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2011-08-15伍飞霏
□文/伍飞霏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研究和立法层面都将其定义为经济组织。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大量的社会功能。同时,对其的法律规制却是缺失的。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社会职能;另一方面学术研究将其作为经济组织,部分研究将其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而农村社会现有的自治的无力和城乡交流的日益增多都对农村社会公共物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有研究注意到了合作社的政治功能,但在实践中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是社会功能的发挥。本文基于各研究机构的调研报告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一、农村社会的衰落与再造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农村社会逐步衰落,但宗族社会生活还是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传统的乡村自治下,农村社会是封闭的。根据李银河的研究总结出村落文化的以下特点:一是小群体中的一切信息都是共享的;二是村落的规模以一般人相互熟知的极限为其极限;三是村落成员的流动性不大;四是村落中的人有相互竞争的倾向;五是村落中的成员有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趋同的压力。农村社会生活基本是宗族社会生活,地缘和血缘的关系是主要的社会生活范围。梁漱溟的研究认为:“中国社会秩序之维持,社会生活之进行,宁靠社会自身而不靠国家;地方自治和职业自治是相当有的。”
直到1949年建国,这种宗族社会基本瓦解。李银河总结出三个原因:一是解放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中,族权曾经被当作旧社会压迫人民的势力予以打击;二是担任宗族首领的人大多是地主、富农和乡绅,在土改运动中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三是解放以后实行高强度的中央集权体制。宗族社会的消失,继而农村社会生活进入了人民公社下的集体生活中,私生活领域开始减少。值得一提的是,这时出现大量的合作社,并为后来合作社的重新兴起提供了思想基础。虽然这时的合作社在现在历史评价中地位不高,但作为共同的记忆,也是农民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包产到户,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行,农村社会得到了发展,农村的世俗生活逐步恢复,一些发达地区出现了宗族的复兴。但二元结构下,农村的发展也慢慢陷入了停滞。
2003年农村进行了税费改革,其后又取消了农业税,这些政策在减轻了农民负担的同时也使得基层组织减少了收入,形成了财政缺口。为了解决这个财政缺口问题,进行了乡镇机构改革,各地合并村、乡等基层组织,使基层组织退出了农村社会,形成了真空。而农民对农村的公共品的需求却在不断地增长,这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和大众基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职能
(一)科技推广职能。合作社对农民在生产经营中进行生产技术教育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市场对食品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合作社也成为农业标准化的示范。在对浙江农民专业社的调查中发现,合作社推动当地农业科技应用。在农业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试点、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等项目中,逐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示范载体。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科学生产是重要因素,这客观上将促进合作社对社员进行生产技术教育。
(二)文化职能。农村文化生活随着城乡流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民俗文化生活逐步消失,而农民对文化的需求却日益增加。合作社为满足文化需求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浙江宁波慈溪市观海卫镇高背浦渔业合作社在村民大会上提议,通过文艺汇演等方式普及“和谐社会”理念,并以合作社名义出资帮助这项活动。每逢周末或者节日,村中心都上演文艺晚会,丰富了村民们的文化生活。
(三)农村卫生职能。农村卫生条件的改善一直都是一个难题。缺少资金的情况下,治理污染的基础设施无法建设,但同时各种农业污染和生活垃圾却越来越严重。合作社作为一个农民组织,对治理污染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浙江杭州市临安县,合作社为治理畜粪污染争取到国家资金,治理了8个村的污染。
(四)社会保障职能。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尤其是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结束其打工生涯时,对社会保障如何解决?在第二代农民工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更为严重。已经远离土地的他们需要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农村老龄化问题也急需解决。虽然合作社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其作用还是不容忽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社员的互帮互助,尤其是在社员患病缺钱时,合作社可给予帮助。笔者曾经到吉林省梨树县的部分合作社参观,发现资金合作中的用途并不仅仅限于农业生产和经营,在社员因患病出现急需用钱时,合作社也会借贷给社员。这与传统农村社会中的宗族帮助很相似。
三、合作社社会功能性质分析
合作社积极发挥社会功能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可以看到:一是合作社社会功能是农村社会文化和经济所决定的。农村社会虽然经历了现代化历史巨变,宗族社会已经瓦解,但农村的家庭延续并没有发生很大的人口流动,所以一个村里的大多数人都沾亲带故。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相互帮助是情感的出发点。市场经济的风险对农户来说是巨大的,合作社一定程度上能抵御一定风险;二是合作社发挥社会功能并不是说合作社有很大的社会责任。当前大多数合作社仍然弱小,只能给予社员一定的社会帮助。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社的确可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地区带来社会福利,但合作社本身仍是农业市场化的产物,发挥合作社在经济上的作用是最主要的。在带来农民收入上提高的同时,发挥其社会功能。合作社也只有在经济上有了作用,才能在社会功能上有所发挥。
合作社是否是农民公民社会出现的体现?从公民社会的概念变迁可以看出当前的合作社应该是一种初级的公民社会的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社会是由平等自由的公民为追求更美好生活,通过平等缔约方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这种社会区别于人们缔约前的野蛮的自然社会,是文明社会和道德社会。黑格尔和马克思将其认为是基于私人利益的结合,属于经济领域,与国家和政治社会相分离。现代公民社会概念强调‘私域’的存在。”农村专业合作社承担社会职能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基层政府组织缺失所造成的。很多基础政府组织不能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从而出现了社会组织的真空,而农村社会的自发秩序的组织化恰恰以农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体现。
四、结论
建设新农村不仅仅意味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社会的建设更显重要。农村社会的完善才能让农民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本身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却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功能。对这种情况,一是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承担这种职能,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支持。这样,可以无间断地完善农村社会。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村民间组织和进一步改革农村自治。这样做可以让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于经济事务。
[1]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5.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3]贺雪峰.新农村建设:打造中国现代化的基础.载于《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黄平主编.北京三联书店,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