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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中的多元社会控制:“分裂的整体”

2011-12-10王启梁

关键词:秩序法律结构

王启梁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乡村社会中的多元社会控制:“分裂的整体”

王启梁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对于多元社会控制的认识和把握需要放在地方性生活中来进行,据此来考察社会控制与社会生活诸要素的关系。多元的社会控制并不一定带来秩序,因为这种多元格局是一个未经有效整合的“分裂的整体”。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基础性社会结构的转型、价值体系的碎片化是三个有相互联系、又分别导致当代中国秩序构建困境的因素。更为复杂的问题则是在一种全球化、现代性增强的背景下,多元的社会控制很容易演变为权利意识、社会结构和多元法律之间错乱的纠结,实现秩序变得困难重重。通过法治整合社会并增进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能的,但是真正的困境是我们对于文化和社会的走向以及我们意图追求的生活样式的困惑和不确定,导致了国家法律难以获得一种整体性和确定性。

多元社会控制;秩序;地方性生活;转型;困境

引论:有控制,无秩序?

规范是社会控制的基础,但它是静态的,规范只有经过相应的控制者 (或称做社会控制单位)加以运用、执行、对越轨行为进行回应才真正被实现,纠纷方能得以解决,秩序才能得到恢复。因此,规范依赖于复杂的社会控制运作机制使其得以“活着”。按布莱克所说言,“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控制,但是还有其他多种社会控制方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存在于家庭、友谊、邻里关系、村落、部落、职业、组织和各种群体中……”[1](P7)我们可以观察到多元的社会控制机制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能够对它们的目的和后果进行一种类型化的归纳,大致把握社会控制的类型。

但是,真正的问题并不是有没有社会控制,而是是否有了社会控制就会有秩序?我们常常假设有社会控制就有秩序,就如同我们假设有法律就有法治、就有秩序,问题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有控制,无秩序或者控制多,秩序少也是完全可能的。

本文将继续贯彻法律人类学一贯的法律观——法律多元聚焦于当代中国基层的多元社会控制问题,致力于理解乡村社会中社会控制 (包括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并试图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社会控制及秩序的危机和困境。本文试图阐明的第一个问题是,对于多元社会控制的理解需要放在特定的历史脉络、话语和情境中即地方性的生活中来认识,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理解什么因素使社会控制能够塑造人们的生活状态,认识秩序构建的要素,并洞悉社会控制与社会生活诸要素的关系:社会控制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使人们获得了规范性的生活,而这种规范性的生活只有在地方性生活的背景和脉络中才能被认识;社会控制与社会结构、文化和价值观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是我们考察社会控制与秩序所必须研究的;多元的社会控制共存于我们的生活中,但它却是“分裂的整体”——这是多元社会控制必定会出现的紧张,也是法律多元论者所经常忽略的重要问题。把社会控制放在一种地方性生活的框架中来认识,并不是切断地方生活与外部世界的联系,相反这是深入理解社会控制与社会的关系、地方性生活与世界的联系的必要途径。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本文还将把社会控制与秩序的问题放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中进行考察: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基础性社会结构的转型、价值体系的碎片化是三个有相互联系、又能分别导致当代中国秩序构建困境的因素,而更为复杂的问题则是在一种全球化、现代性增强的背景下,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内部本身就缺乏整体性和一致的逻辑的情况下,在复杂的社会结构转型的情况下,国际法、国家法、民间法,正式社会控制、非正式社会控制这些多元的社会控制很容易演变为权利意识、社会结构和多元法律之间错乱的纠结,要实现秩序变得困难重重。第三个问题讨论的是通过法治整合社会的可能,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经由对社会的结构性紧张的矫正、基础性社会结构转型的回应和部分建构价值体系的可能,最后指出今日的真正困境或许并非法律技术这样的器物性问题,而是我们对于文化和社会的走向以及我们意图追求的生活样式的困惑和不确定。

一、在地方性生活中理解社会控制

多元的社会控制同时存在于地方性的生活场景中,构成了规范性生活的来源。我们如果要理解这种规范性生活如何经由社会控制获得,就必须理解社会控制与这种特定语境下规范性生活与社会结构、价值观的关系。

如果把社会控制的结构理解为由规范、控制者、手段、目的四个要素构成,那么理想的状况是这四者的有机配合和运作能够使人们在参与或观察社会控制者对越轨的消除、反应中认识到什么才是正确的行为,并且通过对越轨或纠纷的处理使社会恢复常态,使可能失序的社会恢复秩序。社会控制因此提供了关于“对”与“错”的观念,而这正是任何社会秩序的核心。[2]通过社会控制的运作使它所要维护的社会价值得以保存,由此提供和保障人们的行为预期,构成人们的行事和交往形式,秩序的形成也由此成为可能,生活因此获得确定性,规范性的生活得以实现。

从行动、结构与生存态度的角度来理解社会控制与规范性的生活也是可能的。社会控制的运作及其有效性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个人来讲构成的是一种结构性的约束,是一种外在的结构,并构成人们的行动的依据,并且它还会塑造着人们的生存态度和价值观,这就使生活变得具有规范。[3]例如作为规范、社会控制的“关系”生产着一种规范性的生活。[4]

我们可以说社会控制的重要性在于它致力于秩序的生产,意欲提供出一种规范性的生活,力图使人们清楚什么是正确的生活方式和行动,告诉人们是非对错、正常与反常。

然而,社会控制如何规范人们的生活,产生出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如何建构秩序却必须放在地方性生活的框架内以及在形成这种规范性生活的特定语境、社会结构、价值观和特定的利益关系等情境中才能被理解。就如只有考察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才能知道“关系”于塑造我们的生活的重要性和影响。

社会控制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是我们生活其间的结构,它还和特定的社会结构相关联,或者受制于社会结构或者建构着某种社会结构,而社会结构本身也可能隐藏着某种社会控制和秩序。[5][6](P10-13)社会结构不仅构成了非正式社会控制存在的基础,还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影响着正式社会控制的运作。例如在笔者调查的一个傣族村落曼村,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几乎没有给政府造成任何的大的麻烦,近几年村民甚至是主动实施节育,每户最多只生两个孩子。这是为什么呢?这是由于他们的家庭组成结构使嫁娶型和入赘型婚姻具有同等地位,不存在歧视问题的入赘婚姻促成了现在傣族普遍只生育2个孩子,这种家庭结构下,无论生男生女都能够保证老人得以养老。因此计划生育制度在当地比较容易获得成功。在贺欣教授关于离婚法实践的研究中,也表明了国家法律的实施方式并不能脱离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制约:

很多种因素促成了这个底线的改变。第一,在社会环境已经改变的情况下,改革前及改革初期的实践方式很难行得通。作为改革前及改革初期调解方式的主要成分的社区压力,如今要想运用已经变得非常困难。今天,离婚当事人生活和工作的村庄、居委会以及工作单位对这些当事人的家事了解甚少。当人口流动大增,特别是在城市和相对发达的地区,隐私对人们来说变得更为重要,而这些机构已经大体上失去了它们原有的监管功能。[7]

在国家的正式社会控制中,我们也会发现,现代的法律制度的确立乃是基于对社会结构的假设——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这一假设与社会现实的不一致正是当代中国社会秩序形成的困境的来源之一。

社会控制意味着存在某种关于是非对错的标准,而这些标准却来源于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文化和价值观。正如一项关于宗教与社会控制的研究所表明的,宗教作为一种世界观界定了什么是失范和越轨,并且发展出对失范和越轨的挽回方式。[8]但是,人的世界观并不仅仅由宗教决定,发现文化、价值观与社会控制的关系就显得很必要。人们如何行动不仅受制约客观的结构、制度,还和人们关于意义的思考、对价值的追求这些主观性的东西有密切关系。[9](P5)所以,社会控制不仅和社会结构这一客观世界相联系,还和一个社会的文化、价值观等主观的世界相联系。我们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认识非正式社会控制,就会发现,社会结构和人的主观世界之间的相互作用导致了社会控制的样式、人们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控制的要求以及人们发动社会控制的内在逻辑。容易被忽略但同样重要的是,即使在国家制度的层面,在法律背后其实深藏着某种价值。正如梁治平先生深刻的洞见:

……古代中国人从未按照西方人的标准对法律做出分类,这是事实。我们的祖先站在一种与西方迥然不同的立场上看待和评价法律,这同样是事实。换句话说,公法和私法,或者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这些分类本身已经不纯是技术问题了,它们代表着某种价值,某种思考社会问题的特殊立场,而这种立场或态度又不仅仅反映在法律的分类上面,也不可避免地反映于法律的原则、条文和概念当中。

……这位大学堂总督监不但明确意识到新法与旧法的抵牾隐含了价值上的冲突,而且也多少察觉到,这是两种秩序之间的冲突。

……形式法律本身也不只是一种形式,而是包含了特定价值在内的形式。[10](P355,357,361)

人类分类观念的复杂性及其与地方性生活的密切关系导致了多元法律之间的差异性。[11]同样,多元的社会控制的差异也是来自于它们所联系的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因此,多元的社会控制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

社会生活已经变得非常复杂。现代人所面临的一个基本的生活特征是,我们注定生活在一种法律多元的格局中,必定穿梭于多元法律间。多元社会控制来源于法庭、政府,也来源于村落、家庭、市场等等,我们总是穿梭在不同的秩序交织而成的社会中,希望能够游刃于由多元法律构成的生活——这对于所有人来讲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哈耶克恰当的描述了这一个人生活在这种格局中的困难。[12](P15-16)社会控制和秩序在一种多元性中变得不完全确定,规范性生活的获得也变得更为复杂。

在一种多元的社会控制格局中,不同的社会控制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建构了现有的秩序。但是,我们无法认为它们是浑然一体的,相反,它们是相互支持还是对立、冲突并不存在必然性,只有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地域和情境中我们才能洞悉它们复杂的关系。

在众多的个案中更为清楚地表明了不同的社会控制机制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不同的社会控制机制之间也会出现相互强化和认可、相互对立和冲突、相互改变的情况,正是在这种复杂的互动过程中,一部分规范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得到有力的确定,而另一些规范则在这一过程中为人们所放弃或者降低其有效性。从这一角度讲,在不同的规范之间,在国家法律、政策等正式规范、准正式规范以及非正式规范之间不存在绝对、简单的对立或互补关系,所有的关系只能在具体的事件和语境中得到厘清和认识。绝对化的认识方式不可能正确理解和认识不同的社会控制机制和不同的规范之间的关系。[13]这也反映了人们生活在一个多元控制的社会中,必定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融贯’不同的知识、信念与践行之,并消除‘从外部引入的、更多反映现代生活方式和压力的正义观之间的紧张’。”[14](P27)

多元的社会控制同时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但是这种格局往往是以一种“分裂的整体”的面目出现,而国家的目标应该是广泛地促成多元的社会控制之间的合作,最大限度地使这个“分裂的整体”变得相对协调,以实现社会秩序——虽然这是困难的。

二、多元社会控制格局下的秩序困境

如果我们理解了多元社会控制是在一种地方性生活中建构规范性的生活,秩序的生产与社会结构、文化和价值观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多元的社会控制并不总是浑然一体,相反可能是一个“分裂的整体”,那么我们把社会控制放在一种历史和社会的脉络中就能够发现哪些因素构成了对秩序的挑战,今天我们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

(一)社会结构性紧张之下的社会控制

如果说多元社会控制是一个“分裂的整体”表明的是社会控制体系内部的紧张,那么,当代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则是人们的生活状态,并且这种生活状态直接导致了社会控制的困境。笔者关于中国30年反拐制度和实践的研究表明了,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导致了大量越轨的发生,并导致正式和非正式社会控制同时失效。[15]默顿的话提供了关于社会的结构性紧张的最好理解:

当人们很少获得合法化的手段以实现文化上设定的目标时,各种越轨行为 (不仅仅是犯罪)的发生率最高。例如在文化上肯定所有成员都有向上流动的权利,不管成功的阶梯是什么,但是,许多人却无路向上流动……[16](P92)

在过去的60年时间里,我们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其中近30年的发展及其方式导致了中国社会的巨大不平衡和结构性的紧张。

宏观方面的结构性紧张表现在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实行“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制度,已经造成了城乡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巨大不平衡。而长期实行的东部优先发展政策则导致了东、中、西部发展的巨大差异和不平衡。这使人们生活在巨大的不平衡中。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宏观的社会结构性紧张,但是人们的发展机会和可能还是极大地被身份、空间所限制。

宏观方面出现的结构性紧张是每个生活在这一宏观社会中的成员共同面对的问题,这种结构性紧张不是对每个人都造成直接的影响。但问题是,当一个村落或社区和它所处的较大的区域同时出现了结构性紧张,大规模的越轨行动才会发生。中国的问题在于,当宏观社会出现结构性紧张必定导致无数个微观的社会会出现结构性的紧张。在结构性紧张的微观社会中,社会分工单一、资源贫乏、人际关系紧张,个人通过一种合法的努力不能获得人生价值的实现和个人的成功,通过高风险的行为以及越轨行为改变命运往往成为个体的选择。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的结构性紧张相结合导致了人们选择越轨作为改变生活状态的方式。

国家的正式社会控制所能调动和使用的资源是有限的。面对大量的、持续不断越轨行动,正式社会控制所需要的资源变得更加稀缺,要实现有效的控制是困难的。正式社会控制的资源尤其是刑事和治安控制资源是相对固定的,是一种此消彼长的资源,即如果过多地投入到某一方面,则在其他方面就会出现资源的缺乏。正式社会控制经不住这种持续性的大规模越轨的挑战。

正式社会控制的有效运作不仅依赖于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还依赖于社会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支持。但是,面对社会的大规模越轨行动,非正式社会控制必定是无力的。因为这种越轨行动发端于社会底层的需要。

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会导致大量社会问题和越轨的产生,对社会控制与秩序造成全面的大量越轨行动在社会中蔓延并且得不到有效治理,秩序在普遍的越轨行动中遭到了破坏。更重要的是,这些现象的背后恰恰是人们对现有社会结构的一种反抗。

(二)基础性社会结构转型之下的社会控制

清末以降的变法意味着“随着中国的步入世界,中国古代法的命运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10](P352),这背后是深刻的、中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社会变革。从此,中国开始变法图强的历程,家国合一的治国模式最终被彻底抛弃。按照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理想,现代国家法律是一种按照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依照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价值观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这一法律建构过程不仅是法律的改变,更是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

但是,这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讲,却导致了秩序的困境。这是因为移植西方法律的法律发展方案导致了一个严重的断层,即个人主义的法律所依赖的个人主义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并没有真正形成,我们至今不是一个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社会,这意味着个人主义逻辑的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并不存在。并且,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社群主义的生活方式及其价值体系已经遭到极大的破坏,社会的基础结构已经坍塌而新的社会结构和法律秩序并未形成。时至今日,中国的社会基础结构仍然在经历着复杂的转型。

当代中国农村的基础性社会结构正在朝着高度的理性化方向发展,传统社会中的家族等等超越个人和核心家庭的组织正在退出中。贺雪峰教授指出:

农村社会的基础结构,是指构成乡村治理和社会秩序基础的农村内生结构,或者我们所说村庄社会关联的状况。……在代际关系中,“养儿防老”越来越靠不住,父母不得不更加现实和理性地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父子分家,常常是父母在子女刚结婚即主动提出,目的是在未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积攒养老费用……传统的深度交换基础上的代际关系,正在向理性化程度颇高、代际交换较少的关系转变。

……传统社会中,构成村庄内生秩序基础的是各种超家庭的结构性力量,包括我们所尤其关注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如传统的宗族、村社组织。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某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宗族的复兴,但绝大多数地区的宗族组织都已解体,宗族力量大为削弱,甚至宗族意识也不复存在……村庄原子化不再是少数地区的现实,而是几乎所有中国农村的现实…… [17](P3-4)

阎云翔在他的村落个案研究中同样指出:“下岬村里个人主义的兴起,或者个人主义的发展,最集中地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的独立自主性日益增加、个人情感与夫妻间的亲密关系所占据的地位日益重要、个人欲望日益强烈。”[18](P343)但是,这种个人主义显然和西方社会中的个人主义有很大的不同,“走出祖荫的个人似乎并没有获得真正独立、自立、自主的个性。恰恰相反,摆脱了传统伦理束缚的个人往往表现出一种极端功利化的自我中心取向,在一味伸张个人权利的同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依靠他人支持的情况下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18](P5)

中国正在增长的片面的个人意识和权利意识事实上对于基层农村的社会秩序非当无益,相反还产生出巨大的不利,这是由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原因。第一,社会秩序依赖于社会结构,或者说社会结构包含了它对社会控制的要求。在传统的中国农村,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社群主义的生活方式中包含了超越个人和核心家庭的社会组织结构,这样的组织能够有效地建构、维护微观的村落社会秩序。但是,随着基础性的社会结构的转型,社群主义的生活方式瓦解,而有道德的个人并未出现。[18](P20-21)第二,即使基础性的社会结构发生转型,传统社会结构瓦解也不必然导致社会的无序,前提是国家能够代替社群提供基本的社会控制。但是,问题出在近30年来我国对农村的建设和定位出现了一定的偏差。过去农村秩序赖以形成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背景中极其迅速、巨大,但是国家法律体系内的组织建设、资源分配方式却停留在对“乡土社会”的想象中,承担乡村秩序的主要责任仍然是乡村自身。[19]国家在应该承担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的领域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回应现实而失效。

因此,由于基础性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国家法律、政策未能及时回应这一变化,当代中国的基层农村出现严重的社会控制和秩序真空或者不同程度的混乱。

(三)价值体系碎片化之下的社会控制

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社会失序、纠纷和冲突,我们习惯于从利益之争和利益分配的角度进入。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基础性社会结构的转变本身就隐含了价值观的变化,价值世界与社会结构之间从来都不是能够相互分离的。

我们还需要更深入地认识到,价值和意义世界与社会控制、社会秩序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价值和意义的问题始终贯穿在我们最日常化的生活中——这是我们在审视社会控制、社会秩序时中容易忽略的重要问题。我们往往重视社会控制中的客观方面,忽视它的主观维度,这也常常是无法有效洞悉社会失序的原因之一。

从价值和意义世界的反向——价值世界的松弛,是理解社会控制与秩序形成困境的一个重要维度。陈柏峰和郭俊霞在其研究中深刻地指出:“当人们完全接受‘利益才是硬道理’的观念后,就会反思:有面子又怎么样呢,面子也不能带来利益。这样,当人们这样反思并最终‘醒悟时’,社会性价值也将被他们看做是无意义的,只有利益才是唯一有价值的东西。此时,农民的价值世界完全坍塌了。”[20](P56)贺雪峰教授也指出:

当前中国农村巨变最为根本的方面,是社会基础结构得以维系的价值的巨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强调个人权利的政策、制度和法律进村,包括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在内的现代观念的冲击,农民流动和农民收入与就业的多元化……终极价值出现缺位。更重要的是,当前农民被消费主义所裹胁,他们有限的收入与无限的消费欲望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终极价值缺位所带来的问题被进一步放大……终极价值缺位,致使当前农村出现了各种前所未有、不可理喻的事情,比如丧事上脱衣舞,丧心病狂地虐待父母……[17](P4-5)

无论使用什么样的分析术语,可以肯定的是当前中国社会中价值体系的坍塌和碎片化正在发生,从这一角度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农村大量纠纷、越轨、社会无序发生的原因,而不仅仅是把视野放在利益的冲突上。农民价值世界的“完全坍塌”真正导致了一些根本不应该发生的纠纷发生了,不应该升级的冲突升级了,也导致曾经有效的社会控制会变得无效。

在笔者的研究中,曼村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除了多元社会控制在村落生活中有效运作生产秩序之外,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傣族深厚的文化底蕴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村民们在艰难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同时,使他们能够相对完整地保留了关于人生意义的思考,并较好地保持了傣族社会的价值体系。[19]而在另外一个个案中,瑶族村落平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秩序发生危机。原因在于,一是在社会变迁中,平村传统的村落社会控制系统断裂导致村落自我控制系统的失调,二是在民间社会控制不力的情况下国家法律也未承担起相应的社会控制功能。平村的案例表明的不仅是村落社会控制系统断裂造成社会失序,而且更为深刻的是,人们在文化断裂的过程中同时使人生意义断裂了,价值体系的分崩离析使人成为了完全为了追逐私利动物,纷争不可避免并难以控制。[21]

当代中国基层社会的社会控制与秩序形成的一个根本性的困境在于,多元的社会控制中本身存在着价值的相互抵牾,加之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的碎片化,那么形成良好的秩序就更加困难。

(四)权利意识、社会结构与多元法律的错乱纠结

朱晓阳先生在一篇文章中试图回应费孝通先生早在20世纪已经提出的至今仍然困扰我们的法治实践的问题,用格尔茨的话讲就是法律的“语言混乱”[14](P1-27)。而董磊明先生等学者则更强调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从“结构混乱”的角度来认识今日中国法律在乡村社会中的困境及其遭遇。[22]

在笔者看来,“语言混乱”和“结构混乱”事实上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都是我们观察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困境的两个有用维度。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控制与秩序的复杂性之一就在于,除了前述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基础性社会结构转型和价值体系的碎片化导致社会控制的失效继而导致社会的无序,更为复杂的是基础性社会结构的转型、价值体系的变化和多元法律之间会发生意想不到的纠结,使社会控制和秩序的获得变得更为艰难。笔者试图从近几年普遍发生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分析的切入点来展现这一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中的规则、利益、价值冲突,但是在笔者看来大部分研究没能从整体上把握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认识这一问题:

第一,权利是如何被需要的?

我们必须追问的是,为什么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直到近十年来才形成问题和焦点?为什么妇女要主张土地权利?如果我们能够回答第二个问题,也就能够回答第一个问题。对于古代或传统社会中的妇女来讲,土地权利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于一个女性来讲最重要的是她和某个家庭的紧密关系。当一个女性出生时,她所属的家庭或家族将对她的生活的所有方面负有保障的义务——生老病死无所不包。如果她终身不嫁,那么她出生的家庭或家族将一直负有保障的义务。而如果她结成婚姻之后,那么她的夫家将接替她的娘家成为她的保障。在超稳定的婚姻关系中,妇女是安全的。即使发生“休妻”的情形,妇女还是可以回到她最初出生的家庭。因此,在这种以男权为核心的社会中,妇女的确失去了她的个人人格,继而不能拥有独立财产、土地等权利。但是,有着严密逻辑和规则的男权社会也为妇女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只要这个女人还属于某个家庭或家族。这也是为什么妇女不需要土地权利的理由所在。所以古代女子不会提出关于土地权利的要求。

那么,我们还要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左右,为什么妇女们也没有大张旗鼓地主张过土地权利?这是因为前30年中国农村仍然是一个依靠家庭或家族提供社会保障的社会。传统的社会结构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它的功能也就依然存在。

然而,近30年农村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伴随着个人主义增长的是核心家庭成为基本的社会单位,这一社会结构的转变瓦解了曾经存在的社会保障。妇女出嫁后一旦离婚,那么她将既不能获得原来娘家的保障,也将失去夫家的保障。而这是一个婚姻随时可能破裂的时代,一种依据单系继替的社会保障安排因高离婚率而使其功能彻底瓦解。因此,财产、土地的权利对于这个时代的妇女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性。

第二,权利是如何被发现的?

妇女的土地权利因社会结构的转变而成为妇女们的需要,但是这一权利被发现却是因为法律。妇女们之所以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土地权益,被归结为权利意识的增长。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这其实是因为法律持续不断的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典型的以个人主义的理论逻辑为指导的立法,它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权利领域内妇女和男性的全面平等,赋予妇女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地位。正是这样一些法律使妇女能够在困境中猛然发现自己其实是拥有权利的。

第三,为什么难以解决?

妇女们虽然发现了自己是拥有权利的,并且这些权利不仅来自国家法律,而且还来自国际法。但是,主张权利却是困难的。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两个“混乱”和一个“误读”的问题。两个“混乱”是:一是国家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和含混不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作为个体的妇女拥有完全的土地权利之前,我们的土地承包制度却是一个以家庭为权利单位的法律,它假设了家庭是一个稳固的共同体,在立法的逻辑上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着内在的冲突。因此,在实践中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并且没有清晰的规则来处理诸如离婚这样的问题。二是国家法律和民间话语的矛盾。虽然社会结构发生了转型,个人主义在增长,核心家庭成为基本的社会单位,但是以男性为主的单系接替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于社会中,在男性占据优势的社会中,这种制度失去它对女性的保障功能,但是却使大多数男性能够从中获益。作为一种意识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就成为村委会之类的机构反驳主张土地权利的妇女的理由,而这样的理由显然和国家法律相悖。一个“误读”是,村民自治组织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村规民约或以基层民主的形式规定对妇女土地权益的剥夺或限制——非国家法,这是村民自治组织对法律的误读。但是更严重的误读来自于司法机构,在笔者所调研的云南某市的法院明确不受理此类案件,理由是涉及到基层民主的行使。

从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中,我们看到了多重的混乱纠结在一起,谁是越轨者?谁是社会控制者?这些问题变得模糊起来。所谓妇女权利意识的高涨其实是源于社会结构变化之后的“结构混乱”——妇女失去了生活的安全,而妇女之所以发现自己拥有权利,是因为法律的变化,可见法律意图改变社会的既定规则。但是,妇女土地权利的主张却是难以实现的,这是因为法律的“语言混乱”。

而这样的问题在处于社会转型的当代中国是常见的现象,也是法治构建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语言混乱”的背后是规则的混乱,而规则的混乱是由转型时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在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内部本身就缺乏整体性和一致的逻辑的情况下,在社会结构转型、复杂的情况下,国际法、国家法、民间法,正式社会控制、非正式社会控制这些多元的社会控制很容易演变为权利意识、社会结构和多元法律之间错乱的纠结,要实现秩序变得困难重重。

三、讨论:法治能否整合社会?

应该说中国现在面临的秩序困境是我们注定要面对的问题,这一困境自清末中国国门洞开、成为世界的一部分时就已经预示它的发生。因为我们从此割断了和历史的关系,被迫放弃了祖先们创造的统治方式。如果简略地说,古代中国统治和秩序的维系是得益于家国合一的统治机理,在这种统治技艺中,国家的体系和民间的价值体系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社会结构则成为支持了国家统治的基础,所以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社会保持了高度的价值统一性,更不会出现“结构混乱”[23]。因此,即使同样是法律多元的格局,古代中国所创造的却是一种相得益彰的“官-民秩序格局”,而不是“分裂的整体”。

或许,今天我们所面对的部分秩序困境是能够通过制度的改善而获得改善的,因为这些问题本身是因为制度引发的。或者换一个角度看,部分问题是因为近30年的发展方式出现了偏差,而这些偏差是由制度造成的,也必须通过制度来重新矫正发展的方式。

我们之所以能够对法治抱有信心,是因为今日的困境可以从制度中找到原由。人们的价值观来源于对生存的实践,是生存态度的产物,生存的实践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框架之中。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之间又是一种相互建构的关系,良好的制度方能塑造良好的社会结构,良好的社会结构则提供着良好的社会控制和秩序。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控制 (包括国家的制度)——生存实践——社会结构——生存态度——价值体系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和复杂的互动,它们实质上是互为因果的。而其中,我们真正能够把握的只有国家的制度。借用朱晓阳先生的说法,这是一个“不确定时代”[14](P1-27),正因为不确定,在多元社会控制中只有首先使来自国家的社会控制具有确定性,塑造我们生活的多元社会控制在整体上才具有获得确定性的可能——而生活是需要确定性的。因此,也只有从国家制度建设入手才能促成其他因素的改善。

社会的结构性紧张表明的并非社会中的部分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相反,这是由于发展方式和制度的偏差造成的结果。一国之内,社会结构是一种均衡的态势还是呈紧张的状态,与基本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有根本性的联系。基本制度规定了宏观的社会秩序,同时对微观的基层社会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今天,城乡发展和东西部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与我国长期的政策和法律实践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样,东西部的发展与政策的设计也有很大的关系,东部沿海的发达不能归于东部的自然资源或地理优势,恰恰相反,中国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在西部而不是东部,东部地区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严重倾斜的优惠和灵活政策。在这种长期的政策倾斜过程中,在现有的财政制度下,贫困地区越来越贫困,富裕的地区越来越富裕。[24](P1-45)在这种巨大的不平衡中,自然资源有限或者得不到发展政策的地方就会出现社会结构的紧张。

在一个复杂的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着突变,社会分层激烈,利益冲突凸显,每个普通人都遭遇着被甩出社会结构之外的危险。[25](P1-19)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如果不能从法律、政策的修正中得到矫正,那么更加危险的后果是差距已经非常巨大的社会分层将会被固化。而历史告诉我们,中国古代每次大的社会动荡都和社会结构的紧张有密切的关系,它导致了小农的生存空间的完全丧失。

30年的改革开放使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从只讲理想、讲政治的时代进入了大力发展经济的时代。但是,当发展经济、追求效率成为一种终极目标后,我们失去了真正的终极目标。个人的处遇、群体的处遇却因为不完善的社会制度和市场经济而展现出截然不同的景象。在社会中产生了巨大的不平衡和社会分层,社会中产生了权贵阶层,并在相对意义上产生了大量的贫困人口。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反映的是社会发展中的不公正、不均衡。通过法治的途径,建立完善的制度来治理社会分配、发展机会的不公正,社会的不平衡,矫正社会的结构新紧张是建构良好社会秩序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基础性社会结构的转型导致了原有社会结构的社会保障、社会控制功能的丧失,而此时伴随而至的正是人们对国家法律和权威的需求。这表明了社会结构转型所带来的社会秩序的困境在制度上并非完全不能弥补的问题。我们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的基础结构发生了转型,维系“乡土社会”内在逻辑和要素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而我们采取的农村治理方式没有有效回应这些变化。农村警力严重不足、法律资源不能有效分配等等问题正是法治建设没能跟上基础性社会结构变化的表现。

我们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过于强调效率而对公正强调不足所带来的社会公正性不足导致了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也导致了人们对道德和终极价值的迷惑和怀疑。人们在短暂的有生之年追逐现实利益的欲望过于膨胀,这使人的生存态度变得急躁、焦虑和短视,一些维系社会存在和秩序的基本价值不能广泛形成。这就反过来对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提出了要求,只有国家法律和制度能够彰显公正、道德和价值,那么社会也才可能是有道德和价值理想的社会。这同时也对法律体系提出了要求,要求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和价值观本身应该具有基本的一致性。

虽说能够通过法治整合社会,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经由对社会的结构性紧张的矫正、基础性社会结构转型的回应和部分建构价值体系。但是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今日的真正困境不仅来源于如何运用法律技术这样的器物层面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当我们放弃了天人合一的想象、家国天下的理想之后,法律失去了它的“世界观”,或者说它的“世界观”变得模糊了,它对于引领我们的文化和社会走向何方以及我们要追求何种生活样式充满了困惑和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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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trol of a plural society relies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local society.The control of a plural society does not necessarily bring about order because such plural pattern is a kind of“disintegrated integrity”.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China,the fragmentation of the values,the social tension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basic social structure are closely related to one another and pose challenge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order.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the control of a plural society will lead to the complexity of power consciousness,social structure and plural laws.Ruling by law can help integrate the society and establish order but our puzzlement over our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our future lifestyle will not help produce some integrity and certainty by law.

Key words:control of a plural society;order;local life;transformation;difficulty

(责任编辑 伍琼华)

The Control of a Plural Society in the Countryside:“Disintegrated Integrity”

WANG Qi-liang
(School of Law,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Kunming 650031,China)

C912.4

A

1672-867X(2011)01-0032-09

2010-09-06

王启梁 (1977-),男,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边疆多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项目编号:06CFX006);云南大学“211工程”三期民族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国西南民族及其与东南亚的族群关系”子项目“法律人类学理论与方法”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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