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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审制度运行评价探析

2011-11-20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改动乾隆案件

龙 山

(湛江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湛江 524048)

秋审制度运行评价探析

龙 山

(湛江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广东湛江 524048)

任何一项制度在其运行过程都有得与失两个方面,秋审制度也是如此。秋审制度的得主要体现在使一些秋审冤案得到纠正,避免失误,同时它的有效运行,使社会成员得到一定的安全保护,从而稳定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对当时政权运作起到了保护作用。秋审制度的失主要为,在运行过程中对案件改动过大;警戒功能的效果没有达到统治者的目的;秋审运行中体制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秋审;运行;评价;探析

终清一代,对于某些死刑犯人,并不是立即执行,而是缓决,缓到第二年秋天再对其进行一次复核,这种死刑复核制度叫做秋审。它是中华传统法律体系的一大特点之一。那么这种在清代实行两百多年的法律制度,其运行效果如何呢?下面将从它的得与失两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秋审制度之得

如果一项制度未能对社会产生任何反应,它必被社会所抛弃。秋审制度得以运行了二百余年,所以它一定有其之得。笔者认为它的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避免失误

秋审制度在实践中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状态中,但这种矛盾有时也可以转化为一种弥补秋审自身的平衡力量,使部分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高宗实录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刑部题福建省秋审缓决人犯各案得旨萧充係入室拉奸逼死供民之犯情实可恶。该抚拟以情实,九卿改为缓决,甚属不合。从前此等案件俱係似情实勾决者亦多,所以历廉恥而警凶谣也。朕于勾到之时间有暂停勾决者,乃酌其情罪稍轻予以法外之耳。今若竟改为缓决是显示以死矣,再阅数年不且更入于可怜之列。平如此辨理是视节妇之死轻如鸿毛,而于强暴之徒委曲以全其身命,废国法而伤风化莫此为甚。即使该抚拟以缓决,九卿犹改为情实,今乃轻重倒置乎。萧充著照该抚所拟仍改情罪,余俱著监候缓决”。[1](230)从这则史料我们认识到萧充入室拉奸逼死民命,情实可恶,福建巡抚将其列入情实甚是;然九卿改为缓决,甚属不合;最后乾隆勾到时将其更正,使案件得到合理审判。这过程让我们看到秋审过程虽漫长,对犯人的生理、心理都造成不少伤害,但它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下面将对其作用作更深层次的分析。

清代秋审程序为:

州县造册—州县审录—解囚—臬司审核—督抚审录和具题、缮造黄册—刑部看详细、核拟—会审与具题—复奏和勾决。

从以上程序来看,可以判断清代秋审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单向法律体制,这个体制的特点就是对于上一级的审判意见,下一级是无权干涉的。从萧充案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从该案中我们还可以认识到皇帝是这个法律体制的顶端,同时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皇帝是秋审体制的最高执行者和裁判员,他通过每年的复核程序的确使部分冤案得到平反,萧充案就充分说明这一点。”当然纠正失误并不只是皇帝一人的事务,其它官员也可以监督下一级的办理情况,这过程也很重要,不少秋审冤案是由此得到纠正的。如乾隆十四年曾谕:“军机大臣等朕阅四川省秋审招册内缓决之案,经九卿改拟情实者八起,九卿所改甚是。”[2](804)这与前面萧充案相比,有一个明显不同点是:“萧充案中九卿所改是错误的,这则史料所反映的是卿所改是正确的,且受到乾隆嘉奖。”不过在这里,并不是讨论九卿的更改是否正确,只是想说明在这个单向法律体制中上一级对下一级具有监督权力,这个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虽有失误,但仍不能否认它的作用,它的确使一些冤案得到纠正。

总之,秋审制度虽然比较复杂,所耗费人力、物力及时间都不少,但它对避免司法审判中的失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稳定社会秩序

秋审是清代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朝审起(《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直到宣统三年,267年间秋审制度未有中断。从宣统三年的秋审《黄册》看,内有情罪略节、看语、核拟“情实”等项。[3](190)当时清廷已实施新政,也颁布了新的刑法和诉讼法,设立了大理院等新的审判机关,但并没有因此废除秋审制度。秋审制度之所以得到清朝统治者如此重视,还是因为秋审制度对其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著名学者郑秦曾对清朝某些年份的各省题结斩绞重案作过如下统计:“乾隆十八年为2 553件,乾隆二十七年为2 694件,乾隆四十七年为3 192件,咸丰五年为1 725件,同治六年为1 025件,光绪二十年为1 139件。”[3](191)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到,乾隆朝时期(1735—1795年)全国死刑案件每年为2 500~3 200件,而清朝咸丰以后60年(1851—1911年)每年仅1 000多件。当然这些题结的死刑案件中有多少立决和勾决,有多少入于缓决,最终执行死刑的案件比例是多少?由于年代已远,很多资料都已欠缺,现在已很难作出精确的统计。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对秋审与社会稳定关系的研究。以上史料向我们清晰呈现乾隆及清中后期入于秋审程序的案件总数,即当年秋审运行中需要办理的案件数目。从这些数字来看,乾隆时期比清中后期入于秋审程序的案件明显多一倍有余。按照常规推断:“入于秋审程序案件较少时期,应是社会比较稳定,秩序比较有序”。如果以这种机械衡量的话,那么清中后期社会应比乾隆时期要更加稳定,但这种推断显然与历史现实是相矛盾的。对此唯一合情理的解释是清中后期很多人是在秋审程序之外被处决了。之所以这么多人在程序外被执行死刑,是因为当时秋审制度运行受到巨大的冲击,秋审不再像以前那样得到强有力的执行。

清中后期秋审得不到有力执行的原因在于,太平天国起义后,清朝统治者为了剿灭起义,对地方官吏下放司法权,以便放手、不受任何程序限制地进行镇压。正如《清史稿》所言:“惟就就地正法一项始自咸丰三年,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嗣军务已平,疆吏乐其便已,相沿不改。”[4]《清史稿》所说的“就地正法”即是一种独立于秋审程序外的死刑执行体制,它使秋审复核制度失去了原有的作用,许多人在秋审程序运行体制外被杀去了。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以上史料隐含的深层次意义是秋审制度在该时期是否得到强有力的执行。乾隆时期数字大于清中后期的原因是该时期秋审得到较好的实施,中后期秋审受到破坏,使每年都有很多的人在“法外”被杀了。所以我们说,秋审制度对稳定社会秩序有重大的意义,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保证,也是衡量社会安定的尺度。乾隆时期秋审制度得到较好贯彻,使得国家的死刑大体上约束在法定的程序内,到中后期,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秋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虚设,社会就变得动荡不安。

(三)维护封建政权

由于清代的秋审制度制定得严密、周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使清代的死刑复核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对维护和保证封建政权的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秋审制度维护封建政权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之一的皇权专制思想,在维护封建政权的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下面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笔者曾从《高宗实录》里看到很多皇帝利用秋审来维护专制的例子。如乾隆二十三年谕:“军机大臣等浙江秋审招册内该抚原拟缓决,经九卿改入情实者多至五案。如朱之之刨坟三次、黄瑞廷之陷告、杨阿五之强奸凶杀、林文玉之逞淫轮奸、鲍美中之伙穷帮杀其情节皆甚凶离恶。而该抚悉拟入缓决,若非九卿议改何以昭法经而炯戒。秋审为献狱大典理应详悉明慎,若以意存姑息,谓可博无识者之称。则殊非明刑弼教之道允杨廷璋著传旨申饬。”[5](245)从以上史料来看,浙江巡抚将此五案列入缓决的确甚属不合。在此不打算对该抚办案是否正确进行讨论,而是注意到乾隆下旨对杨廷璋著传旨申饬。因为这表明了皇帝拥有对办理秋审官员的处罚权。根据前面论述秋审运行程序来看,在地方,上至督抚,下至州县都参与办理秋审,也就是说皇帝通过秋审这个法律体制掌握对地方大部分官员的处罚权。显然在秋审运行过程中,皇帝通过这种常规权力无形地将各级官员控制起来,为其统治服务。

其次,慎刑思想对维护封建政权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慎刑即是将那些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可杀可不杀的案犯监候缓决或可怜、留养;因此慎刑也使统治者获得民心,博取仁政的美名,从而使其统治地位得到巩固。具体而言,下面我们先看《高宗实录》里的两个案例:“蒋希芜身充夫头乃因散夫向其索赔钮扣,辄敢倚势将王朝秀殴死情甚强横。至李有伦、刘德玉、李有彩因杨朝富等索查夺钱徵嫌结伴谋殴泄忿,持械殴伤杨朝富、杨文受、杨进先后身死三人各毙一命均属凶狠可恶。”[6](738)以上两个案例都是罪大恶极,理应入于情实,不过事实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该抚李湖确把两案入于缓决,而后才经九卿改为情实。[6](738)可见,该抚李湖的判决是非常荒唐的。设想这两个案情没有九卿的更正,没有乾隆帝的关注,那些罪大恶极的凶手就可能逍遥法外,受害者也会蒙受冤屈,受害者的家属更会对统治者产生极大的不满,知道真实案情的人也会由此打抱不平,对封建政权产生戒心,长久就会形成一股对封建政权敌对的浪潮,危害统治者的执政基础。秋审恰好对这种状况进行了一些弥补,使统治者能够最大限度地争取民心,巩固其统治地位。

综上所述,秋审制度有利于封建专制统治,而封建专制统治是封建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由此推断,秋审制度对维护封建政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秋审制度运行之失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完美,秋审制度也不例外。正如前面所言,秋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对整个社会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我们不应该对它进行完全赞同,实际上,其运行过程中的不当之处也有不少,这导致它在一些方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改动比例过大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它的缺点,任何审判都可能有错误的产生。诉讼制度就是为了弥补这方面缺失所设立的,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一审、二审等。清代秋审制度也存在诉讼制度,晚清杨乃武一案就证明这一点。但是今天我们研究秋审制度时,不但要关注它存在诉讼这方面的优点,还要注意到它的改动频率,因为频率过繁就反映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缺陷。那么秋审具体情况如何呢?下面笔者从清实录上谕对秋审改动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进而探讨秋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失误之处。

清代秋审罪刑分为实、缓、留、怜四项,不过怜、留二项较少,大部分为实、缓二项。对于犯人所定罪名类型,笔者在这里不准备进行过多探讨。以下所讨论的是把焦点放在实缓改动的频率方面。对这方面其实清实录有较为系统的记载,下面从《高宗实录》摘引一些数字来说明秋审运行过程中改动的频率:

注:该表年份为乾隆三年

从该表可以看到乾隆三年全国死刑案件改动约84件。此外根据著名史学家郑秦的统计,乾隆时期每省一年处决约几十名,全国约1 000名左右。[7](191)由此推算,当时全国范围内被改动案件数目所占比率接近十分之一。显然作为一个死刑复核制度而言,这个比率是相当高的。就省份而言,超过双位数就有8个,最高的直隶竟达到22件,可见当时某些省份改动比率可能达到一半。改动频率之大不可不谓惊人。在这年朱谕里乾隆也感叹到:“务仰体朕心献鞠明允,母使丝毫不得其平,以副刑期无刑之化。”[8](235)另外笔者还对乾隆时期江苏省的改动情况作了统计:

年份 改动数目乾隆三年 9乾隆十四年 6乾隆二十二年 5乾隆二十七年 6乾隆三十年 5乾隆四十七年 11

从以上统计看到,江苏作为清代经济发达、社会比较安定的地区,它的改动率在10%以上,部分年份甚至更高。乾隆时期作为清代管治比较有力阶段都是如此,其它时期就可想而知了。那么改动频繁与秋审制度的失误有何联系呢?这就涉及到一个现实问题。设想,当今社会出现如此之多死刑案件的改动率会给政府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其实它的负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由于年代久远,我们已经很难找到有关当时社会人们对此问题看法的史料。不过从《高宗实录》一些批谕中仍可以看到相关的启示。在谈这个问题之前,必须首先申明一点,下面所谈与前面已谈到秋审制度可以安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等并没有冲突。因为事物必有它的双面性。它在发挥作用时,也有可能给事物带来某些负作用,秋审制度的运行即是如此。

根据《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四十八年谕本年秋审招册内经九卿覆议由缓决改入情实者,河南省多至二十三起,山西省多至三十起,殊出意料之外。”[9](898)从乾隆帝的殊出意料之外的表述来看,河南、山西两省该年秋审改动数目之大令其感到震惊。至于为什么乾隆有如此之大反应呢?那就是更深层次的乾隆担心此两省秋审的波动损害其王权威信,滋生民众的各种不满情绪。于是乾隆下谕:“令九卿覆改缘由摘录略节发河南、山西两抚阅看,令其逐一明白回奏。”[9](898)这与平常对失出批谕是很大同的。如乾隆二十八年对江苏省失出批谕:“军机大臣等刑部奏江苏省本年秋审人犯,九卿将缓决改入情实者至有七案……著将此传谕知之。”[10](805)当然以上几则史料因改动数目不同,乾隆的反应也有所差异,是不是说明我们是矛盾的呢?事实并不是这样。无论失出数目大小,乾隆都会有针对性的批谕,这说明它们之间共同点就是危害当时政权。至于两者之“异”,那就是批谕根据失出数目的多少而定,这也进一步说明改动比例过大的危害性。由此可见,秋审制度的改动比例过大是其运行过程的一个败笔。

(二)警戒功能效果欠佳

死刑制度目的之一是在社会中起到警戒启示作用,给人们留下心理震慑,告诫人们不要重蹈覆辙,清代秋审也是如此。不过秋审在实际运行中,这方面所取得的效果与统治者预定的设想还有很大的距离。

清代秋审是通过什么途径来达到它的警戒功能的呢?这些途径是否达到统治者预期目的?笔者选取清代贪污官犯作为切入点来探讨秋审警戒功能。关于秋审对贪污官犯处理,《大清会典事例》曾有这样一段记载。雍正七年曾谕:“凡官员侵欺钱粮及枉法贪赃者皆系应行正法之人,从来律例所载甚悉。蒙圣祖仁皇帝如天之仁不忍加以诛戮者,欲以德化之圣意也。而此辈不但不知感恩检束且多肆行无忌,习为故然凡为民生之害者,莫甚於贪污官吏深可痛恨。朕於雍正元年屡经晓谕训诫,且有三年以后此辈若不悛改即行正法之旨。兹数年以来,侵盗贪婪之风稍减。然大约由於督抚大臣之实心察吏禁约稽查各怀畏怕之后致,非属员等之尽能洗心涤虑,砥砺廉隅也。朕览屡年秋审朝审案件,凡官员侵盗婪赃而不能依限完纳者仍皆入於缓决之内。如此则贪吏何以示惩,贪风何由止息也。非所以彰国宪而清吏治也。明年秋审、朝审时著将此等人犯量其情罪按律入於情实之内,候旨勾到,将此通行晓谕各省督抚遵旨施行。”[11](320)从上述史料我们得知,雍正对当时秋审运行中贪污官犯的处理很不满意,因此他特别加强对贪污官犯惩治程度。如他特别作出明年秋朝审此等犯人皆列入情实,候旨勾到。然而雍正的苦心效果如何呢?乾隆十四年批谕中曾谈到:“奉天亏空案中,仅荣大成一人就得八千二百两。”[12](821)乾隆十七年谕:“周际昌侵扣脚价至二千余两之多。”[13](526)以上仅是笔者从《高宗实录》里摘录的几个例子,有关案例还十分之多。显然这几则史例都属于乾隆中前期,那时应是清朝政治比较清明的时期都是如此,后期的情况就更严重了。由此我们认识到,雍正针对秋审中的贪污案件制定严厉的法律条文,明定那些案犯即入情实,以期使官员引以为戒,然而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不过警戒功能失效并不只是秋审制度特性,而是包括现代死刑复核制度在内的共同缺陷,只是秋审运行中警戒功能所取得的效果明显差于今天死刑复核制度。总之,终清一代在秋审制度运行中,警戒功能欠佳,没有取得预想效果,不得不说这是秋审制度运行的另一个败笔。

综上所述,秋审制度是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顶峰,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成果,其在中外法制史上无疑是独特的。它对保证清代死刑制度执行的公正最大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所在时代的局限,它在某些方面仍显不足,许多方面仍需完善。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一七四[M].北京:中华书局.2009.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三四八[M].北京:中华书局.2009.

[3]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4]赵尔巽.清史稿:卷142,刑法志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7.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五七一[M].北京:中华书局.2009.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九四二.[M].北京:中华书局.2009.

[7]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八[M].北京:中华书局,2009.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八九[M].北京:中华书局,2009.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六九六.[M].北京:中华书局,2009.

[11](清)会典馆,赵云田点校.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四六.[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三四九[M].北京:中华书局,2009.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高宗实录:卷四二三.[M].北京:中华书局,2009.

A Probing Evaluation of Autumnal Umpire System Operation

LONG Sha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s Teaching Section, Zhanjiang Normal College Zhanjiang ,Guangdong, 524048, China )

Like every other institution, Autumnal umpire i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one hand, it has its merits in that it could correct some misjudged cases, and its effective operation is helpful in maintaining social security, stabilizing social order and safeguarding the then political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it has its demerits in over-changing some case judgments and failing to realizing the rulers’ desire of warning function. Finally, its limitation is rather self-evident.

Autumn umpire; operation; evaluation; analysis

DF613

A

1009-8135(2011)04-0125-05

2011-04-12

龙 山(1982-)男,广东廉江人,历史学硕士,湛江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师。

(责任编辑: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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