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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特定撞击损伤认定交通肇事汽车

2011-11-02石财胜薛瑞华刘小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石财胜,薛瑞华,刘小平

(1.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湖北 大冶 435100;2.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利用特定撞击损伤认定交通肇事汽车

石财胜1,薛瑞华1,刘小平2

(1.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湖北 大冶 435100;2.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汽车撞击行人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利用唯一性、排他性的特定撞击损伤能成功认定交通肇事汽车。【关键词】特定撞击损伤;同一认定;交通肇事车辆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日晚,湖北省大冶市红保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行人黄某(男,63岁)被撞后倒地死亡,肇事汽车逃逸。同年12月5日,办案交警查获一辆嫌疑汽车,要求鉴定:黄某是否遭嫌疑汽车撞击。

二、检验

黄某尸体上除了常规撞击、碰撞、刮擦等损伤外,在右上臂外侧肘关节上方距足跟116CM位置,发现上下(以人体站立、手臂下垂姿势定位叙述,下同)两处特殊撞击损伤:上处伤痕下部形状不规则,其间皮肤有0.5×0.7CM破洞,上部呈“角形”,“角形”的两条边清晰,其中一条边“垂直于地面”;下处伤痕形状不规则,中部位置有“正六边形”凹进,“正六边形”单边长0.4CM,其中的一条边“垂直于地面”。

照片一 黄某肘关节上方损伤位置、形状及与地面的关系

照片二 肇事汽车左大灯塑料罩左上角翘起及六边螺栓底座位置和形状,以及它们与地面的关系

“角形”“垂直于地面”边与“正六边形”“垂直于地面”边相对明显,这两条边平行,间距2CM。见照片一。黄某所穿外上衣对应上述两处伤痕位置有两处印痕,两处印痕中各有一条相对明显的“条状”印压,这两条“条状”印压平行,间距2.35CM。

嫌疑汽车是一辆无牌东风中型自卸货车,该车大灯周围安装有质地坚硬的塑料罩,塑料罩四角各有圆洞,圆洞内安装有螺栓,螺栓底座呈正六边形,该正六边形的边长0.6CM。其中左大灯塑料罩左上角螺栓距地116CM,该螺栓所在圆洞上沿塑料横条状异常凹陷,致使该位置形成两处突出:塑料罩左上角翘起;螺栓底座偏上四边凸出。翘起左上角的左边缘“垂直于地面”,凸出四边中的左边“垂直于地面”,该两条“垂直于地面”边平行,间距2.35CM。见照片二。

用橡皮泥在嫌疑汽车左大灯塑料罩左上角位置制模,橡皮泥上出现两处印痕:一处呈“角形”;一处呈正六边形,正六边形单边长0.6CM。“角形”的一条边(对应上述“垂直于地面”的翘起左上角的左边缘)与“正六边形”的一条边(对应上述“垂直于地面”的凸出四边中的左边)平行,间距2.35 CM。

三、分析说明

1.黄某尸体两处伤痕与外上衣两处印痕相对应,但伤痕的两条相对明显边间距是2CM,印痕的两条相对明显印压间距是2.35CM,这是人体皮肉软组织在受撞击时伸张、过后收缩所致,属非本质差异。

2.虽然无法确定人体皮肉软组织因撞击所造成的伸张与收缩比率,但这种客观情形表明,黄某相关位置伤痕“正六边形”单边长,与肇事汽车相应肇事部位“正六边形”单边长不一致,属非本质差异。

3.黄某右上臂外侧肘关节上方两处撞击伤痕形态特殊,两者间位置关系特殊,非常规物体、非常规情形所能形成,具备了特定性。

4.嫌疑汽车“左大灯塑料罩左上角螺栓所在圆洞上沿塑料横条状异常凹陷,致使该位置形成两处突出:塑料罩左上角翘起;螺栓底座偏上四边突出”是个体特征,为其他汽车不可能重复出现。

5.黄某右上臂外侧肘关节上方两处特定撞击伤痕,在黄某行走或站立状态下距地高度,与嫌疑汽车左大灯罩左上角位置特殊形态距地高度一致。

6.黄某右上臂外侧肘关节上方两处特定撞击伤痕,与用橡皮泥在嫌疑汽车左大灯塑料罩左上角位置制模获得的两处印痕形态、位置关系一致。

综上所述,黄某右上臂外侧肘关节上方两处特定撞击伤痕,与嫌疑汽车左大灯塑料罩左上角位置特殊形态有着内在本质联系,相关表象差异可作合理解释,从而形成了特定特征的总合,构成了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所以作出了黄某是嫌疑汽车撞击的结论。

四、体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汽车撞击行人的案件最为疑难,因这类案件可供分析的痕迹物证少、目击证人少,因此,逃逸率最高。所以,对这类案件现场和尸体的勘验检查要慎之又慎。就本例检验鉴定,笔者有如下体会:

1.根据现场环境和受害人所在位置,判定受害人被撞击瞬间的状态,进而判定肇事汽车的可能肇事部位,有助于快捷、科学地进行鉴定。

2.受害人尸体原始衣着状态下的检验很重要,于其上易于发现撞击点及撞击点的形态特征,有的在撞击点还能提取到微量物证。本案虽未提取到微量物证,但特定撞击损伤的证据作用突显。

3.受害人尸体原始衣着上的撞击点发现后,要从外至里逐一检查各层衣服对应撞击点处的形态特征,这有利于在尸体对应处发现、甄别、考查撞击损伤的形态特征。

4.对撞击损伤要详细检验,其结果对甄别、考查撞击损伤是否具备特定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既不能对存在特定性的损伤而未能发现,更不能对不存在特定性的损伤而牵强附会。

5.对嫌疑汽车的可能肇事部位要详细检验,甄别、考查该部位是否具备了为其他汽车不可能出现的个体特征,这些个体特征,是否可以或必然造成受害人身体上的特定撞击损伤。

[1]李冬云,王炳成.痕迹检验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2]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D631

A

16732391(2011)04009602

汽车撞击行人的交通肇事,造成人体的机械性损伤一般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汽车撞击损伤;第二类是行人倒地碰撞损伤;第三类是其他情形的损伤,如汽车辗压、碎片飞击等形成的损伤。撞击损伤是汽车撞击行人形成最基本、最初始的损伤,其致伤过程、原理的推断相对容易,但作同一认定的案例很少,究其原因,是撞击损伤的致伤情形一般不具备唯一性、排他性。如果撞击损伤属唯一性、排他性的,即为特定撞击损伤,可以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下面介绍一起利用特定撞击损伤成功认定交通肇事汽车的案例。

20110509

石财胜(1976 ),男,湖北大冶人,物证鉴定工程师。

【责任编校:李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