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及治理策略
2011-12-08崔鲁祥
崔鲁祥
(1.沈阳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学院,辽宁沈阳 110102;2.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4)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及治理策略
崔鲁祥1,2
(1.沈阳体育学院运动训练学院,辽宁沈阳 110102;2.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4)
从司法介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假、赌、黑”案回顾入手,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足球职业联赛“假、赌、黑”案件中涉及的利益群体——足协、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投资方、媒体和观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博弈策略,认为完善职业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联赛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同管理,有利于职业足球健康和谐发展。
足球职业联赛;利益相关者;冲突;治理
1994年4月全国足球职业甲级联赛的开赛,标志着中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正式开始,在随后十几年的职业化进程中,初期发展比较顺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中、后期或因制度不完备或因利益格局失衡等导致消极现象频发,其利益相关者——协会、观众、媒体、俱乐部、投资方、赞助商等多败俱伤,屡禁不止的利益冲突事件无可奈何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社会负面影响剧增。足球职业化进程中的“假、赌、黑”事件即为当中典型。2009年司法介入后,俱乐部的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足协高官等因诸如赌球、商业贿赂、操纵比赛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先后批捕。由此,不仅体育界为之蒙羞,而且社会各界对此极度不满,更引起了中央相关领导的高度关注。
1 司法介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假、赌、黑”案回顾
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16年间,经历了由辉煌走向惨淡的不同时期,总结其十余年的改革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问题逐显的甲A 10年(1994—2003年);二是病入膏肓的中超6年(2004—2010年)。
1.1 问题逐渐暴露的中国职业足球10年甲A联赛
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初期发展曾表现出较好态势,1998年足坛出现假球涉赌传闻:前河南建业老总戴大洪怒揭假球、黑哨,引起各界对足球裁判的关注;随之,陆俊状告《羊城体育》掀起风波;教练员王洪礼等涉嫌“消极比赛”被取消从业资格;“隋波事件”、“万达退出事件”、“渝沈假球案”、“金德四球员命案”、“有争议比赛”等事件频现,特别是在2003年的“龚建平事件”(前广州吉利和浙江绿城联合揭露假球、黑哨内幕,当事人龚建平被拘,并以受贿罪获刑十年)中,司法首次介入,而针对龚建平的控诉联赛早期已有。1999年,14人执裁失误,6名裁判员赛区违规受处,其中龚建平被停吹半年;转年3月,太阳神队因不满龚建平的“不公正判罚”,向中国足协正式提交申诉;2002年,上海电视台公布了足协“打假扫黑”涉嫌黑哨的8名裁判员,龚建平“榜上有名”; 2003年3月由国家监察部和公安部商业犯罪调查处联合组成的“黑哨调查专案组”在京成立,从龚建平事件着眼,厉揭足坛黑幕,表明其职业化改革矛盾凸显,足协警钟已震耳欲聋。
1.2 病入膏肓的职业足球6年中超联赛
自2004年“中超”开始,中国足球联赛也出现了空前混乱。由此,观众锐减、球市凋敝,更为严重的是,联赛涉毒、参赌、罢赛、打架、黑哨、假球等事件倍出。而国安退赛引发的“G7革命”对联赛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导致了足协与俱乐部间的利益冲突。自此联赛运营状况逐步恶化,更糟糕的是2004—2006赛季,中超联赛的传播价值快速下滑,CCTV5没有实况转播其任何赛事,商业回报不理想,冠名赞助商对联赛商业价值的评估降低,2005年甚至因为没有冠名赞助商,中超首次出现了“裸奔”的窘态。2009年辽宁警方开始针对职业足球的“假、赌、黑”问题展开调查,辽宁广原领队兼球会总经理王鑫被捕,并供出大量国内联赛的赌球内幕,成为案件突破口;随后,辽足十冠功臣吕东、前广东雄鹰俱乐部总经理钟国健、前广州足协官员杨旭、范广鸣、前广药俱乐部副总吴晓东、广州医药俱乐部董事长谢某、前沈阳足球名将丁哲、王鑫、尤可为、曾任职于多家俱乐部的王珀、前武汉队门将阎毅、青岛海利丰前主帅左文清、前鲁能队长邢锐、足协高官南勇、杨一民、张健强、谢亚龙、李冬生、蔚少徽、裁判黄俊杰等人均东窗事发,纷纷落网——政府官员、俱乐部领导、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涉案人群之广,让人瞠目结舌。
2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主要利益相关者分析
在足球职业化进程中,实施了运营主体由国家包办向国家、社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实体化改革,因此滋养了差异明显、又内在关联的利益群体,并且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大都采用非法手段攫取利润,最终致使联赛混乱无序。
2.1 足球协会(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所辖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是唯一的、全国性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协会、各行业足球协会及解放军相应的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联合组织,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奥运会项目组织和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足联及亚洲足联的唯一合法组织。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中国足协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对足球运动项目全面管理的职能。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全国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普及与提高,并通过发展必要的经营活动,为项目积累筹措资金。实际上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与足球协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对外主要以协会的身份处理与国际单项组织及各国各地区协会间的关系和业务往来;对内则根据中央编制委员会确定的基本原则,行使主管本项目的业务工作的权力,以事业单位的身份成为管理部门,并履行相关行政职能。
足球职业化之后,为弥补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增加项目发展所需经费,足协牢牢掌控着职业联赛的经营权,其经营活动主要围绕每年的全国足球超级联赛和中国足协杯赛和甲级俱乐部比赛而展开。在解决利益冲突方面,主要用强制性手段来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在利益驱动下,足协一方面希望着眼长远,使球市能吸引更多的资本注入,而实践操作中却过多觊觎这些丰厚的利润回报;另一方面,又希望能迅速建立健全起行之有效的市场规则,规范各个利益群体的市场行为,却又关注自身利益而牺牲规则应有的严肃性;再者,足协既期待媒体的广泛关注,却又没能营造开放自由的舆论空间。
2.2 职业足球俱乐部
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是一个向公众提供足球竞技表演和相关产品的企业化组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以足球竞赛为主营业务,以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1]。目前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分为政府与企业联合型、有限责任公司型和股份有限公司型三种,但各俱乐部投资方大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行使职权,尤其是体委与企业联办的俱乐部,体委拥有教练员和运动员的人事权、训练场地设施的所有权,而企业向俱乐部投资或购买冠名权,对俱乐部的经济来源有一定的制约权。因此,各俱乐部均须不断提高其比赛质量,吸引更多观众。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利益主要表现在通过获取经济利益来实现自身发展。故此,企业作为俱乐部的投资者,介入职业足球的主要目的是职业联赛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特别是广告效应),职业俱乐部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其经济利益目标;另一方面,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采取贿赂裁判、打假球等诸多非法手段暗箱操作比赛。
2.3 投资方
投资方是职业足球市场进程中从事投资活动,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享有投资收益的权、责、利三权统一体,既拥有投资决策权、享受收益权,又同时承担政治、法律、社会道德等风险。我国的足球俱乐部大都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专业运动队转化而来,俱乐部体制主要是企业出资、体委管理的联合负责制。因此从冠名、赞助到之后的投资办职业俱乐部,企业大都以赞助商的身份而非经营者的身份参与俱乐部的经营管理;政府则始终以所有者的身份指挥其运作。在我国,由于俱乐部的多数应得收益被足协盘剥,致使其自身赢利空间狭小,加之经营意识不强,造成门票和赞助成为主要收入来源,仅能勉强维持俱乐部运作。再者,因外部环境宽松、缺乏经营压力,多数俱乐部长期依靠“无偿”赞助来维系,所谓的改革也只是把计划经济下的“等、靠、要”,在政府帮助下转化为企业老板,由国家资助变成企业赞助,职业俱乐部仍没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却几乎沦为赞助商的附庸。
2.4 联赛主体人员
联赛主体人员主要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其利益主要表现为通过职业联赛来谋取经济收入、物质回报。于是,在利益驱动下,球员、教练员、裁判员通过参与比赛,在满足观众需求的同时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球员、教练员的收入除了俱乐部发放的年薪和奖金外,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后,赛事奖金、国家奖励和社会赞助(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广告收入等也数目可观。裁判在我国属于一项业余性质的工作,即除裁判工作之外大都有另外的职业,裁判工作的薪酬源于足球协会,因此与球员和教练员相比,裁判员所得报酬相对较少,加之某些俱乐部为片面追求成绩寄希望得到裁判员关键场次的“照顾”,所以经济利益与职业道德的天平逐渐倾向前者,于是,“黑哨”现象屡见不鲜,致使2009年司法介入后众多裁判涉案落网,其中包括家喻户晓的足坛金哨陆俊。
2.5 媒体
由于职业联赛具有较强的娱乐性和新闻价值,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媒体对赛事的关注和热情与日俱增,其利益主要表现为通过对职业联赛的参与、直播、转播、报道吸引民众关注,提高收视率或发行量,进而增加企业的广告投入,久之形成自身“赢利点”。于是,随着职业联赛的发展,媒体也在努力进行自身改革,期望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职业联赛所带来的长效利益。期间也有个别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为了寻求更高“卖点”,刻意迎合少数观众的口味,无限放大对职业足球的指责、批评,炒作负面新闻。虽自身利益扩大,却加重了职业联赛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2.6 观众
观众成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生存的必要。他们的利益主要是通过观看比赛、获取自己喜爱的俱乐部的信息或参与相关活动来满足自身的物质、文化、精神需求。从市场经济学着眼,观众是职业联赛的消费者和驱动者。媒体对职业联赛的报道主要是吸引观众的注意力,所以观众的关注是媒体关注的前提和基础。观众的规模和构成也是企业进行职业联赛投资决策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资本投入对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青睐,正是基于对庞大的观众消费群所产生的不可估量的价值预期。再者,对于职业俱乐部和足球协会而言,尽管他们对观众利益的出发点不同,但都是不可忽视的利益群体勿庸质疑。
3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分析
足球职业联赛在经历了初期的兴盛后,其劲猛势头逐渐衰退,表现在:赛场违规现象(黑哨、假球等)频发;协会与俱乐部利益格局矛盾凸现,尤其是针对职业联赛产权、经营权等核心问题的争论愈演愈烈,在不小程度上致使职业联赛更加混乱无序。由此,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暗争明斗,使联赛市场环境不断恶化,职业联赛对观众的吸引力降低,球市无可避免地走向萧条。赞助商和投资者对其态度逐渐冷淡,资本投入纷纷撤离,不少企业投资者(如大连万达、四川全兴等)相继退出,足球职业联赛的品牌形象遭受了冲击,后期甚至出现了“中超”联赛没有企业愿意投资冠名权的尴尬局面。与此同时,由于新闻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利益目标导向的差异,个别媒体为了寻求新的“看点”,不惜编制假新闻,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职业联赛的市场秩序,足协、职业球员、俱乐部、裁判、观众、投资方及媒体间关系紧张,至此一旦有外部诱因,便会产生两方、甚至多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3.1 足球协会与职业俱乐部间的利益冲突
足球职业化进程的众多矛盾中,足球协会与职业俱乐部间的矛盾最突出,对职业联赛发展的影响也最明显,波及范围也最广泛。矛盾的核心问题在于对联赛产权和经营权的争夺。关于联赛的产权,职业俱乐部方面认为,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俱乐部全体成员应该拥有联赛产权和经营权。但足协方面认为按照国际惯例,联赛的产权应该归属协会,因此,产权的纷争导致了利益分配和决策上的矛盾。而经营权也间接地为中国足协所有,它控制着中超联赛的冠名、电视转播及大部分场地广告等的经营。职业俱乐部进入职业联赛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利,而足协依靠行政权力强行干预并掌控了职业联赛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使得职业俱乐部的利益必须服从项目所承担的政治责任,其合理的经济利益难以顺利实现,其投资积极性严重受挫。职业俱乐部要求足协改革均衡各方利益,在要求不得实现时,个别职业俱乐部的投资方断然退出以示抗议(如1998年大连万达的退出事件、2004年的“G7”革命等)。进而,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使联赛的发展缺少了必要的资本支持,于是就连成都的“金牌球市”也灰飞烟灭。足协与俱乐部就不可避免地采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各自利益。当足协考虑到俱乐部的利益需求时,俱乐部的获利会相应增多,有利于提高俱乐部的投资积极性,也有利于职业联赛的发展;反之,若俱乐部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满足,便采取种种措施抵抗也阻碍了联赛的健康发展,那么足协的利益也会受损。
3.2 投资方和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冲突
足球职业化进程中,投资方按理应得到一定的经营管理权,并获取相应回报。实践中,尽管投资足球大都亏本,却有企业乐此不疲地付出。究其缘由:目前投资中国足球俱乐部的企业多是财大气粗的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在足球上的投入可谓九牛一毛,其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投资足球却可获取行政资源回报;对所有企业来说,投资足球更重要的原因是想借这个关注度很高的载体做广告:俱乐部的名字大都以地名加企业名构成,由此可通过球队在媒体上的频现扬名。投资者大多把俱乐部当成广告媒体,把自己当成广告客户,企业并不是根据足球的发展需要来确定对俱乐部的投资额,而是以企业广告费的比例来确定对俱乐部的投入,没有从足球市场的长远利益着眼俱乐部的产业开发,因此,俱乐部的资金大多花在球员引进、球员工资、奖金等方面,更有甚者贿赂对方球员、裁判员,致使假球、黑哨现象不绝。总之,投资方的目的多为使俱乐部在短期内出好成绩,获取如期广告效应,在这样的掠夺性开发之后通常是草草退出足球产业(例如,云南红塔在2003年成功冲入中超后退出、深圳平安在2004年勇夺联赛冠军后激流勇退)。因此当投资方着眼俱乐部长远发展时,就会与俱乐部合作,进行长期投资,其回报也相应丰厚。反之,则会损害俱乐部的未来利益,进而影响足球联赛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3 职业俱乐部与球员间的利益冲突
职业俱乐部与职业球员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劳资关系上[2]。目前,中国足球竞技水平不高,职业足球并不发达,球员收入却远远高于国内人均收入。与此同时,大部分俱乐部的利润却没有实现相应增长,致使俱乐部入不敷出,财政状况堪忧;另一方面,俱乐部为维持生计,也经常采取拖欠球员薪水等做法,如2004年10月爆发的“健力宝欠薪事件”即为其中典型。殊不知,球员以足球为职业,所以经济收入成为球员参赛的直接动力,当然希望能够从俱乐部获得更多的报酬;俱乐部作为经营实体,也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便尽可能地降低经营成本,球员工资作为俱乐部经营成本的主要部分,对俱乐部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但仅为减少经营成本而拖欠球员工资,则直接削减了球员的比赛热情,甚至出现罢赛情况。当俱乐部按照合同支付薪水时,球员可继续参赛,俱乐部也能通过比赛来获得更多收入。球员是职业足球比赛的直接生产者,此时双方收获最大;否则,俱乐部不能继续经营,球员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故两者互相制约,相辅相成。
3.4 职业俱乐部与观众间的利益冲突
为备战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足协往往以牺牲球迷、球员或俱乐部的利益以确保其政治利益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职业联赛赛程缩短,赛场精彩程度降低,观众对比赛的观赏需求等直接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利益受损后,观众对联赛的兴趣不再高涨;而个别职业俱乐部只看中眼前利益,既希望提高竞赛成绩,以满足足协要求,又渴望更高的经济效益,故而对比赛采取了一系列有悖公平的竞赛方式,如:贿赂裁判、打假球等,这些不理智行为严重损害了观众利益和联赛声誉。而观众的消费是职业俱乐部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最大限度地扩大球迷队伍,就成为职业俱乐部保持生命力的重要前提。于是,俱乐部与观众在“是否正常比赛”和“观看比赛”等方面就常常发生利益冲突,而且只要冲突存在,双方的利益便都会蒙受损失。
3.5 足球协会与媒体间的利益冲突
媒体主要通过对联赛及其新闻报道,充实内容、丰富看点,吸引公众关注,形成自身“赢利点”。单就新闻看点而言,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有可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或焦点,直接或间接为媒体带来效益。基于当前的国情,职业联赛水平与国外同类赛事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职业足球竞技水平的状态有利于媒体捕捉新闻视角。在利益诱引下,媒体对联赛的负面新闻报道更加热衷。足协作为职业联赛的管理机构,也从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引导媒体对联赛进行正面报道,以维护联赛品牌和健康形象,但这只是足协单方的意愿,二者之间的博弈也从未停止。于是,在“是否正面报道”和“是否被封杀”等方面利益冲突不断。另外,媒体的产业化和职业联赛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行业利益的损失。集中体现在诸如电视转播费用等的价格谈判一旦未达成共识,双方便以不理智行为“彼此关照”。
4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治理策略
4.1 深化职业联赛体制改革,改变足球协会的双重身份
妥善处理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继续深化足球体制改革,是妥善解决职业联赛中利益冲突问题的根本。在职业联赛利益格局演进过程中出现的代理人问题,很大程度缘于当前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足协与其他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冲突。因此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足协的实体化进程,改变其“亦官亦民”、政企不分的现状,明确足协代理人身份,将政治利益代理人与经济利益代理人加以区分,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社团组织。同时要从制度上根除利益冲突问题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杜绝改革过程中的制度真空和政策漏洞,考虑问题要注意全面、细致,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认真对待当前存在的严重问题。
4.2 明晰职业联赛产权关系,完善职业联赛运行机制
足球职业联赛的主体是各职业足球俱乐部,没有俱乐部的参与职业联赛也就无从谈起。从产权关系讲,职业俱乐部与协会共同享有职业联赛的相关资产权,不同的是享有权益的比例。不可否认足协在职业联赛中应该是代理人的角色,通过制度改革让其成为联赛利益代理人、俱乐部的企业投资者、行业从业人员等其他利益群体的代表。只有明晰了职业联赛的产权关系,才能够强化利益相关者与足协之间契约的有效性,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奠定基础。因此要改善职业联赛运行状况,遵循市场规律进行足球产业相关资源配置,让足协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
4.3 加强联赛利益相关者自身的道德约束
建立联赛利益相关者的道德约束机制,是目前解决职业联赛利益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虽然关于道德约束对防范联赛利益相关者不良行为的作用尚有争议,但外在制度的约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该肯定联赛利益相关者内在自我约束的重要意义——道德不能依靠强制手段来形成和维持。联赛利益相关者的自我道德约束所彰显的作用也充分说明了建立道德约束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联赛利益相关者的职业道德和公共服务意识,有助于防范其问题行为的发生。同样,也是一种节约制度运行成本的有效机制。
4.4 完善监管机制,实现联赛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
根据国外足球治理模式新理念,足协是联赛的主管机构和规则制定者,偏重宏观决策;由各俱乐部组成的职业联盟,代表资方负责联赛的经营管理,并互相监督;而球员工会为争取和维护广大球员的合法权益,长期与职业联盟谈判或协商。因此,中国足协应高度重视各俱乐部的利益诉求,使其与各俱乐部相互独立、自由地追求各自利益,同时又能相互调适,受特定规则制约,并在社会的一般规则体系中找到各自的定位以实现相互关系的整合。为避免单一监管主体利用垄断的监管权力过度追求自我利益,在确保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监管主导地位的同时,积极进行多元监管主体的制度创新,使之更广泛地代表广大球迷和俱乐部投资主体的利益,为职业足球的朗朗明天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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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lict of Interests between Stakeholders and Management Strategies of Chinese Soccer Professional League
CUI Luxiang1,2
(1.School of Sports Training,Shenyang Sport University,Shenyang 110102,Liaoning,China;
2.Graduate School of Beijing Sport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Based on the case of involvement of judiciary in“Soccer Fraud”,“Gambling”,“Referee Trick”of Chinese soccer professional league,this paper uses the stakeholder theory to analyze the related stakeholders in soccer professional league which include the football association,clubs,athletes,coaches,referees,investors,media spectators and conflicts of stakeholders with the game theory.The results show that perfecting management system and operation mechanism of professional soccer and achieving the coordinated management between different stakeholders should be beneficial to the health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professional soccer.
soccer professional league;stakeholders;conflict;management
G841
A
1004-0560(2011)05-0008-04
2011-07-06;
2011-08-29
崔鲁祥(1975-),男,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教育训练学。
责任编辑:刘红霞
◂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