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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呼唤与时俱进的新政策

2011-11-03鞠红岩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资源再生 2011年11期
关键词:许可证废物办法

□文/鞠红岩/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新形势呼唤与时俱进的新政策

□文/鞠红岩/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一、新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变化

我国进口废物活动始于上世纪90年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洋垃圾”污染频繁非法转入;二是一些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不规范,二次污染严重,如废五金类拆解行业非法焚烧电线电缆等。为防止境外废物非法入境,规范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国家于1996年开始,制定了包括《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及其补充规定等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

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种类和数量快速增长,同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已成为国内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还存在着部分废物非法入境、国内再生资源行业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国内外的废物管理差别大使得环境污染风险依然存在,以往的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呼唤与时俱进的新政策出台。

在过去的几年中,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继修订和调整了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等,出台《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时机已经成熟。在总结经验并结合实际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同时,环境保护部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审查许可工作进行了相应调整,制定了《规定》。

简单讲新老《办法》的重大区别在于:明确了废物的定义,进一步规范了加工利用企业的准入标准;加强了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流向的监管;增加了不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等。

二、《办法》中规定了我国对进口废物管理的部门及其责任

废物进口管理涉及到包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等5个部门。

发改委负责从国家经济宏观运行和对资源调配规划的角度对进口废料种类的提出意见并实施管理;

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法》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进口废料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具体的进口管理目录,同时负责对进口废料的国内加工利用单位进行环境监督和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废料的检验检疫和管理;

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料的通关、征税、统计,并负责打击禁止进口废物的走私行为。

上述五个部门将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三、《办法》明确了加工利用企业为监管对象

《办法》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这意味着,进口废物有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存在于加工利用企业,所以,环保部门加强了对利用企业加工利用能力的核定,对污染防治设施和运行情况的监管,同时新的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这确保了所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在加工利用的全过程得到必要的监管,避免对我国的环境造成污染。

考虑到中小企业在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疏漏和不规范行为,环保部在出台的《规定》中给出了加工利用企业参考的经营管理样式(见《规定》的附七),以此来提高和逐步规范加工利用企业的管理。

四、《办法》和《规定》从全过程加强了对进口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中规定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进口废物的监管。首先,进口固体废物要通过CCIC的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相关口岸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要求加工利用企业建立经营记录,并在《规定》中,要求企业每个季度按照附表八的要求向省厅汇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以及产品和不可利用废物的利用和处理流向,省厅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本省的附八内容汇总后上报环保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在企业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时,需要请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监督管理意见,综合评价企业的遵纪守法和污染防治情况。

五、明确退运的规定

《办法》中对发生退运情况时规定,进口者或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所进口的固体废物退回原出口国,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不得弃货;收货人无法辨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对当事人拒不退运或者超过3个月不退运出境的,口岸海关、质检和环保部门对进口者或承运人采取强硬措施退运;对确属无法退运的,要通过拍卖或委托的形式将固体废物交给有无害化利用、处理能力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六、《办法》和《规定》中明确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制定了罚则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对所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工利用企业,会撤销其已取得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但对该加工利用企业提交的新申请,没有依据不予办理;同时,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各自的处罚信息并不相互通报,造成海关处罚的企业,环保部可能还在办理并签发废物进口许可证等问题。《办法》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商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各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予以撤销。对未执行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明确确定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对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证,规定予以撤销;有关经营情况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转让许可证及进口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在一至两年内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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