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研究
2011-11-16李昕
李 昕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南京 210013)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研究
李 昕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南京 210013)
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既要受产业发展因素的影响,又与其作为民族文化组成部分的准公共品性质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的这种复杂性决定其在具体实践中必定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所以,就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入文化产业进行评估,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产业开发;评估指标体系
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既要受产业发展因素的影响,又与其作为民族文化组成部分的准公共品性质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的这种复杂性决定其在具体实践中必定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譬如,究竟哪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进入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作需要哪些必备的条件,以怎样的标准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的效果……,这些都是我们在具体实践中必须面对、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入文化产业制定一个评估方案,借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提供一点可资借鉴、易于操作的方式方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的第一步就是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指标体系。现通过对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广泛调研,重点考察国内专家在进行此类评价时所使用的指标,对那些在众多文献中被普遍使用的指标给予特别的关注,根据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指标体系应遵循的原则,通过对多位专家的咨询,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指标体系。
1、明确评估目的是进行评估的前提
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不仅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如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是极其重要也是极其复杂的。但是,至少有一点是已经达成共识的,那就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应当遵循一定的“度”,达到某种“特”。而这种“度”与“特”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严格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首先要明确评估的立场和出发点,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评估的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如从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的最优评估结果,在基于社会效益和人文和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评估中,则可能是遗产资源的浪费或者是破坏。从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评价同一问题,也有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评价结果。评估立场与出发点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评估结果。所以,制定评估方案之前首先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估立场与出发点。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基本特征、保护原则,以及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出现的问题,我们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出发点,必然是建立在保护、研究和开发并重的基础之上,不能为开发而开发,更不能简单地商品化、市场化,而丢弃了开发其实也是保护的一种形式的初衷。
2、确立评估指标与指标权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进行综合评价,指标的确立是重要的一步。由于各个指标以及各构成要素在评价系统中的重要性和发挥作用不同,所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权重的决定也尤为重要。因此在指标确立的过程中,要将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根据评估项目及其指标内涵的不同,对于能够进行定量评估的要素,尽可能给出定量标准,在综合评估阶段还需确定各类资源评估数值之间的函数关系;对于难以用数量进行精确评估的指标,则根据资源特性做出定性评估,但仍需借助相关评估方法取得可加以衡量的分值。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区别于其他资源的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开发此类文化资源,一方面要对其进入市场后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评估,另一方面也要对其进入市场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相应评估。本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层次分析法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层次分析法的计算步骤由建立层次结构模型、构造两两比较判断矩阵、计算各判断矩阵的权重并作一致性检验,计算组合权重后即得各指标的相对权重。
3、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评估理论实现具体的评价,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按照评估理论的指导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或者说,评估指标体系是对评价理论的具体展现。同时,所建立的评估指标为实现具体度量和测算提供了基础,否则,如果仅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则是无法实现具体观测的。这里需要明确指标体系和指标之间的差异。指标体系是由具体的指标构成的,即指标是构成指标体系的要素。但如果仅看不同的指标,它们是分散和孤立的,而无法识别它们之间的关系。而指标体系则是一些指标的有机关联,是关于指标的一种系统化。因此这里强调所建立的是评估指标体系,而不是指标,原因就在于指标体系可以体现系统评价的思想,是一种系统性考虑评估问题的体现,而指标是单一的、孤立的,仅看单一的指标是无法体现评估理论的。
4、底层指标可度量性的考量
最底层指标的可度量性是整个评估体系是否可实际度量的关键。指标体系按照层次分解的意义在于,所得到的总评价的结果不是单一指标决策的结果,而是综合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后,得到的一个综合性结果。在评估指标体系中,要看指标体系的理论性与合理性,一级指标的设计是相对关键的,因为一级指标体现了评估的方面。而要看指标体系的可行性,主要看最底层的指标。如果每个最底层的指标均可测可算,那么,从理论上讲,整个评估指标体系将具有可测和可计算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入文化产业进行评估,首先要以公正科学合理的思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在明确评估目的的前提下采用多指标评价,并对指标进行预处理,这个过程就是选择评价模型、确定权重系数的过程,最后综合各系统综合评价值,依评价值大小对被评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象进行排序分类,以确定其能否进入文化产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方案》指标体系由 7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30个观测点组成。
1、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方案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参考权重等级指标A C 5.1市场调研和预测·市场机会 0.5 市场机会挖掘能力强 市场机会缺少挖掘·市场定位 0.5 市场定位准确 市场定位模糊·消费者市场细分 1.0 有准确的消费群体定位 消费群体定位模糊5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产品的市场开发5.2消费群体定位5.3产品包装策略包装策略 1.0 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进行创新性包装·兼顾文化特征与创新的包装方面缺乏创新和文化底蕴5.4产品定价策略施产品定价策略 1.0 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实施产品定价策略·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实没有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实施产品定价策略6.1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信息化·产品传播渠道网络化 0.5 产品传播渠道网络化开发良好产品传播渠道网络化缺少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产品的竞争力提升6 6.2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科技化·产品传播的主题平台构建0.5 产品传播的主题平台构建成熟产品传播的主题平台构建缺乏6.3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0 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 产品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事业的促进人文和谐0.4 促进了人文和谐 不能促进人文和谐7.1社会效益和继承 0.3 实施了传承人保护和传承基地的建设 没有有效保护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预期效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7 ·区域文化形象的塑造 0.3 强化了区域文化形象 没能强化区域文化建设·效益回报率和回报期限 0.5 投资回报率达标 投资回报率低7.2经济效益·税收和就业状况 0.5 能够解决部分就业,纳税情况良好不能提供就业机会,连年亏损
2、评估方案二级指标等级
本方案二级指标共 20项。其中重要指标 (黑体字)12项,一般指标 8项。二级指标的评估等级分为 A、B、C、D四级,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
3、评估的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非常适合、很适合、适合、不适合四种,标准如下:
非常适合:A≥16,C≤3,(其中重要项目A≥10,C≤1), D=0。
很适合:A+B≥16,(其中重要项目A+B≥10,D=0),D≤1。
一般适合:D≤4,(其中重要项目D≤1)。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的评估方案解读举例
评估方案的关键在于解读,下面以第一个一类指标区域投资环境为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评估方案进行详细的解读。
投资环境,是指投资对象在进行投资时所面临的影响投资行为的自然、经济、科技、管理、社会、法规和政治的各种条件和因素的总称。实际上,投资环境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的系统。它包含了对投资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区域范围内的地理区位、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市场化程度、竞争状况、人力资源、信息渠道、资金融通、纳税负担、社会服务、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社会秩序、政治形势等有利或不利的条件与因素,涵盖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法律、自然地理、基础设施、信息、服务以及政策等方方面面。良好的投资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吸引资金的强大“磁场”。自20世纪 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利用各种指标对投资环境的优劣和吸引投资者的力度进行评估、监测。目前,采用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进行投资环境评价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区域吸引资金流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此,我们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地域性特点,采用因素评估法(又称体制评估法,主要从体制的角度,选择若干关键因素,并采用多因素评估法计算总分来评价投资环境),就该区域的投资环境选择制度层面的相关指标,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可能的宏观考察。
该项指标中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和开发优惠政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个二级指标,共有 3个观测点。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参考权重等级标准A C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和开发优惠政策·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保护法规0.5省级政府积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保护规划省级政府尚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行立法和保护规划·地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业优惠政策0.5地方政府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没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1、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和开发优惠政策
观测点 1: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保护法规
不论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公共品的特点出发,还是从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来看,国家(政府)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坚力量。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政策、法律法规,并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建立由上至下的保护制度,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各项立法、法规、政策以其强制性、规范性、权威性、延展性和所具有的强大渗透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国家资源,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2003年 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4年 8月批准我国加入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包括“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我国作为最早加入的缔约国之一,加快国内立法进程对于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至关重要。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着手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 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5年开始,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草案送审稿)》,于 2006年 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草案送审稿的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2010年 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11年 2月 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将于2011年 6月 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以及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国家积极立法的背景下,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充分认识到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引导作用,从 2000年起,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人大先后进行了地方立法的有益尝试,取得了很好的实践经验。2004年福建省泉州市就制定实施了《中国泉州南音保护条例》,对泉州的古老剧种——南音,在人才培养、遗存文献资料的整理等方面实施抢救保护,并明晰了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行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有效法规的保护下,南音艺术得到了传承和发展。[2]
许多省份也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地方立法。如江苏、海南、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北川羌族自治县等均已制定省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目前,贵州、广东、山东等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在制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以及各省、市、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观测点 2:地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是中国加入WTO后为数不多的保护性行业之一,文化产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对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的文化资本,其有效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前景。但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价值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而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文化产业一定程度上的公益性也制约着个人进入此类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所以,只有制定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产业优惠政策,在产业优惠政策的扶持下,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并在合理范围内蓬勃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文化创新的精神,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 2004年 1月 1日至 2008年 12月 31日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给予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全国 2000多家转制文化单位,减免税收达近百亿元。这是国家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而实施的产业优惠政策。五年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9年 3月 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修订完善了原有优惠政策并延期 5年,执行期限为 2009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在这 5年中,国家将对文化企业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进口关税等等,并对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由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税收政策做出专门规定,以有效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
为了将中央精神落实到实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文化产业也从中受益,各级地方政府纷纷立足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业的优惠政策。
湖南浏阳市浏阳花炮制作技艺被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来,2007年 2月,浏阳市决定取消向花炮企业收取安全费用的做法,设立花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累计扶持额将超千万元,以此确保实现花炮产业集群 2008年产销过 100亿的宏伟目标。浏阳市严查对花炮企业乱收费行为,决定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企业新增产值收费降低 50%,花炮商会收取的会费降低至少 60%,由市财政从全年花炮税收中提取 1.5%,并设置税收、规模、信贷、安全生产贡献等 4个奖项。浏阳市针对浏阳花炮制造工艺所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升了产业的整体形象,在发展相关产业的同时也使浏阳花炮的制作工艺在产业化过程中得到了传承和发展。[3]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参考权重等级标准A C 1.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入选联合国和国家、省级名录1.0入选联合国、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入选地、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观测点:入选联合国和国家级名录
尽管人类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绝非有限的几个名录所能概括,但是名录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而且,就目前而言,建立保护名录制度是从政策和法律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为可操作性的最为有效和可行的办法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就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作为最主要的工作。
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自 2001年 5月我国的昆曲艺术名列第一批 19个代表作名单以来,截至 2010年,我国共有 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 28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我国除了积极推荐项目参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外,也开始建立自己的保护名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 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2007年至 2009年,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 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各省市自治区也已建立自己的名录。以浙江为例,浙江在全国最早全部建立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2005年 5月,浙江省政府公布了第一批省级名录 64项,是全国最早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省份。200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25个。目前,浙江省共有 289个项目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24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803项列入县 (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省 11个市、90个县 (市、区)已全部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
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重大。为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 2005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已经基本结束。这次普查共走访民间艺人 115万人次,普查文字记录量达 20亿字,汇编普查资料 14万册,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 29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 87万项。通过普查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大大增强。
[1]李昕:《全球化视阈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东岳论丛》,2010年第 8期。
[2]“‘音乐活化石’泉州南音得到有力保护”,http:// news.sohu.com/2004/06/11/89/news220488960.shtml,2004年6月11日
[3]“免收花炮企业安全费湖南浏阳千万元打造花炮品牌”,http://www.cnhubei.com/200702/ca1274242.htm,2007年2月8号
[4]许林田,“浙江省政府公布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http://www.ccdy.cn/pubnews/482319/20070712/ 522698.htm,2007年 7月 12日
[6]贾旭东:《文化产业金融政策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 6期。
[7]齐勇锋,蒋多:《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内涵和模式探讨》,《东岳论丛》,2010年第 10期。
[8]管宁:《创新力培育与福建创意产业发展》,《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 2期。
G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4-0112-05
李昕 (1976—),女,博士,江苏省社科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然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