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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始动力——基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视角

2011-08-15许晓军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劳资劳动者工会

许晓军,曹 荣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工会学系,北京 100872)

●中国经济问题研究

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始动力
——基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视角

许晓军,曹 荣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工会学系,北京 10087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两大基本生产要素之间和谐稳定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我国社会结构的稳定,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始动力。当前,劳动关系失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中国国情制度框架内的工会合作博弈行为,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劳动关系平衡的理想路径。工会的合作博弈有助于劳动和资本有效良性的结合,从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和谐劳动关系;经济可持续发展;工会;合作博弈

在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社会利益主体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劳动关系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在主体、性质、内容、调节方式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劳动与资本这两大基本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影响到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目前,劳动关系不和谐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已经成为国家制度层面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相关的制度表述和学术研究都注意到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并强调在宏观社会结构和微观企业组织架构两个层面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平衡劳资力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另一方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还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直接的推动力。本文将侧重于从经济层面探讨和谐劳动关系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在中国特定的国情下,工会的合作博弈对于建立劳资关系平衡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必不可少又必须充分有效实现。

一、劳动者的劳动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最直接的动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与劳动必须相互结合,才能实现价值的增值和社会财富的增长。而价值的增值和社会财富的增长,最为直接地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得以实现,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是经济发展最直接的动力,也是社会经济得以进一步向前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在中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第二、三产业的工薪劳动者数量迅速扩大,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07年城乡工薪劳动者的数量已经达到43 802万,占总就业人口76 990万的56.89%。[2]随着中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薪劳动者的数量还会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人的辛勤劳动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也是支撑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2009年12月美国《时代》周刊第一次将“中国工人”这个群体纳入年度新闻人物榜单并评价称,“中国经济顺利实现‘保八’,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继续保持最快的发展速度,并带领世界走向经济复苏,这些功劳首先要归功于中国千千万万勤劳坚韧的普通工人”。[3]2010年10月在美国的又一财经人物榜单中,“中国工人”再次作为一个群体榜上有名。道琼斯公司所属的《财智月刊》杂志评价称:“数以亿计的中国工人是世界经济最强大的力量之一”。[4]

劳动者推动现代经济的发展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的劳动是直接的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提高依赖于劳动与资本的有效结合。而劳动与资本最大限度的结合又依赖于劳动者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退一步说,即使劳动者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改变自身生存条件和命运的低层次被动劳动,他们也为客观世界创造着大量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因而,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第二,作为社会人口主体的工薪劳动者也是市场经济中最终消费的主体。传统社会的生产只是艰难地满足生存的必需,而现代社会显然把生产和生活都定位在远远超出生存必需的范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也是重要的基本消费群体。劳动者收入的提高、工时的减少、社会保障的提升,会形成巨大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消费市场,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劳动者素质能力的提高是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和自主创新的关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涉及产业间各种关系的协调,如各产业间在生产规模上比例关系的协调、产业间关联程度的提高等。而产业间各种关系的协调和经济结构转型最终要依靠劳动者来完成,这就对劳动者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劳动者素质能力能否提高成为中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关系失衡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劳动力市场化之后,资产所有者成为劳动力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劳动者则成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出让者。劳动者已由计划经济时代名义上的“主人翁”转化为劳动力市场中的受雇佣主体。尤其是非公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鲜明地表现为两个人格化的不同生产要素(资产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现阶段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在总体上体现为“强资本弱劳工”的态势,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劳资之间由于经济利益取向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劳动关系失衡的表现

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是市场经济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近些年来已经成为中国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一是工资水平低下且没有增长机制和欠薪问题成为劳资冲突的两大诱因。有些企业借经营困难和亏损来拖欠员工工资、医疗费并欠缴社会保险,由此也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超时劳动成为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员工加班加点,造成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情绪,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工人常常超时劳动而没有加班费。三是劳动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也成为冲突的诱因。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条件差,设施简陋,伤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

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障碍,也成为制约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进入高发期。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1994年集体劳动争议为1482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52 634人;2003年集体劳动争议为11 000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515 000人。涉及劳动者人数增长近十倍。2006年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44.7万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1.7万件,涉及劳动者35万人。虽然集体争议的案件仅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4.4%,但参与集体争议的人数却已经占到51.47%。[5]公安部的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环境保护等问题,是中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其中,职工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位列第一。职工在发生集体争议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和通畅的情绪宣泄渠道,不经过正常的法律处理程序,而直接采取罢工、上访、示威、静坐、堵塞交通等集体行动,以期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标。劳资双方这种刚性结构,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成本,也制约着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劳动关系失衡制约经济的良性发展

劳动关系的普遍失衡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整个社会既注重效率,又关注公平,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成平衡。为实现效率,市场化的规律要求利益主体的具体化、明晰化、多元化,完善市场的交换和竞争机制。其前提是产权的明晰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中国改革开放后所建立的市场经济,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然而,没有平衡制约机制的市场经济最终可能毁掉效率,甚至造成社会的动荡。这是因为无限制的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会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资本和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高度集中,并形成资本的社会统治和资本对劳动的绝对优势,因大多数劳动者缺少消费能力而导致市场的萎缩以及劳动者劳动能力和劳动热情的降低,最终断送社会和谐的根基。中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要求通过社会公平的实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是投资、外贸、消费的比例极不合理,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普通工薪劳动者缺少有效的购买能力。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2009年10月提到:“中国要调整需求结构,在保持投资适度增长和稳定外需的同时,着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是中国消费率持续降低、投资率持续升高的症结所在。”[6]造成中国劳动者初次分配比例偏低的原因在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劳动者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机制和利益的实现机制。

(三)劳动关系失衡的原因

劳动关系失衡的原因是复杂的,其具体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企业改革所形成的“单决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来看,国家在微观层面减弱了对企业的直接控制和治理,而力图在宏观法律、政策层面进行权利规范,期望企业工会作为一种组织力量直接介入企业内部的利益安排,进行有效博弈,发挥平衡劳资关系的作用。但是,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层面的规定却是模糊的和“软性”的,造成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分配制度等方面资方及管理方的“单决”,使得国家对于劳动者的权利要求难以落实到企业中,同时也限制了工会在企业内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博弈空间,进一步加剧了“资强劳弱”的状况。

2.外资进入失范的“家天下”。中国改革开放后最先进入的外商企业是港澳台等地区具有明显家族管理特征的企业(如富士康),其示范效应直接影响到改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下,外资的强势进入以及私人企业管理的家族化,使得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一开始就失去了制衡机制,形成了以资本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运行体制,即资本掌控了企业内部决策权、支配权、话语权的制度空间。例如内部分配的“红包制”完全由企业老板说了算,不公开透明也就不会有公平公正。

3.经济全球化下的“资强劳弱”。经济全球化既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劳动关系不平衡是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后果之一,也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爆发国际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资本占据强势地位。由于资本的国际流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已经置于国际范围的劳资不平衡格局之中,这种格局造成了劳动力价格向下竞争的局面,使全球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呈现逐步恶化的趋势,这又加剧了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关系不平衡。

4.“效率优先”在企业内演变成只讲效率不要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是中国改革开放后一段时期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由于企业改革所形成的单决制,企业掌握了对劳动过程的完全控制,其中包括了收入分配等方面劳动关系领域的支配权。这就造成了企业只关心利润的“只讲效率”,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拉大了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收入上的差距。再加上企业内部没有形成制衡的力量,这种只讲效率忽视公平的状态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的常态。

三、工会的合作博弈是达成劳资关系平衡的理想路径

(一)工会是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实现自身利益的力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基本职责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以及劳动者个人进入劳动关系之后要接受和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使个别劳动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无法避免,这就需要通过工会这种组织形式来平衡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化要求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劳权的法定代表,与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处在平等地位上,以劳动者代言人的身份维护劳动者权益。

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体现的是一种劳动关系的组织行为,追求和实现的是劳动者的两项法定权利: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其中的基本权利就涵盖了工会依法享有的代表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和参与管理的权利,这是实现劳动者具体权利的前提条件;劳动者的具体权利则是指工资、工时、劳保条件、社会保障等具体利益。相对于企业法人,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劳动者一方只有自愿结合成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时,平衡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工会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形式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集体协商制度中不仅体现了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劳资自治,而且确认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通常,企业所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进入企业所追求的是收入的最大化。由于企业劳动者的收入是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保障劳动者经济利益的集体合同。工会是修正劳动力市场上力量不均衡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其作用一是限制劳动者之间的无序竞争;二是直接调整劳动力的价格。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立法也为工会调节劳动关系提供了制度空间,赋予了工会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从法定权利来说,中国为调整劳动关系而制定和出台的法律制度赋予了工会五项基本权利。一是工会的代表权——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法》、《劳动法》均对工会的代表权做了明确规定。《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①《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工会的维护权——工会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②《工会法》笫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①工会行使维护权应当处理好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其中代表和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是工会维护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职责。三是工会的参与权——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其中,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参与立法、参与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政策制定等内容;参与企业管理则包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等。四是工会的协商谈判权——工会有代表职工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和企业规章制度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已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五是工会的监督权——工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行政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有监督的权利。中国法律确认和保障工会的监督权。没有监督权,工会的其他权利便难以有效行使。

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各项权利的前提,工会的维护权、参与权、平等协商权、监督权是实质内容。工会的法人资格是工会地位的法律表现。作为社团法人,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不受侵犯。中国劳动关系立法中规定的这些法律制度,是工会通过博弈制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落实工会的法定权利对在市场经济中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

(二)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工会的有效博弈

劳资力量的不平衡造成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已经成为社会和学界的共识,但是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达成劳资力量的平衡,如何看待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力量的平衡应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③政府及工会的干预会破坏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工会是造成劳动力价格上升和垄断的重要力量,坚决反对工会在调节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集中了这样一种观点,这部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7]

与该观点相对应的是强调政府的干预,认为解决劳资力量不平衡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强力干预。该观点认为,“在劳动法律体系特别是劳动执法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很难通过自身的行动实现法律规定的权益,而各级工会目前也不可能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权益保障”,因此“在现阶段,主要应该通过政府主导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来维持劳动关系的基本稳定。”[1]

还有的学者通过个案研究,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认为通过企业内工会基层民主选举,彰显工人权利意识,以达到劳资力量的制衡。而工会基层民主选举实现的缘由在于“公民权利的衍生”,“是会员的权利衍生出了公民的属性”,这种公民的属性体现了主体性和“议价能力”,认为工人的民主权利和权利意识的培育是促成劳资平衡的重要因素。[8]然而,该个案的局限性在于,工人民主权利空间的设置来自于企业主的主观意愿和管理理念,而非是一种普遍性的机制作用。

笔者认为,仅仅按照市场的原则自发进行劳资关系的调节,在目前劳资力量依然极度不平衡的状况下,会进一步加剧、强化劳资力量不平衡的态势,引发更为强烈的劳资矛盾,甚至是激烈的劳资冲突。近年来出现的民工荒、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大幅增加,劳动者流动性加剧都是对这种自发调节机制的否定,由此造成的巨大破坏性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调节劳动关系可以维持宏观层面劳动关系稳定,但是仅仅寄希望于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劳动关系运行的每一层面都作出规定与制约既是不现实的,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直接劳动关系层面,政府的调控虽具指导性,但却是外在的,难以有效地深入企业,改变企业中资强劳弱的“单决”局面。在现实中,政府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政策往往难以渗透到企业层面,企业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总是形式多样、层出不穷。另外,通过劳动者民主权利意识的启发,或许能够使劳动者展现其主体性及与资方“议价”的意识,但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不能够通过以一种有效机制的形式出现,那么这种意识的培育和发展也仅会停留在某些个别的企业中,而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我们认为,对于劳动关系不平衡状况的改变,仅仅依靠市场自发调节、依靠政府主导的调节、依靠劳动者民主权利意识的衍生都是不完善的。劳动关系不平衡状态的改变,在于企业内部的劳资双方能够具有自调节、自平衡的机制。劳动者个体的力量难以面对强大的资本,无力改变劳资力量的不平衡,只能通过组织的形式——工会来与资方进行博弈。目前,因为种种原因,中国工会确实难以“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权益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以政府行为或市场行为或个体行为去取代工会在劳资自治基础上的博弈行为,从而忽略工会在平衡劳资力量中的作用。而工会博弈行为的不完善,恰恰是给我们提出了如何完善工会的组织力量,创造建立劳资博弈机制的条件,以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新课题。

(三)合作博弈是工会博弈行为的理想选择

既然工会的博弈行为是平衡劳动关系的必要因素,那么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中国工会博弈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中国工会的博弈行为并非只强调单边利益诉求的非合作博弈,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合作博弈。

首先,照搬西方工会的行为模式,不符合中国国情下的工会特征。在政治生活中,工会工作被看作是执政党的群众工作。它既要对执政党负责,又要对它所代表的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负责,它承担着“双重受托责任”。为了实现双重受托责任中的对执政党负责,在组织形式上表现为只承认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所属的各级组织的合法地位,不允许其他自发建立的工人组织具有合法性。在平衡劳动关系领域中,其主张只能是在制度设计的范围内,通过合作博弈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非合作博弈可能造成的社会不稳定,难以得到国家制度的认可。因此,合作博弈是在中国国情下,工会平衡劳资关系的唯一选择。合作博弈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合约,即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达成合作共赢。但是这种合作博弈是有条件的,一旦博弈的主体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博弈,就可能演化为非合作博弈。

其次,工会只讲合作不讲博弈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企业、劳动者利益的一体化,任何工会的维权和博弈行为都被看作是违背计划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原则,工会工作被限定在配合“中心工作”的合作位置上。从建国后,工会系统内的两次大争论——李立三、赖若愚被批判,反映出了那个时代背景下的工会行为逻辑。然而,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在利益主体分化的资强劳弱新形势下,指望工会合作而不博弈就能达成所谓的“双赢”只能是一厢情愿,实践证明只会出现资本利益膨胀、劳动者利益受损的劳动关系不平衡状况。

具体到劳动关系运行的企业层面,劳动关系的不平衡是劳资矛盾和冲突的源头。作为一个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既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集合体,又是一个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所谓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是指在一个由多个利益主体构成的群体内,群体成员既存在共同利益目标,也存在相互冲突的各自利益目标。[9]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原有的国家、企业、劳动者利益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形态向市场化形态的转变,企业内部出现了利益主体的明显分化。劳动者与资产所有者作为生产要素的载体彼此既不能分离,存在着共同利益目标;又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表现为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利润之间不同的利益追求。工会作为企业内部劳动者群体的代表者和利益实现者,与资产所有者及经营管理者之间既存在着合作,又存在利益的博弈。这种合作大前提下的博弈,即是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

在企业这个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中,存在着促进群体成员合作的具有约束性机制的博弈。在我们看来,中国现有国情下的企业工会的博弈行为只能是这种合作性博弈。其原因在于,从实现共同利益角度出发,在企业层面,只追求自身利益,不考虑对方利益的非合作博弈会带来“囚徒困境”式的零和结果,甚至双输局面。其成员之间共同利益目标无法实现。对于企业中两个利益关联方追求的目标来说,其利益也就难以实现。从社会层面来说,普遍出现的非合作博弈,会冲击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这种非完全共同利益群体的合作博弈机制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性机制,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参与合作的前提是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合作中能有所提高,这符合博弈论中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另一方面,工会也要考虑到资产所有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双方效用的增加。二是效用转移机制,工会作为企业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代表者,在合作中其要求是使企业中的效用从强者手中转移到弱势的劳动者手中,使弱势劳动者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达到双方效用的均衡,这是工会合作的重要目标。三是协商机制,工会要与资方通过协商、协调和参与最终达成共同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即合约。协商机制来自于工会作为合作博弈主体的平等身份和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明确。工会与企业所订立的集体协议(契约)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劳资自治”。在平等协商中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

在这一合作博弈当中,工会的行为逻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决策行为的目标,二是追求目标的能力。通俗地说,合作博弈是利人利己,利人也是为了利己。企业共同体利益最大化以后再从中进行补偿,即在共同利益最大化实现后再进行合理的利益分享。而在非合作博弈中,博弈方不能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10]工会的合作博弈行为在实际运行中,具体体现为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体现了合作博弈的过程,集体合同则体现了合作博弈的结果。

合作博弈是中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想路径,但是大量现实资料和相关实证研究表明,中国大多数基层企业工会不仅不能以博弈制衡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甚至不具备平等博弈的要素和基本条件。工会的博弈行为在操作层面尚未冲破主体、规则、内容、手段及话语权的藩篱,需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赋予工会制度上的操作空间和进行自身组织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对工会相关问题的研究,我们在《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独立性与代表性》一文中进行了分析论证[11]。

四、小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有助于中国社会结构的稳定,也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而当前劳动关系的失衡造成了资强劳弱的格局,制约着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工会进行有效的劳资博弈,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在中国现实国情条件下,工会理想的博弈行为是合作博弈,这既符合中国现实的制度安排,又有助于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对于劳动者和资产所有者及管理者来说,建立一个平等状态下的利益协调和协商机制,就能使生产要素实现有机的结合。一旦劳动者有了制度化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实现渠道,就能摆脱零和博弈的困境,从而开创一种富有弹性的劳资关系,改变劳资之间刚性利益结构引起的劳资冲突。因此,工会的合作博弈行为,是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理想路径,也可以为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最新修订),法律出版社,2010年。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

③徐小洪:《浙江模式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特点研究》,《工运研究》,2009年第23期,第3页。作者认为:在劳动关系的微观调整层次,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也可以“用脚投票”的机制进行“抗衡”,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自主流动和“民工荒”形成劳动关系的调节机制。政府的“强介入”是对市场运行的直接干预,而直接干预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1]常凯.中国劳动关系报告: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与趋向[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佚名.“中国工人”入围《时代》是“保八”最大功臣[EB/OL].http://www.chinanews.com/cj/cj-plgd/news/2009/12-18/2024729.shtml,2009-02-18.

[3]佚名.中国工人登上美国杂志全球影响力人物排行榜[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0/27/c_12708048.htm,2010-12-2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chinahrd.net/zhi/-sk/article.asp?ID=126144.

[6]马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加快推定经济结构调整[J].求是,2009,(20).

[7]张五常.劳动合同法的困扰[EB/OL].http://www.chinahrd.net/zhi_sk/jt_page.asp?articleid=135547,2008-01-11.

[8]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工会民主选举与工人公民权利衍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9]张朋柱,等.合作博弈理论与应用[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5).

[10]柯华庆.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11]许晓军,曹荣.论工会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独立性与代表性[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6).

Original Power of China's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Xu Xiaojun,Cao Rong

Under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he harmonious and stable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major production factorslabor and capital-will not only help to maintain the stable social structure but also is the original power of the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At present,the imbalanced labor relations,and lack of effective guarantee of the laborers'legal benefits have hinder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shift of economic growth mode.The cooperative gaming with the trade unions under the frame of China's actual situations is the effective method to maintain the laborers'benefits and to achieve the balanced labor relations.The trade union's cooperative gaming can promote the positive integration of labor and capital so as to accelera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shift of economic growth mode.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trade union;cooperative gaming

F240

A

1007-2101(2011)02-0052-06

2010-12-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SH005);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重点科研项目(10YZ001)

许晓军(1953-),男,江苏无锡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学、工会理论;曹荣(1983-),男,安徽合肥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学、劳动社会学。

关 华

责任校对:武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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