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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决议发展史论

2011-10-27徐一峰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核计划联合国安理会伊朗核

徐一峰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河南洛阳 471003)

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决议发展史论

徐一峰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河南洛阳 471003)

随着伊朗核问题的持续升温,依据《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重要责任,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多项决议,决议确立的“外交努力与制裁”双轨并行模式有助于协调主要大国立场,敦促伊朗加大核计划透明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决议制裁色彩的不断加深和国际社会对伊朗核活动性质认知存在差异,安理会决议的不足之处也将不断显现。

伊朗;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决议;双轨并行模式

作为解决伊朗核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安理会声明和决议对于伊朗核问题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发映出国际社会对伊朗核问题的立场,对于形成国际共识,协调各国立场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以联合国安理会对于伊朗核问题所公布的相关历史文献(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第1835(2008)号、第1887(2009)号决议和第1929(2010)号决议)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报告为依据,力图通过历史分析法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演变轨迹加以表述,并尝试对其思考分析。

1696(2006)号决议与1737(2006)号决议:安理会介入伊核问题

2006年1月3日,伊朗宣布已恢复中止两年多的核燃料研究工作,并于10日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下揭掉了核燃料研究设施上的封条,正式恢复核燃料研究活动,此举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2006年3月29日安全理事会轮值主席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不扩散问题”的项目所做出声明(S/PRST/2006/15),声明指出联合国“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并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1]于此同时声明指出“关于伊朗核计划的若干悬而未决问题,包括一些可能涉及军事核层面的问题……原子能机构无法得出伊朗没有未经申报的核材料或核活动的结论”。[2]在声明中,安理会明确强调伊朗应“全面和持续地暂停包括研究与发展在内的所有与浓缩有关的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并由原子能机构予以核查尤为重要”。安理会主席(S/PRST/2006/15)声明是联合国安理会介入伊朗核问题的开端和安理会有关伊朗核问题决议出台的铺垫

2006年7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5500次会议通过第1696(2006)号决议,决议赞同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参与下,为制定长期的全面安排,以便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关系和开展合作,并对伊朗的核计划的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的建议,“强调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3]于此同时,指出“(安理会)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危险,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决心防止局势恶化,采取行动,以使原子能机构关于暂停的要求具有强制性”,[4]并“吁请各国按照本国法律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警惕并防止转让可能有助于伊朗浓缩相关和后处理活动及弹道导弹计划的任何物项、材料、货物和技术”。[5]

2006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5612次会议通过第1737(2006)号决议是“外交努力和制裁”双轨并行的解决模式的开始,并为此后历次决议文本内容奠定基调。据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报告,联合国安理会认为,伊朗既未按第1696(2006)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也未按《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亦未按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它步骤,因此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直至安全理事会认定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决议就“外交努力和制裁”双轨并行的解决模式进行部署。在政治外交层面,联合国安理会“敦促伊朗应不再拖延地暂停扩散敏感核技术的活动”,[6]“强调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继续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持下,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阻止伊朗发展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和导弹计划”。[7]在制裁伊朗方面,安理会决议要求“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浓缩相关活动、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有助于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8]并且在决议附件部分明确指出制裁的实体和个人。

通观整个决议,虽然1696(2006)号决议与1737(2006)号决议可以被视为双轨模式的雏形,决议体现了一定的制裁色彩,而在政治外交途径的选择和实施方面没有做出具体的安排,只是泛泛的对“6+1”模式加以肯定。

声明的发表实际上已将伊朗核问题纳入联合国进一步采取后续行动的框架之中,声明在对待伊朗重启核活动所可能导致的核扩散问题表示严重关切,并要求对伊朗核活动的真实意图进行深入调查。此后俄罗斯、美国、中国、英国、法国和德国六国外长级会议提出的一项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方案未能同伊朗达成共识,2007年伊朗核问题作为单独议程被正式列入联合国议事议程。

1747(2007)号决议:“外交努力与制裁”双轨并行模式形成

2007年3月24日安全理事会第5647次会议通过第1747(2007)号决议真正意义上完整的对“外交努力与制裁”双轨并行模式加以完善和表述。1747号决议在延续1737号决议的制裁附件的同时增加了对制裁实体和个人的数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附件中补充完善了外交努力的长期协议目标,如下图所示:[1]

制裁措施政治外交1.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所列的人员和实体。2.决定伊朗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提供、销售或转让武器或有关材料,所有国家都应禁止本国国民从伊朗购置这些物项。3.呼吁所有国家在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任何军事装备,或在向伊朗提供与提供、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这些物项相关的任何技术援助或训练、金融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时,保持警惕和克制,以防止可导致不稳定的武器积累。4.呼吁所有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除人道主义和发展用途外,不再承诺向伊朗提供新的赠款、金融援助和优惠贷款。5.附件一开列制裁实体和个人。1.强调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继续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持下谈判解决这一问题,并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2.吁请《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开展合作,以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10年审议大会能够成功加强该条约,并围绕该条约的所有三个支柱——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和裁军——订立可以实现的现实目标。3.附件二长期协定4.在原子能机构框架内解决伊朗所有悬而未决问题

由此“外交努力与制裁”双轨模式的基本形态和运作方法得以成型。在这其中外交努力部分确立的三根支柱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下的谈判与合作、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大国参与的多边谈判与多边政治经济合作;制裁方面确立了制裁的三大方向:资金来源、敏感武器和技术的转移、相关实体和个人。

2008-2009年三决议:对双轨模式的细化和补充

在确立“外交努力和制裁”双轨模式后,联合国依据伊朗核问题的发展和演变,分别通过了第1803(2008)号决议、第1835(2008)号决议和第1887(2009)号决议。三个决议的出台是对1747号决议精神的细化和补充。三个决议在制裁的内容上有了新的细化,贸易和金融项目、涉及实体与个人等领域的制裁项目和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并重申各国对决议执行所承担的国际责任。在外交努力方面,三个决议仍坚持了1747号决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及其作用,“强调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加强外交努力,以促进恢复对话以及在它们向伊朗所作提议基础上进行协商,以寻求全面、长期和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各方面关系和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并就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一事建立国际信任”。[9]并且“只要伊朗经原子能机构核查确认已停止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与开发活动,即开始与伊朗进行直接对话与谈判”。

决议的最新动向:“制裁最为严厉”的第1929(2010)号决议

由于伊朗“在未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情况下已经将铀浓缩到20%的既成事实”,[10]在2010年6月通过的第1929(2010)号决议更加强调决议的制裁色彩,仅在附件四开列2008年6月14日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欧盟向伊朗当局提出的提议,但在所应采取的措施、决议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开列了高达40个包含在制裁范围之内的实体和个人,并对金融、运输、敏感技术转移、武器买卖做出严格的限制,并且决定“在公海检查船只,……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为这类检查提供合作”。[11]

结 语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具有良好继承性,“外交努力和制裁”双轨模式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运用,但是可以发现两个根本性问题一直困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出台。首先,国际社会就伊朗核活动的真实意图的判断存在差异。该问题导致联合国安理会在面对伊核问题时的外交努力和制裁措施是建立在对伊朗核活动的不确定性假设(甚至是悲观的假设)之上。其次,“外交努力与制裁”双轨模式中二者的地位如何,即制裁为主、外交努力为主还是双头并重问题。正是由于上述两个问题的存在导致决议的正义性受到伊朗等国的严重质疑,决议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受到一定削弱。

注释:

[1]表格所示为作者依据1747号决议及其附件一、附件二编制而成.

[1]安全理事会第5403次会议上安理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S/PRST/2006/15)声明.2006-03-29.

[2]安全理事会第5403次会议上安理会主席代表安理会发表(S/PRST/2006/15)声明.2006-03-29.

[3][4]安全理事会第5500次会议通过第1696(2006)号决议.2006-07-31.

[5]安全理事会第5500次会议通过第1696(2006)号决议.2006-07-31.

[6][7]安全理事会第5612次会议通过第1737(2006)号决议.2006-12-23.

[8]安全理事会第5612次会议通过第1737(2006)号决议.2006-12-23.

[9]安全理事会第5848次会议通过第1803(2008)号决议.2008-03-03.

[10]国际原子能机构(GOV/2010/28)报告.2010-05-31.

[11]联合国安理会1929(2010)号决议.引自2010.

徐一峰,男,山东招远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国际政治专业在读硕士。

20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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