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经营调查分析
2011-08-15□文/李荣
□文/李 荣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保额不足的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面对日益突出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交强险经营现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交强险从开始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并在2008年根据实行以来的经营情况对交强险费率和保额进行了一次调整,然而交强险是盈是亏仍是人们讨论的热点,对于交强险费率合理与否也一直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每位在杭上牌的车主都必须购买杭州交强险。车主可以到保监会核准的20余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杭州聚集了全国很多的保险公司,购车的杭州市民需要挑选好的保险公司为自己保驾护航。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网点多少、资金实力、承保数量等各方面的差异,会产生交强险在承保、理赔服务方面的差异。
2010年8月,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2009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公告中显示,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8,502万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605亿元,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增加63亿元,赔付472亿元,赔付率比2008年增长9.4个百分点,经营费用186亿元(含营业税37亿元),费用率比2008年降低1.8个百分点。2009年,交强险经营亏损29亿元,其中,承保亏损53亿元,投资收益24亿元。
将该公告数据结合2006年开始交强险业务到2008年底的数据来看,从2006年7月1日到2009年底,交强险开办3年半以来,累计经营亏损8.5亿元。从30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专题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到,30家公司中有23家公司的交强险经营都出现了亏损,仅有7家交强险经营盈利,如不考虑投资收益,承保实现盈利的仅有平安、大地、天平、安邦、安华等5家公司,而这5家公司中只有天平与安华的承保利润高于2008年。各家公司的报告显示,多数公司的经营费用均呈下降趋势,但赔付率普遍提高,导致赔付率提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投保率过低。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其可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首年投保率仅为38%,占机动车比例达到65%的摩托车和拖拉机拖了后腿,分别只有26%和15%。给交强险投保率拉后腿的摩托车和拖拉机车主大部分都是来自农村,这就决定他们的保险意识不够强,很多农民购买了拖拉机甚至不上牌照,认为麻烦也没有必要,就更不用说给拖拉机上保险的意识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拖拉机交强险的宣传也不够积极,这是因为根据最新交抢险的规定,一辆6座以下的私家车每年交纳950元的交强险保费,出了险后保险公司可以赔偿12.2万元。而一辆拖拉机每年只交纳几十元、上百元,却也可以享受到6万元的赔偿待遇。
(二)救助基金不到位,保险代替基金承担损失。根据《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初衷以及救助基金的设立目的,救助基金垫付适用于受害人无法得到交强险赔偿的情形。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如果无法确定其是否投保交强险,或无法确定交强险的承保公司,此时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如果可以确定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则应该由保险公司代替救助基金实施人道主义救助。我国还未对救助基金的设立、运行、筹集、使用、管理、监督、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具体问题做出规定。现阶段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了按交强险的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向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和孽息,从救助基金的来源看,交强险保费的一定比例的提取是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这样无论是保险公司支付还是救助基金垫付,赔偿都是从保费中出,一方面救助基金的来源过少;另一方面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将救助基金的偿付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救助基金一旦发生亏损,基金和保险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偿付压力。
(三)抢救费先行垫付难以执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但上述规定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因为目前保险公司依然按照交强险实施以前的流程进行赔偿,即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待事故处理完毕后,被保险人再凭相关证明和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机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用,再向致害人进行追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垫付通知中对事故原因确定往往含糊不清,不能明确由保险公司还是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医药费,造成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困难。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医疗卫生水平、消费水平都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因素的差异将导致相同的交通事故在不同地区的赔付标准会有很大差异,从而造成责任限额在经济发达地区偏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偏高。另外,各地区道路交通状况、司法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也将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赔付率等方面的差别。从30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到,各家保险公司的各机构间的盈亏差异及各方面数据相差较大。实行统一的费率并不一定利于我国交强险的发展,反而可能造成各地发展不一致,拉大不同地区间的差距,建立与各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差别费率将有利于各地交强险业务的协调发展。
(二)合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我国的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但以前除个别省市外,其他地区都只将交通事故记录与浮动系数相联系。建议尽快将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但又不能笼统的将所有交通违规行为都作为费率浮动的依据,在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情况下,将所有交通违法行为都与费率浮动相关联是不合理的,应有所区别,只要是属于驾驶人能够主观控制的并属于交通事故诱发因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行为都应于交强险的费率浮动相联系,并对这些行为进行最高档次的上浮,以起到警示和激励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交强险的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的作用。
(三)调整对财产损失的赔偿。目前,我国交强险对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虽然现行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比2006年实施的赔偿限额有所提高,但是在仅有的2,000元财产赔偿限额是否有必要仍值得商榷。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不管有无承保商业三者险,2,000元的赔偿对于被保险人的影响并不大。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一方面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几率大于人员伤亡的几率,也就是说在大多数的交强险案件中,实际上并未产生人身伤亡方面的赔付,而是只有财产损失方面的赔付,这使得交强险赔款中有很大部分是产生在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部分;另一方面如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一方的保险公司会因为仅仅100元的无责赔款而产生同样的理赔费用,而这100元的赔款能对被保险人起到多大的作用?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交强险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增加了交强险的经营费用和赔款支出,但并未对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有多大的帮助。我国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到人身伤亡时的赔偿能够有所保障,因此是否能够取消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提高相应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或降低相应的保费,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四)加大监管力度和内部管控。2009年交强险经营费用虽然比2008下降了1.8个百分点,但目前经营费用仍处于一个较高水平,高额的经营费用是大多公司亏损的原因。而违规支付手续费、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承保交强险、违规浮动交强险利率等情况在很多公司都存在。加强对经营费用以及承保理赔环节的监督管理,控制成本支出,增加经营费用的透明度,有助于改变目前交强险业务亏损,也关系到广大投保人利益。
[1]曹维洋.我国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家天地,2010.5.
[2]毛庆平.谈我国交强险在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外企业家,2009.18.
[3]仲赛末.我国交强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商业文化,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