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欧租佃制形成过程中领主与佃农的收益状况分析
2011-08-15王亚静徐延昭
王亚静,徐延昭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387)
中世纪西欧租佃制形成过程中领主与佃农的收益状况分析
王亚静,徐延昭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387)
在中世纪西欧的庄园制度中,对土地的经营与管理方式随西欧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中世纪早期,领主与佃农以划分份地和劳役要求为基础形成经济和社会关系;租佃制兴起后,领主不断将自营地划分小块租与佃户,收取货币以维护稳定的经济收入。货币关系介入土地经营是社会结构演变的结果,也促进了领主与佃农收益状况及经济地位的变化。
中世纪;西欧;租佃制;地租;领主;佃农
庄园制度是中世纪西欧社会经济体系的基础,它曾流行于中古时代的中欧与西欧,尽管因不同地区的历史传统、地方风俗以及社会结构的差异而呈现出区别,但仍可探究其较为清晰的普遍性特点。关于庄园制度及中世纪西欧社会经济体系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汤普逊、亨利·皮朗等学者以社会经济研究的专业角度对这些研究对象进行了充分的梳理,为该领域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奠定了基础。贝内特以丰富的资料为支撑,对于中世纪乡村生活模式、庄园管理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成为该领域的精华之作。厘清庄园制度的内部结构及发展变化,有助于深刻把握中世纪西欧社会结构的整体发展脉络。本文拟探究庄园制度体系下租佃制形成过程中领主与农民的收益状况,分析二者在社会结构变革中的发展状况。
一、中世纪早期的领主与佃农
庄园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的职能具有多样性,它既是行政管理机构,也是经济组织单位,同时是独立的司法管理体系。“大体上说,庄园制度的慢慢扩展和定形,是从6世纪起继续到9世纪末期变为固定,到了900年它已普遍流行于中欧和西欧,于是,筑有围墙的庄园住宅或城堡和集聚在它下面的村庄,成为这个时代的典型和象征了。庄园的土地划分比较明确,古典时代的土地表册标出下列区别:一方面,领主的住宅和属于他直接经营的土地;另一方面由各种身份的佃人所占据的土地;最后,还有不确定的部分——森林、牧场、沼泽地,作为所有领地上农民共同使用的土地。”[1]200-208庄园中的劳动管理,农民对于领主所服的劳役数量及种类因地区不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有些相似的特点。“在这种制度下,小地主亲自进行监督,而大地主通过一个管家来监督。那靠近庄园住宅的领主自留地,由永久附着在这块土地上的农奴来耕种;他们在那里取得食宿,并在多方面的分工制下,从事于农业和工业生产、家庭职务以及对领主的个人服务方面的工作。同时,每块农民租地要求它的租有者履行若干种服役并缴付若干种自然产物的捐税给庄园。这些服务包括起初按照需要,后来按照时间计算的劳动,不论所做的劳动工作在播种或收获时期的田野间,在牧场上,在葡萄园、花园或森林里,或在庄园工场上,或在妇女工场内。”[1]211领主自营地的耕种一向享有优先权,体现着庄园生活的多方面,领主要求农民服役时,他们则必须放弃自己的工作,如果庄稼遭受了恶劣天气或其他毁坏的危险,须先抢救领主的谷物。领主出售他的农产品时也享有同样的优先权,他的谷物、葡萄酒等各种农产品,须最先送到市场上去。领主在农奴死后有权征收一笔遗产税等等。
中世纪早期,“大约有90%甚至更多的人口居住于乡村。”[2]欧洲的社会关系由土地关系所决定,庄园中田地的劳役和租税不尽相同,往往依据土地占有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规定有各种不同等级的田地,有的是‘自由人田’,有的是‘农奴田’,有的是‘半自由人田’,每种田地负担不同,要看它们最初的持有者是‘人身依附农奴’、‘半自由农’,还是‘自由农’。”[3]63无论自由人还是农奴,都要在田间从事大量的劳作,但二者的负担仍有区别。对土地的占有形式决定佃户对领主劳役的承担量,同时体现着佃户身份及社会地位的差别。自由人缴纳完地租及一些惯例性的税收便不再常承担繁多的课税,但农奴除纳租外,为取得些许权益还需缴纳各种名目的税款,例如为使用林地或为取得饲养家禽的权利而向领主缴纳税款及实物。
领主向农民要求的劳役义务主要分为两类:周工和布恩工。周工是农民一年之中按周期提供的劳役,布恩工是不确定性的劳役。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农民每周干2~3天农活,但在收获季节每周要承担3~5天的劳役量。周工中最重要的是犁地,领主的自营地都由佃户组成的犁队来犁耕。“在锡德尔瑟姆庄园,两维尔盖特农须在冬季为领主犁﹑耙12英亩;在大斋期犁﹑耙12英亩;如在冬季和大斋期不想做别的活计,必须再犁﹑耙1英亩土地。犁地的同时,还经常连带有播种和耙地的工作。”[4]86农民除了承担播种﹑收割﹑照料整理农场等劳役外,也提供庄园以内或以外的运输劳役。农民需为领主运送谷物及其他农产品,或运往市场出售,惯例中往往对运输时间﹑劳役量及路途远近作明确规定。持有大块份地的农民往往需提供马匹和车辆,小块份地的持有者则只能提供人力。
对于庄园劳役具体工作量的内涵进行明确解释并非易事。贝内特认为,“领主所要求的一天的工作量实际上只相当于半天的工作量。人们虽然每周要为领主干3天活,但实际上也只是在这3天的时间里每天拿出一部分时间。只有特殊的事情才会让他干一整天,而且要求对此必须格外明确说明。到13世纪时,至少在很多地方,周工多是偶尔为之,不再是固定的。文献中所体现的劳役要求在庄园的经营方式逐渐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内容。庄园档案中经常会有卖工或蠲免的记载,农民可以用货币赎买劳役义务而获得自由,他们的劳役义务总量在逐渐减少。”[4]82
二、租佃制下的领主与佃农
中世纪早期大地产制下,货币的使用受到很大的局限,因为当时的经济结构并不适用于相对完善的商业活动。12世纪,西欧社会结构缓慢而深刻的变化率先发轫于经济领域。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为货币的大量使用创造了空间,12世纪和13世纪货币的流通量超过了以前,其结果带来了物价上涨和奢侈生活方式同时并进。依靠原有经营方式以应对经济领域的变革使很多领主陷入重重困境,使他们难以为继或宣告破产。领主对于货币的需求依靠记录于庄园惯例的佃户的贡赋来满足存在困难,于是一些贵族转而运用新的经营方式,以获取新的经济支撑,一方面,领主跨越社会主体经济结构的限制,向新的经济领域扩展财富来源;另一方面,领主转换土地经营方式,以此直接增加货币收入。租佃制的兴盛与货币地租的广泛实行相伴随,既是社会结构演变的结果,也对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变起到促进作用。
西欧农业上的租佃经营一般以为是在14世纪和15世纪庄园制逐渐瓦解之际兴盛起来的,但初露端倪要始于较早的时间。12世纪的西欧社会结构出现新的变化,内部涌现出新的经济力量。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特点之一是经济活动的个体性增强,土地关系不再是社会关系的支配力量。新的经济力量及经营方式日益要求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人的个体性在经济活动中更加突显。“从12世纪后期起到14世纪,中世纪欧洲的地主要获得足够的劳动力来耕种他们的土地已感困难。在11到12世纪,当业主阶级发现按租赁关系分配租地比征取固定的赋税或捐税更为便利又更为有利的时候,自由租户迅速增加起来。地租起初是以实物支付的,但在12世纪当货币经济开始流行的时候,地租常以货币来支付。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增加收益,领主阶层试图通过各种强制措施弥补劳动力的变化所带来的损失。地主干脆转向于一种地租制度……地租制的迅速发展,是12 世纪的一个特点。”[1]249-250庄园中领主自营地和份地的比例不断发生变化,大地产的形式逐渐被分割,或作为采邑分封给臣属,或通过继承授予后代,大块领地逐渐被划分为单独的地产。大领地的存在同样面临侵吞的威胁,领地上的土地管理者运用各种手段将领主的土地划归自己所有,并迫使领主承认其合法性,允许其将土地划分为份地,收取地租。“9世纪初时艾米农的地产册中列出,在圣杰曼—德斯—普雷斯教堂的22块地产中,领主自营地和份地的总面积几乎相等(分别是16 020公顷和16 782公顷)。这种情况到11世纪初就不大可能存在了,可以推测,前者的总量比后者减少得更多。劳役地租的重要性逐渐减小,一个重要原因是源于采邑的封授和对田产的侵吞,造成领地与负担劳役的土地之间的关系脱节,同时,起着重要作用的是佃户们的反抗,他们不愿缩减耕种自己土地的时间来为地主的土地劳动,地主很难强迫佃户定期服劳役。”[5]271-273大领地形式发生变化的同时,土地耕作方式也有所不同,领主自营地中一些狭长的条形地在11世纪或12世纪时开始以正常租金为交换变成了份地,领主们将自营地的经营转给他们的佃户,以缓解之前所面临的困境,即佃户们常常以漫不经心的工作态度对待他们被分配去劳作的土地。自从12世纪以来,或许早自11世纪下半期,在早期城镇得到发展的地区,佃户们受到城镇的吸引,试图逃离领主的束缚寻求城镇的庇护,地主们为了防止他们放弃耕田而不得不减少对农民的劳役的要求。11世纪和12世纪以后,地主的尤其是教会土地所有者,迫切要求有固定且数量可观的收入可以支配,因此开始主动鼓励佃户以实物或货币地租代替服劳役。
领主试图通过租地经营以维持稳定收入的同时,农奴亦将劳役折算作为摆脱人身束缚获得自由的重要途径。劳役折算即用金钱赎买庄园中犁地﹑运输﹑播种﹑收割等劳役。尽管实施劳役折算在不同地区及不同庄园存在相异的原因及实行方式,但促进了相同的结果,周工和部分布恩工往往被领主以安排雇工的方式加以补充,农民通过这一方式逐渐摆脱领主不确定的劳役要求,从而可以自由安排份地的经营。农民对份地的自主经营提高了土地的生产效率,土地经营方式的这一变化为欧洲中世纪的农业生产注入了新的活力。实行人身奴役在经济上是合算的这一教会的宏论逐渐被社会现实所瓦解,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转变已悄然上演。新兴的经营方式对于传统的庄园惯例来说已是不能适应的,新变化引起了庄园制度的解体。人身依附关系越来越受到新兴雇佣关系的冲击。自由劳动的兴起是农村社会结构变化的重要环节,它能够有效地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通过与领主建立租佃关系,农民更大程度地自主掌握土地经营,并更充分地享有劳动产品。对于处女地的开垦和利用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使其不再拘囿于固定的土地之上,而是具有流动性。“客籍民自从12世纪初以后愈来愈多地出现了,他们是当时农业社会中正在进行着的变化的特点,他们是寻找新土地耕种的移民,或来自流浪汉,或来自大领地中摆脱了农奴身份的居民。”[3]66
13世纪后期,封建主为了免除物价上涨等可能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多地把自营地划分成小块出租给佃户,租期较短,最多也就是终身租佃,不能世袭,这样封建主可以随时调整租金,取得更多的收益。“如英国的伊来主教的地产上,1299年有50%的租金,到1342年,有57%的租金,是由契约佃农所交纳的,而其收益,则从1251年到1336年上涨了3倍。在德国的西北部,有许多农民是短期契约佃农,租期为9年、12年、24年不等。到了14世纪后期,划分自营地为小块出租的办法更为流行,在法国的一些地方,由此使自营地只剩1/3或者一半。甚至圣德尼修道院地产上的葡萄园在1345年后也都划成小块出租出去。这些出租地也大都是短期租佃。另外在南欧还流行分成制,即由地主向租地者提供种子、农具、牲畜以及一年的饮食等,而收获后地主和耕作者对半分成,租期一般是短期的,3年或4年,最长也就是6至9年,这一变化加速了庄园的瓦解过程。”[6]
农民阶层得益于租税的固定化,在货币流通量增加和物价上涨的背景下,农民的收益得到有效保护。依附关系减弱,伴随雇佣劳动的出现而逐渐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农民的个体性日益增强,他们需要更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富裕农民兴起,他们得以逐渐积累财富,成为社会中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租佃制的兴盛改变了原有的庄园体系,领主的权威逐渐脱离了对耕作者的人身控制,庄园经济体系的变革成为整个中世纪社会结构变化的基础。
三、租佃制形成的社会影响
中世纪庄园体系下,领主与农民间的关系逐渐形成了庄园惯例,它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基于双方固执的抗衡和不断的妥协,13世纪后半期,领主们开始系统地把这些惯例文字化,以便制止任意更改,以及保护自身利益而防止对惯例作出新的解释。形成文字的惯例可以被查阅或援引,成为解决庄园纷争的重要依据。庄园惯例有很强的约束力,中世纪早期,对农民的劳役量、劳动时间都有详细的规定,并被不断完善,领主的任何增加劳役量的要求都会遭到佃户的质疑,尽管领主通过对法庭的支配或强行要求等方式竭力使规则益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惯例的形成仍能有效地缓解农民所受的压力,调整双方的经济及社会关系。租佃制形成之初,领主对于出租份地的经营方式颇为青睐,这是基于其面临的经济压力。领主为获取更有利的收益,有意识地修改或废除农奴制,放松对佃户的控制,因为虽然放弃对耕作者的人身束缚,但是仍可以继续对份地进行耕作,并直接收取对领主更为有利的货币地租,因此,租佃制很快便兴盛起来,领主随之获益颇多。租佃制的广泛盛行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影响并非仅体现在部分领主的精明与成功上,更大程度上体现在农民阶层脱离人身依附关系中,农业活动的个体性增强,并成为工业社会之前实现社会财富积累的有效推动力。领主通过转换经营方式挽救了自身面临的危局,但当新的租税标准被庄园惯例再次记录在案,却预示着领主与佃农的经济状况将会出现新的变化。随着中世纪晚期投入欧洲市场的货币量不断增加,通货膨胀促使租税标准与现实需要差距日益增大,领主试图调整惯例内容仍显困难,于是便突破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经济格局,向商业、金融等新兴领域树立旗帜;农民则以不断提高的土地生产效率及成倍增长的农业收益应对固定的租税标准,由此,大量富裕农民兴起,融入乡绅阶层,成为重新框定的社会结构中的一支日益重要的社会力量。
[1]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M].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Hans Werner Goetz,Life in the Middle Ages[M].American,1993:107.
[3]亨利·皮郎.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M].乐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贝内特.英国庄园生活[M].龙秀清,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M].王春法,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6]奇波拉.欧洲经济史:第2卷[M].张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58.
Analyzing the Profits of Lord and Tenant during Formation of Western Europe Tenancy in Middle Ages
WANG Ya-jing,XU Yan-zhao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In the manorial system of Western Europe in Middle Ages,method of land cultivation and management changes during the tenant proceeding process of social institution.During earlier Middle Ages,lord and tenant construct economic and social relationship on the basis of lord’s permitting tenant the use of land in exchange for tenant’s labor and services.After the rise of tenancy,lord divides his own land into smaller ones for rent and maintain the stable economic income with that money.The involvement of monetary relation into land business is a result of social institution change and causes the change in economic situation and social status of lord and tenant.
middle ages;western europe;tenancy;rent;lord;tenant
K561.3
A
1001-7836(2011)12-0193-03
10.3969/j.issn.1001 -7836.2011.12.075
2011-06-14
王亚静(1984-),女,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人,博士,从事世界史研究;徐延昭(1982-),男,天津人,博士,从事世界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