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倾销与中国的策略选择
——基于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例的分析
2011-10-26刘爱东韩园园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刘爱东 韩园园(中南大学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3)
欧盟对华反倾销与中国的策略选择
——基于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例的分析
○刘爱东 韩园园(中南大学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3)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出口的迅速增长,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然而,日益增长的欧盟对华反倾销诉讼直接阻碍了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本文在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以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为例进行分析,并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总体策略。
欧盟 对华反倾销 彩电反倾销案 案例分析
一、引言
自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国际贸易的拓展,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深入,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见表1),并且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及进口总值虽然在不同的年份上下波动,但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见图1)。2009年,中国和欧盟双边贸易额达3640.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2362.8亿美元,自欧盟进口1278亿美元,中国贸易顺差1085亿美元,2010年上半年,中国和欧盟双边贸易额达1407亿美元。但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浪潮也随之而来,并且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数量也逐年增多。2009年,欧盟对华新发起7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与2008年的5起相比有所增加,截至2010年上半年欧盟已经对我国发起154起反倾销调查(见图2),对48类输欧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欧盟已经成为与美国并驾齐驱的对华反倾销国家和地区。
表1 中国对欧盟的进出口总值(单位:亿美元)
图1 中国对欧盟进出口的趋势
图2 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数
欧盟对华反倾销呈现出涉案产品多、范围广、立案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且对大多数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案。近几年,受欧盟指控的产品范围不断升级扩大,从初级产品,如化工原料、传统纺织品、打火机,而转向CD机、传真机、录像带、微波炉、电视机、DVD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欧盟市场对中国的进一步开放和中国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欧盟对中国产品的打击力度只会加强,而不会减弱。因此,应对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具有普遍意义,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必修课。
二、欧盟对我国彩电反倾销调查的回顾
1988年,欧盟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的小彩电(42厘米以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且欧盟指定韩国CT-1455型彩电作为确定中国彩电正常价值的参照物。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欧盟于1991年1月19日进行了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确实有倾销行为,欧盟答应对五家应诉的企业给予分别裁决。但是仅仅过了半年时间,1991年7月18日,欧盟终裁时对初裁结论作出改变,决定对中国国有企业统一征税,税率为15.3%(为期5年)。只对福日和华强三洋两家合资企业进行分别裁决,税率分别为13.1%和7.5%。
1992年11月25日,欧盟又对中国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经过一年多调查,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1995年4月1日,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
1995年5月,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并且主动发动对大彩电案的临时复审,并将大小彩电视为同一品种。这次反倾销调查,欧盟指定中国的市场经济的替代国是新加坡。欧盟主动发起的这个临时复审案自1995年开始一拖再拖,延续达40个月之久,大大超出了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关于复审案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案的规定期限。最终,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统统征收44.6%的反倾销税。
1999年初,中国厦华电子公司宣布单独应诉,并决定与比利时布鲁塞尔VBB律师事务所合作,双方于当年5月签订合作协议。2000年8月,9家中国彩电、节能灯企业聚会北京,召开应对欧盟研讨会,会后发表联合声明,呼吁被外国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勇敢应诉,保护自己的权益。2000年4月至2002年两年多的时间中,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携手与欧盟有关方面,生产厂商进行了长期的艰苦谈判。在做出终裁前,欧盟委员会向涉案方披露了相关调查事实,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7家中国公司提出联合价格和数量承诺的建议,即中国几家企业共同承诺出口欧盟市场的最低价格承诺,如果有一家中国公司违反价格承诺就意味着所有签约方违反承诺。该价格承诺同时设定了进口数量限制,即当进口量达到这一数量限制的界限时,超过部分将被加征44.6%反倾销税。
2002年7月29日,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接受中国彩电厂商价格承诺。2002年8月29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公告,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公告发表之后即日生效,中国7家彩电企业的产品获准进入欧盟市场。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欧盟同意中国企业在严格执行价格承诺的条件下每年向欧盟销售数十万台彩电,不加收任何高额倾销税。对于没有参加价格承诺的中国企业,欧盟在公告中明确规定对除参与价格承诺的7家企业(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和厦门海外中国电子公司)外的中国其他公司生产的屏幕对角线大于15.5cm的彩电加征44.6%的反倾销税。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通过长期不懈的顽强斗争,终于在2002年年末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欧盟最终接受中国的“价格和数量承诺”的方式。虽然这不是中国企业最希望的解决方案,但是,这种结果已经向最理想的结果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启示与建议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案件从开始调查到最终做出裁决,一般需要半年至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假如被裁定为倾销,征税期一般是五年,若通过复审则可继续延长,这就意味着该产品长时间失去了此进口国的市场。为了有效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减少对华反倾销带来的损失,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并且要建立起自己的一套应对反倾销的措施体系。
1、应聘有能力、有经验的律师。在应诉过程中,律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的工作经验、对商品及所属行业的熟悉程度、工作责任心等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对律师的选择,我们要慎重。具体在实践当中,企业接到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后,要组织成立法律专家小组开始进行应诉的准备,选择合格的应诉律师。一是国外律师,负责在进口国协助中国出口商的应诉;二是国内律师,负责应诉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在选择律师时要考虑律师的经验,具体包括处理反倾销案件的经验,对我国曾经发生反倾销案件的经验,以及对涉案商品贸易的了解程度,与进口国反倾销当局的关系等。案例中,如果对于欧盟有关法律不熟悉,很难与申诉方律师对簿公堂。因此,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厦华电子公司果断地与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授权其代理厦华电子公司应诉欧盟反倾销事务。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所在欧洲享有盛名,该所的律师曾经作为欧洲《反倾销法》的起草律师,从20世纪80年代该律师事务所就为中国企业代理反倾销案件。由此可见,聘请高水平律师是中国企业最终赢得欧盟承认的关键举措。
2、联合国内企业共同作战,建立反倾销应诉同盟。在行业协会的协调组织下,多家中小企业可以联合起来,选择国内一家知名度高的律师事务所,立足填好反倾销调查问卷,这样既能有效的降低律师费用,又能促使企业以平均税率重返国际市场。本案中,不久前还在大打“价格战”的九家彩电企业决心同力应诉欧盟反倾销诉讼,联合起来,共同作战,中国企业团结起来,一致对外是本案取得阶段性成功的关键。案例中,正是由于中国企业第一次联合起来,才使得欧盟对原先强硬的立场做了调整。许多专家说,如果单单凭借厦华电子公司一个企业去争取,这次中国企业可定不会取得任何成果。
3、制定正确的市场发展战略,开拓市场多元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的产品大部分集中于西方国家,如60%—70%都销往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出口市场集中程度较高。这些西方国家鼓励进口原料性商品、限制进口工业制成品的政策与中国出口工业制成品的类别和数量迅速增长产生了矛盾,因此,这一矛盾造成了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指控的机会增多。许多出口企业对国际市场营销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和明确的战略构想,往往为了眼前利益,重视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热情和动力不足,这样会造成出口市场过于狭小。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不但要稳定美国、欧盟等传统市场的,而且还要积极开拓亚、非、拉等新兴市场,争取避免市场过于集中,从而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从中国遭受反倾销指控的实践来看,对某一国家的某种商品的出口增长过快,最容易引起国内同类产品竞争者的指控。树立市场多元化的经营战略,拓宽出口渠道,避免出口产品过度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诉反倾销的几率。案例中,中国的大部分彩电都销往了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应该积极开拓亚、非、拉等新兴市场,实现市场的多元化,降低被指控反倾销的概率。
4、开展政府交涉,积极争取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直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所面临的不公正问题,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频频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故中国政府应采取措施,营造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从而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政府应当利用WTO成员国及其评审机构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抓住双边谈判的契机,从而使更多的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故作为政府,应加强经济外交,通过双边谈判,帮助推进欧盟等国参与修改WTO中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条款,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总之,反倾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贸易问题,仅仅依靠被诉企业是不够的,应诉反倾销不只是被诉企业的事,政府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面对欧盟日益频繁的对华反倾销,政府和企业应该团结一心,从长计议,勇敢应对,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反倾销应对机制。
(注:本文属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70772039);2010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2010ZDB51);2009—2010年度校研究生创新论文选题基金项目。)
[1] 闫红珍:欧盟对华反倾销与中国的对策选择[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2(1).
[2] 胡际莲:中国在WTO国际反倾销中所面临的状况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3(11).
[3] 于永达:反倾销MBA/MPA案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 赵晓霞: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不公平性的研究[J].经济问题,2004(10).
[5] 刘爱东、曾志: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统计分析及启示[J].会计之友,2008(9).
[6] 杨励:欧盟对华反倾销与中国的应对策略[J].国际商务,2008(4).
[7] 颜晓旭、刘秋平:应诉反倾销会计实务中的资料收集[J].财经论坛,2008(8).
[8] 苑涛:反倾销的经济影响:对中国的分析[M].人民出版社,2009.
[9] 刘红艳:反倾销的经济学分析及合理性探讨——以欧盟对华反倾销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09(9).
[10] 李晓翼:国际反倾销与我国的应对策略[J].统计与决策,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