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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国家权力异化的历史思考

2011-12-27

古代文明 2011年3期
关键词:政权异化利益

商 传

其实“社会群体事件”的多发,是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事情,随着社会转型而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要求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但是任何政策的调整,都只能在新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之后,而很难在格局发生变化之前,尤其是社会转型利益关系发生快速变化的时期。但是如果政策不能随着新的利益格局变化,或者不能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时候,就会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并发生群体性强力事件。因此,笔者认为晚明“社会群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乃是当时国家政权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异化。晚明“民变”是国家政权与权力异化引发的结果。

基于利益格局的变化,一般来说,“社会群体事件”起初多为经济因素所致,但是随着事件的发展,利益背后的政治因素逐渐显露出来,此类事件也便由最初相对较为单纯的经济起因,发展而为民众对于政府政策不满的政治起因,进而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心态,籍以发挥人心之不满,则已成为一时难以转变的社会问题。

所谓“公道”,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就是公平正义。这个公平正义,主要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是大多数人理解的公平与正义。主持社会的公正,这本是官府或者说是国家的职责。但是在晚明民众群体事件中,明显发生了国家作用的缺失,或者说,它已经开始逐渐沦为部分利益集团的谋利工具。

国家是一切共同规章的中介,而不是这些共同规章的一个签约方。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社会利益分配和争端之中扮演仲裁的角色。我们不妨以过路关税为例,看一看晚明时代路桥关税所体现的国家关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纳了这些捐税,就可免遭抢劫。后来各个城市也征收了这种捐税。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后,这种关税便是国库进款的最方便的手段。晚明时代的中国,虽然已经发生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显然还不是现代国家。但是由于当时的中国并不存在领主和独立城市,于是关税便成为政府和掌握公权者获取社会财富的最方便的手段。有两条生动的材料反映出当时的税收情况。明人周晖记: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一个名叫王临亨的刑部主事奉命前往广东审理积案,亲见并记录下了当地的税收情况:

“大者属公室”,“小者属私家”,这里面的“公室”与“私家”成为向百姓勒索财物的一个整体,因此也就成为了一个共同利益集团,虽然根据掌握公权力的程度不同,其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力亦有所不同,但其总体利益一致,因此才会有当道者见之,心知其违法,却一笑而去的现象。这是明显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各种权力的寻租行为。

既有“大者属公室”,“小者属私家”之说,则大小之分,实难划定。地方强权结合,成为国家之痈疽。晚明山西黑矿开采,亦为此之明证。实录万历十九年(1591年)五月乙丑记:

后以科道之臣请,谕令解散其党,封洞置守。然至是年九月,守清仍聚众数千,肆行鼓铸劫掠。朝议给票许散回籍,三限至而无一人领票返籍。封矿后更聚众于草梁山及阜平县行劫,于是以官兵剿捕,守清始就逮。

钱权结合而形成地方黑恶势力,至官府不能控制。守清实因影响过大事发而败,当时各地诸多倚仗公权力而取“小利”于私室者,则不可胜数。他们因为更直接与民争利,故极易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又一导因。

因为所有横征暴敛的行为,都必然是掌握公共权力及其具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利益集团的谋利行为,凡此种情况下的经济矛盾,也就必然加入了政治的成份。民众对抗的对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剥削者,而是政府权力链条中的一部分,或者可以将其理解为部分贪婪腐败不良的执政者。而且在当时民众心目中,执政者并不全部如此,因此他们反对的也就只是执政者中最为腐败的贪婪者。于是,经济与政治在这时合而成为一个概念。

在这里,明朝政府相当于欧洲的领主和城市。在缺少现代国家法律和规则的保障下,明朝政府的行为便很容易成为对社会财富的攫取。开矿和修桥修路成为了这种攫取的借口,也成为当时社会不安定的导因。《明史·赵世卿传》中有两段记载:

时矿税使四出为害,江西税监潘相至擅捕系宗室。曩时关税所入岁四十余万,自为税使所夺,商贾不行,数年间减三之一,四方杂课亦如之。岁入益寡,国用不支,边储告匮,而内供日繁。岁增金花银二十万两,宫帑日充羡。

民间有灾,自应蠲免,刘成所言即为常例,神宗仍不可,必是宫帑尚不足开支。矿商之税,则既无灾害之说,亦无蠲免之例,成为皇室、宦官及其共同利益集团收入之重要来源。因此当时社会矛盾主体为官商民户与朝廷税收政策及执行者之矛盾,群体事件之发生,亦多为各方利益之冲突。

税收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赋负过重,是国家权力的滥用,也是国家权力异化的重要标志,民间重赋,更是国家已经发生明显异化的体现。矿监税使横行的结果是商贾不通,一方面国家按制征收的关税因矿税之征而锐减三分之一,一方面皇室财政收入却大幅度增加,即所谓“内帑嬴羡”,同时众多的矿税监及其附庸者也从中获取了大量财富。以皇权为核心的传统国家体制,于是发生了重大的异化。

在中国历史上,晚明以前大约从未有过如此繁复的社会关系。这也便造成了晚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有趣的是,墨守传统的官员与代表工商利益的官员,在此刻得到了统一,共同反对以神宗与宦官们及其追随者为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团。

我曾在一篇小文中说,这也怪不得神宗们吧?明朝的帝国大厦本来就是要靠内阁支撑的。我们看,从宣宗的时代,便是内阁英才辈出的时代,无论是老成持重者,还是咄咄逼人者,无论是仁德忠厚者,还是心术不端者,都是无一例外的精英。他们以自身的能力取代前辈,开创自己当政的时代,而任凭他人评说,然而此刻的内阁之中,我们又何尝还能看到半个精英的身影!

然而这一切竟然都是改革家张居正造成的,这实在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张居正是强势的,在他把持的内阁中,实在容不得任何强者的苗头。不过待到临终的时刻,他也突然之间感到身不由己。我们看看他临终前荐举的几个接班人:潘晟曾经是太监冯保的老师,是太监冯保勉其所为;梁梦龙、曾省吾是张居正的学生;王篆是儿女的亲家;只有徐学谟,是当年张居正归葬父亲时任郧阳巡抚的旧人。然而这也只是张居正死后种种事件发展的表象,其实伴随着张居正而去的,还有内阁权威的丧失,留下的只是举朝的茫然。这对于一个改革者来说,是决然算不上一件好事情的。

其实张居正完全可以不必将内阁搞成那个样子。他自己当初不也是从高拱手中夺来首辅的位置吗?但他未曾去改变高拱的政治方向,而是将其发展成为一场改革。可是他自己却将内阁的权威跟自己一起埋葬了。一个失去内阁权威的明帝国,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政府管理。先天不足的明朝皇帝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担负起国家管理的责任。这也是晚明政治出现危机的原因之一。

此段关于苏州民变的记述情节十分清楚,且其中两次提及众人认定魏忠贤“矫旨”,或传为“伪诏”之说,此虽或出于众人之理想,或出于众人发动集体行动之借口,而并非其所认定的事实,但其仍以阉党为罪魁祸首,而不及皇帝,此即以往所称“反贪官而不反皇帝”说,这仍是当时群体事件的一个特点。

一般来说,社会群体事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以推翻当时的政权为目的,即不反对帝制的体制。其参与者虽有不同目的,但基本上仅限于要求当政者改变政策,保证社会利益分配的合理,以使自己能够取得更好的生活与发展空间。在晚明商品经济发展条件下,城市群体的此类要求,亦往往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此类社会群体事件,反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大,此类事件经常伴随着过激的违法行为,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破坏。但是这只能表现在国家政权与权力变异初期阶段的现象,因为此时尚未发展到民众与国家完全对立的形态,晚明的江南地区基本为此种形态,直至明亡。

崇祯间内阁大学士钱士升初入阁时曾以“必内宁而后外攘”得到崇祯帝信用,然其后来复以江南税收而论及执政之本,忤上意。明人记称:

士升对于明末江南稳定的看法,其实就是国家政权在其地的统治相对稳定的原因,此种相对稳定之原因则系民众或曰富民尚对国家政权抱有希望,亦即国家政权尚未异化至与民众完全对立的程度。但是社会矛盾积弊既深,国家政策的不当,随时可能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并最终酿成国家政权的覆亡。天启《平湖县志》载:

浙江平湖惨剧的发生,其原因仍在地方官府的失职,本应作为社会矛盾仲裁者的官府,却因官场关系网而成为同利益集团的代理。事件发生后,有官方的纠错,有官方解释事件责任非在国家正式公务人员邑丞,而委责于编外人员幕僚等结果。此虽为事后的掩饰弥补,却亦说明国家政权异化过程中一定程度的调整,即此时的明朝尚未异化到国家政权作用尽失之程度。

所有社会群体事件的爆发,皆为平日社会矛盾所积,晚明“民变”本身虽非通常所谓之阶级斗争,且其初起亦不以推翻政权为主要目的,然其所造成的社会势态,具有极强的社会影响力,极易引发各地效仿,且可沦为政治斗争之工具。国家异化为部分利益集团工具时,便极易激发此类事件性质的变化。当国家尚未完全异化时,所诱发的“民变”之类群体事件尚不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当国家异化到完全为既得利益集团代表时,便完全失去仲裁人的角色,到那时民众与当政利益集团之矛盾势同水火,不可共存,则如遍地干柴,遇烈火顿成燎原之势,不可不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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