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职院校行业法规类课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构建
2011-08-15蔡斌
蔡斌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人文科学系,江苏南通 226002)
浅议高职院校行业法规类课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构建
蔡斌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人文科学系,江苏南通 226002)
高职院校行业法规类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教材缺乏,教学方法陈旧,学生厌学情绪严重,教学效果欠佳的尴尬局面。“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引进可以很好的弥补教材和教法的缺陷,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行业法规类课程;“诊所式”教学模式;改革
行业法规类课程,也被称为“技术法规类”课程,是指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中与专业就业方向或专业岗位群密切相关的,以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课程。高职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能力是一个薄弱环节,如何加强行业法规课程教学的实践环节,切实提高学生未来所从事行业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也就成为高职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具体的实践教学模式,最初是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是在原有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Socratic method)和案例教学法基础上新产生的一种教学方法。顾名思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在法律教育中,借鉴医学院学生在诊所临床实习的教学模式,设立真实的或虚拟的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中经教师的指导,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诊断),并提出解决办法(开出处方)。在国外,很多知名高校已普遍采用了这种法律实践教学方法,教学实践也证明了这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非常有效。我国目前法律诊所式教学的研究也已经有了不少成果,国内一些著名高校也进行了尝试,但受众对象主要是普通高校法律专业的本科学生。在高职院校不是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为教学目标的行业法规类课程教学中引入“诊所式”教学模式,对其教学内容、教学手段、考核方式进行改革探索尚属于新的领域,需要大胆创新。
一、高职院校行业法规类课程引入“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意义
(一)诊所式教学模式符合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注重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而这恰好是“诊所式”教学法所提倡的。我们都知道“诊所式”教学方法强调从实践中进行学习,学生可以从模拟法庭、跟随有律师资质的教师办案等社会实践中学到大量重要的同时又是他们无法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法律技巧和思维。这对于高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行业法规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同时也可以让学生从实际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二)诊所式教学模式能最大程度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
高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行业法规之前,很少接触过法律知识,甚至对法律的了解是一片空白,所以传统的教学模式是填鸭式,教师讲得费劲,学生学得也辛苦,学生自然很难提起学习法律的兴趣。诊所式法律教育将学生与教师的角色重新定位,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中的主角,即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诊断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为主,而老师的作用就是组织好教学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整个教学过程由学生自己归纳出对相关案例的焦点问题、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看法,对案情结果的预判等,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能够畅所欲言,积极参加到实践教学中来,学生对于学习法规的热情也由此产生,教学气氛也不会再死气沉沉。老师在学生发表意见的过程中,也并不是毫无作为,要适当地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交由学生们自我总结和讨论,老师最后针对不同的观点进行简短的评述和总结。诊所式教学让教师在教学环节中充分观察到学生的感受和表现,这是一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
(三)诊所式教学模式能够让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演习”。
传统的高职院校行业法规类课程教学模式是以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上的法规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教师。而诊所式教学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充分展示自己的平台,学生在模拟的场所中体验原告、被告、证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更为重要的是,学生需要从教师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进行分析、归纳、筛选,找出有关的法律焦点问题,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组织案件审理,形成自己的公诉意见或辩护、代理意见等,全部环节都需要学生自己动手。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
(四)诊所式教学模式能够帮助学生提高待人接物的能力培养团队合作的意识。,
高职学生将来职业生涯的成功与否,不仅在于自身的专业能力是否够强,还要看他与人沟通的基本能力和团队合作的意识。所以,对于高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将行业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只是诊所式教育的一个方面,而更为重要的教育目的,即提高学生与人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和培养团队合作的意识,而这是通过传统的课堂和书本所不能教给学生的。在诊所式教育中,学生为了完成案例,必须要学会与他人合作和沟通,同时在活动中也清楚的了解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在活动中,原告、被告、证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的角色需要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完成老师交给的任务。通过诊所式教学实践学习,学生提高了自己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和信心,增强了团队合作的意识。
二、高职院校行业法规类课程“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具体运作流程
在我国,由于接受高职专科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具有合格的法律代理资格,采取真实法律诊所的方式开展法律实训教学不符合高职专科教育的实际,所以笔者认为高职院校行业法规类课程实训应采用虚拟法律诊所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具体教学活动如下:
(一)活动筹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教师起主要作用。教师要尽量创造一种开放、活跃的活动氛围,这样,学生在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教师要抓住任何可能的机会熟悉学生,了解学生的基本能力、性格取向、业余爱好,以便在“诊所式”活动中做出具体合理的角色安排,做到知人善任;教师更要事先挑选好便于开展活动的合适案例,并对所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以防止活动偏离主题。
(二)活动实施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发挥主要作用,主要是对虚拟案例的处理。首先,教师要协助学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给学生分角色,指导学生对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帮助学生分析案件的焦点、难点、争论点,决定需要调查什么情节、补充什么证据、并制定相应计划;其次学生模拟诉讼过程,扮演诉讼角色,并且互相交流,互相评价。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根据学生要求进行具体的“诊断后的对症教学”。例如,当发现学生得出的结论和作为观点论据的案例素材之间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时,教师便要立即“对症下药”,就“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向学生进行具体讲解辅导,使学生很直观的得到了所需要的思路和知识,明白了如何扮演诉讼角色,从而达到了强化相关法规知识的教学效果。
(三)活动讲评阶段
通过讲评,我们发现存在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自主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差,大部分学生只能够被动的重复教材知识和简单抄袭他人观点,诉讼角色扮演不到位。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在课堂里长期处于被动的接受方式,等、靠、要已成了惯性思维。解决方法是加强行业法规课程的实践教学,阅读与课程有关的相关法规和著作,开拓知识视野,教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去发现社会现象和问题,再联系教材内容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修正自己对知识和原理的错误理解;积极参加法院庭审的旁听活动,熟悉诉讼过程与诉讼角色的作用。
(四)活动总结阶段
这里的总结性工作是指相关资料总结整理。诊所教学,要把活动中所需和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包括教师进行讲评,指出问题,讲授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对学生活动过程中的表现所打的成绩、学生在活动中的角色扮演的发言稿、学生互评成绩(也是团队成员的平时考查成绩)所有资料整理归档,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记录。
三、“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行业法规教材的选择要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
高职行业法规类课程是新兴的学科,很多学者在近些年来纷纷著书立说,编著了大量行业法规教材,为丰富行业法规的内容做出了贡献。纵观这些成果,各有千秋,从不同侧面反映行业法规内容特色。但是,这些诸多教材中,便于师生开展实践活动的教材基本上还是空白。因此,教师应该根据高职地方特色自己动手编写实践环节教学大纲(不一定是正式出版的教材)。在授课中,以所选的教材为主线,并融入有地方特色的实践环节教学的内容。就拿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南通办学点建筑类专业开设的《建筑法规》来说,众所周知,南通是建筑大市,南通有很多知名的建筑企业,那么笔者就从最近几年南通的建筑企业所普遍遇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入手,整理素材,选择真实案例,在实践方案设计中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让学生了解真实案例的处理过程。例如模拟律师实务,根据所选择的真实案例,要求学生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案件的几种方案,分角色模拟律师办案的过程。当然,案例最好是指导实践的教师亲身经历的案件,这样,即使学生并未亲身经历这个案件的代理,但是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了解及自己的切身思考,有了处理案件的感性认识;实践过程以学生为主,教师仅是指导,或是担任主持人的角色,或是谈论的话题的引导者,或是模拟实务的指导者,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学生之间的互动将实践活动深入下去。
(二)“诊所式”教学模式对于教师的要求比较高。
“诊所式”教学方法对行业法规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讲授方法更高的要求。按照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从事高职教育的教师应当是“双师型”人才。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现状来看,我们既要为“诊所式”行业法规教学配备“双师型”人才,又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职业法律工作者辅助、指导教学。这是“诊所式”法律教学的需要,也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当然,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多现实性的问题,比如说一个行业法规教师往往带好几个班的学生,师生比往往都在1:100以上,所以说仅仅是备课、上课就够老师辛苦的,更何况这种学徒式的教育模式?因此如何利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教学效果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
(三)法律诊所的定位要准确。
国内开展法律诊所教学的普通高校很多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诊所,以方便实践教学。但并不是所有的高职院校都具备成立法律诊所的条件。条件欠缺的学校现阶段可以模拟法庭为主;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可以成立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相结合的模式,以角色扮演理解和模拟法庭为主,适当跟随有律师资质的教师,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担任涉及本门行业法规课程相关知识的案件诉讼的代理人的助理,亲历亲为地参与到法律事务中去。以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南通办学点为例,学校从事行业法规教学的教师中有律师执业资质的就有四位,因此在其兼职的律师事务所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可以直接把课堂搬到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哪位律师承办相关行业法律案件,学生都可以参与其中。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够基本满足学生在诊所式教学中所需的场所、真实案例的来源,同时锻炼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学生以后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四)“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考核评价方式要注重对学生能力的考察
高职院校素质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检验行业法规课程教学目的是否达到,不仅仅是考察学生对行业法规的熟悉程度,更要考察学生利用所学行业法规知识对相关案件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学以致用。开卷或闭卷考试是传统的应试教育下的考核方式,它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只有注重提高学生能力的考核方式才能体现素质教育的特点,因此,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查方式。如在即将结课之前,可以给学生一个综合性的复杂案例,将学生分角色扮演,分别代表双方律师、证人、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几个学生组成法庭工作人员,包括审判长、陪审员和法警等,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阅相关的行业法规资料,在课堂上展现一场激烈的行业纠纷案的审判现场。这种方式不仅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锻炼他们的口才,为将来从事相关的工作打下基础。实践证明,这种考核形式能有效避免“高分低能”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行业法规类课程引入“诊所式”教学模式,活跃了教学气氛,克服了传统案例教学的呆板,也促进了师生间关系更加融洽,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的法律意识得以养成。可以说,“诊所式”教学是行业法规类课程教学实践环节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诊所式”的教学方法如同其他实践环节教学方法一样,也要克服一些现实困难。如需要解决教学活动课时的合理安排、活动场地和经费问题,解决“诊所式”教学的师生比问题。但只要我们本着为学生一生的发展的教育理念,以提高素质为宗旨,这些问题将来都会迎刃而解。
[1]王立民.也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J].法学,2007,(11).
[2]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马永梅.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J].理论导刊,2007,(2).
[4]周赞梅.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职院校应用之思考[J].职业教育,2008,(1).
On Construction of Clinical Teaching Mode of Trade Regulation Cours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CAI Bin
(Natong Radio and TV University,Natong 226002,Jiangsu)
The common problems as lack of teaching materials,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s,weak learning attitude from students as well as weak teaching effect are discussed.The Clinical teaching mode is analyzed t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trade regulation course;clinical teaching mode;reform
G 414
A
1671-5004(2011)01-0126-03
2011-02-01
[基金课题]本文为校级立项课题之《高职院校行业法规类课程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G-04)。[作者简介]蔡斌(1975-),男,江苏启东人,法律硕士,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南通教学点)人文科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