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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框架的构建

2011-09-26何晓丹吴何坚沈敏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1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资格

何晓丹,吴何坚,沈敏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论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框架的构建

何晓丹,吴何坚,沈敏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通过对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在借鉴相关行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IEC17024准则为指导,提出将人员认证与鉴定人职业资格相结合,将资格考试和能力验证作为鉴定人认证的主要评价手段,尝试在现有法律制度和管理模式下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的基本框架。

司法鉴定;人员认证;能力验证

Abstract:After analyzing the problems in the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of forensic professionals and taking for reference the managing modes of relevant professions,a framework for certification of forensic professionals is proposed with the guide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ISO/IEC 17024.The framework combines the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with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applies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and proficiency testing as the main evaluating methods,and works under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and management models.

Key words:forensic expertise;certification of professional;proficiency testing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实施者,鉴定人的知识、技能及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影响着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保证司法鉴定人的能力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诉讼,保障鉴定活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着重探讨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认证。

1 现行鉴定人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人管理模式受制于各国的司法制度、诉讼模式以及裁判方式。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奉行“鉴定权”主义,司法鉴定人实行“资格制”,即通过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以保证合格的鉴定机构中的合格鉴定人员公平有序地进行鉴定。它往往通过鉴定人名册等方式将鉴定人资格加以固定,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前,鉴定人已经经过了审核,属于前置保障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奉行“鉴定人”主义,鉴定人只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即可从事鉴定,在法庭上通过交叉质询,接受双方的审查,按照诉讼活动的规律去规范鉴定活动。

我国的司法鉴定人管理更多地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管理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4条,明确了关于鉴定人从业条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学历要求或者专业技术要求,除特殊行业以外,经验型鉴定或技能型鉴定需从事相关工作满十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备大学本科相关专业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者,均可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这一制度初步解决了鉴定人的资格条件问题,并用法律明确固定我国采用的是“固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事前”资格审查制度。但是实践表明,现行鉴定人资格管理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1.1 资质控制缺失导致鉴定人素质不高、能力不强

在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管理上,曾有过复合资格制度的设计,如司法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第16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2005年《决定》颁布后,鉴定人的准入管理转化为单一的执业资格制度,即根据资格条件的符合性直接进行执业登记。上述资格制度尽管都对鉴定人必须具备的学历、经历、职称等作了刚性规定,但又存在“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相关职称”等不少弹性规定,致使在鉴定人管理实践上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缺失对对象综合素质、水平和技能的考核和测评,实践能力和鉴定能力无法考量;二是缺失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对象专业资格的审核,专业知识条件审核的有效性无法保障;三是现行资格条件要求不高、规定不具体,鉴定人应具备的资质要求无法全面反映。由此导致鉴定人队伍专业素质不高,鉴定能力不强,大量“相关专业”人员的进入,更使队伍良莠不齐,鉴定意见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无法保障。

1.2 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鉴定人“终身制”问题隐现

按照《决定》等相关规定,对于已经获得鉴定人执业资格者,其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5年后向司法机关延续申请。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要对鉴定人资格实行监督,杜绝执业资格的终身制。但在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管理仍然停留在登记管理这种静态、被动的管理层面上,缺乏动态的、主动的监管机制和定期的考核评价制度,在延续申请和审查时,因刚性条件与初始申请条件相同,只要工作岗位和职称没有自然变化,鉴定人资格就成为实质上的终身制。

鉴定人资格的终身制,使鉴定人自律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失去客观要求,影响了鉴定人队伍建设。监管体系不健全,滋生了鉴定人个人因素影响鉴定意见可靠性的隐患。这几年的能力验证机构不通过结果表明,尽管是以机构为考核对象,但同时又是鉴定人个体能力和队伍状况的反映。

1.3 司法鉴定管理的不统一导致鉴定人准入标准不一

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同时明确了对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管理方式为“自管为主,司法行政机关统管为辅”的格局。各系统的鉴定人依然采取各系统的自管的模式,造成同一专业的鉴定人在不同系统内的条件要求不尽相同。这就在准入资格上留下了“标准不一”的问题。

上述问题表明,现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尚有缺陷,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这里既有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也有管理理念和配套制度完善的因素。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建立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重准入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先通过统一考试、能力测评取得职业资格,然后经行政审批,申请承担鉴定工作的执业资格,是保障鉴定人业务素质、鉴定水平、执业能力以及执业活动规范性的有效措施。

2 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认证框架构建

2.1 鉴定人资格认证的意义

认证,是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是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对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1]。人员认证作为一项新兴的认证制度,最权威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的ISO/IEC 17024:2003《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其中对人员认证有如下定义:人员认证是一种提供保证的方法,它表明获得认证的人员满足认证制度的要求。作为一种第三方符合性评定活动,人员认证是对人员能力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明。

在我国,2004年发布了GB/T 27024-200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标志着在人员认证上建立了我们自己的国家标准。目前,金融业的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建设行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等都开展了人员认证[2]。原人事部和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的职业资格制度下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都属于人员认证的范畴。从各行业的认证活动来看,人员认证对于保证从业人员素质,维护行业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行业内的社会公认、国际可比奠定了基础;既可以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人员能力评价标准,也是机构实施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实行鉴定人资格认证,由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通过资格考试、能力测评、继续教育等一系列环节,对鉴定人的资质进行控制,有利于保障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建立高素质的鉴定人队伍。这是鉴定人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获取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实行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双重准入制度的重要体现。

2.2 鉴定人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

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是在人员认证相关理论和鉴定人资质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由经认可的合法的认证机构,按照标准流程,开展申请、评价、继续教育、再认证的过程。

2.2.1 认证主体

ISO/IEC1702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认证机构的定义、组织结构、认证制度的开发和保持、管理体系、分包、记录、保密、安全等事项。

为了保证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认证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目前,经中国认可委发布的认证机构统计信息中,人员认证机构仅为一家(见表1),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在司法鉴定领域,可采取行业协会组织认证的方式,或可参照国际惯例,借助有独立法律地位、有行业公信力并通过GB/T 27024-2004认可的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实施鉴定人资格认证。同时,统一的认证主体也有助于解决鉴定人“标准不一”问题。

表1 经认可委发布的认证机构统计信息

2.2.2 认证周期

按照ISO/IEC 17024标准,应定期(如每5年)进行认证,以确保获得认证的人员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再认证的周期和方法与行业的成熟度、相应认证制度的风险、法规要求、知识与技能更新要求等有关。对于司法鉴定行业,鉴定人资格认证周期的确立既要满足鉴定的实际需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又要考虑专门知识的拓展性,因此,五年为一个认证周期应是合理和可行的。该认证制度将从根本上解决鉴定人资格的终身制问题。

2.2.3 认证流程

ISO/IEC17024作为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从其体系框架上而言,其认证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评价、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证书的使用六个过程[3]。ISO/IEC 17024对认证过程的规定仅仅是针对认证机构需要完成的步骤和流程,不包括对申请人、培训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方要求以及需要完成的认证环节。司法鉴定人员认证基本框架如下:(见图1)。

资格审查是进行认证的首要环节,主要审查申请者的专业教育背景、学历、经历、职称等,从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专门知识的培训;培训是认证流程中的可选环节,培训合格的进入评价程序;评价是认证的关键环节,决定着认证的质量和效果。评价合格者可获得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而后,每年需提供一定的继续教育证明,以确保人员能力的持续改进。其中,申请的资格要求、评价、继续教育是认证过程的核心要素。

(1)申请条件。《决定》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者需要具备的学历、经历、职称等条件,鉴定人资格认证的申请以满足《决定》规定条件为原则,而对于《决定》存在的“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等相关性问题则可参考《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估标准》(草案)[4],其对各专业鉴定人的特定教育背景、鉴定经历、职称层次、专门知识细化了要求。鉴定人资格认证的申请条件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图1 司法鉴定人认证的基本框架

①专业知识条件。专业知识是认证申请的首要条件。要求申请者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如法医鉴定人要求必须具有医学院校法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法医毒物鉴定人须具有化学或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微量物证鉴定人须具有化学、物理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对于非对口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以及转岗人员则应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如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的,则须接受不少于1年的法医病理学理论和岗位培训。对于在实践中需要从事法律能力评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人还应有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临床实践的要求。培训所选择的机构应具备指导鉴定人的能力。作为培训基地的鉴定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有一定的规模和运行时间,有较强的行业公信力等。司法部司发通(2009)95号文确立的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以及各省市继续教育基地等机构,是较为理想的鉴定人培训基地。

此外,所有专业鉴定人都应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接受过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了解证据制度、诉讼制度等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②实践经历条件。实践经历是认证申请的核心条件。司法鉴定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技术活动,鉴定人以专家身份,解决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因此,除要求鉴定人接受过一定的专业知识教育,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外,还应注重其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

不少国家把实践经历作为学历教育后的“延长教育”。一般为毕业后经过3到5年的进修学习,然后经考核取得鉴定人资格。欧共体关于法医学教育的协议规定,毕业生至少学习2年的普通病理学,后在法医学研究所进行3年的法医学鉴定实践,5年内至少施行500例尸体解剖,最低100例的组织学检查,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获得法医病理学医师资格。德国专职法医鉴定人均为医学院校毕业后,经5年专业培训的医师,其中3年半在法医学研究所,1年在病理研究所,半年在精神病院。在美国要获得法医病理医师资格,须先取得病理医师资格。病理医师的取得要通过进修病理解剖学3年,或临床病理学3年,或二者兼修4年。经考试合格者,再进修法医病理学1年,通过考试方能获得法医病理医师资格[5]。

“延长教育”的本质就是实践经验的积累过程,是鉴定人拥有过硬专业技能的重要保证,只有具备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人员才有资格成为合格的鉴定人。目前可操作性的具有法律依据的实践经历条件是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5年以上。

③专业技术职务条件。专业技术职务与实践经历具有相关性。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参与诉讼活动的,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身份相称。几乎各国法律都规定了鉴定人最低的技术职务标准,我国规定至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客观评价。评价是认证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决定着认证的质量。认证机构通过对评价方式的策划和设计,确保认证制度的所有要求得到客观和系统的验证。司法鉴定是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技术活动,鉴定人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服务于诉讼,因而鉴定人的资格认证不宜采用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使用的符合性审查方式,而应从专业理论素养和鉴定技术能力二大方面进行评价。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可采用书面考试结合能力验证的方式实施对鉴定人的评价。

①资格考试评价申请者的专业理论水平。鉴于现行规定的职称、学历、经验等准入条件难以对鉴定人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显得非常必要。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对于统一鉴定行业准入门槛,规范鉴定人的职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实施层面,考虑到司法鉴定具有法律和科学双重属性,结合司法鉴定的多专业特点,应在制定鉴定人资质共同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各鉴定专业类别确定各类司法鉴定人的考试内容。鉴定人资格考试内容可包括“法律基础知识”、“鉴定基础知识”和“鉴定专业知识”三部分。“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集中在诉讼制度与证据规则方面,如鉴定意见证据效力、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鉴定人出庭的程序要求等;“鉴定基础知识”主要涉及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与方法;“鉴定专业知识”则按专业类别分为法医类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其分专业的鉴定知识,申请者可按照自己报考的专业选择相应的考试内容。

②能力验证活动评价申请者的鉴定技术能力。作为能力评价的有效方式的能力验证活动,不仅仅适用于对鉴定机构的能力评价,同样也可用于对鉴定人的能力考核、评价。一是能力验证以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为导向,立足于鉴定实践,验证活动具有针对性;二是能力验证计划由权威专家实施,结果评价具有权威性;三是能力验证项目的专业方向和难易程度具有可控性;四是能力验证活动已成为司法鉴定领域的一项常规活动,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力验证在司法鉴定领域实施五年多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2008年司法部与国家认监委、认可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进认可和能力验证活动,利用技术手段,全面覆盖管理环节,使内部质量控制与外部质量监督相结合,技术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认证认可与行政许可相结合,确保了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因而,借助能力验证手段进行鉴定人的能力评价,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③职业资格证书。经书面考试和能力验证评价合格,可认为申请者基本满足从事特定专业鉴定工作的能力要求,颁发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职业资格是申请执业资格的前提条件,获得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已受聘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鉴定人执业资格。

④继续教育以及再认证。继续教育是鉴定人资格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其目的是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掌握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和新知识,持续满足鉴定人的职业(执业)要求。在认证周期内,必须进行继续教育。按照司发通(2007)72号文,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制度。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对于司法鉴定从业者,在其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必须每年参加学习或进修;再次认证时,需提供相关的继续教育或进修的证明。再认证的制度设计可督促鉴定人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有效保障鉴定人的知识、能力始终与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2.2.4 认证监管

人员认证制度的出发点是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于行政管理活动,保障鉴定人执业资格的质量。人员认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自身应通过ISO/IEC17024的认可,认证活动的实施应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因此,认证主体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必须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方组织和管理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对鉴定人的管理科学、规范、有效。

3 结语

笔者认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行政管理中融合质量管理,技术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将是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特色所在。“人、机、料、法、环、测”作为质量管理的六大要素,在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的发展离不开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机构的良好运行也离不开个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通过人员认证,若能够为机构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个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运行提供借鉴,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的意义。

[1]熊小玲.认证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2007.

[2]刘晓红.人员认证:一种悠久而崭新的认证活动[J].中国质量认证,2006(1):17-18.

[3]ISO/IEC 17024.2003: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Certification of Persons[S].

[4]沈敏.《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评估标准》(草案)[J],中国司法鉴定,2010,(4):32.

[5]常林.论司法鉴定人资格[J].中国司法鉴定,2002,(3):8-11.

(本文编辑:朱淳良)

The Framework for Certification of Forensic Professionals

HE Xiao-dan,WU He-jian,SHEN Min
(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Forensic Medicine,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Ministry of Justice,Shanghai 200063,China)

DF794

A

10.3969/j.issn.1671-2072.2011.01.008

1671-2072-(2011)01-0034-05

2010-09-25

司法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10GH2028)

何晓丹(1982-),女,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科研管理工作。E-mail:hexd@ssfjd.cn。

沈敏(1955-),女,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E-mail:shenm@ssfj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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