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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
——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2011-08-15康少华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公私定罪

康少华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
——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康少华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

财产犯罪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犯罪,有必要对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理论研究,以更好的指导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仅把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的传统理论,不能全面发挥财产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作用,应当把被害方这个因素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当中,充分发挥财产犯罪对象理论的指导作用。

财产犯罪;犯罪对象;被害方

虽然在我国刑法学的犯罪理论中出现了犯罪对象的概念,但是目前对犯罪对象的研究还远远不够,也存在很多问题,犯罪对象所发挥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所以有必要对犯罪对象进行研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问题,所要说明的是本文研究的并非是传统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问题,即并不研究财产犯罪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产有哪些,而是研究传统财产犯罪对象仅指公私财物是否存在问题,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是否应该涵盖其他犯罪因素。

一、关于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的传统观点及评析

(一)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界定的传统观点。我国刑法学界传统理论认为,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人们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过程,往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的感知,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这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可见,研究犯罪对象主要是为研究犯罪客体服务的,即通过现象认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侵害的本质。就财产犯罪而言,依据传统的观点对犯罪对象的界定,顺理成章的把公私财物作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二)对传统观点中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界定的评析。理论存在的目的在于有现实意义,即能够对解决现实问题有指导作用。但目前传统观点把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界定为公私财物,这种理论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这种理论对现实生活中财产犯罪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比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当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是残疾人财物时,仅对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这并没有很大意义,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是“被害人是残疾人”。可见,这种情况下传统观点把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并不能深入、全面解决所有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方面的问题。这样我们就看出传统观点关于财产犯罪对象的界定对全面的定罪量刑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其实际应用性大打折扣。

财产犯罪中的一个问题值得注意,被害方其实对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发挥了作用,我们可能忽视了这一问题的存在。依据传统观点,被害方这一因素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范畴,被害方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往往强调要保护被害人,但是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被害方却没有一席之地,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取的。

二、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界定之我见

财产犯罪中犯罪对象应当包括公私财物,这没有问题,但仅仅局限于公私财物是不全面的,还应包括被害方。被害方包括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和法人。笔者认为应该把被害方这一因素归入到财产犯罪对象的范畴。因为被害方的不同(自然人与自然人的不同、法人与法人的不同、自然人与法人的不同)会影响到定罪量刑,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应该充分认识被害方(自然人或法人)这个因素的重要性,把被害方(自然人人或法人)和公私财物都归入进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我们可以看刑法中的规定,在盗窃罪中因被害人身份不同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盗窃的是孤寡老人,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时,虽然盗窃的数额不足盗窃罪的起刑点,但也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此外,盗窃的是孤寡老人,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在量刑中也是酌定从重情节。可见,刑法在定罪量刑中已经把被害方这个因素加以考虑,被害方这个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把被害方这个因素纳入到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中很有必要。第一,有利于犯罪对象这一理论问题在定罪量刑中能够全面发挥指导作用。如果仅仅依据传统的公私财物是犯罪对象的观点,以此来定罪量刑,势必导致对整个犯罪认识不全面,定出的罪和量出的刑也是有误的。而把被害方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可以使犯罪对象得以充实,通过对包含被害方的犯罪对象来指导定罪量刑,是全面的也是科学的。这样一来,就有利于犯罪对象这一理论问题能在现实问题中发挥实效,使犯罪对象具有应用价值。第二,使得财产犯罪中被害方这一因素纳入到了犯罪构成理论中。被害方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找不到容身之地,对于切实能影响到定罪量刑的被害方却不被充分重视,没有被纳入犯罪构成理论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只有把被害方这个因素纳入到犯罪对象中,使其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组成部分之一,才能使被害方这个因素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涵盖更全面的与犯罪有关系的因素,使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完善。所以,笔者建议把被害方这个因素归入到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中,使得犯罪对象更有应用价值,也能使被害方这个因素有容身之处。

三、把被害方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的意义

1.有助于有针对性的保护特定被害人。如果不把被害方纳入到犯罪对象中,犯罪构成理论中也没有被害方这一因素,定罪中只考虑侵害财物的多少,显然抹杀了被害方(尤其是被害的自然人)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中的差异性,这样定罪量刑是不科学的,而且这样也没有办法差异性的对待被害方,不能对特定的主体加以特别的保护。把被害方这个因素也纳入到犯罪对象中,根据被害方的不同实施差别对待,来作为惩罚犯罪人的考量因素和依据,从而使犯罪人选择侵害特定保护主体的犯罪几率大大降低,也就很好的保护了特别需要保护的主体利益。把被害方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中,也加强了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游刃有余的实现对特定人的保护,增强了刑法的功能,以此充分发挥刑法的价值。

2.有利于以人为本,实现深层次的人人平等。把特定被害方纳入到犯罪对象,来做为惩罚犯罪人的考量因素和依据,有针对的保护弱者,更有利于实现深层次的人人平等。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笔者认为这只是平等权的表层含义。刑法中也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包括定罪上人人平等、量刑上人人平等和行刑上人人平等,简单的看来,我们因该同等对待,这样看起来视乎是符合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我们通过以下分析不难看出同等对待的问题:社会中有千差万别的主体,这些主体因年龄、性别、职业、身体状况等等因素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自然状态下,不同类别的主体在享有的权益和生存利益上是存在差异的,如残疾人和身体正常的人各种权益是有差别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各种权益显然没有正常人多,也因此才有了《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特殊的法律,所以如果一律同等对待,那么实质上是一种不平等。想解决同等对待造成的实质不平等问题,只有根据主体情况的不同,采取差别对待的方法来解决,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利益和更多的保护,有助于增加这部分人的权益,才能实现实质上的权益平等,实现实质平等权。将被害方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中,从而指导定罪量刑,增加对被害方差异性的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财产权益,有利于实现深层次的人人平等。

财产犯罪中不应仅仅考虑侵害财物的问题,还应该重视被害方,实现以人为本。刑法是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更是对社会中每个个体单位的保护,将被害方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中,使被害方成为犯罪构成中的成员,这是刑法的保护功能直接延伸到每个个体的表现,有助于法律更加关注每个个体,有利于实现法治层面上的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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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少华(1985-),男,河北邯郸人,中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专业硕士。

20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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