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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官利和专利制度的双重作用
——以大生集团为例评述

2011-12-08邹荣利

关键词:纱厂大生专利制度

邹荣利

晚清官利和专利制度的双重作用
——以大生集团为例评述

邹荣利

大生集团在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上拥有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晚清政府的官股投入和专利垄断一方面促进了大生集团的诞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官利负担和政策的失效也阻碍了大生集团的进一步发展,表明晚清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双重的。

官利;专利;民族工业;大生集团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中国近代经济史的研究侧重民间发展,认为晚清政府方面除了腐朽外一无是处。近年随着清末新政的研究,这种倾向虽然有所好转,但依然未能对清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有足够的认识。从历史上来看晚清政府还是采取了一定的政策来适应国际与国内形势的变化,不仅从抑商转向重商,而且对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其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尤其是在官股投入和专利政策方面,当然由于其最终目的不是发展民族企业,只是为了维护统治地位采取的挽救措施,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企业的发展问题。本文就以大生集团为例,着重研究晚清政府的官股和专利政策,说明晚清政府在我国民族工业发展中所起的积极和消极的作用。

一 资本的投入

首先晚清政府在民族工业初创阶段投入了主要的启动资本。这个我们可以从大生纱厂初创时期的资本构成表来分析,具体见下表(根据《大生系统企业史》:《大生系统企业史》编写组,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8页的两张表编制单位:两白银):

从上表各种资本构成的具体数据并结合当时的背景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民间资本的无心有力。大生集团初建时期正处于甲午战败之后,当时中国的民族金融资本、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仅有初步发展,实力非常弱小。尤其通海一带相对闭塞,中国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形态,还是传统的以个体或合伙为主的经营思想和以利息借贷为主的投资意识。一些地主、商人、高利贷者虽然手中拥有相当数量的货币资本,但他们的财富除了自己享用之外,主要还是从事土地兼并、放高利贷或者经营他们自己熟悉的商业领域。

2.民族企业家的有心无力。此时像张謇这样的民族企业家,一般都有较深厚的传统文化知识,长期的科举生涯,使他们对封建传统伦理道德和观念有着强烈的不满。出于爱国义愤,张謇放弃仕官前途,投身实业,并对开办纱厂的各个项目进行了测算,预计获利是非常可观的,但作为书生在商业界没有任何信用,因此在开始的筹资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难。大生纱厂筹办时原定招股六十万两,张謇四处奔走筹资,但由于市面不佳,“凡以纱厂集股告人者,非微笑膛答,则掩耳却走……而已集之股滞于十八万”[1]。正如张謇自己所说的“二十余年中,吾花纱布同业所感受之痛苦、之艰难而徒唤奈何者,一言以蔽之曰金融关系而已”[2]。

3.官僚资本的有心有力。伴随着洋商和洋货的汹涌而入,不少清朝的开明官员面对中国固有利权渐被侵夺的局面,也纷纷提出了“塞漏卮”“保利权”的主张。正是在这种理念支配下,张之洞在两江总督任上为建立企业、振兴工艺、发展交通等方面进行了努力。正如张之洞所言“中国今欲振兴商务,自应官绅商民通力合作,厚集其力,方能与洋商相敌”[3]。作为新科状元且热衷实务的张謇自然受到了张之洞的重视。他还专门为张謇设厂事宜上奏朝廷,保荐其开办工厂。

为了充分动员民间资本创办各类公司,晚清政府在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其方式以借款与参股为主。这从上表中的数据也可以看到,官僚私人投资占到总资本的14.58%,是大生纱厂最大的直接资本投入。此外在官场的扶持下,大生纱厂还获得通州、海门、泰州等地方官款4.19万两[4]。除了直接的资金投入外,一些有地位的官员还为大生纱厂劝股。大生纱厂的一些大股东就是由于上司的“劝谕”或同僚的“游说”,才勉强投股以为应付。两江总督沈葆桢之子沈爱苍就劝僚属和盐商出1.5万两入股。

因此从上面的表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没有晚清政府以各种资本的形式对大生集团投资,大生集团根本就没有启动资金,更不可能发展成为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二 专利的保障

清政府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第三条规定:“西人旧有各器,而其制造之法尚未流传中土,如有人能仿造其式,成就可用者,请给工部主事职衔,许其专利十年”。此处的“专利”并非与发明创造相关的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特许的划分势力范围的垄断经营权。从这种政策的实行来看,一方面对新式企业采取了与西方列强能在中国享受特权的待遇,能与西方列强平等竞争,可“敌洋产而保利源”,或“收回洋利”[5];另一方面在中国民族资本企业发展初期可以限制过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集中民族资本,有利民族企业的发展。张謇等创办的大兴面粉厂就获得五年的“专利”。大生纱厂初创时,由政府批准可以援引上海华盛纺织厂为例,规定本地区如添设同类企业,都要作为大生的分厂,“由原办人禀请并议贴费,以十年为满”。南通大生纱厂设立以后,商部准许二十年内、百里之间,不得有第二家纱厂之设立。1904年朱畴在海门建设纺纱厂时,就被张謇加以制止。常昭裕泰纺纱公司拟在海门设立分厂,也依据这一条款遭到张謇的坚决反对。正是对通海一带市场的垄断,大生纱厂得以顺利发展。因此中国近代企业创办之初,专利制度在集中资本、避免不良竞争和挤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20世纪初中国民族工业初步发展,如果仅仅把它简单地归功于日益勃兴的“实业救国”的爱国热潮、波澜壮阔的收回利权运动以及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刺激作用显然是不够的。在晚清时期早期工业化起步阶段,既无集股经营商业习惯,又无资本投资市场,如果没有官方直接或间接参与近代企业的创立活动,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批大生纱厂这样有影响力的民族企业的。

当然,叙述清政府为民营企业建设营造的有利环境并非刻意美化清政府的形象,我们也要看到晚清政府政策本身的局限及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官利和专利制度是近代中国民族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促进民族工业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民族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反映了近代中国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传统经济与传统习惯势力的巨大影响。

三 官利的负担

所谓官利就是公司固定股息的俗称,是一种介于股东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形式,它具有债权的特征,因为无论公司盈亏,都必须按既定的利率支付。但它同时也具有股东权的性质,因为“官利”的股东依旧拥有分配“红利”的权利。大生纱厂股东自附股起照常按年利八厘起息,“开车后一年余,虽已营业,并无大利;然官利仍不能减,计自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四日至光绪三十四年底止,又当付官利123790两。结果,遂使帐面亏捐120558.94 两”[6]。

四 制度的失效

从发展和总体上看,专利制度名为“保护利权”,而实际上受惠专利制度的只是少数资本比较大且与封建政权联系较多的大资本家,他们利用政治经济上的特殊地位,享受专利制度,造成封建式的垄断,在发展自己的事业上得到一些便利条件。这种中国式的专利制度是排斥一般中小资本家的自由竞争的。因此当时有人评论专利制度,“夫泰西此例,本为鼓励人才,兼酬其创始之劳,不闻因人之法而复禁仿效者。况中国此举,系欲收回洋利,以拒敌洋纱、洋布来源之盛,非与本国人争利也,设若误行此例,是何异临大敌而反自缚其众将士之手足,仅以一身当关拒守,不亦慎乎”。

另外清政府为了保护封建盐商的利益,不惜扼杀新式工商业企业。1906年湖南绅商奏请自办省内的铁路时,商部却说“铁路系军国要政,仍应官督商办”。1911年进而否决公司律,擅自宣布所有宣统三年以前各省分设公司集股商办之干路,延误已久,应即由国家收回,以前批准各案一律取消。一些地方官府也置《公司律》于不顾,强行将一些获利丰厚的商办矿业公司收归官办。如1905年广东曲江商办煤矿因产煤畅旺,被官府勒令交出,改归官办。江苏、直隶等地都发生过这类官府盘剥掠夺商人的事件。湖南的地方官甚至提出将所有商办矿业“一律提归官办,于湘省财政前途,大有裨补”。

上述事实表明,《公司律》在清末并未能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不仅上层统治者出尔反尔,任意践踏法律,地方各级官吏也专横跋扈,为了缓解财政危机,置工商业者的切身利益于不顾。因此,以公司法规等法律条文为依据创立企业的原则,在经济活动中并未得到严格遵循,清政府凭借政治权利任意干预企业的创立活动,并为自身财政需要随意变更企业投资性质。

综上,在中国这样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为近代企业的创办提供资本借垫、优惠措施,排除封建顽固势力和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双重阻挠,那么近代企业就很难创办起来,即使勉强创办起来,也很难支撑发展下去。晚清政府制定的工商业政策及一系列相关的法令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一时期的经济近代化,为工商业的发展初步营造了制度保证和社会环境。正如时人所说“夫公司财政之政策,原视其营业之所在地,及人民之心理习俗而定,初无确实不移之成例也。苟官息之制行之我国为大有利益,则亦不妨创之自我”。只是由于时局动荡以及晚清政府推行这些政策的目的等因素,这些正式的制度许多不能真正落实执行,其绩效也大打折扣。可以说官利和专利制度是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自然选择,对商人而言是利弊共存,并且利大于弊的。

[1]张謇.张謇全集第3卷[M].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2]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卷148[M].北平文华斋,1928.

[3]大生系统企业史编写组.大生系统企业史[M].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

[4]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M].科学出版社,1957.

[5]虞和平.经元善集[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

[6]张謇.张季直九录实业卷[M].中华书局出版社,1931.

Impact of the Patent System and the Dividends Allocation on the Dasheng Group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Zou Rongli

Dasheng Group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hinese modern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governmental shares and the patent monopoly are the two major factors to facilitates the development of Dasheng Group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But the burden of the dividends for governmental shares and the inefficient policies adopted hindered Dasheng group from growing.

dividends;patent;national industry;Dasheng Group

K252

A

1672-6758(2011)04-0134-2

邹荣利,硕士,徐州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苏·徐州。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邮政编码:221116

Class No.:K252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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