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2011-11-07朱艳秋
■ 朱艳秋
构建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朱艳秋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流动最为活跃的时期。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以每年1千万的速度增长,目前,流动人口已达2.21亿。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流动人口已经成为市民、农民以外的第三大人口群体。
如此庞大的一个社会群体的存在,给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如何实现流动人口的利益诉求,使其真正参与到决策制定过程中来,并通过政策的执行以维护和落实其权益,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重视并且切实加以解决的一大课题。
流动人口是指在不变更常住户口的前提下进入非常住户口所在地从事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当前仍以农民工为主体。在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下,由于缺乏合法性的制度认同和主流文化的接纳,以及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诸多制度性障碍,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制思维”,流动人口的基本利益诉求未能得到应有重视,其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造成流动人口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有效表达,甚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表达渠道的缺失。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来看,民意的表达有许多制度化的途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行政领导接待制度,如市长接待日、书记信箱等。从根本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意表达的基础制度,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人民选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参与国事,表达意愿。但目前的人大代表中,真正流动人口的代表只占其中一小部分,代言人十分缺乏。在地方各级人大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流动人口的名额十分有限,很难有效反映流动人口的呼声,表达他们的利益。政协的情况也是如此。信访制度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利益诉求表达制度,应该说它是流动人口表达自身利益的最主要渠道之一,但从信访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行政领导接待制度等利益表达补充形式,虽在局部范围内起了一定作用,但仍未摆脱其浓厚的人治色彩。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往往导致流动人口采取诉诸于非理性、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如集体上访、静坐、群体性事件等,最终使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表达走入歧途。
2.法律保障的缺欠。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有明文规定,但这样的诉求实现保障均散见于许多法律中,其对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作用有限。与此同时,现有的利益诉求表达制度大多是一种政策性规定,对利益诉求表达客体的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约束,致使其缺少有效的监督。当流动人口正当的利益诉求表达得不到及时反馈时,他们也无法运用有效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代言组织的缺位。流动人口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群体,他们往往以老乡、同事的关系相互联系,没有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意见和行动都比较分散,即使有老乡会、同乡会这样的准社会组织,但作为一种自发性的非正式组织,是被排斥在现有体制之外的,在公共资源的分配以及公共议题的发言上,都无法以组织化的形式表达出他们统一的声音,导致其正当的利益要求往往被边缘化,使其成为各种决策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决策的积极参与者。
鉴于上述种种,建立健全一套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的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对于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解决冲突,化解矛盾,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路径如下:
1.畅通利益表达的多元渠道。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使社会矛盾日益积累,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是社会必要的“安全阀”。只有提供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平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才能引导他们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一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增加能够代表流动人口利益的代表比例,使流动人口有更多的话语权,以充分实现他们的政治参与,使其利益诉求在公共决策中得到表达和反映。二是完善信访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应加快建立健全对流动人口有效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保证有关流动人口利益的各种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同时,严格执行信访回复制度,推行信访受理责任制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流动人员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三是加强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流动人口利益表达的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关注流动人口的境况,维护他们的权益,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使流动人口的利益要求能接近决策核心,实现自主利益的有效表达。而对于损害流动人口利益的事件,要积极发挥媒体的作用,彰显正义,纠偏改错,促进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2.完善流动人口利益诉求的法律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流动人口权益的有效保障。要通过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法制化的利益诉求表达制度体系,并通过社会组织法、程序法规范管理部门的权利行使程序,以保证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的规范、畅通。首先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如制定专门的流动人口利益保护法,突出和细化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的具体权限,保护流动人口的相关权益。在此基础上,还要设计、制定关于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对其利益诉求表达的具体程序予以细化,规范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的主体行为,明确利益诉求表达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当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受到非法阻碍时,应赋予流动人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在经过司法认定有关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后,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发挥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以社会组织替代分散社会成员个体表达利益诉求,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的人聚集在一起,形成利益群体,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在表达利益诉求过程中,就会具有一定的优势。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可利用的组织资源,使他们在利益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应鼓励和帮助流动人口建立自治组织,以此将流动人口组织起来,发挥组织的优势,对分散的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进行整合处理,对不合理的利益诉求进行过滤,祛除非理性的成分,引导流动人员向政府进行理性的利益诉求表达,并从中进行利益对话、协调和博弈,以避免造成使政府管理部门面对散沙般的诉求无法有效回应的局面。流动人口的自治组织通过与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反映流动人口的意愿和需求,充当政府与流动人口的纽带和桥梁,可以促使政府更加关注流动人口,并调整某些不利于流动人口的公共政策,最终实现其群体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