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对我国新型义利关系建构的价值
2011-08-15张亚利
□文/张亚利
儒家义利观对我国新型义利关系建构的价值
□文/张亚利
儒家义利观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目前,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批判地继承其“以义制利”、“公利为上”的合理内核,逐步确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以义利同在、以义导利、义利统一、义字当头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儒家;义利观;市场经济
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蕴涵着极其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精神资源,义与利便是其中一对极具中华民族特色的价值范畴。通观中国传统的义利观,主要有儒家的重义轻利、墨家的义利合一、法家的重利轻义、道家的绝义弃利等,其中尤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义利观最为全面和深刻。因此,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应当批判地继承儒家义利观的合理内核,正确处理义与利、道德与物质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一、儒家义利观的合理内核
义和利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对义利关系的态度,集中体现了中国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从内涵上看,“义”是指道义、正义,既是人们行为要遵循的道德规范与准则,也是人们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利”是指利益、名利,既指国家、集体、社会利益,也指个人利益,既指物质利益,也指精神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而儒家所谓的“义”,主要是指道义和公利,“利”主要是指个人利益和物质利益。儒家义利观由孔子和孟子提出,经过董仲舒、二程和朱熹的继承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完善的思想理论体系。纵观其发展历程,有精华亦不乏糟粕,但毕竟瑕不掩瑜,其合理内核是显而易见的。时至今日,仍不失为进步的道德思想。
(一)以义制利。在对待义利关系的态度方面,儒家主张“以义制利”,强调对利的追求应该以义为准绳加以节制,倡导见利思义、非义勿取。儒家创始人孔子把“义”看作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他认为“义”比“利”更重要、更根本。他曾将“义”与“利”并举,并以此作为衡量君子和小人的标准,提出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的命题。他也强调道德的价值,但绝对没有排斥利,而是认为对利的追求必须符合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里仁》)“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吾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吾不去也。”(《论语述而》)也就是说,不论是富贵的获得还是贫贱的摆脱,都必须遵守严格的道德标准去实现,否则即是“不义”的行为,理应受到人们的鄙视。
孟子继承了孔子“重义轻利”的观点,在见梁惠王时提出了“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章句下》)的命题。但在义利关系问题上,孟子以义作为判断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主张“非义勿取”,唯义是从,绝对不能为了个人私利而牺牲道义。“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孟子滕文公下》)可见,孟子认为对利的追求,要遵循道义的要求。
(二)公利为上。儒家把义与公相连,把利与私相连,义利关系也就成了公私关系。儒家主张重义轻利,非义勿取,以义驭利,并不是只讲义而不讲利,而是主张公利为上,他们反对私利以及“后义而先利”。孟子最精辟的论述是:“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实质上强调的是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放弃甚至牺牲个人私利。汉代著名儒学家董仲舒在义利观上继承了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将其发展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并赋予了儒家义利观一层神秘的色彩,认为义和利是天赋予人的两个方面的属性,二者对人的作用不同,所以重要性也不一样。他实际上是认为义是第一位的,利是第二位的。换言之,即公利为上。宋明时期的程颐则更直接明确地指出:“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张载也说:“义公天下之利。”朱熹对儒家义利观作了全面的发挥,他把义利之辨同理欲之辨、公私之辨联系起来,并以理义、公私来界说义利或为义利下定义。
毋庸置疑,以义制利,公利为上,作为儒家义利观的合理内核,对中华民族的产生和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塑造了中华民族这一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儒家义利观从本质上表述着儒家合理调节人欲要求,实现天下大治的意愿;儒家义利观的出发点在于实现一种天下有道的社会和谐秩序;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价值观点对统治阶级不顾一切地追求个人的物质财富和制止统治阶级私欲的过分膨胀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儒家的义利观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的,它一开始就内含着把义和利对立起来的因素,它过分地、片面地强调了义(道德)的作用,而忽视了利(物质生活条件)对道德的决定作用。它颠倒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没有看到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决定性的一面。
二、儒家义利观的现代反思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温饱型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过渡,再加上西方资产阶级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内容的伦理道德原则滋生了利己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唯利是图、先利后义、见利忘义等腐朽思想观念,人们的义利观正呈现出一种模糊化、功利化、极端化的倾向。因此,我们应当批判地继承儒家义利观中的积极因素,确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以义利同在、以义导利、义利统一、义字当头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
(一)充分重视个人利益,义利同在。不可否认,过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受传统义利观中“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在道德生活领域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肯定和重视不够。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个人追求正当利益的合理性得到了肯定和认可,这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来看,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即要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贫穷,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即肯定个人利益;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产品的分配原则来看,按劳分配就是要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的大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在生产力水平总体落后、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利于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任何社会里,人们的物质利益都是不可否认和忽视的客观存在,对物质利益的关心和追求是推动人们一切社会活动的客观原因。邓小平曾经批评了那种否定个人利益的片面性做法,他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就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就不行。革命的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的精神,就没有革命的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含着肯定“利”,重视物质利益的价值取向。江泽民也曾多次指出:“必须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作为我们推进事业的根本工作路线”、“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二)营造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道德氛围,以义导利。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以往的价值观念,树立新的价值观、道德观,如利益观念、竞争观念、效益观念、效率观念、竞争观念、平等观念、自由观念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使人们由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由于市场发育仍不充分,市场规则还不健全,市场法规尚不完善,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空挡”。因此,充分发挥道德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能动作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引导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走向共同富裕便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三)公私兼顾,义利统一。今天,我们所强调的“义”,主要是指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要求和国家的公利;我们所说的“利”,主要是指个人的物质利益和某些单位和地区的地方利益。这样,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中,有一个无法回避的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我们应强调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的。马克思指出:“社会整体利益绝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个人利益相对抗,相反这种共同利益首先要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社会主义整体利益不能脱离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反过来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也不能脱离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主要内容如生产力发展、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增加依赖于个人利益的实现和劳动积极性的提高,并最终要通过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表现出来。因此,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统一性,做到公私兼顾,义利统一。
(四)先义后利,义字当头。儒家义利观强调义利统一,同时又指出了义相对于利的优先地位,认为义高于利,以“义”作为最高的价值选择目标,对今天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义利关系无疑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阶级利益的对抗,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但不可否认,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还存在着矛盾,而要我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必须坚持先义后利、义字当头的原则。在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集体和国家利益为重,必要时甚至牺牲个人利益。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主义、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坚决反对损公肥私、见利忘义、先利后义的价值取向。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绝不是提倡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奋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前提。
(作者单位: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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