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之监察悖论读《中国历代监察制度》
2011-10-30于霄
文/于霄
明朝之监察悖论读《中国历代监察制度》
文/于霄
其实,明朝监察制度最大的悖论就是,一个专为监督行政权设计的监察权,反而对国家最大的行政权皇权无法监督。这也是封建监察权越是发达完备,国家行政权力越是腐化堕落的原因了。
著/赵贵龙
出版/法律出版社
赵贵龙,男,1965年7月出生,高级法官,山东邹城人。1989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曲阜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在全国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司法的创新与诠释》、《外国民商法》等专著。
监察制度与考试制度同是我国固有的政治法律制度,如果究其源流,监察制度的历史则更为久远。早在黄帝在位时,就有记载,“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但在秦帝国建立之前,中国的监察制度并没有与皇权相结合,只是一般的政治监督检察,并不是中国一般意义上监察制度。
2010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正式施行。这一历史契机又将“监察制度”的研究推向了前沿。虽然,现代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以及检察制度都远非中国法律历史研究中所称的“监察制度”,但是对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反思,依然会对现代监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的改进提供些许借鉴。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一书,研究了“监察制度”自起始到现代的情况,可见作者并没有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监察”这一概念。书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作者提出的封建监察悖论。“监察悖论”是与皇权专制分不开的。在正常情况下,监察权与行政权相伴而生,没有监察的行政权容易滋生腐败,而没有行政的监察权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这一相生体系在皇权制度中却有了特殊的涵义。一方面,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绝大多数时期,皇帝的权力是绝对的、无限的、不受制约的(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而监察机关是为皇权服务的机关,其目的是代替皇帝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于是监察机关的权力也相应地高于行政权。而另一方面,监察人员代表皇权却不是皇帝,他们也不尽然为皇帝信任,而随着机构的扩张,这一点则更为突出。另外,监察官也存在腐败的可能,而皇帝作为一个个人又很难对整个监察系统进行控制。于是,皇权一旦暴露出它的绝对专制的欲望,并将其付诸实施,必然会扩大监察权。而随着监察权的扩大,又会暴露出自身的不足:不但很难达到皇权所期望的目标——完全地控制行政、司法和军事,更难以保证监察本身与皇权的一致性,受到皇权的排斥与抛弃。
“监察悖论”在作为封建晚期社会的明朝体现得尤为明显。明朝自建立以来,皇权就开始了对极端专制的疯狂追求。这也意味着明朝的监察体系将是完备而复杂的。
首先,明初因袭元制,在吴元年(1367年)设置了御史台,主官左右御史大夫,官至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御史台在设立之时就成为了中央三府之一。太祖曾谕御史大夫汤和等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正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可见皇权对监察权的依仗。
后来明罢御史台,改设都察院,始设都御史八人。都察院开始时是一个“位卑权重”的机构,到洪武十六年(1382年),都察院正官才为正三品。都察院都御史自洪武十七年升正二品,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而都察院监察权相对明初时的扩张,主要体现在其地方机构的设置上。在设立之时,都察院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每道置三到五人。洪武十七年升十二道监察御史为正七品官。宣德十年,监察御史始定为十三道,而明末增为十五道。在宣德年间,都察院下辖十三道监察御史共计一百一十人。这样庞大的机构为监察权的行使提供了人力和制度的保障,也使皇权对地方的控制大为加强。
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其地位已相对独立,不太受都御史的约束。监察御史有一项主要职责,即代天子巡视四方,后演化出“代天巡狩”的巡按御史,权威极重。明巡按御史每每出外巡按一般为是专门或兼领某个具体事务,而非单为监察。随着皇权对地方的干涉越来越具体,这种事务也越来越多,于是逐渐形成了总督与巡抚制度。一般说来,以御史兼理地方行政、民政的,称“巡抚”;巡抚兼军务的,称“提督”;兼管行政、民政、军务且辖多任区的,称“总督”。巡抚、提督、总督成为正常官设,说明明朝监察权的扩张,已经达到了对行政权取而代之的地步。
但明朝皇帝也并不能保证御史们比行政官员更加尽职尽责地为其服务,于是,每年八月出巡的御史都要回到都察院,由都御史考查,并将结果报告皇帝。并且,明律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处罚,有赃从重论。
虽然明朝的都察院在历史上已经是非常复杂和完善的监察机构,但还是无法满足明皇权专制的需要。在明以前,给事中属于谏官系统,隶门下,掌封驳。而洪武帝罢黜丞相后,废除中书省,提高六部地位。但六部也并不能得到皇帝的完全信任,于是洪武帝废除传统的谏官,赋其权力于给事中,创立了六科给事中的独立监察系统。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查六部百司,是一个谏弹合一的监察机关,并且其与都察院是分立的。明给事中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分于六部,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给事中等职。凡六部奏请皇帝施行之事,须先经给事中审查,认为不当的可以驳回。六部奉旨执行之事,也须在给事中处登记,以便检查执行情况。不管是都察院还是六科给事中,都是皇权的执行者。虽然给事中因历史沿革具谏官之名,但实事上明朝监察官的职责多只限于监督百官,少有人能够冒犯皇权。
明朝的监察权虽然庞大而严密,但因为是源自于绝对的皇权,没有相应的制约,也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腐化。监察权在皇权的“支持”下,反而无法对行政权形成良好的监督和促进,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监察权源自于皇权而不受监督。其实,明朝监察制度最大的悖论就是,一个专为监督行政权设计的监察权,反而对国家最大的行政权皇权无法监督。这也是封建监察权越是发达完备,国家行政权力越是腐化堕落的原因了。
编辑:黄灵 yeshzhw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