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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情与司法正义的冲突和平衡
——基于几个典型交通类案件的个案分析

2011-10-09

治理研究 2011年2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正义舆情

□ 王 昊

论网络舆情与司法正义的冲突和平衡
——基于几个典型交通类案件的个案分析

□ 王 昊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舆情迅速兴起,对司法的影响日益扩大和深入。从杭州飙车案、孙伟铭醉酒驾驶案等道路交通类案件可以看到,网络舆情已经影响到了司法的定罪、量刑,乃至立法环节。对司法中最重要的司法正义原则,网络舆情的作用分为正反两面。一方面推动和促进司法正义:表达民众朴素的正义观,监督程序正义,促进司法人员个人正义;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正义造成了挑战和威胁:破坏司法独立原则;误导司法解释;影响司法人员理性判断。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既要因势利导,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又要合理应对,保持司法独立公正。

网络舆情;司法正义;司法独立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和互联网带来了一种崭新的生活“形态”,也带来了新的舆论传播方式。依托于BBS、QQ群、博客、新闻评论等网络交互手段,网络舆情迅速崛起,并因其反映迅速、传播范围广、交互性强等特点,被公认为是各种社会思潮、各种利益诉求的集散地,成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进而影响到公共管理、政府决策、司法实践等各个方面。一度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开胸验肺等案件都表明,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媒体的监督与公证作用,甚至影响到了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对强调独立性的司法正义原则提出了挑战。本文仅从几起道路交通类案件出发,探讨网

络舆情对司法正义的影响及其应对。

一、网络舆情影响司法的几起典型交通案件

1.杭州飙车案:从道路交通类案件到网络群体性公共危机事件

2009年 5月 7日,20岁的高校学生胡斌驾驶三菱改装跑车在杭州文二西路上超速行驶,将正通过斑马线横穿马路的 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飞致死。杭州几大媒体迅速报道了此事,并有记者和目击者在网络发表了相关帖子,帖子在接着几天迅速被转帖到各大论坛。交警部门在次日将肇事时时速认定为“70码”,一时舆论哗然。

这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类案件,事发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也没有拒不认错,造成的人身伤害更严重或者更悲惨更怪异的道路交通类案件也不在少数,然而目击者关于肇事者在现场“态度自若,与朋友谈笑风生”的描述与照片却在网上引起公愤,网友们自动自发地进行了杭州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人肉搜索①人肉搜索的说法最早起源于猫扑网,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搜索并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多偏于网络搜索引擎不同,人肉搜索的过程更多偏于线下的人际交流关系,结果发布却借助于网络,是一种偏重互动的信息搜索。,肇事者胡斌的详细资料被一一披露,包括其家庭住址、父母职业、电话、QQ、博客空间,以及以前累累的超速“劣迹”。一个为富不仁的富二代纨绔子弟形象被迅速确立且引发了众多的恶评和反感。而此后警方的“70码”判断更将民愤进一步推向高潮,警方的发布会现场几乎变成媒体和死者同事对警方的考问会。最早发布此案信息的相关帖子单贴被点击 60多万次,回贴达到 7000多个。人民网、凤凰网、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等国内外媒体均在首页制作专题报道此案。杭州市市长蔡奇批示为“一起骇人听闻的惨剧”,要求“对肇事者要依法严处”。死者入殡千人送葬。杭州飙车案由此升级成为一个群体性公共危机事件。

2009年 7月 20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关于判决众说纷纭,更有“替身说”甚嚣尘上,继续引发网络热议。此案被网友评为 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②2010年 2月,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南方周末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2009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以网友投票为主,杭州飙车案榜上有名。之一。

按照普通交通案件来定性,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规定,胡斌的情节应属于第一项,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有期徒刑已经到了该罪名该项情节的最高量刑,已经是一个“从重”的处罚了。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无论是交警的判断,还是法院的审判,都受到网友的全面关注。知情者述说所见所闻有之,专家评论有之,嘲讽娱乐有之,攻击谩骂也有之,此起彼伏的不同声音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阻碍。审判结果虽然与受害者亲友与不少网友的心理判断仍有差距,但符合当前法律规定,且属“从重量刑”,应当是一个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力的结果。

2.成都孙伟铭案:从交通肇事罪到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8年 12月 14日,孙伟铭在四川成都无证醉酒驾驶,连撞 5车后逃逸,造成四死一重伤,第二天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 26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案件发生后,同样在网上引发大范围的人肉搜索和热议,网友将孙伟铭称为“疯狂别克司机”,提出应“杀无赦,因为影响极坏,还有从报道的情节看来,他不是什么具有抱负的人,而是明显的社会蛀虫……这种人如果都不除掉,社会上必将出现更多的这种‘杀手’。”④摘自新华网转自四川在线 -天府早报的报道,2008年 12月 18日,http://www.sc.xinhuanet.com/content/2008-12/18/content_15212920.htm还有不少网友则认为与国外类似案件的处罚相比,我国目前对交通肇事的判罚过轻,提出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2009年 7月 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被告上诉,同年 9月 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罪名不变,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并不是第一起因醉酒驾驶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早在 2004年,北京“醉司机”王云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连撞 4人 4车,就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 11年,2008年 8月,北京朝阳法院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三名酒后飙车的男青年进行判决。但孙伟铭案却是我国首起因交通事故被判死刑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条款来看,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着明显的区别。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认定为“过失”,最高刑不至死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分故意和过失,最高可至死刑。从孙伟铭的案情来看,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项,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说得过去,而孙伟铭的量刑说明,孙伟铭的主观上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从交通肇事罪上升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犯罪,且被判极刑,与网络上群情汹涌要求严惩的呼声不无关系。

3.严打醉酒驾驶:从案例到条文

随着车辆增多,各类恶性交通事故越发频繁,不时在网上引发热议,影响波及网下。如同样发生在2009年的南京 630醉酒驾车案、浙江绍兴饼干女撞车案、台州人大代表醉酒撞车案,等等。2009年 8月 14日,公安部会议强调,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实行“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 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 15日,暂扣驾驶证 6个月;对一年内 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公安部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于 2010年 4月 1日起施行。将一次性扣满 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之前的 3项提高到 6项,新增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 3种违法行为,各地方据此对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等行为从严查处。

不论是公安部会议精神,还是有关规定和政策的修改,都可以算是对半年来网络舆论对于各类恶性交通事故的痛责的一个回应。尽管《刑法》有关规定是否修订仍是未知数,也非一朝一夕能够达到的,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改仍是迈出了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第一步。从道路交通类案件到网络群体性公共危机事件,从交通肇事罪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再从案例到条文,从定罪到量刑再到立法,这是司法正义通过网络舆情的一次次伸张?还是汹涌的网络舆情对于司法正义的一次次挑战?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正义的影响

一般认为,舆情是指由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网络舆情即是公众通过互联网对各种公共事务表达出来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①刘毅:《略论网络舆情的概念、特点、表达与传播》,《理论界》,2007年第 1期,第 11页。它主要依靠论坛、博客、留言板、网页等渠道,通过网友浏览、上贴、跟贴和转贴形成人气,迅速集中地反映公众意见和言论,展现某一阶段对于某一事件或某些事件的民间舆论和民意。作为一种新的并且迅速发展的舆情,网络舆情除了拥有传统舆情的特点之外,也具有与网络这种新兴传媒手段密切相关的独特特点。一方面,由于其载体为互联网,它具有即时性、交互性等传统舆情所不具有的优势,而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自由度和不确定性,它也有情绪化和非理性的特征。在此情况下,网络舆情对司法正义的影响也必是双方面的,既有正面的推动与促进,也有负面的挑战与威胁。

1.网络舆情对司法正义的推动与促进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传播载体,已经成为民众表达声音的重要窗口,由此形成的网络舆情也被认为是民意的重要表达方式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正义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网络舆情对司法正义的推动与促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舆情表达民众朴素的正义观

中国历来有重视民意的传统,一贯主张“民为重”。而所谓“人人心中有杆秤”,对一些热点焦点案件,每个人心中都会有自己的看法和评价,当这些海量的看法和评价通过互联网表达出来时,大多数趋同的看法就会自然而然地被提炼出来,形成了所谓的民意。这样的民意反映了基于道义报应的道德评价,暗含了大众对司法正义的期望的大众诉求。这种诉求往往以朴素的正义观为出发点,包含了朴素的善恶和对错,夹杂着道德要求,是从司法的“应然”角度对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做出的评价。而司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正是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这一点与通过网络舆情表达的民意出发点基本一致,也就是说,网络舆情在表达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对正义的根本追求和评价。

(2)网络舆情监督程序正义

大众传播媒体对司法实践的舆论监督和评价作用早就被人所熟悉和认可。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手段,网络具有海量信息、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相对于传统舆情,网络舆情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其监督和评价往往更为及时和广泛。这种监督和评价正是公民知情权与表达自由的体现,代表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通过网络舆情对司法程序进行关注,达到追求“阳光下的司法”的目的,把司法活动的每一细节 (控诉、辩论、审判、惩罚等)均诉诸民情的反应和置于众人的凝视之下,以防止司法暗箱操作所可能导致的司法冤情和腐败,有助于推动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促进司法的程序正义,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3)网络舆情促进司法人员个人正义

如前所述,司法人员的个人正义是司法正义实现的根本条件。而个人的心理与素质不可能完全统一,这使得司法正义的实现带上了一定的不确定因素。而网络舆情在促进司法人员个人正义上起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海量和迅速及时的网络信息给司法人员办案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方法和更多的信息。在之前几个案件发生后的过程中,除了传统媒体的报道,网络上的人们不厌其烦地一遍一遍地“情景重现”,搜集和反映出大量可能被忽略的细节,有利于司法人员得到更全面的案件相关信息,从而作出更科学的判断;另一方面,网络舆情的监督力量和舆论压力督促司法人员对自己有更高和更严格的要求,网络人肉搜索引擎使得某些人私底下的一些小动作几乎无所遁形,一不小心就会面临身败名裂的危险,这种外来的监督力量促使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更加审慎,持身更加端正,促进了他们的个人正义,进而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

2、网络舆情对司法正义的挑战与威胁

(1)网络舆情破坏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前提和首要条件。如前所述,网络舆情具有自由性和情绪化的特征,网民根据他们所了解的“全部事实”对案件作出比较一致的倾向性判断,形成所谓民意甚至民愤时,而司法机关却只能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民意追求的以“惩恶扬善”为目的自然公正往往与司法依照现行法律条文和程序得出的结论不一致,甚至产生背道而驰的局面。一旦司法机关不能抵抗民意的巨大压力而有所松动,对民意作出妥协,在获得较好反响的同时,却有可能丧失了司法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保证司法正义的有效实现。

(2)网络舆情误导某些司法解释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有自己对司法的理解和看法。网络舆情比以往任何一种舆情都更具有自由性和个性化,民众对司法的理解和看法通过网络表达后,较为一致的意见会迅速汇集,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①由德国传播学家伊丽莎白·诺埃勒 -诺依曼提出的一种政治学和大众传播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一个人感觉到他的意见是少数的,他比较不会表达出来,因为害怕被多数的一方报复或孤立。如此,占支配地位的或日益得到支持的意见就会愈加得势,另一方则越来越失去支持的声音。这样,一方表述而另一方沉默的倾向便开始了一个螺旋过程,这个过程会不断把一种意见确立为主要意见。这部分意见会日益得到支持并占支配地位,最后确立为主要意见,成为大部分人的意见和看法。然而这种被确立了的主要意见体现在对法律的看法和解释上,并不是权威的司法解释,没有法定效力,它不同于有权解释的“阐述法的精神和法的适用”作用,也不同于学理解释的专业学术探究,由于其自身的属性和功能,因而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这种个性解释往往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出入,甚至某些方面产生冲突,然而通过网络的传播,大部分人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个性解释先入为主之后,对司法解释容易产生误导,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

(3)网络舆情影响司法人员理性判断

司法人员应当是冷静的居中裁判者,不应该带有个人的偏向性意见和看法。但是网络舆情反映的案件事实和群众的呼声,往往会影响司法人员的理性判断。网络舆情反映的民意会给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造成巨大的压力,而网络舆情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特点也容易影响司法人员冷静独立的判断。即便本身是客观的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一些显示有罪的陈述和交代等等,也可能给司法人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从而影响他的判断,最终得出非理性的结论,阻碍司法正义的实现。

三、因势利导,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

网络媒体对象的不确定性和网络舆情的情绪化、非理性特点决定了其对司法正义必然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而司法独立原则则必然排斥网络舆情对其的干扰和阻碍。如何合理应对和引导网络舆情,保持司法的独立公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保证。

1.主动关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从当前一些相关案件来看,涉法网络舆情的形成一般经过如下过程。

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到,一些缺乏炒作热点的案件在经过前三个阶段以后往往归于沉寂,通常不再具有形成大面积网络舆情的可能,也就谈不上干扰和阻碍司法独立原则了。而部分话题往往在网友的回复和评论中被发现疑点、难点,进而成为热点,被不断地回复和转帖,最后形成网络舆论,影响司法正义。而目前司法机关的做法,往往在舆论形成后才被动介入,此时的网络舆论往往包含了不少非理性和情绪化的声音,司法机关往往因此面对诸多责难和疑问。如果能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及早主动地关注网络舆情,率先捕捉热点,提前介入相关舆情的形成过程,将网络舆论向理性、健康的方向引导,对保持司法独立、促进网络舆情与司法正义的良性互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坚持公开,摆明事实杜绝谣言

有专家认为,人们对司法过程的参与热情往往是在朦胧的”正义“观念的驱动下,而更愿意选择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这一司法活动方式称为“司法的广场化”。它把司法活动的每一细节 (控诉、辩论、审判、惩罚等)均诉诸民情的反应和置于众人的凝视之下,以防止司法暗箱操作所可能导致的司法冤情和腐败。①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政法论坛》,1999年第 3期,第 13页。而很多时候,一些涉法网络舆情之所以发展成为非理性的猜疑和责难,往往是由于对案件事实的不知情或者不够知情。司法公开不应有选择地公开,而应及早地全面地公开,让案情和所有司法过程都呈现于公众的眼前,以案件事实杜绝谣言,以专家意见阐明司法解释,将很大程度地防止非理性网络舆情的形成,从而减少对司法正义的不良影响。

3.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坚持程序正义

要实现司法正义,首先要坚持司法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即坚持司法的程序正义。在坚持程序正义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网络舆情的大众媒体传播和监督功能,起到以下两方面作用。

(1)通过网络传播保证司法公开

公开才有公正,公正才有正义。司法公开是司法正义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网络媒体具有比以前任何媒体都更强的时效性和范围的广泛性,通过网络公开案情与审判进程,保证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 BBS、网络新闻发布会、网络听证会等手段与公众进行互动,使整个案件处理情况呈动态的透明状态,既有利于司法人员通过网络了解案情的动态发展,也有利于增进公众对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支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通过媒体监督杜绝司法腐败

利用网络的媒体监督功能,使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透明化,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论,通过舆论监督切实保证正当的司法程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由于网络媒体的门槛较低、对象广泛,因此公众的参与度比传统媒体要来得更高,监督的范围也因而更广泛,在几个案例中多次被自发使用的人肉搜索即是最好的例证。虽然这种网络互动搜索方式的度很难把握,其合法性合理性也有所争议,但无可否认地,它使得一切暗中操作的行为面临随时被曝光的危险。因此,发挥网络的媒体监督功能,提倡“阳光司法”,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避免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

4.发挥网络聚合优势,保证实体正义

媒体和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其目的往往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司法的最终目的也是平衡利益,实现社会正义。从根本上来说,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而网络,作为一种公开的、广泛的、对大部分人都有效的大众传媒媒体,有着无可比拟的聚合优势。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特点,聚合各方面力量,调动有效资源和信息,有利于辩证地动态地理解社会正义,最终实现司法的实体正义。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促进司法人员理解社会正义

如前所述,司法的最终目标在于调整社会关系,平衡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而社会关系不是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就能理解的,社会正义也不是靠闭门造车能实现的。比以往任何一种方式都更快、更经济、更直观、更有效地传播思想和信息,由此表达出来的网络舆情也比传统舆情更快速、更广泛、更及时地反映社会关系和公众理解的社会正义。司法人员通过网络舆情这一窗口掌握社会关系和公众的社会正义观,有利于在司法过程中辩证地动态地理解社会正义,谨慎地把握法律尺度,以保证司法实体正义更好地得到实现。

(2)推动立法部门进行法制改革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而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却随着时代的变更而不断变化,这使得现实中法律条文落后于社会关系变化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网络舆情正是集中反映社会关系变化的窗口。立法部门通过这一窗口,将会更加快速、准确、直观地了解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发现法律法规滞后之处,从而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5.完善制度,规范网络舆论行为

从已发生的相关案例来看,导致网络舆情非良性发展的原因,除了案件和司法机关本身的原因之外,网络媒体的部分夸张、失实报道或评论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有些网络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迎合人们的猎奇心理或某些偏激情绪,故意夸大案件事实,制造案件热点,导致网络舆情向情绪化、非理性的方向发展。而网络的自由性和匿名制使发言者少了许多顾忌,这种情绪化和非理性往往被一再扩大,很容易引发公共危机事件。要杜绝这种现象,除了媒体自身加强行业自律以外,尽快出台网络舆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舆论行为也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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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锦良)

D902

A

1007-9092(2011)02-0063-06

王昊,绍兴市委党校科研处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本文为 2010年浙江省社科联年度课题(2010N119)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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