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手机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2011-08-15薛以胜
薛以胜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论手机实名制与公民隐私权保护
薛以胜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手机实名制的实现对于治理垃圾短信和手机犯罪,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净化手机信息环境大有益处。手机实名制的推行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造成一定的潜在威胁,当前质疑者的观点主要是:手机实名制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个人隐私能否得到妥善保护等。手机实名制与隐私权利保护并不矛盾,二者应当是并行不悖的。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前提下推行手机实名制。
手机实名制;隐私权;隐私权保护
所谓的手机实名制,是指依据国家通信法律法规规定,手机服务使用者利用终端通信设备接受国家公共电信服务时,应当登记使用者本人真实的身份资料信息的通信管理制度。根据信息和产业化部的相关解释,实施手机实名制是希望它能促进我国电信用户的诚信体系建设,使之成为减少垃圾短信骚扰、打击手机犯罪和电信诈骗等违规违法活动的有效手段。时至今日,手机实名制在我国正式实施已经半年有余,针对其利弊得失、实际效用的争议依然不绝于耳,特别是广大手机用户最为关心的个人信息保密、隐私权保护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手机实名制在国内的实施效果
2010年9月1日,手机实名制在我国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对于未实名登记的老用户,将采取“依法推进,鼓励引导”的原则展开实名登记,设定时间为三年。即将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至此,曾经饱受争议的手机实名制正式出台。既然手机实名制已经在国内宣布实施,我们都满心希望它能够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的,让广大手机用户摆脱垃圾短信的骚扰,但我们却无法忽视由此带来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更不能无视落实过程中会出现的种种障碍和疏漏。
从手机实名制在我国目前实施效果来看,用户对其寄予较高的期望,期望值仅次于运营商规范管理和政府立法监督。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手机短信状况调查报告》对“有效治理垃圾短信的主要方法”调查显示:在总共5709个调查者中,“严格实行手机入网实名登记制”以46.4%的比例位居第三位。该中心在《2010年下半年中国手机短信状况调查报告》显示,用户认为“治理垃圾短信息方法”,选择“实行手机入网实名登记制”则增加2.2个百分点。仔细探究,那些对手机实名制持不赞成态度的人,并非天生就排斥实名制,也并非厌恶政策本身,他们之所以反对实名制,是因为他们对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有着深深的忧虑。实行实名制,公民在办理手机入网手续时要出示身份证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因此有人担心实行实名登记后,会增加运营商及其代理人泄露其个人信息资料的风险,造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二、隐私权及其保护现状
以人为本,注重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维护,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一)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和个人生活安宁权”。[1]就此而言,隐私权表现为个人对自身的支配权,这种权利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即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放弃性。[2]手机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方式包括将他人隐私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地将此人的信息通过短信的方式泄露给第三人以及通过小区广播的方式,擅自宣扬、公布他人隐私。[3]
(二)法律对某项基本权利的保护既可以明示的方法规定在法律文本中,也可以非明示的方法体现出保护该项权利的法律内容或者法律精神;对某项权利的保护既可以从宏观上以全面概括的方式进行规定,也可以从微观上以详细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至于在法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方式,取决于该项权利的性质、类型、保护方法以及立法者对该项权利的认知。如果立法者认为某项具体的隐私权利对其所处的社会共同体来说非常重要,以至于在立法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一点也不过分,这样就可以在法律上将其单独列出进行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认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利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三)当然,除了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明文规定以及将自然人的隐私纳入到名誉权的保护范围的相关司法解释外,迄今为止,基本民事法律依然未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公民隐私权利进行保护的具体行政、司法处理规则,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法律缺憾。令人高兴的是,当今法学界和立法部门已经意识到在民事基本法层面对隐私权给予全面、严格、充分保护的重要意义。
三、实行手机实名制的推行对于促进隐私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个体权利意识增强,个人隐私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行手机实名制的初衷来看,实名制将有利于保护个人逐步摆脱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的侵扰。不可否认,手机实名制的推行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造成一定的潜在威胁,如增大公民个人通信信息、个人信息外泄的风险等,但手机实名制和侵害隐私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目前,我国手机用户中有超过半数以上为预付费用户,他们在办理入网手续的时候不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在现实中,几乎全部的短信诈骗等行为都是通过预付费号码发出的。实行实名制就是为了确定非法短信发出人,保护公民利益,遏制日益猖獗的短信违法犯罪。
(一)手机实名制不仅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反而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根据《电信服务规范》和《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等要求,移动通信业务开通与取消,必须依用户意愿而定。电信用户无论是通过营业厅办理,还是通过手机操作,移动运营商都需要核实机主身份,即业务的办理者是否为签约人,或是否已经取得签约人的授权。如果移动运营商没有身份核实环节,谁持有号码,谁就可以办理业务手续,或终止基本业务手续,真正的机主的权益很可能受到侵害。
(二)实行手机实名制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标志,面对日益严峻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行使公权力合法必要。政府的公权力犹如一柄双刃剑,在达到高效管理社会目的的同时,也很可能危及到公民的私权利。移动通讯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乏有一些违法分子利用手机传播不良信息、进行刑事犯罪活动。[4]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和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手机通讯尤其是手机短信业务会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威胁,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从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综合治理日益泛滥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的角度看,当政府认为有必要通过行政权力来进行规范和引导时,实行手机实名制度就显得合理合法。
(三)推行手机实名制是从立法的高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保障。手机实名制一方面可以发挥法的指引作用,提醒人们规范、监督自己的行为,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及时追查侵权行为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四)实行手机实名制可以从源头上净化电信环境,打击各种利用匿名手机电话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进一步保护公民的生活安宁不被打扰。
(五)手机实名制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也推动了相关产业需求,促进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手机实名制将为电信运营商提供有关客户的详细信息,运营商可以据此准确把握、及时定位开发出更受消费者欢迎的新业务。
四、手机实名制下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的消除办法
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手机实名制与隐私权利保护并不矛盾,二者应当是并行不悖的。就目前实施效果来看,手机实名制不过是一道技术的堤坝,支撑它的基石,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和监管环节。因此,在做好当前工作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大力推进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保证从法律角度支持手机实名制的全面推行。
(一)完善立法,制定《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消费者的保密信息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迄今已逾10年,它是目前我国仅有的行业监管规定,且已有严重的缺失和滞后性,无法对手机实名制提供法律支持。因此,必须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不力的问题,使个人信息的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得手机实名制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进行。
(二)相关电信运营商对用户信息承担严格保密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及其员工对电信用户通信有保密的义务。《宪法》第四十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对公民通信权益有明确的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用户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检查、泄露。
(三)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寻求新的保护用户资料的方案。由id5(身份网)开发的“身份通”服务,可以帮助解决手机实名制中面临的障碍。所谓身份通,即个人电子身份标识,由用户发起或授权提交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相关个人信息,经权威数据库核查比对后,生成一个没有含义、用户专属的保护号码,是用户身份信息集合体的虚拟表现。其包含的各种个人信息都是经过与权威数据库核查比对后得到的真实信息,因此能有效保证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对身份通的管理由用户个人进行,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公开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因此充分保护了用户的个人信息。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手机个人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隐私观念。手机用户平时注意妥善保管个人隐私,在平时社会活动中凡涉及到填写个人资料的场合要与对方约定个人资料保密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完善手机实名制度这一项公共治理政策,存在不同的意见,并进行充分的讨论是意料之中的。因为手机实名制的推行有可能会增加用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然而我们不应因此而害怕手机实名制、甚至对其口诛笔伐。个人隐私可以得到妥善保护是实名制可以推行的一个重要前提,这就需要构筑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必须出台一部严格的公民隐私法规作为保障。
手机实名制从正式推出到全面实施需要三年,时间上也很充裕。笔者预感:两年以后,对我们挥手作别的应该不是手机实名制,而是垃圾短信和手机诈骗!
[1]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魏振瀛.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胡薇.垃圾短信侵权及其治理对策[J].经济与法,2009,(12):60-61.
[4]吴淼,吕廷杰,凌飞洋.手机实名制浅析及建议[J].移动通信,2010,(21):25-29.
DF48
A
1008—3340(2011)02—0062—03
2011-03-21
薛以胜(1976-),男,山东宁阳人,山东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