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利用限制技术的潜在影响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2011-09-29柏振忠王红玲
柏振忠,王红玲
(1.华中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基因利用限制技术的潜在影响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柏振忠1,2,王红玲1
(1.华中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基因利用限制技术(GURTs)就本质而言可以看作是一种极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于1998年首次获批专利以来就陷入了争论的漩涡。本文从生态环境、技术进步、市场结构、农业系统等四个方面分析了GURTs的潜在影响,从农户留种行为、农业生产率、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接受程度等方面阐述了GURTs在我国的适用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的对策建议。
基因利用限制技术(GURTs);潜在影响;适用性;农业生物技术
现代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受到了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广泛关注,已成为当前科技发展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争论的焦点已从生物技术本身的安全性问题,扩展到国家的食物安全、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以至伦理道德等方面;从科学技术领域扩展到经济贸易和社会政治领域[1-2]。许多发展战略家们认为,国家利益是隐含在这激烈争论背后的最根本原因之一[3-4]。加强GURTs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生物育种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政策参考意义。
1 GURTs研发应用现状
基因利用限制技术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ies,GURTs)是指为了限制对受专利等一些知识产权法规保护的遗传材料未经授权的利用而使用的基于生物技术的开关机制。它可以分为TGURTs(即 Trait-GURTs,性状-GURTs)和V-GURTs(Variety-GURTs,“终止子”技术)两种类型。就本质而言,GURTs可以看作是一种极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由于其能给研发者提供100%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以导致研发收益率大幅提高。GURTs对育种者而言实质上是一种占有机制(Appropriation Mechanism),通过这种技术对新研发出来的品种给予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研发商获得更多利润。
自1998年3月USDA/D&PL的V-GURTs首次获批专利以来,GURTs就陷入争论的漩涡,特别是导致后裔种子不育的V-GURTs更是遭到国际社会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强烈谴责。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环境与规划署和洛克菲勒基金会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对V-GURTS明确表示反对。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1998年建议它下属的16个研究所在进行作物改良项目中避免使用GURTs技术。而ETC集团更是在2006年于全球发起了抵制“终止子”技术的运动。巴西、印度和乌干达等国明确表示禁止其科研人员从事V-GURTs的研发,更不允许其进行田间试验和商业化生产。而在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研发领域拥有绝对优势的美国对GURTs持谨慎的支持态度,即以“科学”原则为基础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说明GURTs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就不应该禁止该领域的研发。
面对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先正达、孟山都和杜邦等农业生物巨头刚开始时对于V-GURTs的研发也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唯一例外的是D&PL公司,他们宣传将始终坚持从事这方面的研发并绝不退缩,其总裁1998年甚至对外声称终止子技术可以用于全球4亿公顷作物的种植。由于GURTs技术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生物巨头公司虽然在对外宣传上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但从未放松对GURTs技术的研发和迈向商业化生产的步伐。在2006年CBD(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8届会议上,美国政府联合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提出针对GURTs技术的评估应采用“逐一”原则,从而为“终止子”技术的田间试验提供了可能性,其背后就有几大农业生物巨头公司游说的影子。并且在这次大会上这几大公司公开宣传GURTs技术的各种好处。在专利申请方面根据ETC的调查,截止到2000年已经有43项T-GURTs技术被授予专利,而根据Guanming Shi(2006)的研究,最近几年有越来越多的GURTs技术被授予专利,这其中包括一些VGURTs技术,其中以Sygenta为领头羊,截止到2005年9月之前,该公司已取得25项GURTs专利。
2 GURTs的潜在影响
2.1 GURTs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
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是目前国际社会关于GURTs持争议最多的话题[3]。支持GURTs技术的一派认为该技术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促进了生态完全:①GURTs的高研发收益率激励更多的育种者进入该行业,开发出更多的且有差异的适应当地环境的作物品种,从而增加当地的生物多样性。②GURTs自身能够提供“绿色基因防护体系”而大大降低基因漂移的可能性。对V-GURTs而言当其与邻近地块的作物发生交叉传粉时由于能够致使后裔种子绝育所以杜绝了基因漂移的可能性,而对于T-GURTS而言由于在邻近地块不会喷洒诱导剂故发生交叉传粉时也不会发生基因漂移。除此之外,GURTs在以下两个方面可能也会降低基因漂移的可能性:①通过改变转基因种子的大小、重量和色彩等避免其与常规种子的混淆。②通过改变开花日期或选择一个对转基因植物有益或中性但能降低野生植物生长力的基因等。GURTs提高生态安全水平的机制具体如图1所示。
但反对GURTs的一派却认为在以下两个方面该技术对生态环境继而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潜在风险:①通过交叉传粉等V-GURTs有可能导致邻近地块的作物下一代绝育,但由于农户无法识别,在他们下一年将其作为种子播种时导致产量降低。②在没有诱导剂的情况下转基因作物的性状基因有时可能被其他物质或自然开启,因而很难让人信服GURTs可以对基因漂移提供有效的防护。
2.2 GURTs对技术进步的潜在影响
由于GURTs的推广和应用能够给育种者带来极高的利润,因而将导致私人研发者增加对技术研发的投资,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进步。而更多的私人资本投入技术研发也必将导致农业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也会导致农产品价格的下降,因而GURTs的采用将会给相关各方带来好处:农户将得益于农业生产率的改进,育种者将得到更多的利润,消费者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食品,而政府则一方面可以适度减少技术研发的公共支出,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约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成本。
与此同时,GURTs对转基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会构成潜在的威胁,这主要表现为人们对未来基因库隔离的担忧。在目前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下育种者具有豁免权,可以免费的将其他研发者的研究成果作为其开展实验的基础;而如果GURTs得到推广应用,育种者想要利用受到GURTs保护的其他研发者的研究成果将不得不支付一笔不菲的使用费,特别是对V-GURTs而言更是如此。这在短期内大幅提高了其他育种者的成本,就长期而言,国际农业生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将其专利基因隔离开来,因而对于一国或社会整体的技术进步将造成不利影响。这是一些农业研发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对GURTs最大的担忧。
2.3 GURTs对市场结构的潜在影响
GURTs对市场结构的潜在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①对于T-GURTs而言某特种性状的表达需要使用外部诱导剂才能启动,而目前科学家在诱导剂的研发材料选择方面一般以化学成分为主,这就要求在GURTs的研发过程中熟悉生物技术的育种者与精通化学技术的农药、化肥生产商之间有很好的合作,这种紧密合作无疑会促进产业间的垂直并购。②对于能够致使后裔种子绝育的V-GURTs而言,育种者由于获得了该新品种的垄断权使得其研发收益率大幅提高,而私人研发商对利润最大化的无止境追求必然会促使其寻求规模经济,这无疑又会促进农业生物技术企业间的水平并购,加剧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市场结构集中度,促使农业生物技术联盟的形成。
2.4 GURTs对农业系统的潜在影响
反对派认为GURTs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对农业系统构成潜在的危害:①由于GURTs是一种利润占有机制,所以一旦该技术得以放行,育种者将会在所有种子中都采用该技术。而对于不发达国家的贫困农民而言,目前他们的种植方式主要依靠自留种,这样就有可能出现由于不能支付购买新种子的费用而面临生存危机的现象。②在全球都采用GURTs技术的情况下,一旦某个品种出现育种不成功,则会引起由于上一代种子绝育而对全球的粮食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3 GURTs在我国的适用性
3.1 农户的留种行为不会对GURTs在我国的推广构成障碍
GURTs的特性决定了在研究其是否适合在一国推广时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农户的留种行为,留种作为一种最为传统的农业种植方式目前不仅在发展中国家依然保持相当高的比例,在发达国家也非常普遍。根据Rabobank(1996)对欧盟农民留种行为的研究,德国、法国农户留种比例为50%,希腊、西班牙更是高达90%,而这在不发达国家更是非常普遍。从表面来看,一国或地区农户留种比例愈高当地政府就可能会更倾向于拒绝采用GURTs,因为当地农民不得不花较高的价格购买大量的种子。但笔者认为GURTs不仅仅是利益占有机制,也包含了农业转基因技术的新近发展,其种子具有抗虫、耐除草剂、抗病毒等特性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作物产量,只要在扣除成本之后GURTs能比传统种子带来更高的收益,作为理性的农户一般会选择前者。从转基因抗虫棉在我国的推广实践中可以看出,2002年以前市场上基本上只有孟山都公司一家推出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种子价格也一度高达每千克近百元,尽管在这期间由于棉铃虫危害的严重性致使转基因棉花品种的顺利推广,但至2001年普通棉种植面积仍占全部种植面积的55%。随着国产转基因棉花品种的成功选育特别是产业化进程的迅猛推进,转基因棉花种子价格急剧下滑,自2002年以来我国转基因棉花进入大规模迅速推广阶段,2008年我国Bt棉花的种植面积已经占到总面积的90%,每年可以为农民带来300亿元的直接收益。除此之外,李道国等(2006)对河南、江苏和山东3省份312户农民小麦种植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在312个样本中仅有1/3的农户有留种行为,如果告知新品种拥有良好的性能大部分农户表示很愿意购买,并且如果在几年后国家规定不允许留种,超过81%的农户都表示可以接受[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农户的留种行为并不会对GURTs的推广构成障碍。
3.2 GURTs的推广应用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率的提高
(1)GURTs的采用将大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提高农作物产量。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主要农作物仍有较大增产潜力。以小麦、玉米和水稻等我国主要农作物为例,2006年我国小麦单产为4.489吨/公顷,而英国为8.036吨/公顷,比我国高79%;我国玉米单产为5.41吨/公顷,而美国为9.48吨/公顷,比我国高74%;我国水稻单产为6.25吨/公顷,而澳大利亚为9.83吨/公顷,比我国高57%。GURTs作为国际先进育种技术的载体,其在我国的推广必能大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提高农作物产量。
(2)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包括GURTs在内的农业生物技术在我国的扩散创造了良好条件。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与农业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业职业技术培训的兴起以及中小型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的加快等,为包括GURTs在内的国际前沿农业生物技术在我国的扩散创造了良好条件。
(3)高效的农业研发体系能够确保我国获取GURTs的大部分收益。我国目前拥有一套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以农科院、农业高校等为主体的完善的农业研发体系,有着较强的农业技术攻关能力。以转基因抗虫棉的研发为例,自1991年我国将抗虫棉的研究列入863计划以来,通过一系列国家重大专项的资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双价抗虫基因在我国研发成功。2007年我国转基因抗虫棉种植面积已突破380万公顷,占棉花种植总面积的69%,并且农民种植的70%以上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都是由我国自主研发的。高效的农业研发体系能够确保我国获取GURTs的大部分收益,推进我国的农业技术进步。
3.3 GURTs措施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途径
在我国,加强农业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这是因为:①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特性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基因生物育种作为最具有活力的一项现代农业技术,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已经不可逆转,但相对于其他农业研发而言其更具有投入资金多、周期长、风险大等特征,仅仅依赖公共财政投入将难以满足其需要,而吸引私人资本则需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确保研发者的收益。②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要求必须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虽然我国在1997年通过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8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但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并未给育种主体特别是私人育种带来足够的激励,2005年以来品种权的申请量呈现下降趋势,在已授权的品种中企业所占比例不足30%[5]。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一是申请保护的成本高(农业部于2007年9月1日对原有收费标准做了调整,目前申请费为1000元,审查费为2500元,年费20年共计27000元),审查周期长;二是授权品种被侵权的风险大并且难以有效维权。③技术保护措施是对法律保护措施的有效补充。目前世界各国参差不齐的农业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难以对转基因作物新品种提供有效的保护,导致私人研发商在研发选择时的谨慎态度。而GURTs能有效弥补法律措施的不足,为研发商提供较高的收益率。这不仅对我国未来进一步加强农业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条重要途径,而且对于提高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3.4 消费者的高接受度有利于GURTs在我国的推广
任何一项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公众的支持,GURTs作为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前沿可以说在影响其未来发展的外部环境中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的态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因素。只有大多数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持肯定态度,一国政府和企业才会投入大量资金从事该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推广;反之企业则因投资回报率低而不愿继续追加研发资金,而政府也会持谨慎态度。美国和欧盟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而在我国11个城市的家庭调查发现,57%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持肯定态度,如果再加上24%持中立态度的消费者,那么中国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度达到81%[6];对北京市901户居民的调查发现,63.1%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持乐观态度[7]。因此,从总体来看我国居民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在全球来说是比较高的,这对包括GURTs在内的转基因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广是非常有利的。
4 对我国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的思考
4.1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正确处理保持农户特权和确保基因可得之间的关系
农户自留种作为传统的种植方式在我国可谓根深蒂固,但GURTs的特性决定了其品种不能留种,要使农户全面接受这种新种植方式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同时,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在加强农业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时必须兼顾农民的利益,因而我们在推广GURTs时只能将其作为个案,在其他转基因作物品种及常规作物中依然保持农户留种的特权。作为农业研发以公共投资为主的国家,我国在采用GURTs的同时应保持基因库的可得性。应明确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推广的GURTs作物品种务必申请注册专利或品种权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间,其他研发者特别是公共研发者在支付一定合理费用后有权使用该特殊基因。与此同时,通过给予研发者一定的激励,吸引研发资金特别是私人资金投入到农业生物技术研发领域中来,以促进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农业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
4.2 实施反垄断法,始终保持一定的常规育种公共研发投资比例
首先,充分利用我国于2008年8月已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在种子市场上对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氛围及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研发商予以严厉打击。需要指出的是,市场集中度高、垄断地位等并不意味着垄断行为。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由于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发成本及行业监管成本等“沉默”成本的存在,大都追求规模经济,通过自身的扩张或并购行为予以实现,但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有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格局及市场进入有没有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其最终是否对消费者和购买种子的农户的福利产生了损害等,这些才是问题的关键。其次,要始终保持一定的常规育种公共研发投资比例。公共研发机构要随时提供一些优质的常规品种供农户选购,这样一方面农户在GURTs品种、一般转基因品种及常规品种之间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众在消费食品时的选择权。通过随时向农户提供优质价廉的常规品种,始终向GURTs研发者保持足够的竞争压力,有效降低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研发者加快研发进度。
4.3 加强生态安全监管,及时向农户提供相关信息
虽然通过交叉传粉等V-GURTs有可能导致邻近地块的作物下一代绝育或性状基因被其他物质刺激或自然开启只是小概率事件,但在理论上却不能拒绝其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在推广GURTs过程中一定要密切加强对其周围农作物及诱导剂施用的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反馈并采取措施,使得对生态环境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此外,由于大多数农民对现代育种技术缺乏了解,政府应及时提供包括GURTs在内的各品种特性及市场需求的相关信息,便于农户对各种品种的具体性能特别是市场需求都有所了解,使其在选择时更加理性,更多、更全面地了解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成为一个全新意义上的“现代农民”。
[1]Pinstrup-Andersen,P.,E.Schioler.Seeds of Contention:World Hunger and the Global Controversy over GM Crops [M].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1.
[2]张彩萍,黄季焜.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研发的政策取向[J].农业技术经济,2002,(3):23-28.
[3]Swiss Expert Committee for Biosafety(EFBS).Impact of 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y(GURTs)on the Environment[R].2001,5,17.
[4]李道国,谭涛.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背景下的农民留种行为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6,(3):23-27.
[5]孙炜琳,王瑞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的瓶颈及原因探析——基于参与主体的角度[J].农业经济问题,2008,(12):19-25.
[6]Jikun Huang et al.Awareness,acceptness and willingness to buy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in urban China [J].Appetite,2006,(46):144-151.
[7]项新华,张正,庞星火.北京市城区居民的转基因食品知识、态度、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2005,(3):217-220.
(责任编辑 迟凤玲)
Potential Impact of GURTs and Its Applicability in China
Bai Zhenzhong1,2,Wang Hongling1
(1.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Wuhan 430070,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y,Wuhan 430074,China)
GURTs is an excessive mo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y nature,and has hauled into the whirlpool of debate since it awarded patent in 1998.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potential impact of GURTs from ecology environment,technical progress,market structure,and agricultural system.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its applicability in China from farmer’s action of reserving seed,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consumer acceptance;and gives some advices in order to developing R&D and application of 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ies.
GURTs; potential impact; applicability; 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ies
D923.4
A
湖北省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基于GURTs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我国转基因农业生物技术发展的影响与策略研究”(2009AA40B50)。
2010-11-09
柏振忠(1972-),男,湖南永州人,华中农业大学经管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