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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误区的厘清与约束体系构建

2011-09-22马燕翔

统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责任企业

马燕翔

(山西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企业社会责任误区的厘清与约束体系构建

马燕翔

(山西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力量,履行社会责任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首先需要区分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社会响应的异同,厘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通过相关社会责任认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着力构筑一种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企业社会责任约束体系。在该体系中,要以企业自主为核心,并辅以市场约束、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机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引导等多种保障机制。

和谐社会; 企业社会责任; 约束体系

近年来,随着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及其他消费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和媒体曝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学术界、企业界乃至社会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如何才能使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目前社会公众甚至企业自身仍然存在一些认识或实践上的误区。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在厘清有关误区的基础上,构筑完善的约束体系,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强化。

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一)将社会责任混同于社会义务或社会响应

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是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是企业参与社会的基础。当一个企业达到了法律的最低要求,它追求的社会目标仅限于实现其经济目标时,就已经履行了它的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当企业合法经营并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仅仅是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尽社会义务的表现,而不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全部。“社会响应(Social responsiveness)是一个企业适应社会状况变化的能力。”[1]例如,一家公司具有生产安全合理的产品的社会责任,这家公司一旦发现产品不安全,就立即从市场上招回。那么,即使它招回了10次或更多次,也只能说它具有社会响应能力,而不能被认为是承担了社会责任。

所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具有前瞻性或者超前性。那种只把自己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的企业,不是对社会责任负责的企业。像三鹿集团那种为了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置相关利益者生命财产利益于不顾的做法,连起码的社会义务要求都达不到。

(二)将履行社会责任等同于通过社会责任认证

目前,西方各国在政府组成的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出台了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英国的AA1000、美国的SA8000、德国的CSM2000等。特别是SA8000,经过媒体的宣传,其影响力越来越大,国内有些企业甚至把通过SA8000当成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追求。

本文认为,对于企业通过SA8000乃至其他类似标准,应当辨证地看待。首先,有关社会责任的各种认证只是对社会责任的一些标准的罗列,并不能代表社会责任本身;其次,如前文所述,企业社会责任侧重强调企业的自觉性,能够通过认证,仅仅说明企业某一时期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达到了一定标准,并不能保证其以后会一如既往切实履行;最后,SA8000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不具有代表性。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只有400家左右,其中中国有54家,其影响并没有媒体宣传的那么广泛[2]。况且,在目前我国尚缺乏全国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以SA8000为代表的认证毕竟是一些外来标准,并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通过SA8000等认证等同,难免有“言必称希腊”之嫌。

所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具有持久性。企业存续一天,就应对社会尽一天的责任,而不能以通过有关认证标准为终极目标。

(三)将履行社会责任等同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公益活动,如捐助希望工程、认养山林绿地、设立奖学金、参加赈灾及其他慈善活动、向社会公益组织提供资金捐助等。虽然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善举,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参与公益活动与履行社会责任划等号。诚然,参与公益活动是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但算不算承担社会责任,则要看其参与时的动机。如果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带上了功利色彩,企业参与公益活动将失去其纯洁无私、不图回报的本来意义[2]。2003年8月国内媒体纷纷报道,太子奶集团因未兑现慈善捐款而被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曾被誉为山西奶业巨头、国内乳品业黑马的恒康乳业,在2002年当年税后利润仅为373万元的情况下,投资200万元设立“恒康助学基金会”,却在冻结和拖欠了经销商及奶农一笔数目可观的资金之后,于2006年4月突然退出市场。“5·12”汶川特大地震后,许多企业纷纷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支援灾后重建,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承诺捐赠迟迟未到位。上述这些事例,可以说都是违背承诺、轻视社会责任的“假慈善”现象。

所以,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实现其社会责任时,要摒弃功利性,是否具有功利性应作为区分炒作和公益活动的唯一标准。事实上,积极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的付出,往往能换来员工的支持、消费者的忠诚、社会的美誉以及因监管力度和市场壁垒降低后的更多自由。正所谓:“付出不求回报,一切就会得到。”

企业社会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见表1。

表1 企业社会责任与相关概念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凭感觉行事,随意取舍

一种表现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随意性大。在一些企业中,社会责任成了可有可无的事情,讲时重要,做时次要,忙时不要。诚然,企业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资源稀缺是永恒的话题,即使是实力雄厚、国际领先的企业,也难免会出现应对竞争相对乏力的时候。但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身也需要一个富有的、健康的、有良好教育和法制的社会环境,社会和谐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不应谈什么“心有余而力不足”,履行社会责任应当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另一种表现是企业履行责任与所获权利不匹配[3](这里的权利指企业获得的、来自于所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资源,既包括资金、土地、厂房、设备、社会制度、环境等客体性资源,也包括劳动力、管理、市场需求等主体性资源)。例如,作为中国标杆企业之一的华为公司,虽然在对公司员工的责任方面优于国内许多知名大企业,更是一般中小企业所不可比拟,但在华为给予员工的回报背后却是高素质员工对公司更多的付出。由于这种不匹配,导致了2006年5月的“胡新宇”事件。为此,华为公司也招致了社会上对其“没有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的责难。

所以,一方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具有自觉性、主动性和一贯性;另一方面,在目前我国尚缺乏全国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企业要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审视自身,承担起与自身从社会所获取权利的质与量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约束体系的构建

上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种种误区说明,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要使企业对社会责任高度负责,单纯依靠企业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方配合、多管齐下,构筑以企业为主体,辅以市场约束、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机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引导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企业社会责任约束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社会责任约束体系

(一)企业应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探索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发展模式

对企业而言,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前提是企业领导者自身必须走出前文所述的种种误区,并引导员工端正思想,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对于多数企业而言,要做好防治污染工作。一方面,要预防污染。企业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污染排放,要把“绿色产品”作为主要研究和开发对象,保证产品的消费安全,对环境无害。另一方面,要治理污染。企业要积极推动环保技术的应用,通过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对“三废”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不仅要关注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最小化,而且要使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冲击最小化,即要实行对产品“终身负责制”。比如,手机生产厂商应承担废弃手机及配件的回收和处理责任。

其次,为了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平衡之间的矛盾,企业应积极采用循环经济模式。例如,通过企业内部各生产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以减少物料的使用,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目标;通过生态工业园区内不同企业间或产业间资源共享和互换副产品,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料在自身循环利用的同时,成为其他企业的能源和原料,减少园区对环境的压力和对外界资源的依赖。在这方面,我国新发现的南堡油田的开发将要采用的“海油陆采”开发模式便是典型。

最后,为了缓解区域发展失衡和城乡收入差距,企业除可以通过慈善捐款、技术与文化培训、人力支持等途径,以促进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外,还可以采取产业带动模式,通过延长产业链带动弱势产业或弱势群体获得经济发展。例如,广东温氏食品集团,大胆探索“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在带动当地农民提高经济收入的同时,也创造了企业自身跨越式发展的奇迹。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增强市场约束力

一方面,工商、税务、物价、质检、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在规范市场方面履行本部门应尽的职责。例如,为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行了一套“胡萝卜+大棒”的办法,把每年政府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和企业资助落实到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中去,而对那些违反劳动法规的企业,则要对其开罚单,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各部门要通过建立机构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加强约束力度。例如,2005年5月,曾由商务部牵头负责,会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进行了反商业欺诈的专项行动。虽然这次专项行动对于商业欺诈产生了一定的遏制效果,但由于监管部门分散、执法主体不明、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协调不力等原因,惩治力度远远不够。为此,2006年1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整规办)启动了筹建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信息平台(China Anti-Fraud,简称CAF平台)的项目,其建设内容包括了门户网站、地方子站、举报投诉系统和预警监控系统四部分,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政府引导与监管,增强法律与行政的约束力

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引导和法律、制度等约束。例如,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会以供货商的社会责任标准达不到它的要求为由而将其淘汰,沃尔玛如此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也并非完全源于它的自觉,制度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曾经有一位叫帕特里克·布拉迪的残疾员工,由于上班后并没有被安排在药房工作,而是去打扫垃圾以及到停车场去收拢顾客推出去的购物车,他便以沃尔玛随意变更他的工作是对残疾人的歧视为由,将沃尔玛告上法庭,陪审团裁定沃尔玛须向原告赔偿750万美元[4]。我国目前的情况是:现有的关于社会责任的法规仍以环境管理法规为主;还没有制定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准则;全国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CSC)总则和细则》还在制定过程中;关于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

为此,政府应加强引导与监管,以增强法律和行政条例对企业行为的约束。例如: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自愿承担社会责任;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不同行业可能产生的不同类型的社会责任问题,制定相应的社会责任管理范围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加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审计;等等。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2%的企业经常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26%的企业偶尔发布,71%的企业没有发布过。这说明,我国大部分企业没有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机制,而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经从原先纯粹的环境报告变成了可持续发展报告,除环境问题外,还涉及到核心劳工标准、工作条件、社会参与等社会问题,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不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2月第一次向社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也是其首次独立发布的非财务年报,具有非常明显的示范作用。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已有20多家中央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说明中央企业在社会责任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四)发展行业自律组织,增强业内约束力

每一个企业必然属于某个行业,业内约束对于企业规范管理行为、建立工会组织、健全员工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例如,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于2005年5月发布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总则及细则),其要素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企业实现其社会责任目标与经济目标,满足预防风险和持续改进的要求。该标准自2006年3月在10家企业和1个产业集群特色镇推行试点工作以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5]。

目前,我国保险、信用服务、水利、民航等行业已先后成立行业协会,此外,各地的银行、餐饮、广告、旅游、通讯、医疗等行业也纷纷成立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将有助于稳定和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能力,有利于社会和谐。

(五)培育非政府组织,增强社会机构约束力

在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在一开始起重要作用的往往是作为社会一般成员的消费者、投资者和大众媒体。有组织的消费者运动、劳工运动、投资者运动在为自身争取利益的同时,也促成了相应的立法,从而推动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可见,社会团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约束体系的建立也可以充分利用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工会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即NGO)的力量。2006年,由招商银行、平安保险、万科、腾讯等企业发起成立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同盟”,可以说是我国民间NGO的先驱者。通过这种企业联合的力量来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对于薄弱而分散的单个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而言,在组织上、规模上和影响上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6]。

[1]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97-98.

[2]周卫中.企业社会责任的五大认识误区[J].企业管理,2005(5):102-104.

[3]戴志强.从事件看企业社会责任[J].企业管理,2007(3):15-17.

[4]刘 霖.企业社会责任需要政府来引导[N].上海证券报,2006-04-13(A2).

[5]梁晓晖.CSC9000T试点前沿报告[J].WTO经济导刊,2007(3):86-89.

[6]穆 东,娄 琛.中外知名企业成立社会责任同盟投身中国扶贫事业[EB/OL].http://www.gov.cn/jrzg/2006-10/15/content.413679.htm.

[责任编辑:秦兴俊]

Error Areas i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Corporation and Restraint System Establishment

MA Ya-xiang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Economics,Taiyuan 030031,China)

As the basic and dynamic force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business firms,individually and collectively as well,should take on the sacred mission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By clearing up erroneous ideas over the subject,business organizations will invariably and unexceptionally get committed to building a multilayered,comprehensive and accountable social restraint system that features enterprise orientation,market rule,government supervision,trade autonomy,institutional surveillance,and public opinion guidance.

harmonious society;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corporation;restraint system

F272.05

A

2095-106X(2011)01-0091-04

2010-12-22

马燕翔(1975-),女,山西昔阳人,山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是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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