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研究反思——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研究评述
2011-08-15陈彦勋
陈彦勋
(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理论经济学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研究反思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研究评述
陈彦勋
(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 100871)
学界中对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的研究存在重大分歧,多元化改革的路径取向逐渐被较广泛接受。另一方面,仍存在着反对国有产权私有化、多元化的观点,产权改革和效率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到质疑。现有研究的理论视野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国有企业的多样性、复杂性,需要研究思路的多样性、灵活性。需要加入更多的研究视角,应将社会为企业改制承担的经济和社会负效应纳入研究范围,进行有针对性的、多学科交叉的研究。
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产权改革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了二十多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总结反思在此期间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以后的改革当有裨益。本文对围绕产权改革展开的争论进行归纳,提出现有研究的不足。
一、产权改革研究的理论背景
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是国有企业改革研究的主要的经济学理论视角。在制度经济学中,产权是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一组权利(Coase,1960),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Furubotn&Pejovich,1972),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Demsetz,1967)。阿尔钦(Alchian,1965)认为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转让性使私有产权通过合约组成企业成为可能,这种合约的限制被用于约束和阻止单个所有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科斯(Coase,1959;1960)指出,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市场交易和避免外部性侵害的前提。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将企业的管理经营委托给企业管理人员,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人在最优化其效用函数时,要面对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即代理人在接受该委托事物时所期待的效用至少不低于从事其他任何事物的效用;二是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即委托人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要求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必须使得代理人自身的效用最大化。
二、国有企业的性质与主权
对于国有企业性质的确定,是研究国有企业产权及其产权改革问题的前提。国内多数经济学家对于国有企业问题的研究延续了古典经济学以来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此前提下,产权改革派主张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目标是使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的生产车间转变为自主经营的企业,否定企业的其他功能,主张将企业原有的社会功能剥离掉。即使反对产权改革的研究也大多基于对企业经济效益的研究。进入世纪之交期间,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提出了挑战,但力量尚且微弱。
关于企业主权问题,有资本主权论和劳动者主权论两种观点。经济学中的主权(sovereigny)概念表明在生产过程中,“哪一种或几种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实际的影响力或发言权,在引导和决定资源配置中发挥实际的作用(樊纲,1994)。”资本主权论认为,资本享有对劳动的优势。如巴泽尔(1997:6)认为,“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作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劳动者主权论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建立在对资本主义迅速的物质发展和劳动者不发展的批判基础上,认为只有在劳动者主权下,作为劳动者的人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在中国,国有企业所有制形式为劳动者主权论提供了现实基础,应该将市场经济与劳动者主权结合起来(李保民,2005)。
三、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争论
国内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既有理论上的争论,也有不少实证研究;既有极力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观点,又有反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
(一)主张进行产权改革的主要观点
从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出发,研究者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其原因在于:没有实现资本雇佣劳动、事实产权和法律产权不一致、产权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缺乏人力资本的法律认可、国有产权的“廉价性”。其中“资本雇佣劳动”和法律上人力资本产权的缺失导致了两个重要的特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建立,进而导致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如张五常(2004)认为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是内在的、固有的,是由国家作为企业所有者这种外生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周其仁等(见文钊、程明霞,2004)认为公有制企业的问题在于各种生产要素的产权没有清楚的界定,导致各参与方没有清楚的合约。余汉抛(2007)归结国有企业产权失灵的原因:一是产权不清晰,表现为产权主体非人格化;二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关系;三是没有具备排他性特征;四是产权让位于权力,导致产权失灵。另外,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共同财产”、“道德风险”、预算软约束等问题都会导致国有企业的产权失灵。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资产流失现象也暴露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不公开、不竞争的弊端。
产权改革派主张通过市场优化配置产权结构,真正实现企业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最大限度的对应,解决国有企业内在激励问题。如张维迎(1995;1999)认为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关键,不仅要使企业中最重要的成员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要解决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来选择经营者。张曙光(2005)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产权合约的建立必须通过交易,建立产权合约的关键是必须形成产权交易市场,培育交易主体。而常修泽等(2004)提出应该尽快建立现代产权流动、交易机制和体系,打破产权流动的桎梏,促进产权流转和交易。
单一的私有化方式受到了较多批评,产权多元化方式逐渐被更多地接受。如刘小玄(2005)认为,在竞争市场上,个人资本掌握企业控股权通常更有效率;在具有政府控制力的垄断竞争市场上,选择国有与民有的合资或者合作的产权契约,通过产权权益的合理配置,能够保证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具有必要的个人股权约束,同时又激励企业家更多的创新投入。高尚全(1995)认为,应该坚持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经济。他认为资本社会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资本采取社会占有方式,可以解决资本“非人格化”所导致的产权“虚置”和抵消的问题。余汉抛(2007)的研究发现,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和客体多元化能增加企业价值。
一些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论证了国有企业改革与效率的关系。谢千里等(1995)的研究表明,随着企业留利比例提高和自主决策权限扩大,国有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得到了改善。王斌(2007)研究表明,职工持股对于企业绩效提高有正效应。刘小玄(2004)、李国荣(2007)等的研究指出,国有企业适度的股权多元化对提高企业效率和绩效具有积极的影响。李寿喜(2007)的研究发现,在代理成本的比较上,国有产权企业普遍高于混合产权企业。他认为,产权多元化的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代理成本的降低和代理效率的提高。赵世勇和陈其广(2007)的实证研究认为,国有企业“只有将公有企业的产权转移到私人企业家手中,才能产生明显的效率提升。”但黄少安、魏建(2000)对山东诸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后的效应考察认为,改制与企业绩效有一定相关关系,但也不应过分夸大改制的作用。
(二)反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
反对进行产权改革的观点认为,产权改革并不能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产权与效率没有必然的关系。
林毅夫、蔡昉和李周(1995a;b)认为,国有企业中经营权侵犯所有权的普遍存在,是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监督成本太高。国有企业改革最为迫切的任务是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的条件,并借此硬化其预算约束。在存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利润率可以作为考核和监督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充分信息指标。刘芍佳、李骥(1998)认为,在市场竞争充分的条件下,只要引入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对国有企业实行商业化等措施,就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郎咸平(2004)主张建立一套激励机制与信托责任并重的职业经理人制度。马俊英(2005)认为,科斯的产权理论在实践中存在矛盾性。一是私有产权纯粹化甚至绝对化可能导致与市场的冲突;二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只有剩余风险承担者掌握监督权,监督效率的提高和由此付出的成本并不必然相称。片面强调委托者的利益,代理人便会忽视对公司其他主体的责任,甚至可能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
田利辉(2005)对于国有股比重大小和每单位资产所能创造的价值关系研究表明,二者呈现U字形的关系,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并不一定意味着产权私有化比重越高越能产生较高的效率和效益。张军(1999)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各行业亏损状况的分析,证明企业亏损的状况与行业直接相关,并不与所有制相关。杨治等(2005)通过全国规模以上集体企业的大样本数据系统研究了集体企业改制的绩效变化情况,发现集体企业的改制在短期内并未使绩效提高,相反却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绩效发生了恶化,且改制企业中集体资本比例与改制绩效的关系呈现U字形结构。
一些研究表明,对于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用更广阔的视角进行研究。刘元春(2001a;b)研究指出,存在着国有企业的效率悖论,即尽管国有企业从微观上是低效率的,但从宏观经济影响上看是高效率的;从生存上看是低效率的,但从宏观资源配置上看是高效率的。杨志等(2007;2009)还发现,集体企业改制进程以及其改制后的效益与当地政府利益及其政治庇护有紧密关系。
(三)国有企业产权安排与政治法律环境的协调
有学者注意到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并非是孤立的,而要与政治法律环境相协调。王希(2009)用交易费用的视角分析国有企业最优产权安排,并且将其作为一个内生于政治法律环境中的动态过程。认为最优产权安排和政治法律环境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国有产权的最优产权安排是在具体的政治法律环境制约下,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省交易费用的产权安排形式。
四、反思
从产权理论和代理理论出发的研究主张只有私有制才使产权明晰和高效率,忽略了其他因素的影响;主张只要产权明晰就会自动实现资源配置,与经济发展现实并不符合。这些理论以纯粹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基础,在解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问题中显示出其理论局限性。尽管出现了一些新的视角,影响尚不大,也需要尚不够深入。总的看,在国内现有的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研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国有企业性质和作用的定位过于片面。国有企业性质和作用的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多数研究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定性为营利的经济组织,并极力否定其社会效应与功能,主张将其社会功能与企业完全剥离。近年来企业改制后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以及迅速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说明,这种观点过于简单和片面。
2.多数改革思路趋于单一化、绝对化。一部分学者主张通过产权改革甚至极端的私有化就可以解决国有企业问题,没有将企业内的产权、治理和政治、法律环境相联系。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只要进行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改革,创造完全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就可以提高经营效率,对于外部环境的创造过于理想化。少数研究注意到产权结构与政治法律环境相协调的观点显得难能可贵,需要引起学界的重视。
对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尚需进一步具体深化。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其规模、行业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乃至所在地域环境等变量都会对国有企业改革效应产生影响。尽管现有的研究中已经有了一些针对某些行业或者一定规模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但此类仍显得较为薄弱。
3.对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视角过于单一和狭隘。现有的研究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又仅仅考虑了企业的负债、利润、上交税收等变量。但事实上,产权改革前的国营企业承担了较多的对员工的福利保障、就业保障以及社会管理等职能。一些国有企业私有化之后,从表面上看,在职工人的平均工资得到了提高,企业利润增加。但为了取得这些效益,往往是以裁减员工、减少职工的社会性福利、使用派遣工、农民工等方式降低了企业自身的劳动力成本。但这些降低的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甩给了社会,要花费社会资源消化掉这些代价。因此,不考虑这些代价,研究就有很大的片面性。
4.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缺少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在客观上,国有企业都不仅仅是获取最大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而同时承担了重要的社会功能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功能。尽管企业不宜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承担过多的社会、政治职能,但强行将一切社会职能从企业剥离也必将造成许多社会负效应。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启示我们将必要的社会职能回归企业是必要的。现有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中多为单学科的研究,严格的学科分割严重制约了研究的效度。对于改革的决策来说,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是必须加以综合考虑的。即使按照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将国有企业视为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剥离其社会功能,改革中所引起的社会效应也是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的。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中,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交叉结合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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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tudy of the Property-right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hen Yanxun
There are diversified opinions in the academic field concerning the direction of the property-right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The multiple-approach reform is gradually being accepted.On the other hand,there are some viewpoints against the privatiz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of SOEs and against the multiple-approach.The causal relations between property-right reform and efficiency are doubted.The existing research has some limitations.The diversified and complex features of SOEs call for the flexible and multiple-approach reform.Other research perspectives have to be introduced.For example,the negative social and economic effects undertaken by the society need to be studied from multi-disciplinary angle.
SOE reform;property-right of SOEs;property right reform;property right
F271
A
1007-2101(2011)02-0042-04
2010-11-22
陈彦勋(1974-),男,河南濮阳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组织社会学、劳动社会学。
关 华
责任校对:焦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