艰巨任务,不能丝毫松懈。云南毗邻世界著名的“金三角”毒源地,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云南边境民族地区因特殊的地理位置而成为境外毒品过境通道和受毒品危害的重灾区。少数民族中吸毒、感染艾滋病,以及因此而非正常死亡的人员大量增加,有的村寨人口负增长,“禁毒防艾”成为关系民族兴衰存亡的大事。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云南民族地区的“禁毒防艾”工作,省委、省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毒品生产、流通、消费的根源远未消除,艾滋病在有的地区快速度、多渠道、多层面流行。云南民族地区的“禁毒防艾”形势严峻,任重道远,不能掉以轻心。
总之,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紧密结合云南民族地区的实际,充分认识云南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必须一切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各民族的意愿,因地因民族制宜,促进各民族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一切民族都将走到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完全一样,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各民族的发展道路,既存在共同性,也存在特殊性。云南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各民族的个性特点,坚持一切从各民族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特点,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方法进行工作。20世纪50年代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云南从边疆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制定了与内地不同的方针和办法,采取“联合封建反封建”的和平协商土改和不分土地、不划阶级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等特殊政策措施,成功引导发展不平衡的各兄弟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和各民族的发展出现了第一个“黄金时期”。
1962年后,正当全党、全国贯彻八届十中全会“以阶级斗争为纲”时候,云南省的领导同志从客观事实出发,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农村从开展两条道路斗争入手,通过这样一个政治运动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而应该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以发展生产为中心,结合对农民进行正面的社会主义教育,达到巩固集体经济的目的”。经省委批准的省委宣传部《关于今冬明春在农村中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意见》提出,当前云南农村,“不需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去开展一次社会主义教育的群众运动”[4](P239)。云南省的观点是从多民族边疆地区的客观实际总结出来的,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科学论断犯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大忌,遭到严厉批判。此后不久,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不顾云南民族地区实际,大批“民族落后论”、“边疆特殊论”,撤销4个民族自治州,强制推行“政治边防”,大搞“一步登天”、 “跑步进入社会主义”,在变革生产关系方面不断折腾,导致社会生产力不断下降,经济长期停滞甚至衰退,人民生活艰难和贫困,边民外出,边疆动荡。不从民族实际出发造成了很大恶果,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云南省委、省政府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践中,坚持一切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采取不同的政策和举措,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出现跨越式发展,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时期”。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云南民族自治地方从各地实际出发,努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努力发挥各族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探索了一系列发展民族经济的新路子。中共云南省委对此作了总结,主要有:新平彝族自治县鲁奎山铁矿把国家开发资源与带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把山区、坝区的优势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山坝结合、联合开发、共同发展;宁蒗彝族自治县把经济发展与智力开发相结合,治穷与治愚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等边境地区充分发挥沿边区位优势,扩大开放,内联外引,通过发展边境贸易以带动边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思茅地区 (今普洱市)实行城乡结合、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开发与开放相结合,农工商一体化,“三结合一体化”推动经济发展。这些经济模式得到大力推广,加快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步伐。进入21世纪以后,省委、省政府在总结历史经验、多年探索研究的基础上,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进行补充,新增“因族举措”,将全省民族地区划分为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散居民族地区、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未识别民族聚居区,对这6类地区进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探索总结“一族一策”、“一山一策”、“一族多策”等成功经验,克服一刀切、一个样的做法,防止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三、必须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把发展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第一要务,以改革开放推动发展,以发展解决前进道路上的问题
云南民族地区长期贫穷落后,迅速改变这一状况,是各民族的强烈愿望;云南民族地区存在各种困难和问题,彻底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是各民族的迫切要求。“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2]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最重要的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抓好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发展逐步解决民族地区的困难和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云南民族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同繁荣。
新中国建立初期,云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实行分类指导,成功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派民族工作队深入各族群众,交朋友、做好事,修水利、垦荒田,办学校、建医院,密切了党同各民族各阶层的联系;发展互助组、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推进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建设。边疆地区人心舒畅、社会稳定,各族群众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出现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大好局面。
改革和开放是推动各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强大动力,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如同全国一样,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管理方式、劳动方式、分配方式,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嗣后,又不断解放思想,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事,有效配置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推进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搞好公有制企业改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民族自治地方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新突破的同时,对外开放步伐也不断加快,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扩大。云南民族自治地方把原有的封闭型经济改造成开放型经济,把自己从对外开放的末梢变为对外开放的前沿。云南省无论是建设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还是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无论是发展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还是开展与西部兄弟省市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民族地区都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冲破了数千年形成的壁垒,把民族自治地方与全国以至世界紧密联系起来,经济社会出现了史无前例的历史飞跃。
加大投入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改善各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多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民族自治地方巨大的支持,并随着全省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而加大投入力度。不仅帮助建设对带动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性项目,也帮助建设与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项目;不仅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也扶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不仅投入资金和物力,也投入智力支持,提高各民族的知识文化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经济管理水平,增强自身“造血”机能。进入21世纪以后,在加大经常性投入的同时,还有针对地采取了投入措施,解决民族地区的特殊问题。例如,2000年开始,云南率先在边境沿线行政村小学实行“三免费”教育 (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累计安排资金2.04亿元;后来扩大到边境乡镇、边境县,有力地推动了民族教育,并为全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补助生活费)政策出台提供了借鉴。为加强边境地区民族工作,从2005年起,云南省全面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到2008年的3年内,各级财政投入资金54亿元,实施通水、通电、通路、安居、安全饮水、清洁能源、村卫生室等项目,25个边境县的生产生活条件大大改观。从2008年5月起,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新3年“兴边富民工程”,计划争取国家和省支持资金107亿元,实施基础设施、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六大工程,将进一步改变边境民族地区的面貌。[5]在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的同时,还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帮扶独龙族、怒族、阿昌族、德昂族、基诺族、普米族、布朗族等7个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至2008年底,共投入国家、省级和上海对口帮扶资金12.7亿元,帮助7个民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产业,发展社会事业,使他们得到跨越式发展。
四、必须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实现社会稳定、边防巩固
云南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反抗压迫和抵御外侮,共同开拓疆土和保卫边防,共同创造和传承灿烂的中华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相互依存、密切交往、互相支持,这就使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大团结具有了深厚的历史根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各民族团结奠定了政治基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60年的经验表明,各民族的大团结是我们能够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胜利前进的根本保证,是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稳步发展的根本保证。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中央访问团带着毛泽东主席题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14个大字的锦旗来到云南,“民族团结”的种子开始在红土地上播撒、生根、发芽。“当时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说:‘有了民族团结,就有了国防;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国防。’第二书记刘伯承说:‘边疆工作如果离开民族团结,就等于离开实际。’”[6](P124)中共云南省委认真贯彻中央和西南局的方针,坚持“团结第一,工作第二”,把民族团结放在重要位置。1950年7月下旬召开的中共云南省第一次代表会议提出对少数民族“坚持贯彻民族和睦,加强民族团结,消灭历史所造成的民族隔阂,工作稳步前进的方针”。1950年11月省委发出《关于少数民族中反霸、减租、退押问题指示 (草案)》,更明确提出少数民族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宜缓不宜急,讲团结不讲斗争,反‘左’不反右”[4](P107)。由于采取了正确的方针,疏通了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为清匪反霸、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60年来,除了受“左”倾错误干扰破坏时期以外,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精神一直得到发扬光大。进入新世纪以后,云南各族人民更深刻地认识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对云南省民族关系产生深刻影响;在国际上,各类非传统安全问题日趋复杂,特别是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引发了一些地区和国家动荡以至爆发战乱。
面对如此复杂严峻的形势,巩固和发展全省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就更具有重要意义。云南全省开展了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主要有: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教育,把民族基本知识教育纳入全省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用12种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创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报刊,及时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在全省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民族团结日”活动,促进各民族的沟通交流,加强各族人民的友谊和团结;开展“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活动,2006~2008年3年间,围绕入户道路硬化、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安居房建设、洁净水源建设加大投入,建成400多个“民族团结示范村”,推动了这些村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融洽了民族关系;省民委系统在全国首创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以责任制的形式,将涉及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党政组织和基层组织,形成上下左右、方方面面配合,齐抓共管的系统化、网络化工作格局,使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排查调处,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7]
这些措施,有力地巩固了云南的民族团结,使云南民族自治地方成为全国最稳定的地区之一。2008年拉萨发生“3·14”事件后,云南藏区社会安定,生活正常,宗教有序,各民族关系融洽,各项事业稳步前进。云南藏区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受到中央领导的赞扬,也得到国外公正的媒体的好评,成为中国民族工作的一个亮点。
五、必须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由宪法赋予并受中央领导和监督的、管理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地方性权力,是完整的国家权力系统的组成部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障各民族行使自治权。
首先,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这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行使自治权的关键。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云南省就于1951年创办了云南民族学院,之后各地州办起了民族干部学校,加上各级党校、各类学校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成长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还采取上挂下派、院校培训、出国学习等多种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步伐,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的力度。在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干部,把众多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大胆使用,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正在健康成长。云南民族自治地方不仅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州长、县长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而且州县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政协的组成人员中也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省委还在全国率先出台2条硬性规定:一是全省25个少数民族必须各有1名以上厅级干部,二是每个省级厅局级部门必须至少有1名少数民族干部。这两条规定的执行以及对人口较少民族采取“先进后出”、 “小步快跑”、 “破格提拔”等特殊措施,使少数民族干部的总数和比例明显提高。目前,全省党政机关少数民族干部占总数的32.8%,与少数民族在全省总人口中的比例接近。一代又一代的少数民族干部成为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带头人,他们依法行使自治权,实现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出色地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事务,对于保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防巩固、祖国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其次,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和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是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云南十分重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省人大制定了《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试行)》1件规章;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全省出台了51个关于禁毒、边境贸易、民族教育、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单行条例。2001年,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云南省于2004年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同年还颁布施行新修订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至此,云南省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补充或变通规定构成的,具有鲜明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使民族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推进民族事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传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这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内容。云南省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文化方面,从新中国建立开始,就派出文化干部到民族地区开展文化工作,一批批文化工作者和大专院校文科师生深入民族地区抢救民族历史文化,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产生了一批优秀成果。各民族的民间艺人得到重视、教育、培养,在传承民族文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得到充分尊重,对本民族文化的保护产生深远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弘扬进入新的阶段。1996年云南省委六届四次会议首次提出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目标;2000年,省人大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目前,又把建设“民族文化大省”修定为建设“民族文化强省”。全省少数民族文物、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抢救、保护力度加大,民族图书出版、民族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民族文化艺术专业人才茁壮成长,一批民间文化传人得到认定。此外,还实施“千里边疆文化长廊工程”,建设民族文化产业,在发展中保护传统文化,在发展中运用传统文化,使优秀传统文化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方面,云南省严格遵守《宪法》关于“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根据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政策和法令,做了大量工作:成立了民族语文工作和编译出版机构,培养了一支民族语文工作队伍;坚持“自愿自择”和领导、专家、群众“三结合”的原则,帮助10个少数民族创制、改进和改革文字;推广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包括在不通汉语的地区实行民汉双语文教学、开设民族语文课、运用民族文字扫盲、编辑出版民族文字图书报刊、发展民族语广播和民族语译制电影片事业等。民族语言和文化是构成民族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时期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繁荣时期,尊重各民族的语言和文化,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这将提高各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激发各族群众建设家乡、建设祖国、振兴民族的聪明才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并巩固起来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是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首要政治前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成功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而制定的,是党集中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在党的领导下战胜艰难险阻甚至是破坏干扰而不断发展完善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才能应对各种风险考验和复杂局面,才能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才能凝聚智慧和力量,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为各民族自主管理本地方民族内部事务和共同繁荣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云南民族众多、分布面广的省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在云南不是某一地区或部门的问题,而是事关全省工作大局的问题;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决定了解决云南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性任务,必须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从新中国建立之初,民族工作就列入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委、省政府对民族问题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化,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把民族工作置于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构建了党委抓政策、人大抓法制、政府抓落实、政协抓监督的民族工作机制。省、州 (市)、县 (市、区)民族工作机构不断加强;民族地区的乡镇设立民族工作专门干部,村委会设立信息联络员。从省到县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副职协助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各方面齐抓共管的民族工作新局面。
进入21世纪以后,云南省委、省政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进一步完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性法规,并创新发展思路、创新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法。
2009年9月,云南省委常委会又专题研究民族工作,通过《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促进民族团结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从2010年开始,有梯次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问题,重点实施“六大工程”:实施边境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使边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促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实施特困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使特困民族聚居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实施散居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使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达到当地中等以上水平;实施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使每个世居民族都有一批具有本民族特色、地域特点、时代特征的村寨;实施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提高工程,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决定》还对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加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力度,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来源、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和民族工作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要求。[8]这一《决定》以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各民族的发展为第一要务,处处体现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科学总结云南民族区域60年的成就、经验、教训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深化各级干部对云南民族工作规律的认识,极大提高各族人民实现民族振兴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增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族人民坚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云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定能更加巩固和完善,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一定能全面推向前进,云南各民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一定能胜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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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Sixty years have passed since the first national autonomous county was established in Yunnan.The past achievements,experience and lessons can shed light on our future work..Ethnic work is a long and complicated task whose importance requires this work to be done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s and for shared prosperity with respect for the rights of each group and adherence to the Party’s leadership.
Key words:national regional autonomy;sixty years;experience,lessons and enlightenment
(责任编辑 伍琼华)
Enlightenment from the 60-year National Regional Autonomy in Yunnan
FAN Zu-qi
(Yunn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Kunming 650034,China)
D633.2
A
1672-867X(2011)01-0005-07
2010-10-13
范祖锜 (1944-),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