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动因分析
2011-08-15□文/朱进
□文/朱 进
税务筹划动因分析
□文/朱 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而税收的征收势必会增加企业成本,减少企业利润,所以如何降低税务成本减轻税务负担,成为企业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十分关注的话题,进行税务筹划应运而生。
税务筹划;内因;外因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融资、经营交易等经济行为的涉税事项尽享事前的谋划与安排,达到税务支出最小化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财务设计行为。
税务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和减低纳税成本。税收筹划是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通过事先有意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融资以及财务管理活动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从而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税务筹划的动因
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有很多因素的驱使,本文从内在和外在两个角度来分析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动因。
(一)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内在动因
1、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从主观上讲,纳税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逐利本质决定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必然性。理性经济人总是追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我们知道,利润是收入扣除成本的余额,要想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降低企业成本,由此获得相对较高的经济利益。而税务支出作为一项特殊的成本直接表现为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和利润的抵减,从而削弱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直接利润,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纳税人总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减少纳税成本,进行税务筹划。
2、税收所具有的“非直接受偿性”。由于税收契约的不可谈判性,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国家缴纳税款。国家征税之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对纳税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也不需要偿还。但从财政收支的整个过程来看,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公共支出的方式给全体纳税人利益补偿。但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抽象的、共享的,与单个纳税人纳税多少、甚至是否纳税无关。也就是说,企业的税收支出具有“非直接受偿性”,每一个纳税人都无权要求从公共支出中分享与他的纳税额等值或成比例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纳税负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由此,在同样的环境之下,纳税人会产生税务筹划的动机。
(二)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外在动因
1、税收优惠措施的存在。各国的税制中都存在一定的优惠及减免措施和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立往往体现了国家税收的意图和政策导向,因此就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的平台。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筹划既给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也使得国家利用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经济行为进行调控成为可能。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某些行业、地区、产品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这就会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纳税人产生一定的诱惑,在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进行相应筹划,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税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性。在我国,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及负债等的确认上基本一致。因此,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但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从1997年起陆续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使得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与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渐扩大。在计算缴纳税款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制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与损失方面较大的差异,往往造成企业在计算纳税时需要做大量的纳税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就产生了进行纳税筹划的因素和手段。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有许多费用有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人可以通过对扣除标准的合理利用以及扣除临界点的计算,使得这些费用的税前扣除在合理的情况下达到最大化,从而最小化应纳税所得额。
3、税收法律的漏洞。税制作为上层建筑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必须与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又必须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它的制定必然体现了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的特点。社会生产力始终不停地向前发展着,尤其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力的发展速度更是前所未有的,很多新形势、新变化的出现都非常迅速,而税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必然体现一种稳定性,不可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况且税法的制定过程中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这就使得税法漏洞的出现不可避免。例如,有的税种法条中对纳税事项的描述不明晰、甚至模糊;有的税收规定之间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有的税法条文严密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纳税人主观避税的愿望可以通过对这种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的利用加以实现。
4、避税地的存在。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一种特殊、优惠的税收环境,以诱使国际资金、技术和人才从高税国流入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避税地的税负很轻,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理想场所。目前国际避税地包括三种类型:①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②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国家和地区;③征收正常税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在以上动因的驱使下,税务筹划正以很快的速度在我国企业界普及开来。税务筹划可以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法律意识,帮助纳税人提高会计和财务管理水平,减少税务支出,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同时,税务筹划也会给纳税人带来风险,所以税务筹划者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巧妙运用会计技术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还要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不能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单纯地从税务手段的角度去考虑或实施一些方案,应该全盘考虑,综合权衡。正确进行税务筹划,为企业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服务,为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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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