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配置的失衡与矫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11-11-16张敏
张 敏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
资源配置的失衡与矫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张 敏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
有限责任制度具有有效配置权利资源的经济功能,但是对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格独立地位的滥用,会导致效率失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反向衡平机制。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取向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配置效率的统一,其制度合理性可以通过帕累托效率可能性边际的模型得到证成。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模式包括正向适用和反向适用。
资源配置;帕累托效率;矫正机制
一、通过有限责任制度的权利资源配置及其失衡
现代公司制度是高度社会化分工的产物,也是多极主体的意志致力于客体资本组合的组织制度。约翰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中指出的那样,“贸易的扩张从来都是一种促进智力的因素”①[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历以平译,商务印书馆 1987年版,第 54页。。微观经济学的实证分析证明,由于交易费用的普遍存在,公司已经成为最富有效率的经济主体,其经济功能不仅在于生产高附加价值,增加社会财富并创造就业机会;而且通过生产,提供财货及劳务,公司履行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功能。同时,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福利、慈善措施,公司财富得以重新分配,并使公司承担起部分社会责任。所以并不难理解,“如果没有公司制度,今日绚丽的资本主义产业文明是不可能实现的”②[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 1页。。公司的上述经济与社会功能的发挥,与现代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优越性密不可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法律最终认可了以股东的有限责任替代股东的无限责任为特征的股东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一经出现,便与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共列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经济增长和社会资源整合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性事实,其重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制度性安排,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从而实现效率最大化之目的。作为现代企业的制度性基石,有限责任制度具有着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功能。在微观经济学看来,资源最优配置时,即帕累托效率,是指社会无法进一步组织生产或消费时,没有一个人的境遇能在不使别人的境遇变得更糟的情况下变得更好③[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21页。。简言之,帕累托效率就是一个人受益,必有一个人受损的状态。在现代企业权利和利益结构中,股东、公司与公司债权人在市场中均作为追求各自最大化利益的市场主体。在投资获利和风险分配的激励下,投资人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为了对各自利益进行协调和分配,遂设计出有限责任制度。作为人类实践理性的产物,有限责任制度以法人格独立为逻辑前提,在法律上将股东与公司进行人格分离,规定股东让渡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和直接控制权,换取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对公司财产担保的合理预期及不向股东追究责任的方便。有限责任意味着:面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主张,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当债务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一经创立,既刺激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实现以效率为根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价值目标,也平衡了出资者与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呈现出作为投资人的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两级平衡体系。经济发展史表明,有限责任制度是一种有效率的权利利益分配模式。在这种制度模式的结构中,无论是公司股东、公司自身,还是公司的债权人,谁都无法在不减损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提高自身利益④经济史理论表明,如果某种经济制度不能实现有效率的权利利益的配置,那么市场领域中支配市场主体行为的实践理性就会创造出其它类型的替代性机制。有限责任制度一经诞生便沿用至今,并成为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进程中主流的公司责任承担模式。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该制度在实现权利 -利益资源分配上的效率性。。因此,有限责任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经济经营主体之利益要求而产生的一种客观公正的法律制度,它能够以较为低廉的成本解决有限的多种资源的合理配制①朱慈蕴:《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 65页。。在这个意义上,有限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就是所谓的“分配正义”。
然而,有限责任制度却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制度弊端,即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往往是占据支配地位的大股东,或称为控制股东)有可能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的保护,侵害公司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社会公正体系的失衡,冲击人们的常态价值观,并有损于经济的发展。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为有限责任制度的效应失衡。
所以要解决公司控制权的滥用,在重塑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加强内部制约的同时,还必须有法律层面的衡平措施来规制公司及股东的不正当行为。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性证成:效用可能性边际曲线的视角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证成,国内外学者基本上是沿用传统的法学和伦理学的证成路径,借助抽象的公平、正义观念来证明该制度的实质正当性与合理性。如国内较早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朱慈蕴教授就认为该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种法律措施”②朱慈蕴著:《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 75页。。而日本学者森木滋也指出:“关于这一法理的适用范围,多数人认为它是基于正义、衡平的理念,作为例外的判例法理而存在的”③[日 ]森木滋:《法人格的否认》,李凌燕译,《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 3期。。这些观点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然而,通过运用经济学模型,以帕累托效率为理论工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性和价值所在。之所以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这一公司法律制度,不仅是因为公司资本和治理制度是企业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结构中的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均是市场过程中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对制度所支配与影响下的经济人的行动进行经济学分析,既能够探索从新的视角分析其制度运行和制度效果,又能够证明(或者否定)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现在,笔者试图用经济模型来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有效配置资源所具有的功能。
假设在由股东A与公司债权人B组成的经济中,PP’曲线为两人的效用可能性边界曲线。根据帕累托效率理论,该曲线上的任何一点,都表明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因为“当一个经济处于效用可能性边界上时就是有效率的”④[美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 1999年版,第 222页。。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在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的规范下,其效用分配应处 E点,如图一所示。此时股东A的效用为OU1,公司债权人 B的效用为OU2,双方所得效用相等。此时,E点所代表的效用分配状态,既满足了资源分配的效率目标,又可满足平等的目标。
图一 通过有限责任制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假设现在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以谋求不正当利益U1U3,使其总效用达到 OU3,则公司债权人 B的总效用减少U2U4,此时效用分配点位于 E1,偏离了效用可能性边界曲线,社会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是不充分的,呈现帕累托改进。(如图二)
图二 有限责任滥用导致的效率失衡
假设公司债权人B提起诉讼,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裁判由该滥用控制权的控制股东承担责任并赔偿B的损失,则随着B的效用的增加,以及控制股东不正当利益的丧失,E1点将向 E点方向移动,资源配置又重新趋于效率。在另外一种情况下,控制股东占有不正当利益,并未使所有股东获利,或在侵权责任中,B的效用减少 U2U4,而 A的效用为OU1,此时资源分配位于点 E2,由控制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B的效用提高,E2点也将向效用可能性边界上的 E点趋近,使社会资源配置趋于有效。
另外,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控制股东滥用权力而获得不正当利益U1U5,公司债权人B损失 U2U4的效用,而此时资源配置点 E3仍位于效用可能性边界上,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如图三)
图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资源配置效率的恢复
在此情形下,是否应当仍然否认公司法人格,并要求由控制股东承担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是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时对利益所进行协调和划分,还应当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性。有限责任的制度内涵要求股东放弃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和直接控制权,而作为对价,股东则享有不受公司债权人追索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平原则始终贯穿于有限责任制度。曼昆在其《经济学原理》中论述到,效率是可以根据严格的实证基础评价的客观目标,而平等涉及到规范的评价,这种评价超越了经济学范围,并进入政治学领域。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利益和负担的均衡分配体系,按亚里士多德对平等的划分,属于一种“分配的公平”,体现了一种基本的公平社会秩序。而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通过衡平来调整不断出现的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冲突手段,体现了“矫正的公平”。虽然 E3点仍表示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它违背了立法者们创制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时的初衷,并且控制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他人利益,并不能提高社会福利,还支出了社会成本。因此,在此种情势下,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控制股东承担责任,以恢复原有平等社会秩序。日本法学家大陆健一郎指出,如果法人之间处于不法目的有违法人制度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之根本价值,法律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而否认法人的存在。丹宁勋爵也主张:“普通法认为,如果集团的成员或它的负责人犯有某种非法行为,及应用某种非法手段或企图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应该负担法律责任”①[英 ]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群众出版社 1985年版,第 168页。。美国判例认为,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可见,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内在价值取向是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经济效率的辩证统一。
三、效率回复模式的司法实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比较分析
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模式,国内外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者都并未进行过分类研究。由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模式不同,将会影响到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因此应当予以关注。笔者将其适用模式在理论上划分为正向适用和反向适用。在现实经济生活结构中,德风险具有潜在性,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并不少见。如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在避税地设立公司进行避税,或者董事、经理等控制股东利用新设公司以规避竞业禁止的义务。此类行为的共性就在于公司法人的控制股东为避免将对其直接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利时,滥用控制权使强制性法律的立法目的落空。再如,在合同交易过程中,控制股东可能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从未受益或与公司无关的债务,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公益受损。(但在侵权案件中,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往往要多于不存在欺诈的合同纠纷案件,这是因为不存在欺诈的案件中,立法假定债权人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负有一定的风险预期心理和谨慎义务。)另外,还存在公司处于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可能。资本作为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债权人及其利益极其重要。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势必将不合理的经营风险转移给公司债权人,在具体判例中,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并非指公司设立时资本与公司法定的最低资本相比不足,而是指公司资本与其经营规模的相对不足。并且,法院对于资本显著不足往往要结合其它因素才考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些行为的发生,都以违反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创设目的为特征,并且会导致该制度在配置权利资源方面的有效性,在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产生效用失衡。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形成正向司法适用。其特征在于否认的对象是公司人格,而不是公司控制股东的法人格。
与此相对,公司人格否认的反向司法适用,其机理是为了让公司来履行控制股东的债务而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反向使用模式的产生,主要是应对公司逃避强制执行的案例和一人公司的控制权滥用现象。控制股东有可能利用新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强制执行,即另设新公司,将本应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转移到新公司名下以避免强制执行。在美国的布恩诉邦斯案中,一个财政急剧恶化濒临危机的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另行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合伙组织的财产转移于该公司。合伙组织之债权人 (该案原告)向法院请求执行新设立的公司的财产。法院则认为,由于公司组成人员与合伙组织相同,且合伙组织己处于财政危机状态,新成立一个公司,仅仅只为将财产转移给公司。因此,合伙组织设立公司系出于恶意诈害债权人的直接意图。财产虽己转移于新设立的公司,但合伙组织与公司股东相同,公司财产仍得由合伙组织债权人申请以强制执行,遂判决原告胜诉。须强调,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不仅表现为将公司的有问题的债务归结于股东,也表现为该交易之附带效果视为发生于控制股东,控制股东依公平原则,可取得未履行的公司权利及公司所拥有的各种抗辩权。但无论是正向适用还是反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目标都定位于解决公司控制权滥用的负外部性,矫正有限责任的制度失衡,并恢复由有限责任制度有效界定的公司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资源配置。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4-0151-03
张敏 (1970—),女,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