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经济增长抑或“人的发展”——一个基于自由发展观的分析
2011-08-29高煜
高 煜
(西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一、“人的发展”与自由发展观
什么是经济发展,当前对于我国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学术的规范性理论研究题目,更是关于我国实现什么样的发展,选择怎样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以及通过哪些方法和手段,如何实现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对于什么是经济发展和如何看待经济发展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什么是经济发展,现代经济学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从收入增长的角度看待经济发展,认为收入增长就是经济发展,将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等同。例如,卢卡斯(1988)就指出,“说到经济发展问题,我只不过是要说明和解释不同国家及其不同阶段从人均收入水平和增长率所表现出的模式问题。这个定义或许太狭隘,但是考虑到收入模式时,我们会考虑社会的许多其他方面。所以我认为我们应将经济发展限定在这个意义上,直到它将我们引向一个更明晰的关于经济发展的含义。”[1]又如,吉利斯等(1996)认为,“经济发展,除了人均收入的提高外,还应含有经济结构的根本变化……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人民必须是这一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如果增长在国内外只是极少数富人收益,那就不是经济发展。”[2]7虽然后者从结构性变化的角度将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进行了区分,但是从收入增长看待经济发展的视角依然没有改变。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没有经济增长也就不可能有发展”。[2]
另一种观点则从收入增长之外更广阔的“人的发展”的视角看待经济发展。例如,斯特里登(1994)指出,“我们绝不应迷失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那就是以人为本,提高他们的生活条件,扩大他们的选择余地……如果在经济增长(通过人均收入来度量)与人类发展(以人的寿命、文化或者成功比如自尊来反映,但不易度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那么这两者之间的统一是有益的。但是这两种表达方式并不十分相关。”[3]
在这两种观点中,将经济发展看作收入增长的观点,虽然其衡量方法较为直观,且便于计量,但是对于发展内涵的理解过于狭隘,最重要的是,它错误地理解了发展手段和发展目的之间的关系。
将经济发展看作“人的发展”的观点,虽然准确地理解了发展的内涵,但是对于如何准确计量“人的发展”这一内涵缺乏恰当角度。其中,功利主义①从效用角度计量福利水平,其内括信息仅包含效用,“个人自由、对公认权利的实施或侵犯,生活质量”[4]48等在内的更广泛的内容则由于只能通过对效用的影响间接对福利产生作用而成为剔除信息,从而导致其信息基础的有限性。同时,功利主义方法还存在着忽视分配,由于适应性行为和心理调节导致的效用的不稳定性,以及集中于心理满足的度量而不是未来发展的追求等问题。而自由主义②强调自由权优先(the priority of liberty)和其他权利的政治优先地位,以及为保障这些政治优先地位的程序设计,因而存在着片面追求政治权利,忽视经济社会发展而导致的信息基础有限性的问题。
针对已有理论的不足,阿马蒂亚·森提出了“以自由看待发展”的观点,其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该观点“把发展看作是扩展那些相互联系着的实质自由的一个综合过程。”[4]6并以此为基础指出,实现发展的影响因素除了以“GNP或个人收入的增长”[4]1为手段之外,还包括“社会的和经济的安排(例如教育和保健设施),以及政治的和公民的权利(例如参与医疗公共讨论和监督的自由)……工业化、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4]1-2以及关注人的实质自由而不是实现自由的手段的社会发展战略等因素。
其次,该观点指出了自由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自由在发展中居于中心地位”,主要由于两个原因:一是“评价性原因:对进步的评判必须以人们拥有的自由是否得到增进为重要标准”,[4]2这是一个主观判断标准,即自由是发展的目的和内涵。因此自由是发展的一个“建构性”部分。二是“实效性原因:发展的实现全面地取决于人们的自由的主体地位。”[4]2自由“还是个人首创性和社会有效性的主要决定因素。更多的自由可以增强人们自助的能力,以及他们影响这个世界的能力”。[4]13这是一个客观判断标准,即自由的实现促进了发展,自由在发展中具有“工具性”作用。因此,“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4]7其中,工具性自由包括了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等五种类型。这些工具性自由之间存在很强的相互关联,这些关联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再次,该观点运用“可行能力”揭示了人的实质自由的内涵。“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4]62一个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则“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4]62一个人实际达到的成就由“一个人的功能性活动反映”,[4]63而一个人可以实现的自由则由“可行能力集”反映。在评价一个人的自由时,要将被选中的功能性活动和未被选中的功能性活动相结合,评价可行能力集。
接着,该观点提出了三种实际应用方法,即“直接法”、“补充法”和“间接法”,并指出,应当根据“评价工作的性质,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必须做出决策的紧迫性”[4]70等决定方法的选择。
自由发展观以人的实质自由的扩展作为经济发展的目的,充分体现了“人的发展”的思想,克服了将经济发展看作收入增长观点的根本性错误,指出收入增长只是人的实质自由扩展的手段和物质基础。同时,自由发展观以人的实质自由扩展作为发展的内涵,又克服了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等理论信息基础有限和对于“人的发展”缺乏有效计量的问题。因此,阿马蒂亚·森的自由发展观在经济发展思想深化及其理论体系构建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以自由看待发展是“人的发展”思想下新近出现的一个系统理论。这一理论已经为联合国采用,联合国自1990年以来每年发表的《人类发展报告》就是以自由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设计和进行的。因此,本文试图运用自由发展观的思想和方法对收入分配在发展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特征、效应以及公共政策建议。
二、人的自由发展中的收入分配
对于经济发展的深入理解,使得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根据二者的关系,经济发展模式可以存在不同类型(见图1)。
图1 经济发展模式的类型
从图1中可以看出,根据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各自不同的程度和二者之间不同的关系,可以将经济发展模式划分为四种类型:
模式Ⅰ为“高增长高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高增长所带来的财富增加、收入提高和经济繁荣导致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普遍改善和基本可行能力的有效扩展。这种模式是我们最偏好、最希望实现的模式。
模式Ⅱ为“有增长无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高增长所带来的财富增加、收入提高和经济繁荣并未导致人们生活质量的普遍改善和基本可行能力的有效扩展,经济增长成果无法转化为“人的发展”,出现了有增长无发展的局面。这种模式是我们在经济增长中需要避免出现的情况。
模式Ⅲ为“有发展无增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们生活质量的普遍改善和基本可行能力的有效扩展在经济并未实现高增长的情况下得以实现。这种模式尽管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仍然实现了“人的发展”,但是由于其较低的收入增长,因而并不是我们所偏好和希望实现的模式。
模式Ⅳ为“无增长无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均未能实现。这一模式显然是我们最不希望出现的情况。
从上述四种模式中,特别是模式Ⅱ和模式Ⅲ中,我们发现,在一定情况下,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有时会出现背离。因此,一方面,经济增长虽然作为经济发展的手段和物质基础,但其并不必然导致经济发展,而需要相应的政治、经济、社会机制作为保障;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虽然总体上需要经济增长作为其物质基础,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不依赖于经济增长而实现。
在经济增长带来的收入总量增加和人的可行能力扩展之间,有诸多影响因素。例如,阿马蒂亚·森将模式Ⅰ和模式Ⅲ中的政府社会发展政策总结为“增长引发”过程和“扶持导致”过程。其中“增长引发”是指“通过高速经济增长来发挥作用,其成功取决于利用经济增长带来的经济繁荣去扩展有关的社会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障”。[4]37而“扶持导致”政策则“不依赖于高速经济增长,而是通过精心策划的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扶助计划项目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安排起作用”。[4]37
除了政府和社会发展政策之外,收入分配也是经济增长带来的收入总量增加和人的可行能力扩展之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从自由发展的角度,经济增长的意义在于将经济增长的成果应用于实现人的可行能力的扩展,在这一过程中,收入分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影响着自由的建构性作用和工具性作用。
收入分配对于自由的建构性作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收入分配为实质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基础。自由的“建构性作用是关于实质自由对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的自由。”[4]30从中可以看出,除了经济增长决定的收入总量之外,收入分配,特别是对于低收入者的分配,是他们避免贫困,实现实质自由的物质基础。并且,更进一步地,在物质的基本可行能力实现之后,人们对于精神、思想、意识和个人价值的实质自由的追求,也必须依赖于由收入分配决定的物质基础。
其次,在收入分配基础上导致的社会阶层的形成和变化是人的实质自由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人的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实现,受到国家的宪政体制、政治经济制度、法律体系和程序设计与安排等方面的影响。从静态角度看,收入分配所导致的社会阶层的形成,在现有政治经济制度、法律体系和程序设计与安排下,决定了其实质自由的实现状况。从动态角度看,由收入分配所导致的社会阶层的变化,可以通过改变或调整政治经济制度、法律体系和程序设计与安排而影响其实质自由的实现与扩展。
收入分配对于自由的工具性作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于五种工具性自由及其相互关联的影响方面。
1.对于政治自由的影响
在自由发展观中,政治自由是指人们在政治参与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是,通过提高人们对于经济发展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于:一方面,在民主制度下,积极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消除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导致的严重的经济、社会灾难的发生,从而有助于人的基本可行能力的实现和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及其导致的社会福利的状况决定了人们政治参与中方向的统一性与偏好的一致性,并最终影响到政治参与程序在形成有效结果上的效率与效果。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导致的分散的方向和矛盾的偏好将大大降低政治参与的效率与效果。
2.对于经济条件的影响
经济条件是指“个人分别享有的为了消费、生产、交换的目的而运用其经济资源的机会。”[4]32经济条件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是,通过市场机制在信息的经济利用和激励相容方面的优势,个人经济权益的运用可以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在自由发展观中,“一个人所具有的经济权益,将取决于所拥有的或可资运用的资源,以及交换条件,诸如相对价格和市场运作。”[4]32因此,收入分配在经济条件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收入分配影响着人们对于经济资源的占用,从而影响着人们经济利益的运用;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制度影响着包括相对价格和市场机制的交换条件,垄断性的收入分配通过对相对价格和市场机制的破坏,直接影响着交换条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对于社会机会的影响
社会机会是指“在社会教育、医疗保健及其他方面所实行的安排,它们影响个人赖以享受更好生活的实质自由。”[4]32在这一过程中,收入分配的重要性表现在:一方面,对于社会机会用途的收入分配的数量和机制,直接影响着社会教育、医疗保健、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供给数量、结构及效率;另一方面,收入分配水平直接决定着对于社会机会需求的水平,从而决定着经济发展的程度与水平,在较高的收入水平下,对于社会机会的需求水平也相应提升,从而通过社会供给水平的提升推动经济发展和人的可行能力的扩展。
4.对于透明性保证的影响
透明性保证“所涉及的是满足人们对于公开性的需要:在保证信息公开和明晰的条件下自由地交易。”[4]32在推动经济发展中,透明性保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为社会交易提供信用环境,以及对于“防止腐败、财务渎职和私下交易所起的工具性作用”[4]33等方面。在这一过程中,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分配的透明性程度就是社会透明性保证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影响着透明性保证的实现程度。
5.对于防护性保障的影响
防护性保障用“来提供社会安全网,以防止受到影响的人遭受深重痛苦,或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挨饿以至死亡”。[4]33防护性保障的作用在于为困苦者提供救助从而改善其生存境况的同时,为社会正常运行提供一种保障机制。在这一过程中,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防护性保障用途的收入分配的数量和机制,直接影响着失业救济、贫困者收入补助、灾害救济、紧急公共就业项目等的供给数量、结构和效率。
在对于工具性自由之间关联关系的影响方面,收入分配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收入分配通过对于社会机会的供给数量、结构、效率及水平的影响,决定着人们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水平和程度,从而影响其在行使政治自由和经济条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又例如,政治参与的程度决定了透明性保证的实现程度,并通过收入分配的透明性程度对经济条件中的资源分配和交换条件的工具性作用产生重要影响。
三、我国收入分配的失衡特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国民收入实现了大幅度提升。然而在收入数量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呈现出一些失衡的特征。
1.收入差距全面扩大,总体性、结构性差距不断增大
我国收入差距全面扩大主要表现在总体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显著扩大等三个方面。
在总体收入差距方面,“全国总体基尼系数”指标③1992年和1995年分别为0.3993和0.4169,2000年至2004年分别为0.4275、0.4331、0.4297、0.4430、0.4419。[5]从中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总体收入差距呈现显著上升的趋势,早已超过国际认可的0.4的警戒线。④特别是2000年以来,收入差距显著扩大。在城乡收入差距方面,1991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是2.34,到2007年已攀升到3.32。[6]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方面,城镇和农村内部的基尼系数不断上升,反映出城镇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另一方面,农村家庭人均收入总和占全国家庭人均收入总和比重持续大幅下降,体现出城乡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而这些特征在2000年以后均呈现加速趋势。
在地区收入差距方面,1978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分别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1.16倍和1.37倍;而到了2005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则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1.55和1.55倍。[7]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2.垄断性收入增长迅速,行业间收入差距显著扩大
随着国有经济逐步向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金融等垄断产业集中,国有垄断部门垄断性收入迅速增长,并由此导致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显著扩大。这一状况可由表1所示的江苏省和四川省部分国有垄断部门收入及与非垄断行业收入差距体现出来。
表1 1995-2005年江苏省和四川省部分国有垄断部门收入及与非垄断行业收入差距
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垄断部门的收入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且与非垄断部门的差距总体也在逐步加大。特别是2000年之后,这一趋势表现非常明显。
3.个人劳动收入比重明显下降,分配向资本收入和政府收入倾斜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发展迅速,资本收入大幅增长,同时,经济快速增长和政府导向的增长模式使得政府收入在2000年之后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然而与此相反,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持续下降,这一方面表现在虽然劳动收入持续增长,但是其增长速度却低于GDP增长速度;另一方面,虽然就业人口逐年扩大,但是劳动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城乡劳动收入的增长速度均低于GDP增长速度,且进入2000年之后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同时,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
从表2中可以看出,劳动收入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持续大幅下降,而同时,无论税前还是税后,利润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则明显上升。同时,政府收入在经历了长期缓慢增长后,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大幅度增长。1993-2005年财政收入名义增长率高达18.0%,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3%上升到2005年的17.3%。1998-2005年,财政收入指数达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数的1.6倍。[8]
表2 1993-2006年我国工业增加值的分配状况
4.收入再分配向政府倾斜,居民收入再分配比重依然下降
在初次分配中,个人劳动收入比重明显下降,分配向资本收入和政府收入倾斜。然而,在再分配中,收入依然向政府倾斜,居民收入再分配比重依然下降。
在初次分配中,[9]从1993年至2005年,国民收入年均增长15.0%,其中企业收入年均增长16.0%,政府收入年均增长15.1%,居民收入年均增长14.5%,因此,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增长率均高于居民收入。经过再分配调整后,从1993年至2005年,企业收入年均增长17.1%,政府收入年均增长15.6%,居民收入年均增长14.3%,分配格局依然是企业收入、政府收入比重上升,居民收入比重下降,而且程度更趋严重。特别是从再分配的结果看,无论是总额还是比重,政府都是最大的受益者,而居民收入虽然总额有所提高,但是2002年之后,其比重几乎年年都在下降。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向政府而不是向居民倾斜的趋势十分明显。
5.隐性收入规模庞大,收入分配透明度较差
在我国的个人收入中,除了正常、公开的收入之外,还存在着各种合理但未公开的灰色收入,以及包括非法收入、违纪违规收入、不合理收入和其他不明收入在内的黑色收入。这些收入构成了个人收入中的隐性收入。目前包括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在内的隐性收入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类:政府、国有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腐败收入,垄断部门未公开的垄断收入,资本市场和国有部门中的内幕交易收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隐蔽性收入,其他人员的隐蔽性收入等。而隐性收入在总体收入中占据相当大比重是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的一个显著特征。资料显示,全国城镇2005年未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约4.4万亿元,约占GDP总量的24%。根据预测,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转、企业用于行贿和娱乐支出等收入已接近3万亿元。[10]
综上所述,我国收入分配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实质是二元经济结构、区域发展模式差异化和权力集团功能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的收入分配整体性、系统性失衡。
四、我国现有收入分配对“人的发展”的效应分析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的种种问题,对我国社会中人的基本可行能力的扩展和“人的发展”产生着极为深刻的影响,表现在对自由的建构性作用和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等在内的自由的工具性作用的系统性损害方面。
1.收入分配不公平损害自由的建构性作用,引发低收入群体实质自由的系统性损害
在现有收入分配状况下,自由的建构性作用的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低收入群体实现自由的物质基础相对下降;另一方面,社会阶层变动也抑制了其自由实现的程度。特别是在第二个方面,收入分配结构性矛盾的扩大导致在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收入分配水平与方式为基础的若干社会群体,它们主要包括:政府权力利益群体,国有垄断部门利益群体,外资经济利益群体,民营经济的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以城市中等收入者为主),农民(包括农民工和农村低收入者)和城市低收入群体等七大群体。其中前四类属于高收入群体,而后两类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分配在这几大社会群体中的巨大差异,一方面体现了在收入分配中低收入群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丧失,另一方面由于经济资源被剥夺,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自由受到了极大损害。而经济的严重不自由会导致低收入群体在其他方面的不自由,特别是当其他形式的自由受到侵害时,无力维护其权利而成为受侵害的牺牲品。在这种情况下,低收入群体就演化为弱势群体。因此,收入分配导致的经济不自由,又引发了其他形式的不自由,损害了自由的建构性作用,最终阻碍了其全面的实质性自由的实现,难以实现自身“人的发展”。特别是,当这种现象不是分散地发生,而是系统性地发生时,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将受到极大阻碍。当前,存在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各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象的频繁发生正是这一问题的现实体现。
2.初次分配不公平和垄断加剧损害了经济条件,导致人的可行能力降低
在初次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所占比重的不断下降和垄断加剧,明确地反映出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严重不公平问题。初次分配不公平和垄断加剧损害了经济条件,导致人的可行能力降低。有观点认为,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可以通过再分配中的补偿进行矫正。但是这一方法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首先,再分配中庞大的转移支付不仅对政府财政是一个巨大负担,还对再分配的转移支付机制的效率提出了较高要求;其次,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有意愿和能力通过再分配的干预政策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还值得进一步研究;最重要的是,初次分配不公平对于个人自由发展的损害超出了收入再分配进行补偿的能力。按照自由发展观,将收入分配的关注重点集中于收入带来的可行能力的扩展,而不是收入本身,就会发现,再分配中的补偿只能对收入进行矫正,而对于个人可行能力在初次分配中的损害则难以补偿。例如,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的低收入会导致和扩大对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排斥;长期的低收入不利于人们的自立心和自信心的树立,从而导致对于自身发展的放弃;长期的低收入还可能损害人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而其中有些则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必须对于我国当前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加以重视,而不是依靠再分配中的补偿加以解决,否则,个人自由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同时,垄断的加剧破坏了我国价格机制的完善,损害了交换条件的有效安排和公平性,对人的自由发展的经济条件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3.收入再分配中的税收偏差进一步损害和扭曲了经济条件,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
政府收入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持续增加,除了经济增长及其增长方式的因素外,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存在许多缺失。[10]虽然2006年和2008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两次调整,但是与不断提高的个人名义收入和生活费用相比,起征点仍然偏低,从而对许多本应进行补助的中低收入者进行了征收,非但没有扩展,反而降低了其有限的基本可行能力。然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高收入群体中许多收入是隐性收入和可异化性收入,因而可以规避税收征缴,因此,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影响有限。相反,中等收入群体由于其收入主体是合法、显性收入而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承担主体。因此,现有个人所得税偏差,一方面不但不能有效抑制非法收入,另一方面还严重阻碍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成长,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和差距。
4.收入分配对政府的倾斜化损害了社会机会,导致了自由行使成本的增大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向政府收入的显著倾斜,体现着政府对于公共物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供给存在偏好上的偏差。由于在激励和评价方面的不平衡,政府严重偏好于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高、评价迅速、直观的公共物品供给,而对于私人收益低、评价期长且难以直观进行的公共服务的供给则偏好有限。在这种偏好差异的引导下,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向政府明显倾斜,以便实现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给。但是在这种状况下,有效的公共服务就变得严重缺失。公共服务的严重缺失,甚至“逆向供给”,对于人的自由的扩展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影响:首先,应当享有的公共服务无法正常获取,特别是相关的社会机会无法充分享有,从而影响“人的发展”的充分实现。其次,为了获得公共服务的正常供给,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在通过税收进行了支付后,对公共服务的供给进行包括各种形式在内的“二次支付”,这大大增加了享有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因此,收入分配的倾斜化体现了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偏好偏差和供给偏差,严重损害了社会机会,极大地增大了实质自由行使的成本,严重影响了“人的发展”的实现。
5.收入分配的隐蔽性严重损害了透明性保证,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规模庞大的隐性收入成为我国收入分配系统性失衡的一个重要表现和原因。由此造成的收入分配的严重不透明又加剧了社会对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的质疑。这种透明性保证的丧失必将导致社会信用的严重破坏,特别是对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怀疑将会导致对于整个社会系统性公正缺乏信任。在此基础上,一旦这种社会价值观念形成并成为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伦理标准,一方面,会大大增加政府进行社会安排的成本,降低其效率,从而严重影响“人的发展”的实现;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对自由的行使严重依赖于个人的素质,即对正义、正当涵义的正确理解。因此,这种社会价值观会通过影响个人对于社会正义、正当涵义的理解,而使得个人在行使自由权时产生偏差,使得社会发展偏离正确方向。
综上所述,对收入分配效应的分析,应当按照自由发展观,从对个人实质自由,对人的可行能力的影响看待收入分配对“人的发展”的效应,而不是按照传统的观点,仅仅从对收入增加和经济增长的影响看待收入分配对经济发展的效应。从这一视角出发就会发现,我国收入分配的整体性、系统性失衡,不仅仅对于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产生了巨大影响,更对包括人的可行能力扩展、人的实质自由的行使在内的更广泛的“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收入分配整体性、系统性失衡背后体现的正是少数利益群体通过收入分配对大多数群体合法权利的侵占和侵害,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以人的基本权利和可行能力的侵害和损害为代价的经济增长。
五、推进人的自由发展的收入分配政策建议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仅仅是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而不是从“人的发展”的角度看待收入分配。因此,当前收入分配中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通过树立新的收入分配观来实现,即必须树立“人的自由发展的收入分配观”,从促进“人的发展”的角度,而不是仅仅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待收入分配。其中,“人的自由发展的收入分配观”的主要内涵包括:
一是,应当超越收入增长的观点,从人的自由发展的角度认识经济发展的内涵和实质。如果说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实现经济增长,那么,更不能以牺牲人的基本权利和可行能力为代价实现经济增长。更进一步,经济发展的最大成就绝不仅仅是财富的增长,而应是人们生活方式的普遍改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普遍提高,人的实质自由的普遍实现。因此,在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中,要注意区分只看最终结果,不看如何实现该结果的过程,特别是对自由的行使的“最终成果”和注重导致最终成果的过程,特别是对自由的行使的“综合成果”。[4]20应当将“综合成果”,而不是“最终成果”作为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关注点,即在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中将关注点从当前的仅仅追求收入增长及其表现出的数字、数量、指标转向注重人的实质自由的实现和提升。
二是,经济发展了的社会,在收入分配中,在关注经济增长的同时,应将重点集中于以人的可行能力扩展和人的实质自由提升为核心的“人的发展”,特别是关注新形势下弱势群体贫困问题的新内涵和新表现,即贫困不仅仅是收入水平的降低,还包括由此引发的可行能力的降低,及其由此带来的人的实质自由的降低。因此,应当从基本可行能力的扩展和实质自由的提升的角度,而不仅仅是收入增长的角度全面看待和解决新形势下弱势群体的贫困和发展问题。
三是,在对收入分配失衡及其导致的收入差距和机会不平等进行分析时,不应只看到收入差距本身,而应当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收入差距对人的可行能力产生的影响及后果。这一方面是因为,不平等的实质并不仅仅是收入的差距,更重要的是由此引发的人的自由的行使方面的差距。特别是,另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较为微小的收入差距也会导致极大的可行能力的差距,从而造成人的自由和发展的巨大落差,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例如,对于收入特别低的弱势群体,微小的收入差距甚至可以导致严重的不平等后果。
四是,在收入分配的公共政策设计与实施中,必须将收入作为测度不平等的单位与将收入作为减轻不平等的手段相区分。虽然许多不平等是由收入分配不公平所体现和导致的,因而收入可以作为测度不平等的单位,但是对于不平等的克服绝对不仅仅是收入转移那么简单,它必须涉及到人的可行能力的扩展的各个方面。因此,对于不平等的克服,单纯的收入转移从来就不是实质有效的解决办法,对于不平等,提高人的可行能力才是根本有效的方法。
在“人的自由发展的收入分配观”的原则下,克服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全面性、系统性失衡,以及由此导致的对于人的实质自由的不平等问题,应当通过全新的收入分配政策的设计与实施来实现。
1.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消除垄断收入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
当前,垄断行业中过高的垄断收入和庞大的隐性收入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通过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强化垄断部门管理,加强垄断管制,消除垄断收入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采取的措施应当包括:克服相关利益集团的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消除行政垄断;在垄断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的非垄断业务,通过管制改革,降低进入壁垒,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降低垄断程度;对垄断部门的收入加强监管,取缔违法收入,限制过高收入;增加垄断部门收入分配透明度,扩大对于垄断部门监督的公众参与,形成对于垄断收入的全社会参与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2.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工资收入比重,提升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公平
由于收入不公平导致的可行能力的损害难以完全由收入转移来补偿,因此,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应当集中于实现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公平,而不是试图通过再分配中的收入转移对不公平进行补偿。为此,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工资收入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升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公平。具体措施应包括: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劳动者在工资确定中的谈判力量和话语权,保障其维护自身合法收入的权利和自由;大力纠正政府在重视投资增长,忽视劳动权益方面的偏好失衡,采取有力措施,使政府真正担负在劳动监督、劳动保障方面的责任,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有效保障劳动者收入;合理使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推动劳动收入的稳定提升。
3.建立有效的激励与评价机制,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针对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缺乏和自由行使成本上升的问题,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政府职能有效供给保障机制,其中,应通过完善制度和程序以及有效执行,规范公共物品供给,大大降低其中的隐性收入,特别地,对于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科学的激励和评价制度;完善激励和评级体系、方法和手段;以及结合公众参与度的提高等综合手段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积极控制财政收入过快增长,降低政府收入所占比重,降低人的自由行使成本,实现人的自由的有效行使。
4.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显著改善其调控收入差距的效果
针对现有个人所得税体系在抑制非法收入不力和阻碍中等收入群体成长方面的弊端,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显著改善其调控收入差距的效果。其措施应当包括:提高税收起征点,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收入;改革现有税率,实行更加科学合理的累进税率,实现对于不同收入更有效的差别调节;加大对于隐性收入,特别是非法、不合理的黑色收入的监控、收缴力度,有效调整收入结构;针对收入差距较大的不同地区,适当实行差别税收;特别是,针对收入的性质而不仅仅是收入的高低对金融、电力、能源、运输等重点行业和部门进行重点征收,既有效抑制少数群体不合理的垄断收入,又充分保障多数群体的正当收入。
注释:
①即由边沁开创,再由约翰·穆勒、杰文斯、埃奇沃思、马歇尔和庇古等所继承和发展的效用理论。
②包括Rawls John的当代正义理论和Nozick Robert等的自由至上主义观点。
③全国总体基尼系数(overall Gini coefficient)是指,把全国所有居民看作一个整体,按全部国民收入在这一整体中的分配状况计算的基尼系数。
④这一警戒线是按照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划定的。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一般高于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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