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生权利本位谈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2011-08-15蔡新职
蔡新职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湖北黄冈438002)
从学生权利本位谈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蔡新职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湖北黄冈438002)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的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冲突随之增多。让“学生权利本位”回归校园,厘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构建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机制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
依法治校;高校权力;学生权利;平衡
2011年9月5日晚,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七号教学楼内,100多名大三学生和学院老师进行了一场激烈的对话,结果“话不投机半句多”,双方不欢而散。这场对话的起因是,该校广告和会展专业学生9月2日接到了学校通知,从9月17日起,他们将去杭州休博会当志愿者,为期两个月。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天的工作分成两班,第一班从早上8点到下午4点,第二班从下午1点半工作到晚上8点,每天的工资是20元。对于这个安排,许多大学生认为打乱了自己的学期计划[1]。这一事件凸现了高校行使管理权力与学生维护自身权利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
一、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出现了新变化,高校管理权力的行使与学生维权意识的觉醒之间的矛盾增多,大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案件因之时有发生,争议大多集中在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就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要厘清这一关系,必须对高校的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设立起取得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划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也就是说,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高校同时具备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权,这个权力来自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所以高校又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因此,高校与大学生存在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第一,宪法权关系,由学校代表政府来满足学生基本的宪法权利。宪法乃依法治校之根本“良法”。学校若要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校,使依法治校方略从“纸面”走向“鲜活”,就必须确保该规则本身饱含“权利至上”的宪政精髓,并贯穿平等、自由、人权、民主等宪政精神。
第二,行政权关系,政府委托学校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在我国法制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规乃依法治校之基本“良法”,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高校管理的规定便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规则。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
第三,民事权关系。在这个范畴内,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权利义务平等,高校与学生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现象。如学生向学校交纳住宿费、教材费、接受后勤服务等行为,即与学校形成平等民事权关系。在大学生与高校发生的诸多争议中,根本的引发原因是高校在处理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时,较多地注重了行政权关系,对其他两种关系则关注不够。特别是一些高校在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时,忽视学生的权利,有意无意地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权力化,更加剧了此类争议的发生。因此,保护学生权利,尊重学生权利本位,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前文所及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安排广告和会展专业在校大学生当志愿者,是提高学生专业技能、锻炼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奉献精神的一个有利途径,也是学校行使教育教学管理权力的一个方面,本来应该不会产生争议。但是,不知该安排是原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或学期教学计划,还是临时起意。如果原来已经列入,学生就必须遵照执行而不能片面地以维权为由拒不参加。如果是临时起意,确实是打乱了学生的学期计划,这时就需要学校与学生双方对话协商。双方协商的焦点,应该不是“当”或“不当”志愿者,而是如何根据新情况调整学期计划,为双方意愿的实现寻找最佳结合点,既保证学校管理权力正常行使,又保证学生权益不受侵害。
二、让“学生权利本位”回归大学校园
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在20世纪末关于权利、义务何为法律本位的争执中,权利本位占据上风。根据法学理论,权利本位是指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职责,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2]。当人们提出“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法治化”时,便引入了“学生权利本位”这个概念。对“学生权利本位”,可以这样理解:在高校的学生管理过程中,高校要保证在校大学生平等地享有宪法及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在大学生权利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关系问题上,学校应尊重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保障大学生权利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实现。[3]
综合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可以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归纳为以下四类:
第一,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它包括财产性权利比如获得奖学金,也包括人格权的内容,比如说获得公正评价。我们认为受教育权应该同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受到良好教育权,二者缺一不可。学生都是交纳了同等学费的,所以有理由、有权利要求学校相应的提供合格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第二,民主权利。大学生民主权利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大学生在自由状态下对学校公共决策事务的平等参与,是一种自由而不是受压制状态下的平等的参与权。具有典型意义的权利,比如大学生的结社权,再比如大学生对学校行政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对教学事务的参与管理权,这些权利在一些高校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第三,人身、物质保障权。该权利是指大学生在校生活期间所享有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正当必要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的权利。其典型权利包括属于人身保障权范畴的安全保障权、隐私权以及物质保障权、勤工助学权等等。
第四,生活方式选择权。这是一个纯私人化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在校大学生在私人生活领域,对自身行为的自主选择”。比如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寝室不受侵犯的权利,都是这一领域内的典型权利。
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既需要明确并保障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也需要明确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是在正当行使国家教育权。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实现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三、构建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从表面上看是一对矛盾关系,但它们作用的主体同一,目标一致,仍然可以通过构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使其处于动态平衡状态。可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着手,形成“里应外合”之势,以构建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1、内部平衡:规范权力运行与唤醒权利意识
第一,学校层面。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的理念,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切实避免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避免将不具备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关系纳入管辖范畴。尊重学生的权利,明确高校的义务,并不是限制高校行政权力的行使,也不构成对高校发展的制约,相反却是高校进一步健康发展的保证。学校的管理活动要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常规管理要体现学生管理的制度化与人性化特征,体现学生权益的保护和学生权利的主张,体现对人的尊重与关怀,从而实现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现代学生管理模式。同时,学校要通过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逐步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帮助大学生树立民主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鼓励大学生依法保护自身权利、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建立畅通的大学生正常沟通渠道,积极探索“高校法律咨询室”和“校园听证制度”的建设,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实现师生共建法治校园。当然,主张尊重学生权利本位既不是否定高校管理权力的正当行使,也必须坚决反对学生权利的滥用。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学校在法治的轨道内纠正学生的短期行为,仍然是必要而且必须的。
第二,学生层面。首先,当代大学生要把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培养较强的法律意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作为自身适应社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掌握更多法律知识、树立较强法治观念的前提下开展依法维权活动。大学生要正确地认识自身权利,在实践中实现权利的行使,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利。其次,在校大学生也必须正确认识学校管理权的行使,要认识到国家教育权是一种行政权力,高校教育管理活动是履行国家教育权的职务行为,大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既然选择了接受高等教育就必须依法接受高校的正当管理。
第三,高校学生会是大学生实行自我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自治机构,学生会在平衡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方面可以积极主动地发挥独特的作用。一方面,学生会要提高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组织大学生加强自我管理,配合高校实现培育人才、传承文明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学生会还要逐步形成和完善学生维权职能,要在大学生中宣传正确的权利知识,通过使用合理的维权方式、确立优质的服务理念,维护大学生正当的法定权利,在自我管理、正当维权过程中培养大学生现代法治观念。
2、外部平衡:开展法律救济与实施教育仲裁
第一,开展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学校,在校大学生的权利还可能受到来自同学、社会、教育行政部门的侵犯。此时,完善的救济措施、合理合法的救济手段显得尤其重要。英国有一句法谚:“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得到法律救济也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救济权利是大学生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学校为其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有在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4]。高校制定的内部学生管理规则,既要规范、合法,要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明确提供大学生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5]。要通过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听证会等措施,建立内部纠错机制,确保学校作出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审查性,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实施教育仲裁。高校学生与学校已经形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而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可由特定的仲裁结构来解决。显然,现有的仲裁庭不具备专门的人员与条文,因而需要设立独立的、不被干涉的教育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若干律师以及学联、青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独立开展工作,不从属同级机构领导,不受同级教育行政的干扰。教育仲裁庭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仍以前文对话事件为例,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安排学生当志愿者,并就此事与学生进行对话,显示了学校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民主权利。但是,在具体工作安排上确实也存在需要双方协商之处,如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班工作七或八个小时,每天工资20元等方面,则对学生的休息权、生活方式选择权显得保护不够。如果校生双方在这些方面能够达成一致,当不至引发学校安排“志愿者”学生不太乐意这一争议的发生。
实现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需在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高校与学生共同提高法制观念,共同守法用法。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依法管理的同时,更应将服务意识贯串其中。大学生在积极维权的同时,更应自觉守法。构建和谐校园、法治化校园,在法律轨道内,大学生的生活秩序不被打扰,大学生的意志自由得到尊重——这是当代高校应当具备的管理理念。
[1]袁春宇.学校安排“志愿者”学生不太乐意[N].钱江晚报,2011-09-06.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85.
[3]宣刚.学生权利本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J].韶关学院学报,2008(7).
[4]吕浔倩.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路径探讨[J].文史博览(理论),2009(3).
[5]秦小雯.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法律纠纷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12).
Power and the Students’Rights from the students'rights
CAI Xin-zhi
(Huanggang Polytechnic College,Huanggang 438002 Hubei)
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education reform and the growing legal awareness of the students,the conflicts of university's management power and the students’rights will be increased.Let“students rights-based”return to campus,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chools and students,build balance mechanism between the college power and the student’s rights is an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is contradiction.
Run school according to the law;College power;Students'rights;Balance
DF48
A
1672-1047(2011)05-0057-04
10.3969/j.issn.1672-1047.2011.05.14
2011-09-04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研究”(2006Z119)。
蔡新职,男,湖北蕲春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地方文史。
[责任编辑:胡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