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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古时期的“生子不举”

2011-10-22李志刚

古代文明 2011年3期
关键词:弃婴生子

李志刚

“生子不举”意为生子不养或遗弃婴儿,是古代中国的痼疾。远古时期的建筑基址,1本文所用“远古”,多指三代以前时期;所用“上古”乃相对“中古”而言,更接近西方汉学中“Early China”所指示的时段范围。常常以幼童作为“奠基牲”。2黄展岳:《古代人牲人殉通论》,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14—18页。在龙山文化时期的河北邯郸涧沟遗址中,就发现有5到10岁的幼童用于殉葬。3北京大学、河北省文化局邯郸考古队:《1957年邯郸发掘简报》,《考古》,1959年第10期。此项风俗的流存,与宗教信仰、礼仪习惯、社会结构、经济状况等因素相关。关于此问题,学术界多有论列。例如,王仁湘与汤池等学者关于原始社会人口控制的讨论,4王仁湘:《原始社会人口控制之谜》,《化石》,1980年第4期;汤池:《半坡人杀女婴吗?——〈原始社会人口控制之谜〉商榷》,《化石》,1981年第4期。王子今、李贞德等学者对秦汉到隋代“生子不举”的讨论,5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研究所集刊》第66卷,1995年,第3分,第760页;王子今:《秦汉“生子不举”现象和弃婴故事》,《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黄燕生、臧建先生对宋代弃婴的讨论,6黄燕生:《宋代的“生子不举”》,《中国历史文物》,1989年第1期;臧建:《南宋农村“生子不举”现象之分析》,《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张建民、肖倩、谭志云、齐麟、王美英、薛刚诸位先生对清代溺女、弃婴的讨论。7张建民:《论清代的溺婴问题》,《经济评论》,1995年第5期;肖倩:《清代江西溺女现状和禁诫文》,《史林》,2001年第1期;齐麟:《对“溺婴”的人口社会学分析》,《西北人口》,2002年第2期;肖倩:《清代江西溺女风俗中“奢嫁”问题》,《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谭志云、刘曼娜:《清代湖南溺婴之俗与社会救济》,《船山学刊》,2005年第1期;王美英:《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地区的溺女问题初探》,《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6期;薛刚:《清代福建溺女陋习及整饬》,《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第5期。本文主要以出土文献为切入点,再根据传世文献记载,讨论上古时期的“生子不举”现象。

一、 甲骨文中的“生子不举”

胡厚宣先生在《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一文中,认为殷商时期存在弃子现象。其辞例如:

戊辰卜,王贞,妇鼠娩,余子。(《合集》一四一一五)1本文所引卜辞隶定,以《甲骨文合集》为准,对胡先生所采其他卜辞纂集,不另注明。

贞妇鼠娩,余弗其子。四月。(《合集》一四一一六)

己亥卜,王,余弗其子妇侄子。(《合集》二一〇六五)

胡先生认为“子”字作动词,“余子”,即是卜之吉后承认为己子,“弗其子”,是卜之不吉,弗子之。2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载氏著《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26页。“弗子之”,即是不承认为己子,弃子。此类记载,甲骨文中甚多,如:

弗子。(《合集》二一二九三)

贞,妹惟使,弗其子。(《合集》一九一三七)

庚申卜,王余袏母庚……庚弗以妇鼠子用,八月。(《合集》一四一二〇)

戊午卜,王贞,勿御子辟,余弗其子。(《英藏》一七六七)3李学勤、齐文心、艾兰:《英国所藏甲骨集》,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39页。

盖商王所生之子,必经过占卜选择。卜之吉,承认其为子;卜之不吉,则弃之不养。其缘由,胡新生先生认为“贞问此子与商王之间是否有血亲关系”,4胡新生:《商代“余子”类卜辞反映的原始婚俗》,《山东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甚是。商人重鬼,凡事占卜,妇生子亦莫能外。弗子, 即为“生子不举”的一种。5关于“弗子”的含义,《尚书·益稷》载:“启呱呱而泣,予弗子,惟荒度土功。”孔安国传曰:“禹治水,过门不入,闻启泣声,不暇子名之,以大治度水土之功故。”孔颖达疏:“其后过门不入,闻启呱呱而泣,我不暇入而子名之,惟以大治度水土之功故也。”“弗子”即是“不字”,意为禹无暇为启取名字。《列子·杨朱》:“惟荒度土功,子产不字。”亦是此意,但均与本文意见不合。这些文献出于春秋后,受到周礼(如冠礼)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后世的烙印。甲骨文资料保有更原始含义。实际上,“字”本有“孕”、“生子”等义,如《说文·子部》“字,乳也”,段玉裁注曰“人及鸟生子曰乳”。睡虎地秦简《日书》有《人字篇》,刘乐贤解“字”,即为“生子”。由此可见,孔颖达释“字”为“取名字”,似不可通。见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187页。卜辞中,不仅在收养孩子问题上占卜,从受孕、出生等问题上都要占卜。如:

贞,妇孕其以妇占。(《合集》一〇一三六正)

贞,妇庚有子,今六月。(《合集》二一七九四)

妇人分娩吉利与否也是占卜的重点,如:

壬子卜,□贞,妇□娩。(《合集》一三九七一)

从受孕到出生,商王都会占卜,占卜的吉与不吉,嘉与不嘉直接关乎孩子的命运。《史记·日者列传》曰:“产子必先占吉凶,后乃有之”,《索隐》曰:“谓若卜之不祥,则式不收也。卜吉而后有,故云‘有之’。”6司马迁:《史记》卷127,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3218页。正可与卜辞互证。另外,九店、孔家坡及睡虎地等地新出的日书中,均有关于生子占卜的记载,如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生》曰:

凡己巳生,勿举,不利父母,男子为人臣,女子为人妾。庚子生,不出三月必死。(简二四七)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54页。下引睡虎地竹简均出自此书,不另注。

在己巳日生的孩子,因不利父母,被告诫不能举。此简牍文献所记不举子的理由,应也是商王“弗子”的理由。

二、传世文献所见上古著名弃婴

“弃”字本义为弃婴,从传世文献所载古远风俗中亦可得到印证。周人始祖后稷,便是著名的弃婴。《史记·周本纪》云:“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喾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6司马迁:《史记》卷4,第111页。《诗·生民》所载后稷身世更为具体,可参考。因被弃而被命名为“弃”,史非孤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初,宋芮司徒生女子,赤而毛,弃诸堤下,共姬之妾取以入,名之曰弃。”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117页。后稷与宋芮的幼女均被命名为“弃”,一个被认为生而不祥,一个被认为生而怪异,这既可证明弃字的本义,也可反映出先秦弃婴的事实。后稷为弃婴,经后人藻饰已带有神话色彩。事实上,古代部落始祖为弃婴的现象,实为多见。《论衡·吉验》曰:

北夷橐离国王侍婢有娠,王欲杀之。婢对曰:“有气如大鸡子,从天而下,我故有娠。”后产子,捐于猪溷中,猪以口气嘘之,不死;复徙置马栏中,欲使马藉杀之,马复以口气嘘之,不死。王疑以为天子,令其母收取,奴畜之,名东明,令牧牛马。8黄晖:《论衡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88—89页。

东明为夫馀国始祖,其经历与弃如出一辙。弃的母亲践巨人迹而孕,东明的母亲受从天降的卵而孕,受生均为奇异。只是东明母因卵而孕,更与商人始祖契“天命玄鸟,降而生商”(《诗·商颂》)相似,或许因橐离国与商人均为夷人有关。夫馀国为高句丽前身。《魏书·高句丽传》载高句丽始祖朱蒙也是卵生而遭弃。9魏收:《魏书》卷100,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2213页。再如,徐偃王因卵生而遭弃,10司马迁:《史记》卷43,第1780页。乌孙王遭弃后受到鸟的哺养,11参见黄晖《论衡校注》,第87页。等等。从东明、朱蒙、徐偃王、乌孙王诸例可看出,因为卵生而遭到遗弃的现象,在东方夷人部落中,实所常见。西方周人部落与东方夷人部落,始祖同有被弃经历。故事离奇或经过后人藻饰,但是如此普遍,似非偶然,表明在远古时期,弃婴是普遍存在的,部落始祖亦不免。

考之文献,三代时期并非仅部落始祖有被弃经历,殷之贤相伊尹亦为弃婴。《楚辞·天问》:“水滨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恶之,有莘之妇。”1金开诚等:《屈原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379页。《列子·天瑞》:“伊尹生于空桑。”2杨伯峻:《列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6页。《吕氏春秋·本味》:“有侁氏女子采桑,得婴儿于空桑之中,献之其君。”3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10页。《史记·殷本纪》:“伊尹名阿衡”,《索隐》曰:“伊尹力牧之后,生于空桑。”4司马迁:《史记》卷3,第94页。所载更为明确。许维遹先生认为“侁”读为“莘”,5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第310页。则这两个字同义。《楚辞》认为伊尹为有莘之妇所弃,《吕氏春秋》认为有侁之妇发现伊尹于桑林,并献给其君。二者记载有异,或因传说变异所致。但是,伊尹曾有遭弃经历,甚为明白。再如,褒姒亦是弃婴。《国语·郑语》载其母“不夫而育,故惧而弃之”,6徐元诰:《国语集解》(修订本),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74页。《史记·周本纪》则言褒姒之母还是童妾时,沾染了夏代襃君留下漦变成的玄鼋,7司马贞《史记索隐》认为玄鼋乃是蜥蜴。见司马迁:《史记》卷4,第148页。成人后无夫而孕,生褒姒,惧而弃之,后被卖桑制箭袋的夫妇收养。无夫而孕,是上述部落始祖与历史名人遭弃故事的共同点。8据《左传》载,楚国的令尹子文亦是弃婴。缘于其母与斗伯比私通,未婚而生子。子文被弃在云梦泽中,虎以乳哺育之,被人发现,后才被收养起来。子文因由被虎哺乳的经历,故又名斗谷於菟。於菟即是虎。子文是私生子,实知其父,却遭弃,又以遭弃中的经历命名,此与后稷的经历有些许类似,或是古风的遗韵。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38页。

综观关于弃、东明、徐偃王、乌孙王、伊尹、褒姒等人的记载,可知远古时代弃婴风俗甚为普遍。在这些记载中,如伊尹、褒姒与桑有关;而东明、朱蒙、徐偃王、乌孙王又均与鸟有关。桑林为远古高禖祭祀场所,鸟又是东方诸部落崇拜的图腾,据记载这些部落始祖与历史名人之母又无夫而孕,那么这些“生子不举”现象与原始信仰、生育礼俗应是息息相关的。

三、食首子

“食首子”也是上古时期的“生子不举”现象。关于为何食首子,章太炎先生《检论·序种姓上》认为“妇初来也,疑挟他姓遗腹以至,故生子则弃长而畜稚”;9章炳麟:《章太炎全集》(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67页。吕思勉先生《先秦史》把杀首子跟春秋时代邾、鲁等国用俘虏作人牲看作相同的风俗;10吕思勉:《先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24页。杨树达先生在《易牙非齐人考》认为“荡胸正世”为杀首子之真因;11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全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79页。裘锡圭先生在《杀首子解》里面认为杀首子与献新有关,即生的长子要献给君王作为牺牲。12裘锡圭:《杀首子解》,《中国文化》,第9辑,1994年。诸说均有合理性,但亦有未尽之处。

“首子”即长子。夏渌先生在《评康殷文字学》里提出“孟”字为古人食首子的证据,13夏渌:《评康殷文字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22页。甚是。《说文·子部》:“孟,长也。”1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743页。在古人孟仲叔季中,孟即排行第一。其字形,在父乙孟觚中作,孟辛父鬲中作,陈子匜中作,15此所举“孟”字各种形体,均来自臧克和《说文解字新订》,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978页。均从皿从子。《说文·皿部》曰:“皿,饭食之器也,象形,与豆同意。”16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211页。皿上放一子,作烹煮状,义为第一、长,即为孟。则“孟”与“食首子”有关无疑。考之文献,《墨子·鲁问》曰:“鲁阳文君语子墨子曰:“楚之南有晱人之国桥。其国之长子生,则鲜而食之,谓之宜弟。美,则以遗其君,君喜则赏其父。”1“鲜而食之”,孙诒让认为古“鲜”、“解”乱,此当作“解”,可参考。见孙诒让《墨子间诂》,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470页。据《尚书·益稷》:“暨益,奏鲜食”,孔传曰:“鸟兽新杀曰鲜”,孔颖达疏:“《礼》有鲜鱼腊,以其新杀鲜净,故名为鲜,是鸟兽新杀曰鲜,鱼鳖新杀亦曰鲜也。此承‘山’下,故为鸟兽,下承‘水’后,故为鱼鳖,其新杀之意同也。”2《尚书正义》,黄怀信整理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62页。则《墨子》中“鲜而食之”,即是一出生就被杀被食。《墨子·节葬下》亦载輆沐之国有食首子者,谓“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3孙诒让:《墨子间诂》,第120页。

《墨子》所载“食首子”的地方大都为“蛮荒”之地,非中原之地。这也得到后出史料印证。《汉书·元后传》载:“且羌胡尚杀首子,以荡肠正世”,颜师古曰:“荡,洗涤也,言妇初来所生之子或它姓。”4《汉书》卷98《元后传》,《前汉孝成皇帝纪》卷25、《资治通鉴》卷30亦载此事,可参看。《后汉书·南蛮传》曰:“其西有人国,生首子辄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味旨,则以遗其君,君喜而赏其父……今乌浒人是也。”5《后汉书》卷76《南蛮传》,《通典》卷188有类似记载。再如,《汉纪·孝成皇帝纪》记载汉成帝的张美人为王凤所献,曾经嫁过人。王章劾奏王凤献已嫁之人,可能乱皇家血统,其理由为“羌、胡尚杀首子以荡肠,以正世,而凤进已出之女”。6荀悦:《汉纪》,张烈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40页。则汉代时,乌浒、羌、胡尚有“食首子”的习俗。

从“孟”的字形字义,及传世文献中“食首子”的记载来看,古代有食首子的习俗应属无疑。上所举例皆为“蛮人”习俗,而中原盛行“尝新”习俗或是“食首子”的变异,裘锡圭先生认为与“献新”有关,甚是。《尔雅·释天》曰“秋祭曰尝”,郭璞注:“尝新谷。”每年金秋之际,新谷初成之时,臣民得向君王进献,让其品尝新谷。《礼记·月令》:“农乃登谷。是月也,天子尝新,先荐寝庙。”7《礼记正义》,吕友仁点校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692页。也是此意。

弗雷泽在《金枝》中认为,以新谷当圣餐普遍地存在于各民族中。原始民族收获第一批谷物,皆以圣餐对待,“尝新就是圣餐,是与神交往,无论如何也是与一个有威力的精灵交往。”8J.G.弗雷泽:《金枝》,徐育新等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6年,第489页。原始人与神灵打交道的一个方法就是吃掉他。阿兹特克人在举行祭礼时,圣餐为人牲肉。9J.G.弗雷泽:《金枝》,第491页。新谷、尝新、献祭、食人牲肉等,作为在原始社会中普遍存在过的习俗,对于理解“食首子”习俗或有辅助之功。正如黄展岳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奠基牲主要属于厌胜巫术,被奠基的人,往往是自己的出生子女,特别是长子。”10黄展岳:《古代人牲人殉通论》,第3页。长子在献祭中的特别意义可见一斑。

四、不举异常婴儿

异常婴儿,可分为两种。第一,其母受孕原因异常,如后稷母践巨人迹而孕,褒姒母沾玄鼋而孕,带有神话色彩,大概经过后人的加工;第二,生理异常,多半是畸形儿,如前所述宋芮之女。

据统计,在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关于生子吉与不吉有 128处之多,在《日书》乙种也有95处。11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315页。在《日书》甲种中,体现生子观念的部分最重要的是《除》、《丛辰》、《星》、《到室》、《人字》、《取娶》、《作女子》、《吏》、《诘》、《盗者》与《生子》等篇,其中多有关于畸形儿的占卜。如《星》篇:

须女……生子,三月死,不死毋晨。(简七七正一)1吴小强认为“毋晨,疑读为‘无唇’”。见氏著:《秦简日书集释》,第64页;王子今引京房语曰“人生子无唇,是谓不祥,国主死亡”。见氏著《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第167页。

《生子》篇:

丁丑生子,好言语,或眚于目。(简一四三正一)

丙辰生子,有髭于体而勇。(简一四二正五)

诚然,占卜只能说明当时人对婴儿身体健康的关注,并非婴儿只要身有畸形,就遭弃或被害。但是又无可否认,这足以导致有些婴儿遭弃。这里,主要讨论不举生鬓须子、不举哭声怪异、面目异常者、不举寤生子等情况。

(一)不举生鬓须子

初生婴儿生须是不吉利的。宋芮生下女儿,赤而有毛,被遗弃在堤下,可能就是因生而有须。《风俗通义·佚文》曰:“俗说人四十五乃当生鬓须,今生而有之,妨害父也。谨按《周书》灵王生而有髭,王甚神圣,亦克修其职,诸侯服享,二世休和,安在其又害乎?”5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36页。应劭对不举须生子大加批判,表明当时确实存在这种现象,而且很普遍。

(二)不举哭声怪异、面目异常子

《左传》宣公四年载,楚国斗越椒刚生下时,长得如熊虎之貌,哭起来像豺狼之声,其伯父子文认为“弗杀,必灭若敖氏矣”。《国语·晋语八》载叔鱼“虎目而豕喙,鸢肩而牛腹,溪壑可盈,是不可魇也”,其母“遂不视”;杨食我生时,叔向的母亲去探望,闻其哭声,曰“其声,豺狼之声,终灭羊舌氏之宗者”。6徐元诰:《国语集解》,第422页。斗越椒、杨食我、叔鱼3人出生不是哭声怪异,就是面目异常,而其父母或者同宗族人就此3人的举与不举,似有分歧。斗越椒、杨食我、叔鱼,生而异,虽未遭弃,但3人后来正如前预言般,都给宗族带来灾难。春秋战国时期,宗族家族利益多高于个人利益,怪异之象、凶残之声被认为可能给家族带来灾难。细思之,此与春秋前的“生子不举”相比较,已从其母受孕原因不明而弃子,转变为可能导致家族利益受损而弃子。

(三)不举寤生子

《左传》隐公元年:“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页。“寤生”含义,历来聚讼不断。《说文·部》:“寤,寐觉而有言曰寤。”8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347页。按许慎的意思,寤即是说梦话。一般而言,说梦话时眼睛是睁开的,那么寤生即是生下来眼睛就睁开。《风俗通·佚文》曰:“俗说儿堕地能开目视者,谓之寤生,举寤生子妨父母。”9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第436页。则是赞成此种说法。另一种说法是逆生。《史记·郑世家》:“生太子寤生,生之难。及生,夫人弗爱。”10司马迁:《史记》卷42,第1759页。生之难,即难产。杨伯峻先生认为:“杜注以为寤寐而生,误。寤字当属庄公言,乃‘牾’之借字,寤生犹言逆生,现代谓之足先出。明焦竑《笔乘》早已言之,即《史记·郑世家》所谓‘生之难’。应劭谓生而开目能视曰‘寤生’。则读‘寤’为‘悟’,亦误。”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页。杨说可信。“寤”乃“啎”之借,有“逆”的意思。清人惠栋、段玉裁、胡承珙及黄生均持此说。2参见胡培翚《仪礼正义》,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032页;黄生、黄承吉:《字诂义府合按》,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20页。从人情实际来看,寤生解为逆产,较为妥当。3章太炎《春秋左传读》曰:“史公非以难训寤也。寤借为啎。《广雅·释诂》:‘啎,裂也。’《诗·生民》:‘不坼不副,无灾无害。’传云:‘言易也。’故裂生为难也。儿生皆裂,而此以裂而恶之者。盖犹女溃生子,剖左右胁,非常之裂也。”见《章太炎全集》(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3页。生子不举,多为妨父母。睡虎地秦简《日书·生子》甲种有“丁卯生子,不正,乃有疵前”。4睡虎地秦简《日书·生子》乙种作“丁卯,不正,不然必有疵于前”,与甲种相差不远。吴小强注释:“前,指妇女阴户。”并译为:“丁卯日生孩子,出生体位不正,产妇阴道口受损伤。”5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104、106页。另,刘乐贤认为“前”即“前阴”,“有疵于前”意为“有病于前部”。(见《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第183页)王子今赞成刘氏之说,见氏著《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第285页。事实上,三位学者仅是对“前”理解稍有差别而已,不影响本文论述,因均为有伤于母。产子不正,而损伤到母亲的身体,《日书》纳入占卜范畴,说明当时人对产妇身体的重视。逆产为“不正”的一种,出生时就可能危及母亲的生命,可谓是妨之大者。这样武姜恶庄公就不难理解。

郑庄公寤生逆产而生,后世风俗亦能予以参证。《广东新语·草语》:“寤生者,以花根悬户上即生,亦曰催生兰。”6屈大均:《广东新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91页。此为催产的巫术行为。按照弗雷泽的模拟巫术理论,只要是同类相生的事物,施巫术者通过模仿一方,就能实现对另一方类似的祈求。7J.G.弗雷泽:《金枝》,第15页。倒挂兰花与寤生儿正好够成同类相生关系,则可用来催产。

(四)不举三胞胎

“生三子”即三胞胎,亦为古人所忌而不举。王子今先生已有论述。8王子今:《秦汉“生子不举”现象和弃婴故事》,《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人类生子一般为一胞一子,双胞胎亦常见,民人不以为异;至于三胞胎、四胞胎或更多,因不常见,就引起人们好奇甚至恐惧。例如,南朝宋刘敬叔撰《异苑》曰“丹阳县骆庆妇,生一男一虎一貍,貍、虎毛色斑黑,牙爪皆备,即杀之。儿经六日而死,母不异”;9转见李昉编纂《太平御览》卷361,夏剑钦、王巽斋等校点,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7页。《搜神记》曰“鲁哀王八年,郑有女生四十子,其二十人为人,二十人死。其九年,晋有豕生人,吴赤乌七年,有妇人一生三子”。10李剑国:《搜神记新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69页。虽然此两书是志怪类小说,但是也能反映民人把生三子、多子当作怪异现象。另外,《风俗通义》又讲到越王勾践为生养繁息,对生三子者还特别给予资助,配以乳母,或许因地域、时代的不同,导致了风俗与思想的绝然差异。

五、《日书》所见的禁忌日生子不举

《日书》是中国古人选择时日、占卜吉凶的实用手册,类似于今天的黄历。战国秦汉时期出土了多批日书简版,其上记载有生子不吉的禁忌日期,从中可以反观上古时期生子不举的恶俗。例如,九店楚简《日书·丛辰》曰:11陈伟编:《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之《九店56号墓简册》,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08—309页。

生子,无弟;生女,如有弟,必死……(简二五)

生子,男吉,女必出其邦……(简三十)

长者吉,幼子者不吉……以生,吉(简三六)

孔家坡竹简《日书·星官》曰: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随州孔家坡汉墓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34页。

东壁……以生子,不完。(简六二)

五月东井……以生子,旬而死(简七〇)

舆鬼……生子,癃……(简七一)

孔家坡竹简《日书·生子》曰:3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随州孔家坡汉墓简牍》,第178页。

生子不中此日,不死,癃,不行(简三九一贰)

睡虎地秦简甲乙《日书》中此类记载最为丰富,前已略引,现再列举几例,如:

甲种《日书·除》曰:

结日……生子无弟,有弟必死。(简二正贰)

秀日……生子吉,弟凶(简一三正贰)

甲种《日书·丛辰》曰:

生子,男女为盗(简四二正)

以生子,子死……(简四四正)

甲种《日书·玄戈》曰:

戊午去父母同生,异(简五四正叁)者焦寠,居癃 (简五五正叁)

去父母同生者,即为不举与父母同月同时生者,其原因是有妨于父母。整理者云“异”为“离”义,“焦”通“憔”,后半句意为“离去者憔悴而又贫穷,居留者有残废病”,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0页。似与父母同生于戊午者,举与不举均不吉。明言不举禁忌日生子者,还见于睡虎地秦墓乙种《日书·生》:

凡己巳生,勿举,不利父母,男子为人臣,女子为人妾。庚子生,不出三月必死。(简二四七)

己巳日生子毋举,否则不利父母;庚子日生子,不到三月就会死掉。睡虎地《日书》甲种《生子》篇认为“庚子生子,少孤,污”、“己巳生子丑,必为人臣妾”,与《日书》乙种契合。如上所列《日书》条目,可见秦汉时人对生子时日的禁忌之多。禁忌日生之子,或为盗,或身残,或早夭,或妨于父母兄弟等,攻解此类不吉的方法之一,乃是弃之不养。

不举禁忌日生子,亦见于传世文献,最著者为不举五月五日生子。王子今与李贞德两先生对此已有过研究,现在已有成果基础上再详加讨论。《史记·孟尝君传》曰:

初,田婴有子四十余人,其贱妾有子名文,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田婴。田婴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默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必受命于户,则可高其户耳,谁能至者!”婴曰:“子休矣。”5司马迁:《史记》卷75,第2352页。

孟尝君生于五月五日,其父田婴告诫其母“毋举”,其母未遵从,反窃举之。可知孟尝君是在其父不知情下,躲过被弃的命运。又《后汉书·张奂传》言河西“其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月产子,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1范晔:《后汉书》卷65,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139页。《论衡·四讳》:“讳举正月、五月子,以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已举之,父母祸死。”2黄晖:《论衡校释》,第977页。可见不举五月五日生子的习俗,上到卿相下到贫民百姓,莫能例外。且不仅五月产子不举,而且二月生者及与父母同月生者同样不举。

从汉代开始,学者与官员对“生子不举”都予以反思与抨击。应劭利用鲁桓公、汉明帝的例子,对认为举与父同月生者,必妨父母的恶俗予以抨击。3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第436页。王吉则认为嫁娶太早、教化不明,导致“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以及“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等原因而弃子。4班固:《汉书》卷72, 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064页。虽然有思想家的批判与官员的打击,但是不举五月子并未从根本上铲除。王凤因五月五日生,差点就被其父遗弃。5葛洪:《西京杂记》,周天游校注本,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110页。南朝刘宋名将王镇恶亦是五月五日出生。《宋书·王镇恶传》:“镇恶以五月五日生,家人以俗忌,欲令出继疏宗。猛见奇之,曰:‘此非常儿,昔孟尝君恶日生而相齐,是儿亦将兴吾门矣。’故名之‘镇恶’。”6沈约:《宋书》卷45,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65页。从这段史料中可以看出,第一,到南北朝时期,不举五月子依然存在,且还起重要影响,不然如王镇恶这样上层家族不会发生举与不举的分歧与讨论;第二,不举五月子,不代表随便地抛弃,而可能出继给同宗的族人。王镇恶的家人首先想到把镇恶出继给本族的疏宗。疏宗即是关系较疏远的同宗族人,还是有血缘关系;第三,已有以恶制恶的化解措施。在恶日出生,就名为镇恶,认为这样就制住因恶日带来的恶气。

关于不举五月五日生子,古人多以为恶月恶日的缘由。《风俗通义》记载五月五日不能晒床席、到官、上屋盖屋等禁忌,并有系五彩帛等多种攻解,以除秽延命的方法。7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第414页。《荆楚岁时记》亦曰:“五月俗称恶月,多禁。忌曝床荐席,及忌盖屋。”8谭麟:《荆楚岁时记译注》,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7页。五月是一个毒月,五日是一个恶日,五月五日为重五之日更是大恶之日,则不举生于此日的婴儿,不难理解。9据《续世说》载崔信明身世,《宋史》载李元昊身世,此两人同样生于五月五日,但是都不以为凶,反以为吉,大加庆贺,则可知在隋唐后,不举五月五日生子的习俗有所改变。

综上,由《日书》与传世文献所知,有不举与父母同日生子,不举正月生子,不举五月子等。《隋书·后妃传》:“炀帝萧皇后,梁明帝岿之女也。江南风俗,二月生子者不举。后以二月生,由是季父岌收而养之。”10魏征等:《隋书》卷36,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111页。不举二月生子,大概也在河西、江南等地域流行过。一、二月虽是万物复苏节气,但又是处于青黄不接时期,若再添加人口,衣食就成问题。所以贫穷无力抚养也是其中缘由。

六、不举女婴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除》篇:

达日……生子,男吉,女必出于邦。(简七正二)

达日,生男吉利,生女则“出于邦”,男女差别跃然纸上。在日书中,有专门的男日女日,牡日牝日,男子日女子日。带有性别性的日子,是为利于下葬、娶妻、起土、占病等选择日子。男女性别差别,在底层社会百姓思想情感、行为方式分得如此之清,若加上伦理道德、经济等影响,弃婴多弃女婴,不难理解。1彭卫、杨振红认为战国末年,家庭溺杀的婴儿大都是女性,参见氏著《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360页。

战国以降,杀女婴屡见于文献。《韩非子·六反》:“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2王先谦:《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17页。《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孝成赵皇后,本长安宫人。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3班固:《汉书》卷97,第3988页。赵飞燕即是弃婴。《东观汉记》载,东汉敬隐宋后“以王莽末年生,遭世仓卒,其母不举,弃之南山下。时天寒,冬十一月,再宿不死”,4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01页。则也是一名弃婴。颜之推亦说“世人多不举女婴”。5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51页。

关于不举女婴的缘由,《韩非子》认为“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颜氏家训·治家》认为“养女太多,亦费也”,意即女儿拖累家庭,致使家贫无余财,当时甚至有“盗不过五女之门”的说法。6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第51页。养女被视与“计之不熟”、“收种不时”、“取妇无能”等并列的“十盗”之一。7李昉编纂:《太平御览》卷485,第997页。在宗法社会中,女性不承家族之重,成人后嫁作他人妇,还得补一笔嫁妆。以养女喻作养盗,足见社会偏见之深。陶文曰“长宜子孙长得男”,8陈直:《关中秦汉陶录提要》,济南:齐鲁书社,1981年,第402页。实为其时社会普遍心态,从韩非子时代直到颜之推时代,莫不皆然。

在战乱时期,弃杀女婴更为普遍。《后汉书·虞延传》:“延从女弟年在孩乳,其母不能活之,弃于沟中,延闻其号声,哀而收之,养之成人。”9范晔:《后汉书》卷33,第1150—1151页。虞延堂母因贫穷不能养亲生女儿,弃之沟中,幸被虞延发现并收养。当然,如李贞德先生所说,战乱时期,“弃杀女婴并非唯一的性别选择。当战祸频仍,征役繁数,以至民不堪其扰之时,也会造成苦役难当而生子不举的情况。”10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第760页。天下大乱之时,父母性命尚且不保,此时生子,无论男孩还是女婴,弃之不养,应为普遍。如《后汉书·寒朗传》:“寒朗字伯奇,鲁国薛人也。生三日,遭天下乱,弃之荆棘;数日兵解,母往视,犹尚气息,遂收养之。”11范晔:《后汉书》卷41,第1417页。寒朗生因遭天下大乱,被弃于荆棘中,幸其母三日后寻得而重新收养。此为天下大乱中,男婴被弃之例证。

不过,在远古时期的人类观念中,男女差别并非特别重要,男女处于一个相对平等地位上,特别是在母权社会中,不会特意杀女婴而养男婴。出于非经济的原因,如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而必须杀死婴儿时,男女婴孩被选择的几率并无差异。这也是后稷、伊尹等男婴被弃,以及一些殉葬坑里面出现男孩尸骨的缘由。到了宗法社会,女性失去传承家族血脉、财产的合法性,男性占有分配资源的权力,加之氏族、宗族、家族、家庭的地位一步步凸显,为了宗族、家庭利益的考量,女性在生存权竞争方面败于男性,女婴被弃的几率远大于男婴,就不难理解了。

七、“生子不举”的原因

“生子不举”的原因,日本学者西山荣久归结有13种,即迷信、怀孕时有奇特的故事、孝道、为自己的利益以媚人、一时偏激的情感、家庭不和、妻妾间的妒忌、战乱、男女间的失伦、儿女的身体不完备、子女过多、迫于饥饿、虑及一家将来的负担。1西山荣久:《中国民间的婴孩杀害》,宣昭、觉农译,《新女性》,1929年,第4卷第6号。江绍原先生在西山荣久的基础上,加杀小儿而用之为药,役使其灵魂的迷信。2江绍原:《民俗与迷信》,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年,第127页。李贞德先生又提出有产育禁忌、节制家庭人口等理由,3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第747页。王子今先生列有服丧不举子,吴天明先生列有“男性为生殖竞争而弃子”,4吴天明:《弃子考》,《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等等。诸位前贤所说不无道理,但亦有无序、重复之弊。因此,现把此问题再加以整合,归结为3点,即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有妨于父母与宗族及经济压力。

(一)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原始社会生产力不发达,人口存活率低下,人口增殖是部族发展的必须。一般而言,当人口的密度、数量未达到饱和状态,没有越过生产生活需要的极限时,原始人不大可能采取人为措施来控制人口;即使越过了生产生活的极限,也是用迁徙、殖民来缓解这一矛盾。5英国著名考古理论学家戈登·柴尔德认为:“人口密度取决于食物的供应,而食物供应又受到自然资源及其开发技术、运输方式和储存手段的制约……新石器时代农人当然能够、而且确实聚居在永久性村落中,尽管由于通常实行粗放型农业经济,除了有条件灌溉的地方外,这些村落不得不至少20年迁移一次……一旦聚落人口超过了土地承受能力,那么过剩人口就不得不离开另觅新居。”见戈登·柴尔德著《考古学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92—93页。认为原始社会有人口控制的说法,似难讲通。

前论后稷、伊尹、褒姒、东明、徐偃王、乌孙王时,认其或与生育礼俗、原始信仰有关。文明未开化时代,民人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生子后有时以为不祥,弃之不养。再如,人牲人殉中的“生子不举”,亦同为如此。在半坡遗址一号房基下,埋有1个儿童头颅。类似奠基牲现象在安阳后岗、永城王油房、汤阴白营、登封王城岗等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均有发现。湖北七里河遗址房基下有3个人头,寿光边线王城、邹平丁公遗址也有奠基坑,埋有人牲。6参见黄展岳《古代人牲人殉通论》,第15—18页。这种用幼童做人牲的风俗,甚至在文明开化后都有所见闻。

前文所论的诸多“生子不举”现象,均可归结为宗教信仰和风俗迷信,如占卜生子的吉凶与否、食首子等。从殷商甲骨文到秦汉《日书》,不举不吉子,显示几千年风俗的一脉相承。当然,宗教与风俗也会跟随社会发展缓慢地变化,有的会以“文化遗留”方式,在后世继续发挥作用。

(二)有妨于父母和家族

前列有不利父母、有害家族而不举子的例证,如生有鬓须、哭声怪异、面目异常、三胞胎、五月五日出生、二月出生、与父同月出生,等等。细察之,均为春秋及其后事。春秋战国时期,家族地位的上升,7参见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载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页。成了政治经济利益的辐轴点。因此,能为家族带来利益的人员受到族人的尊敬,不能给家族带来利益,甚至带来厄运的,受到的是谴责或抛弃。新生儿是家族的未来,若被认为会给家族、父母带来厄运,遭到遗弃就不难理解。

在此,并非否认因家族利益的“生子不举”,同样也受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影响。“有妨父母”的弃子现象,本身也受风俗习惯的影响。但是,以此与春秋前“生子不举”对比观察时,不难发现,春秋前的“生子不举”多以神的意志或某些难以解释的神秘力量作为理由,如后稷、伊尹、徐偃王、褒姒的例子。相比而言,以妨害血亲和家族利益为理由的杀婴弃婴,虽也充满迷信,但更主要是人的意志。于是,孟尝君可以通过辩论驳斥其父不举他的理由;斗越椒、杨食我、叔鱼,虽然被认为会给家族带来灾害,但并未遭弃。总之,春秋战国后,人们认识水平逐渐提高,有妨于父母和家族的不举子现象虽然在秦汉时期还有存在,但遭到批判,趋于减少。

(三)经济压力

经济压力一直被学者认为是“生子不举”的主要原因。但深入探究后,应作些修正。战国末期后,经济压力才开始上升为主因。

如上所论,在人口稀少、死亡率高、巫风弥漫的远古社会,不太会因经济压力而弃婴不养;宗族力量强大的春秋时期,民人以大家庭的方式聚居,经济力量相对雄厚,似乎也不大可能以杀婴弃婴的方式缓解经济压力;但战国末期后,“编户齐民”开始成为社会的基础,小家庭本身的脆弱,若碰上战争频繁、赋税沉重、天灾不断时,易遭破产。战国末期以降,记载贫不举子现象在文献中逐渐增多,正是社会结构变化在“生子不举”问题上的反映。

因经济压力不举子的记载有:《韩非子》载杀女为“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汉书·贡禹传》载“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1班固:《汉书》卷72,第3075页。《后汉书·贾彪传》载贾彪为遏制“小民困贫,多不养子”现象,规定弃子与杀人同罪事;2范晔:《后汉书》卷67,第2216页。《水经注·湘水》引《零陵先贤传》记郑产事,言汉末的时候“国用不足,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子。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当自代出”,3杨守敬、熊会贞:《水经注疏》,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130页。等等。均为战国后事,同类性质的记载不见于春秋前的文献中。

实质上,虽然“生子不举”并非单一原因造成,但是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有妨于父母与宗族及经济压力等,在不同时段,所起的作用不同。在春秋以前,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是最主要原因;春秋时期,有妨于父母与宗族的事例才开始出现;战国末期后,经济压力成为最主要原因。导致这种差异的缘由,应归因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等。

综上,中国上古时期曾经存在着大量“生子不举”的现象,远古时期曾以幼童作为“奠基牲”,甲骨文中记载有“弗子”行为,夏商周很多部落首领和历史名人均曾遭弃。春秋以后此种习俗依然存在,被遗弃不养的婴儿,包括出生异常(如生而有须、体位不正、哭声或面目怪异、三胞胎)、生于禁忌日、女婴和其他被认为有妨于父母者。导致“生子不举”的原因,有原始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妨于家族父母,以及经济压力等。时代越古,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所起作用越大,远古时期以此为主因;春秋时期,出现了因妨于父母家族而弃养不举的现象;到战国末期后,经济原因逐渐占据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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