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症病人的笔迹检验的研究
2011-11-02王少仿
王少仿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对重症病人的笔迹检验的研究
王少仿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因年老或疾病或受伤等产生的重症,容易造成书写人书写器官受损,无法顺利进行书写活动,使该期间书写笔迹产生大量变化,导致鉴定难度增加。本文通过分析重症病人笔迹的各种特点及形成原因,探讨其特征变化规律,归纳出相关检验要点,为正确检验此类非正常条件下形成的笔迹进行先期理论研究,以期于实践应用提供指导。
重症;病人;笔迹检验;文件检验
重症病人,是指主要的生命器官如心、肺、脑、肾、肝等功能失衡,需要对其各项参数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判明病情变化的质和量而迅速采取针对性医疗与护理措施,给予生命支持的一类病人。
致病人处于重症状态的原因一般有:年老,疾病,受伤。随着治疗和护理措施的持续进行,一部分重症病人转危为安,并逐渐康复;一部分重症病人病情日益加重,直到生命尽头。出于工作业务、财产分割、相关事宜交待等的需要,重症病人有时会书写一定字迹、签署一定文件。然而,重症病人生理状况的特殊性,会导致其书写笔迹异同于其本人原定型的笔迹,造成鉴定难度增加。研究该类笔迹检验的原理与方法,对于提供准确鉴定结论,澄清案件相关事实真相,解决诉讼争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症病人笔迹的特点及原因
图1 陈某重症状况下书写笔迹
重症病人笔迹的一般特点是:书写水平降低,布局不整,字形变大,字迹潦草,结构松散,起笔不准,运笔无力,收笔拖拉,笔画抖动弯曲,书写速度缓慢,偶尔出现错字、别字,个别笔画有断笔、重描现象(见图1)。形成这些特点的主要原因:
(一)书写器官功能降低
因年老而处于重症状态者,大脑皮质厚度变薄,神经传导迟缓,神经系统相互协调能力下降,记忆力减退,眼睛调节力变弱,视力下降,肌肉松驰,握力减弱,容易并发失读症、失语症等。因疾病或受伤处于重症状态者,身体较为虚弱,诸多机体功能减退,特别是长期卧于病床者,体质更差,神经传导的灵敏性、肌肉弛张性、手臂灵活性均严重降低。如果患病或受伤部位还波及手、腕、臂、肩、脑等与书写活动直接相关的器官,则书写活动受到的干扰更大。
(二)情绪消极
由于疼痛刺激、或疾病预后不明、或伤残、或死亡威胁、或亲人态度、或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重症病人易产生恐惧、悲观、忧郁情绪,造成肌肉颤抖,肢体蜷曲或僵直,注意力分散。书写时提笔忘字,笔误不断,词不达意,想想写写,时快时慢,笔力平缓,缺乏节奏感。
(三)书写姿势变化
正常人一般端正坐于板凳、伏案书写,而重症病人已无力独自支撑躯体,或借助它物垫于后背坐立,或上身向后倾斜仰卧,或平身侧卧,这些不利书写姿势严重影响书写活动的顺利进行,使笔迹书写水平下降,书写速度迟缓,运笔生涩,搭配不准,间距不均。
(四)书写技能降低
一方面,因年老、或疾病、或受伤影响到重症病人相关书写器官功能,书写技能产生病理性退化;另一方面,长期卧于病床者未能从事书写活动,缺少书写运动锻炼,书写技能产生自然性退化。两者均直接造成病人书写技能降低,并出现明显书写生疏感,书写笔迹段落不清,布局混乱,搭配不当,比例失调,抖动弯曲,起、收笔迹拖拉。
二、重症病人笔迹特征变化的一般规律
重症病人笔迹是在一种非正常条件下形成的,书写活动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容易使笔迹发生较大变化。但是,“变化不能排斥笔迹的自身同一性”。一方面,书写习惯客观上具有很强能动性,能适应不同书写条件,克服各种干扰完成书写任务;另一方面,重症病人为了通过书写活动表达自己意愿,主观上会尽力克服不利条件的制约,认真书写每一笔画。因此,重症病人笔迹必然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书写人书写习惯。
(一)易变特征
图2-1 王某重症状况下书写笔迹
图2-2 王某健康状况下书写笔迹
重症病人笔迹容易变化的特征主要有:运笔特征,尤其是起、收笔动作,运笔形态,笔力分布;部分搭配比例特征,如笔画的搭配位置,偏旁部首的大小比例;书写水平特征,通常表现为较低;写法特征,偶尔出现错字、别字;布局特征,上、下、左、右的页边距会有所改变(见图2-1和图2-2)。
(二)稳定特征
重症病人笔迹比较稳定的特征主要有:部分运笔中的笔画变异特征;基本搭配比例特征;字的基本写法特征;习惯性错、别字特征;标点符号及其他符号特征;习惯用语特征等(见图3-1、图3-2和图3-3)。
图3-1 某重症病人笔迹特征比对表-1
图3-2 某重症病人笔迹特征比对表-2
图3-3 某重症病人笔迹特征比对表-3
三、重症病人笔迹检验要点
(一)了解案情
通过全面了解案情,尽可能详细占有材料,便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检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分析与判断。了解案情的主要内容有:
1.病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职业、出身、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书写技能、患病原因、患病部位、患病时间等。
2.治疗与护理情况。包括治疗方案、手术情况、使用药物的作用与副作用、护理措施等。实践中,许多药物对不同病人产生不同作用,并可能导致病人笔迹发生巨大变化。例如,抖动是很多疾病引起的主要症状之一,病人可以服用一定药物抑制抖动,使书写笔迹的弯曲拉动较弱或不明显。同时,病人有可能因服用某些药物而产生紧张、眩晕、焦虑、烦躁、迷茫、恐惧、抑郁等大量副作用,使抖动加剧,更进一步影响到书写笔迹的形成。
3.检材笔迹形成情况。包括病人身体状况、书写环境、书写姿势、书写工具、书写承受物与衬垫物等。尤其要注意了解重症病人书写活动,是独立进行的,还是在他人协助、引导下完成的。后一种情况属于双人执笔合写,通常为重症病人握笔,协助、引导人再握住病人之手进行书写。此种笔迹一般含有三类成分:病人笔迹特征,协助、引导人笔迹特征,双人执笔书写产生的笔迹特征,至于其具体检验方法则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二)与其他非正常笔迹的区别
1.与摹仿笔迹的区别
涉及重症病人笔迹的案件多为遗嘱、借贷、财产纠纷等经济民事案件。由于检材笔迹与署名当事人样本笔迹非常接近,诉讼双方对某份文件发生争议时,容易考虑到摹仿的可能性。重症病人笔迹与摹仿笔迹在许多特点上存在相似之处,正确区别两者成为检验的关键。
重症病人笔迹的弯曲抖动比较均匀,涉及绝大部分笔画,且抖动幅度大;摹仿笔迹的弯曲抖动只出现在局部,尤其是笔画转折连接部位。重症病人笔迹因明显败笔而重描,修饰笔画动作较大,痕迹明显;摹仿笔迹通常在认为摹得不像或暴露自己笔迹特征的部位予以修饰,动作细微,不易察觉。重症病人笔迹的中途停顿出现在字、词完成之后;摹仿笔迹的中途停顿有时出现在字的较长笔画、笔画转折及上下笔画间的连接处,特别是笔画较多、结构复杂的单字。若字数较多,重症病人笔迹的各种特征能前后保持一致;摹仿人可能从不同时间、不同途径获取的多份材料选择单字摹仿,使同一份物证笔迹出现形体多样、书写速度有别的现象。
2.与精神病人笔迹的区别
精神病患者由于其中枢神经系统遭到破坏,导致大脑皮层中暂时联系的正常运行过程受到大量紊乱信号的刺激,不仅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异常,言语及书写活动也表现出一定奇特性。重症病人笔迹与精神病人患病期间书写笔迹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存在许多差异。
重症病人笔迹书写速度较慢,主观上书写认真,字迹较为工整;精神病人笔迹书写速度快,字迹潦草、放纵、随意。重症病人笔迹偶尔出现错、别字,且错字一般表现为多笔少画或误用偏旁、部首;精神病人笔迹经常出现错、别字或生造字,错、别字时正时误,前后不一,生造字古怪离奇,非常人所能书写,脱离具体语言环境不易辨识。重症病人笔迹修饰重描出现在部分败笔中,目的是纠正败笔,便于辨读;精神病人笔迹修饰重描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是个别笔画,有时是整个单字或词语。重症病人笔迹标点符号的使用基本正确或比较有规律;精神病人笔迹标点符号的使用时常荒诞不经,或通篇不用,或滥用、错用,或大量用感叹号及生造图形。
(三)笔迹样本的选择
通过笔迹检验确定物证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所书写,必须采用该嫌疑人亲笔字迹作为比较检验的样本。笔迹样本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检验结论的准确性。
1.同期样本。实践证明,与物证笔迹书写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同期样本的可比性最高。但重症病人患病期间书写活动较少,获取该时期笔迹样本的可能性较小,只能尽量收集病人患病卧床不久前的书写笔迹,即与诉讼争议文件标称时间比较接近的样本,且两者书写工具、书写承受物、书写环境等条件保持一致或相似。
2.案前样本。案前多年时期形成的笔迹样本,不仅书写人自身部分书写习惯发生新陈代谢的变化,而且书写人彼时生理状况与重症期生理状况有别,笔迹难免产生大量差异。因此,这类笔迹样本的可比性较差,使用时须非常慎重。
3.案后样本。如果重症病人抢救无效而逝世,则不可能收集到案后笔迹样本。反之,如果抢救顺利,病人化险为夷,则可能收集到案后笔迹样本。对这类样本,一方面要考虑其可靠性,即有无故意伪装变化;另一方面还要分析其可比性,即笔迹样本形成时病人身体恢复状况。若病人此时仅仅是转危为安,正在调养中,身体还极度虚弱,则笔迹样本的形成条件与重症期的状态较为接近,其可比性通常较高;若病人已完全康复,身体机能各项指数正常,则笔迹样本的形成条件与重症期的状态相差甚远,其可比性一般较低。
四、结语
笔迹是在各种客观因素组成的书写条件下通过书写活动完成的,以人的身心状态为主要成分的内部书写条件,对笔迹的形成影响巨大。因年老、疾病、受伤等产生的重症,容易造成书写人书写器官严重受损,无法顺利进行书写活动,使该期间书写笔迹产生大量变化。然而,建立在牢固动力定型基础上的书写习惯具有极强的能动性,能克服各种阻力干扰,顽强适应不利客观条件。同时,重症病人主观目的一般是通过书写活动表达自己意愿,会积极主动克服困难,努力完成书写活动,这些无疑为重症病人笔迹检验提供可靠条件。只要科学分析重症病人笔迹的各种特点及形成原因,准确把握其特征变化规律,牢牢抓住相关检验要点,完全可以正确检验此类非正常条件下形成的笔迹。
[1]贾玉文,邹明理.文件检验(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贾玉文.笔迹检验[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
[3]Jan Seaman Kelly,Brian S.Lindblom.Scientific Examination of Questioned Documents[M].New York:CRC Press,2006,58.
[4]Reed Hayes.Forensic Handwriting Examination:A Definitive Guide[M].Honolulu:ReedWrite Press,2006,175-176.
[5]Ordway Hilton.Scientific Examination of Questioned Documents[M].New York:CRC Press,1993,202.
D631.4
A
1673 2391(2011)04009204
20110422
王少仿(1973),男,湖北天门人,法学硕士,湖北警官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文件检验的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
本文受“湖北公安中心工作研究”项目资助。
【责任编校:李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