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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科院校人文教学的“诊所式教育”浅析

2011-08-15

关键词:人文学科社科人文

芦 伟

(河南工程学院 人文社科系,河南,郑州,451191)

工科院校人文教学的“诊所式教育”浅析

芦 伟

(河南工程学院 人文社科系,河南,郑州,451191)

诊所式教育在我国的应用,目前仅局限于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本科教育,对于工科院校的人文社科教育教学则较少涉入。在人文学科教育领域推广诊所式教育,增强对诊所式教育的认识和实践,对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人文教学;诊所式教育;教学运用

21世纪的全球化进程对公民教育提出了四项基本要求:一是扎实的职业技能,二是清晰的判断能力,三是正确的社会良知,四是良好的合作意识。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人文学科教育是培养具备高素质的现代社会公民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更新教育观念、强化能力培养的发展方向与形势下,传统人文学科教育中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模式与日益丰富多彩的实践和实用性人才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登陆给中国法学教育界带来了新的惊喜和期望,研究和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成为目前中国法学界探索的热点。其实不仅仅是法学、会计等应用性强的文科专业,对刚迈入本科层次且以教学型为主的高校而言,对以工科专业为主,突出教学的实践性与应用研究的工科院校而言,人文学科的教育与教学更显突出与重要。和谐、合作、激发、多赢——诊所式教育体现出的协同式创新理念为工科院校的人文学科教育带来的启发与创新值得探讨与思考。

一、诊所式教育的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其教育教学实施过程中以学生为主,学生是课堂的主人,老师只是扮演一个主持人的角色。每堂课都有一个主题,由学生和老师进行互动完成。主要特色是老师带领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这时学生的身份是“准律师”。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教学目标、方法、内容、管理等方面,但其最为明显的特征表现为: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独特的教学方法;复合式的评价机制;以学生为学习主体;多元化的学习渠道;社会责任感[1]与职业道德的培养。我国于2000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经过10年的发展和努力,目前已有100多所高校加入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有近50所高校已经开设了法律诊所的课程。[2]

诊所教学包括师生双向选择、教师集体备课、合作授课、课外指导、小组实践、总结反馈等6个环节。授课时,师生不是面对面,而是肩并肩,围坐一圈,教师不是满堂灌,大多数时间是学生在发言、讨论。课外指导是诊所中最为重要的方法,它把课堂教给学生的知识与课外实践结合起来,使学生学会如何应用知识去解决现实问题,指导学生在自己的经验中学习、反思、提高。

诊所课程是非常活跃的,而且在诊所课堂当中不会事先告诉你唯一正确的答案,需要在讨论的过程当中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它突破了大学的围墙和校园,向社会学习,在实践当中学习,通过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结合,深入参与整个社会与社区的真实的案例与相关治理模式的运行,丰富了专业理论知识,增长了实践经验,同时加强了与社会人群、同学和老师的相互沟通,对促进培养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公益心起到良好促进与推动作用。“诊所式教育”要求学生在上第一次诊所课之前,必须为自己制定书面的学习目标,并在诊所课程结束前对这一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在诊所课程结束时,还必须反馈自己在诊所学习中的心得体会,并对诊所教学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老师根据学生参与运行过程的表现,以及他们从经历中思考、学习的能力对其做出客观评价。

和谐、合作、激发、多赢——诊所式教育体现出的最具特色与优势的协同式创新理念及实施绩效。

二、诊所式教育开展的条件

人文学科教育的问题从一开始就不仅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要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首先要了解和解决诸多制度与现象之“外”的其他问题。教育也是同样的道路,教育结果的实现需要借助教育本身以外的其他条件和方法的支持。诊所式教育以及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对当前的人文学科教育教学现状提出了挑战,其模式运行的条件大致如下:

(一)经费支持。突出体现在场所条件方面。在传统的人文学科教育教学模式中,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形成的是以讲教听说为主的灌输式授课模式。诊所式教育则以实践为主导,所以用办传统教育的条件来办诊所式教育是不行的。以法学教育教学为例,在美国的法律院校学生需要到公益性律师事务所从事校外实习,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担指导学生的主要责任,法律院校一般认为由教员、学生共同工作的校园准律师事务所是学生获得学习机会的最好场所。这种由教师和学生共同组成的“准律师事务所”,即法律诊所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它不会像律师事务所一样因任务的繁重而忘了教育的目的。当然,在法律诊所内要配以计算机、复印机、电话之类的基本办公设备,以方便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二)制度保障。主要体现为教师方面。诊所式教育是在很多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登陆中国的,为了这一新生事物在中国的发育与成长,就要从完善相关制度上做起。诊所式教育需要更多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参与,这要求他们为培养和训练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然而目前教师晋升解决职称的考核标准是研究成果,使许多参与诊所式教育的教师处于不利地位,这就和诊所式教育的开展产生冲突与矛盾。如果没有相关的从事诊所式教育教师的晋升评价标准和方法,那么诊所式教育在高校的持久性将受到怀疑。我国现有的教师评价晋升制度使得大量的教师为科研而忙碌,忽视了对学生能力培养的责任,而沉溺于研究的教师缺乏人文学科专业对应的职业事务必需的特有技能,无法给予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育。因此,诊所式教育开展要配备有相关职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和校外相关职业专家作为指导教师,给学生专业对应的相关职业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够思考问题更加职业化。

三、诊所式教育中的角色定位

在传统教学中,往往是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给人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教师用埋头构架的理论体系来形成自己影响学生的权威。学生则被要求听从教师的指导,作好教师的课堂笔记以为“金玉良言”,似乎只能置于一种被接受的境地。在诊所式教育中,教师不再是整个教学过程的控制者。学生也不仅仅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学生的共同特性使得学生和教师的关系经常变化。换言之,诊所式教育的方法颠倒了古老的学徒关系,而是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起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在这种新型的模式里,把教师从台上解放出来,让“讲教”的位置空缺,没有人把自己放在那个位置上,自然也就不存在对教师权威的迷信,以教师的话为“金玉良言”了。相反,学生成了主导者,学生通过主动的自我分析、自我判断、自我总结,形成自己的看法,从中体会出人文学科相关专业的实务的技能,教师只是这些发言的“听从者”和“支持者”,不应当认为“无所谓”、“没什么”,而应该给予极高的评价与支持,让学生有信心。对于不恰当的观点,可以在商量的口气下给予纠正。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教师完全可以成为帮助学生确认事实和解决问题的“后勤人员”。

四、诊所式教育实施思路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人文学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结合人文学科实践实验教学的定位,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大胆创新、积极推进,以突破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为切入点,以构建复合型实践实验教学体系为中心,以改进教学手段为重点,将实践实验教学融于人文学科教育所有环节,全面提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实务操作能力:

(一)确立明确的指导理念。人文学科的教育理念决定着开展的方法和具体的运作情况。人文与社会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在社会实际运行中会受到诸如社会偏见、社会情绪、社会环境的影响。从内在特质看,人文社科本身具有实践理性,很多新兴的人文学科,甚至部分与人文社科交叉的边缘学科,不仅有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例如法学、会计、社区管理等专业,需要以开放积极主动的姿态适应社会,以积极主动的精神作为推动自己发展的动力。因此,在诊所式教育开展中要注重与社会的结合,强调学生在诊所式模式的运行中真正领悟所学专业与学科甚至社会的真谛。

因此,运行诊所式教育教学模式时,必须树立“大人文实践观”的实践实验教学体系构架思路,以满足人文社科人才技能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需要为出发点,把握文科教育发展规律,合理规划实验课程设置,科学设计多层次的实验项目,构建立体式、多交叉的实验教学服务平台,着力打造特色鲜明、科学高效、统筹兼顾的人文社科实践实验教学体系。

同时,进一步整合资源,构建高质量的人文社科实践实验教学平台。整合专业实验室、研究中心、实习基地优质科研与实践资源,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建设多功能信息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依靠多机构多部门的充分合作,向内挖潜,向外拓展,共同构建高质量的人文社科实践实验教学中心。

(二)诊所的设置及运行。基于诊所式教育理念的指导,在该教学模式的设置与运行中要突出与社会的结合,让学生体会到相关专业对应的职业实务技能、领会学科与职业真谛为目标。可以根据指导教师专长的不同可分为相应的“诊所”,每个诊所的学生人数以指导教师的数量而定,平均每位教师负责10名学生便可,严格按照师生人数比例运转,否则就起不到诊所式教育的作用。因学生参与的是真实社会事件与问题,这就要求学生首先应具备基本的专业、职业与社会知识。在定期举行的经验交流会上,大家可以就所属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用实际的问题与大家讨论。除课堂讨论外,指导教师每周还应主导1~2次的总体会议,针对大家共同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当然,可以根据教学与实践的需要,在保证基本教学任务量完成的前提下,协商增加或减少讨论的课时。

积极更新实验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拓宽对应学科与专业范畴内公选课的开设。及时更新教学手段,倡导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内教学为中心”为“课内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及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的五“变”理念,准确地界定人文社科实践实验教学的以上环节,科学把握住人文社科专业教育与实践教学的关键。

在教学内容上,通过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相结合、校内教学与校外教学相结合等多种形式,不断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渠道追踪学科发展的最新趋势,不断探索更新教学内容和总结不同类型实验教学的规律,将不同类型实验教学内容作相应的调整,其中专业基础型实验重在突出基本技能训练,综合应用型实验则重在将验证性、演示性实验提升为综合的素质培养式的实验教学,强调实验项目的综合化和应用性,创新拓展型实验不断体现实验教学内容的个性化,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自主的空间,培育学生的自主创新的能力。通过这些改革和调整,使不同阶段的学生的实践能力得以稳步提升。

利用先进手段,搭建虚拟化的人文社科实践实验教学信息平台。以现有的人文学科教学资源为依托,构建教学资源的信息化,积极开发人文学科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主动构筑并参与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和人文学科的相关核心主干课的数字化平台建设,网上讨论、答疑、案例教学等,积累宝贵的教学资源,进一步加强人文学科实践实验教学的信息化、虚拟化和集成化建设。

积极加强实验教学教材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是人文学科实践实验教学建设的重要环节。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在已有实验教程基础上,筹划、组织并出版相关实训教程。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的变化,根据人文学科实践实验教学的规律,适时组织相关专业教师编写专项实训教程,并力争纳入高层次的教材计划,推动学院人文学科实践实验教学的发展。

积极开展实践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不断探索人文学科实践实验教学的规律,不断提高其实践实验教学水平。树立忧患意识,主动思考、研究实验教学改革问题;树立竞争意识,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工作,力争得到更多支持;树立项目运作观念,通过项目形式对实验教学问题展开专门研究;树立精品意识,不断探究实验教学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寻求人文学科实践实验教学的最优模式。

通过内引外联,打造一支通达实务与理论的实践实验教学队伍。加强实践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聘请兄弟院校及实务部门的高层次的专家及学者为兼职教师参与人文学科专业建设与实践实验教学改革,提供更多平等参与的机会与交流的平台。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绩效考核办法,鼓励更多的专业老师加入实践实验教学的队伍,打造一流的“双师型”人文学科实践实验教学队伍。

不断改革实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体系,落实实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一是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制度,使实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有制可依;二是建立以学生与机构并行的常规性实验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机制;三是建立专门性的实验教师奖惩机制,强力保障实验教学的运行与发展;四是建立针对实验教学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实验教学的技术和管理服务质量。

五、诊所式教育的效果评价

如何看待诊所式教育效果的优劣,就需要进行评价,既包括对教师的评价,也包括对学生的评价。那么怎样评价诊所式教育呢?是学生参与解决问题的数量与质量,还是用平常考试的办法解决,显然这些都不能成为诊所式教育的评价标准。因此,就必须重新设立一套标准来衡量诊所式教育的效果。

(一)对教师的评价。诊所式教育的开展需要许多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参与。教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联系、指导和训练学生,如果用现有的“科研成果”的标准来量化教师进行职称晋升,结果将会出现一种情况,即诊所式教育不能在高校中存在,再也没有教师愿意为诊所式教育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建议:其一,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教师指导的能力与水平如何,最具发言权的是学生。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最明白自己学到的专业技能。因此,可以诊所内的学生的评价作为评价标准;其二,客户对诊所的评价。客户在获得帮助后,就会对诊所有所评价。客户的满意程度与教师的指导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可以利用客户对诊所的评价作为对教师的评价标准。

(二)对学生的评价。对诊所内学生的评价,可以通过指导教师、其他学生、客户以及自己的评价来进行。因学生在诊所内是问题的承办者,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律诊所内的学生对事件的分析、判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掌握程度,教师和其他学生自然就有权进行评价。另外,通过案件的解决,客户对学生的工作能力的认可也会产生评价。再加上学生对自己的评价,这种自我评价往往是最重要的,是学生对自己进行反思、总结与纠正的过程。评价的方法可因评价主体的不同而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注:本文系2009年度河南省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学生创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B408)

[1]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法律出版社,2004.

[2]钱致榕.文理贯通——大学教育的挑战和方向[A].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8).

[3][美]Titi M.Liu.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

[4]陈岚,赵慧.诊所法律教育论纲[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6).

[5]曲相霏.法学教育改革的有益尝试——借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

[6]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J].法学评论,2002,(1).

[7][美]托马斯,摩根.为 21 世纪培养法律学生[J].法学译丛,1988,(3).

[8]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5.6.

[9]贺卫方.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N].人民法院报,2002-05-10.

[10]王晨光.诊所式教学挑战法学教育[N].法制日报2002-12-26.

[11]王振民.对美国法律教育之感观[J].中国律师,1999,(2).

[12]李宏.法律变革与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特征[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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