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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对自由球员的反垄断法干预

2011-12-07陈辉

体育教育学刊 2011年6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棒球反垄断

陈辉

(湖北中医药大学 体育部,湖北 武汉 430065)

论美国对自由球员的反垄断法干预

陈辉

(湖北中医药大学 体育部,湖北 武汉 430065)

随着体育的产业化发展,涉及到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加。我国体育在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在体育产业化高度发达的国家里由来已久的纠纷,最典型的为运动员流转问题,美国大都通过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通过对美国职业体育竞争法规制的研究,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职业体育组织中有关自由球员的流转问题提供借鉴。

反垄断法;自由球员;体育产业;美国

就全世界范围而言,体育一直是社会生活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体育的发展,涉及到体育问题的法律诉讼数量增加,法律问题涉及的范围开始不断扩大。所以,我们需要以新的方式对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加以关注。美国以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基础共同构建了反垄断法立法的基础。至少有一个世纪,这些法律和相关判例深刻影响着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制定,将成为我国职业体育组织运营的重要法律制度依据。本文通过分析借鉴美国反垄断法适用职业体育的情况,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组织中自由球员的规制。

1 明确是否有专门的“体育法”来规制一系列有关自由球员的法律问题

在美国讨论体育法的存在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机构,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当时John Weistart和Cym Lowell质疑传统的观点,即体育法不存在任何领域。今天,关于这一主题可以找到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认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法律领域可以命名体育法。根据这一立场,所有涉及到体育的案件仅仅是体育产业适用法律的结果。体育可以参与到几个基本的法律领域当中,如行政法、税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以及反垄断法,但这种在不同特点的传统法律下的包容性无法使体育法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第二种认为,目前无法确定这样一个独立的主体立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有着在不久将来发展的可能。第三种组的想法是支持“体育法”被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

2 反垄断法是美国规制自由球员的主要法律

美国四大体育联盟和欧洲体育联盟在此有相似之处,但法律依据不同。在欧洲主要是根据有关欧盟法律的四项基本自由和竞争法,而美国主要是反托拉斯法和劳动法。为了分析美国的法律状况,区分美国的四大联赛有着重要的意义。

2.1 美国职业棒球的反垄断豁免和自由代理的发展

2.1.1 美国职业棒球的反垄断豁免

在19世纪80年代后期和20世纪初,球员试图在控制他们的俱乐部中取得掌控权。但是在这个时期,很少有大众关注工人的权利,也没有复杂到需要被法院执行的劳动法,同时“联邦立法非常敌视集体工会活动”。由于这些情况,法院不愿棒球选手在他们的雇佣关系中取得掌控权。

棒球中储备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后备名单和存在标准保留条款的球员合同。常见的做法是任何俱乐部都不得干预一个被保留的球员和他的团队签定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标准合同中,保留条款仍允许俱乐部以同样的条件延长到期球员的合同,包括再延长一年保留条款,除非有谈判好的新协议或球员被赋予自由状态。在实践中,由于该条款约束了球员在球队的生活包括他们的职业生涯,所有联赛的球员根据谢尔曼法的第1款对此表示抗议。然而,法院给予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棒球豁免是法院介入这一领域的结论。棒球的反垄断豁免是通过几个法院的裁决确立起来的。第一个涉及到豁免的重大案件是美国职业棒球联盟芝加哥俱乐部诉CHASE,法官认为棒球不是州际商业,因此,不属于违反了谢尔曼法。在192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巴尔的摩棒球俱乐部诉全国联盟职业棒球俱乐部中维持了类似的裁定,即棒球不是州际商业仅仅属于当地的运动。1951年,Earl Toolson在他被禁止参加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后提起反垄断诉讼。在Toolson诉纽约洋基队一案中,法院维护在联邦棒球中的一贯意见,并再次解释说,棒球不是州际商业。法院指出,因为美国国会并不打算使棒球受到反托拉斯审查,所以它不会采取任何行动。

另外一个涉及到棒球反垄断豁免的重要案件是FLOOD诉 KUHN。FLOOD在 1958至 1963年服务于 ST.LOUIS CARDINALS。FLOOD称自己是自由球员,想与另一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球队进行交易。但与他意愿相反,FLOOD被迫与PHILADELPHIA PHILLIES做交换。他要求是自由球员的身份被拒绝,因此FLOOD提起诉讼认为球员储备制度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1款。最高法院再次坚持了棒球的反垄断豁免的观点,重申Toolson和联邦棒球的关系不属于反垄断的范畴。

2.1.2 棒球的集体谈判及其对自由代理的影响

在上一个世纪,棒球运动员为了自由转会而进行了漫长的斗争,他们得到了工会和集体谈判的大力支持。为了分析自由代理在棒球中的发展,有必要重述下美国集体谈判在棒球领域的发展历史。

在美国,棒球选手的工会自1885年以来已存在。与所有其他工会类似,最高法院认为棒球运动员工会同样需要受到反托拉斯审查。1914年克莱顿法案的颁布改变这一立场,克莱顿法案宣布从反垄断诉讼中豁免工会的集体活动。尽管有这一例外,法院仍继续发出有利于管理层的指令,阻碍工会采取有效行动。在20世纪30年代,这种情况由于Norris-LaGuardia Act颁布而得到改变。Norris-LaGuardia Act禁止法院责令罢工和其他类型的员工自助行为,即使冲突已经超出了劳动争议的正常限度。第三个重要的法令,是1935年Wagner颁布的是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并据此成立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B)。NLRB在劳动冲突和工会评价上担任裁判小组,决定谁可以合法代表员工。此外,该委员会保障员工的权利,组织工会,并有责任与雇主讨价还价。这使得在1954年形成了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球员协会(MLBPA)。MLBPA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并在1968年与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的业主签订了第一次集体谈判协议,主要是通过20世纪70年代的集体谈判来讨论薪资仲裁和自由代理等问题。

据此,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俱乐部可以对合同到期的球员再续订一年,直到一个新的协议出现或达成协议的球员获得自由。但是因为选择条款可以永远更新,该系统实际建立了一个不合理的终身储备制度。对美国法院而言,因为棒球的反垄断豁免,该储备体系不可能受到质疑。因此球员有可能通过私人的仲裁而不是公共诉讼挑战储备制度。如在国家与美国职业棒球联盟俱乐部诉MLBPA一案中,两大联赛的主要球员Andy Messersmith和Dave McNally在工会的支持下挑战棒球储备制度,在他们要求自由代理被拒绝后,仲裁员的首脑,Peter Seitz站在球员的立场认为,可能以不断更新合同中的选择条款与储备制度进行谈判和交涉。选择条款并不意味着必然成为一个合同的内容,它需要双方的谈判。这一决定被美国上诉法院第八巡回法院支持和确认。自由代理成为在未来集体谈判协议中一个重要问题。建立自由机构最终会导致球员的工资持续上升,同时它也是集体谈判的球员和雇主之间常出现的争论焦点。

2.1.3 运动员的转会及补偿

所有美国职业联盟中球员转会的情况与欧洲类似,而关键的问题永远是赔偿问题。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区分,即区分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交易系统)或者合同已过期。如果合同已过期而球队要求运动员做转会补偿,行业机构和运动员的转会将受到限制。

在这种安排下,一支球队的球员可以与另一支球队进行交易,通过补偿服务如:其他球员,金钱,或选择权。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橄榄球联赛和大多数欧洲体育联赛都使用此系统。这个贸易系统治对单个的运动员具有巨大的影响,因为单个运动员无法控制俱乐部用他作为交易。另一方面,因当前的俱乐部要求赔偿可以阻止潜在的新东家雇用那名想要改变雇主的球员。对球员而言,避免这种情况的唯一途径是把不准交易条款纳入自身的合同。但在过去十年,这种做法不是很常见。雇主始终捍卫这个政策,声称这个系统保护了竞争平衡。然而,这个系统很明显限制了球员选择自己雇主的能力。

而当运动员成为自由球员后,球员合同中仍可能存在一个选择条款,这需要球员个人的同意。如果雇主在合同到期后执行这个选择条款,球员必须在他目前的团队再待一年。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补充条款一年之中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球员往往倾向于以更好的条件与目前的球队签署新的合同,而不是在旧的合同下打一年球,然后转移到一个新的球队。因此在实践中,这个额外的一年仍然是对自由球员流动限制。

2.2 国家足球联盟的反垄断豁免和自由代理的发展

自从美国职业足球协会于1920年成立以来,美式足球的运动员常常通过大量的诉讼来取得自由流转的可能。直到1950年,雇主才基本上主导了与球员的雇佣关系并限制了球员自由流动。

2.2.1 在NFL协会中自由转会的发展

类似的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NFL联盟最初拥有载有保留条款的球员合同,它使球队能不断延长与球员的合同。1947年,NFL实施了一项新的制度,使球队使用续期条款得机会只有一次。当球员服务完可选择的那一年,他就有资格成为自由球员,可以与另外的NFL球队签订合同。

对自由球员而言,第一个重大进展来源于1957年Radovich诉NFL。威廉Radovich离开NFL中而服务于另一支相竞争的球队,但后来又希望重返联盟。他对联盟非正式的做法提出了反垄断诉讼,即抗议联盟把那些在对手球队服务过的球员排除在NFL之外。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只有棒球被免予反托拉斯审查,而不是美式足球或其他专业体育领域。1962年,R.C.Ownes成为第一个服务了额外的一年后转移到新球队的球员。针对这一发展状况,雇主和专员peter Rozelle说,在美国职业橄榄球联盟球员协会(NFLPA)同意的情况下,集体谈判协议被称为Rozelle规则。这条规则需要那些球队之间就想以更好条件签合同的自由球员谈好一系列的补偿问题。如果两队不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专员将有权决定以何种形式和数额来进行赔偿。补偿可包括球员,草案的选择,或两者兼而有之。即使Rozelle细则明确保证每个球员在他服务完一年选择期后转移到另一支球队的可能性,但其实际效果是限制球员流动。因为没有任何一支球队想冒着一个未知的由专员做出的风险补偿,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唯一的选择是一个球员与他的前队续约。因此,就像棒球的储备制度,Rozelle规则几乎有着相同的效果。

2.2.2 在足球中的反垄断和集体谈判问题及其对自由代理的影响

就像在棒球领域中一样,工会的组建和集体谈判的发展对自由橄榄球球员有着重要影响。1968年,NLRB把NFLPA认证为橄榄球球员的独家谈判代表。即使Rozelle规则已经被NFLPA在头两个集体谈判协定谈判中实施,新英格兰爱国者的乔卡普仍提起诉讼,声称Rozelle规则违反了谢尔曼法。地区法院的结论是,Rozelle规则是不合理的,但卡普无法证明它造成的任何损害。然而,这一结论加强了球员对抗自由代理限制的力度。1977年,约翰——麦基和一批其他橄榄球球员状告NFL,专员,以及26支球队通过Rozelle规则做出的侵害反垄断行为。麦基诉NFL一案中,法院面临着两个主要问题。首先,球员们声称,Rozelle细则形式上在他们的合同到期后为他们提供自由代理机构,但是实际效果却是限制了他们签约另一支球队能力。第二个问题是,Rozelle规则所涉及的集体谈判是否要免于反托拉斯审查,因为它只是在业主和NFLPA之间执行的由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

谢尔曼法第一条的目的是禁止贸易限制和促进竞争,但法院指出,只有对贸易不合理的限制才构成了侵犯。侵犯只可能发生在本身违法或违反合理规则的情况下。在体育方面应用反托拉斯法有独特的影响,因为体育产业有一些必要的反竞争的场外活动,以确保这个领域运动的存在。法庭承认合谋的必要性,但他们也表示,这些有利于竞争的影响,必须对反竞争效果的协议进行权衡。法院一直不愿意使用本身违法的标准,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由代理适用的是合理原则。在劳动法可以考虑两个有关的豁免情况:(1)法定劳动豁免;(2)非法定的劳动豁免。如果这些豁免适用,则声称的行为根据反托拉斯法不能受到质疑。法定劳动豁免保护某些联盟的活动,这些活动从本质上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在谢尔曼法下备受质疑。法定劳动豁免的基础是克莱顿法和诺里斯——拉瓜迪亚法,但仅适用于单方面的工会活动,而不是雇主和工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非法定劳动豁免是由法院创立来保护这些地区的劳动政策,这些政策不受法定劳动豁免的保护。由于非法定劳动豁免不是明文规定的章程,而是由法院所创,其应用涉及对反垄断政策和劳动政策的平衡。

地方法院在麦基一案中指出,Rozelle规则作为本身违法的行为很明显的违反了公共政策。地方法院还认为,根据合理原则,有利于竞争的影响不会超过反竞争的影响,因此,它可能侵犯了谢尔曼法第一条。NFL试图捍卫这个规则,提出这个规则是在与联盟谈判时运用了长臂原则的产物,涉及的是非法定劳动豁免的问题。该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并认为Rozelle规则实施对联盟的议价能力影响相当薄弱,因此,此规则不能成为一个成功谈判的结果。NFL然后上诉到第八巡回法院,但第八巡回法院维护了地方法院的观点。第八巡回法院发展了某些原则作为反托拉斯法对球员限制的适用。法院解释说,法定劳动豁免将不适用,但NFL和其会员俱乐部理论上可以得到非法定劳动豁免的保护。此外,法院制定了三个应用非法定劳动豁免的情况:①规定效果必须产生在集体谈判协议的当事方之间(球员和雇主);②必须参与强制性集体谈判;③必须是善意长臂原则适用谈判的产物。

法院认为,前两个因素有利于联盟而关注点在对第三个因素的分析。法院还认为,Rozelle规则的运用并不是第三种情况的结果,它违反了谢尔曼法。第八巡回法院扭转了地区法院的意见,并指出,具有的独特性质的职业足球适用本身违法的规则是不恰当的。因此,法院适用的规则的分析集中于Rozelle规则,是否在保持竞争力平衡方面必不可少。如果是的话,是否有限制性较小的替代办法。法院认定一些有反竞争影响的Rozelle细则,其中包括限制球员流动。法院在反竞争的效果和有利于竞争的影响(如在同一领域球队相同的竞争力)之间权衡,并最终决定,Rozelle规则“远远超过了任何必要合法目的的限制”。麦基一案的结果在职业足球相关的产业中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第一次,球员在过完“选择一年”后可以自由的转到另一支球队。对此,雇主实施了一项制度,规定球队有优先拒绝权和在以后的集体谈判协议中的补偿制度。这个制度允许一个球队为保留自己的球员与比赛提供的另一支球队相对抗,如果他们失去了球员,他们可以用A DRAFT CHOICE进行补偿。这样的安排也对自由球员进行了限制。在1982年集体谈判协议期满后,几个橄榄球球员对NFL进行了反垄断诉讼,声称这一制度违反了谢尔曼法。关键的问题是,非法定劳动豁免是否延长到集体谈判协议期满,如果是的话,到底有多久。地区法院和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认为,非法定劳动豁免在集体谈判协议到期后仍继续。在确定豁免将维持多久时,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即豁免在集体谈判陷入僵局时结束。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豁免还继续适用僵局,因为参与各方仍然有劳动法向他们提供的补救措施。然而,法院没有解释豁免将适用多久。由于非法定豁免权的适用,首次拒绝权和赔偿制度免于反托拉斯审查,球员输掉了这场官司。

在鲍威尔诉NFL胜利后,NFL实施了一项新的制度即B计划,容许俱乐部保留37名球员,这些球员仍需受到优先拒绝权和补偿制度的干涉。因此,球队得以保留了其最优秀的球员,其他球员则在他们的合同到期后可以成为自由球员。因此,球队开始了对自由球员的争夺,这样使得自由球员的工资增加,自由球员与球队保留的最好的球员工资几乎相同。随后自由球员麦克尼尔控诉NFL这一新的限制球员流动的制度。地区法院发现在麦克尼尔诉NFL一案中的关键是,联盟结束球队和球员之间的集体谈判问题。当案件进入陪审团阶段时,优先拒绝权和补偿制度被发现违反谢尔曼法的第1款。在送到第八巡回法院之前,该案件得到解决。球员与雇主达成一个新的谈判协议。上述案件的处理和新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是积极的。尽管该协议没有规定自由代理机构的所有球员不受限制,但是球员的总体情况有所改善。最新的劳资协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自由球员,如无限制的自由球员,受限制自由球员,和专属权利的自由球员。这个集体谈判协议促使了自由球员的和平发展,并帮助推动了足球的高度普及。

2.2.3 球员的流转及补偿

在NFL中失去一个球员的赔偿制度大致与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相同。美式足球联盟的集体劳资协议规定不同的补偿方法:首先拒绝的权利,不受限制的自由代理,受限制的自由代理,补偿,以及工资额度。

2.3 NBA和全国冰球联盟(NHL)中反垄断和集体谈判问题及其对自由代理的影响

由于棒球反垄断豁免并不适用于NBA或者NHL,这两个联赛极其容易受到反托拉斯审查。NBA的规则和NHL的球员向这些规则发出了挑战(如保留条款,工资额度,优先拒绝权等),认为这些限制同样也要适用NFL和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的球员。

在罗伯逊诉NBA一案中,NBA联盟面临着在FLOOD和MACKEY一案中类似的反垄断诉求。法院认为,球员草案和保留条款是对贸易的限制。在曲棍球中的关键在于它涉及了世界冰球联盟,对NFL而言,这是一个竞争对手。如同麦基和罗伯逊一案,曲棍球球员中赢了这个官司。

在NBA中涉及到反托拉斯法在集体谈判中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件是Lemon Wood诉NBA,Lemon Wood在1984年NBA选秀大会第一轮选秀中提出了对NBA的反垄断诉讼。Wood认为,通过集体谈判协议实行的工资帽制度草案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因为它造成了不同球员之间与个人能力不相称的薪金。第二巡回法院不同意Wood的论点,并认为通过联邦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员工可以选择独家谈判的代表,如工会来消除这种内部的竞争。第二巡回法院的决定表明体育界,任何通过工会集体谈判的规则和联盟通过非法定劳动豁免原则来排除反垄断审查。

在NBA诉威廉姆斯一案中,法院陈述了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在鲍威尔一案中也提及,假如联盟在集体谈判协议到期后通过加强选秀权和首次拒绝权来维持现有的状态,那么NBA是否可以从反垄断审查中豁免。即使第八巡回法院较之鲍威尔一案在威廉姆斯一案中采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但却做出了同样的结果。鲍威尔一案的法院不同意第八巡回法院和全国篮球运动员协会(NBPA)的论点,即协议到期后强制执行集体谈判规则的选秀和优先拒绝权违反了反托拉斯法。法院裁定,当协会在僵持之后继续施行最后议价的,非法定劳动豁免将延长。随着法院对鲍威尔一案中观点的维护,对球队拥有者而言,这是一个实惠。因为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一旦谈判的僵局形成,业主可以单方面的强加条件。

集体谈判协议最终在1994-1995赛季后结束,威廉姆斯案件只是球队和联盟之间的巨大劳动争议的一个开始。为了避免把工会的集体认证作为球员单个劳动协议对待,缔约方做出了一个新的集体谈判协议给球员提供自由代理。

一般来说,NHL与其他联赛一样经历了类似的麻烦。在麦考特诉加利福尼亚州体育公司一案中,NHL面临着同样的索赔,戴尔麦考特抗议联盟把一名球员作为签署另一球员的补偿。即使地方法院发现,这种补偿制度尚未达成合意,(因此,非法定劳动豁免并不适用)。美国上诉法院第六巡回法院认为,储备制度,包括补偿制度,是集体谈判进程中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因此,NHL被非法定劳动豁免原则保护。在这一决定之后,NHL出现了许多争端,在1992年赛季的球员罢工和在1994-1995赛季业主停工中达到高潮。自由代理制度,在集体谈判协议中出现,类似其他联赛的制度,给老队员不受限制的自由代理,并通过选秀权来赔偿年轻球员的损失。

考虑到过去几十年事态的发展,以及在在不同的联赛中的不同的情况,可以说,今天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代理和联赛组建具有竞争力的团队的利益之间已经达成一种平衡。通过现有的集体谈判协议,并通过采用非法定来豁免这些协定,4大联盟已经达成了劳动和平的状况,这保证了职业体育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

3 结束语

就我国而言,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我国职业体育也日益成熟,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倍受关注。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带动下,我国体育行业也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变革,职业体育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起来。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职业体育的发展必然也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作用,而垄断作为竞争的异化力量,从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之初就显露出来。由于我国不存在专门干涉体育领域的体育法,再加上我国历来对体育领域保持不过于干涉的立场。中国体育产业化的历史还非常短暂,在中国当前的国情背景下不需要或者说没必要创立一个体育法来规制这些职业体育方面产生的问题。但既然体育已成为一项产业,就应该按照经济产业的规律去运行,按照经济产业的本质去管理,那么体育应当遵守相关的市场竞争法律范。体育产业化规律的普遍性和中国未来体育产业化的更广阔前景使得我们相信,用反垄断法来对该问题予以规制是必要的。然而我国目前的反垄断立法配套措施刚刚起步,从某种程度上说还很不完善。因此,运动员流动中的诸多问题很难从反垄断法角度得到有效解决与规制。但是我们仍确信利用反垄断法规制运动员的流动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合同到期球员的高额转会费制度应被取消,对其实施的具有限制竞争性的规则做出切实的修改,代之以更为自由的转会制度。总的说来,希望我们能借鉴美国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运动员流动制度上的经验,对我国运动员转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从一些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最终能对我国运动员转会中的问题产生实际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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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monopoly law intervention of free agents in U.S.

CHEN Hui
(Sport Dept.,Hubei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Univ.,Wuhan 430065,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dustrialization,there are more and more sports law problems.There are more and more disputes in the sports field in China,which have existed in the countries where the sports industry is highly developed.One of the typical problems is the movement of the athletes and the U.S.regulates the movement with the competition law.The paper discusses the U.S.competition regul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sport in order to provide preference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free agents by the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

antimonopoly law;free agent;sports industry;U.S.

G80-05

A

1672-268X(2011)06-004-04

(2011-08-11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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